1. 信托产品和基金有什么区别
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回金券的答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
2. 信托产品投资应该算哪一类金融资产
公司要投资于一项信托产品肯定要持有至到期了。记账时应该归入哪一类金融资产呢?肯定不是交易性金融资产,也不是应收及贷款类,只能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者间选择了。如果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这样能按年确认收益,但似乎有些牵强,找不到依据;如果不能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那就只能确认为可供出售式了,但无法按年确认收益了。我觉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更准确一点,你说的比较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概念,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 信托产品是什么 信托和私募有什么区别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信托是一项源自国外的古老制度安排,创设了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核心是法律认可的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
在我国,可以发行信托产品的,有且仅有68家持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按照委托人的人数可以分为单一信托(一个委托人)、集合信托计划(两个以上委托人);按照信托财产的类型,可以分为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等;按照投资领域,可以划分为房地产类、基础设施类、工商企业类、证券投资类等领域。
信托产品在我国依据的主要规范框架是《信托法》、《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银监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通知、窗口指导意见。信托产品需要遵守的人数限制、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限制等不展开说了,比较多且杂。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监管严格,限制多多,但信托公司是具备发放贷款的资格的。
信托和私募的区别有:
最明显的区别——产品管理人
信托产品的管理人是信托公司,私募产品的管理人事私募投资公司。这是两类产品最本质的区别。当然,私募产品有的时候会以很多形式出现,比如过去大家耳熟能详的阳光私募,这类产品由于通过信托平台募集,所以有些产品的名称中会带有信托字样,但它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资公司;另外就是一些有限合伙私募,它们可能会以券商资管产品或是单一资金信托的形式出现,但券商和信托公司在这里也只起到通道作用,产品的管理人还是私募投资公司。
所以,不管私募产品以何种名称,何种形式出现,只要找到管理人那一栏,看看到底是信托公司还是私募投资公司,投资者就很容易区分出二者。
最容易混淆之处——产品投资方向
集合信托产品基本都是投资实体经济项目,这一设计特点多年未变。但近几年市场中也涌现出一批以有限合伙形式投资实体经济项目的私募产品。从产品投资方向层面来看,很容易将它们和信托产品混淆。但这类私募产品与信托产品也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1、管理人不同。信托产品的管理人是信托公司,有限合伙私募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资公司。
2、投资门槛不同。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一般在100万~300万,而有限合伙私募的投资门槛一般在100万以下。
3、预期收益率不同。在相似投资期限条件下,有限合伙私募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比信托较高。
除了有限合伙私募产品在产品投资方向层面与信托产品有较大重合之处,其他私募产品均与信托产品有较为明显的差别,投资者可以很容易区分。举例来说,阳光私募的投资方向为股票市场;PE/VC私募投资方向虽然也是实体企业,但其融资主体主要为机构投资者,普通投资人无缘参与。
4. 信托产品投资需注意什么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首先,注意产品流动性,要选择期限合适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的期限往往是1至3年,投资者必须明确自己资金的使用周期。有些信托理财产品标明可提前终止,这个终止权利是信托公司的权利,不是投资者的权利。有些产品标明是1加1年期,就是这个产品可能是1年期,也可能是2年期;有些产品标明是1年期可提前半年结束,这样的产品其实极有可能是半年期。投资者在选择产品时,最好不要选择有可能产生错觉的期限产品。
其次,要注意产品的风险控制和产品结构,投资者最好要选择构架设计合理的产品。例如地产类信托项目,应该尽量选择那些即将开工或者已经开工的项目,而不要参与那些还没有开工的项目;也不要购买时限长达3年的地产类信托理财产品,时限长意味着企业还款能力不足。对于矿产项目,尽量选择安全隐患较少的项目,例如,铁矿、有色金属矿比煤矿好,因为煤矿可能发生瓦斯爆炸;露天矿比探井矿好等。投资者最好选择熟悉领域的信托产品,对于不熟悉的红酒、艺术品、普洱茶等信托理财产品回避为妙。
此外,抵押担保物流动性强的产品也值得关注,比如股票抵押和股权抵押流动性要强于固定资产。从价值评估分析,金融机构的股权要优于企业股权,小面积土地多地块抵押要优于大面积单一地块抵押,土地加地面在建工程抵押要优于净地抵押。一般情况下,收益率越高,风险就越大。因此,买信托不能只看收益率高低,更要看投向哪里,抵押物是什么,抵押率是多少,进而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收益的产品。
最后,注意产品发起方的资质。目前我国有60多家信托公司,有央企系、银行系、地方政府系、上市公司系等等。大型央企控股的“中”字号信托公司由于股东背景实力强,所以相对稳妥一些。另外,信托公司净资本非常重要。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的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因此,净资本较大且投资比较稳健的信托公司应当作为重要参考之一。
5. 信托法关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是什么
信托法没有定义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是这样定义的: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5)信托产品投资另外信托产品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我是一名投资者想投资信托产品,想了解一些信托知识
最简单地讲,信托就是一种财产转移或管理的设计(或手段)。它作为一种严格受法律保障的财产管理制度,通过基本的三方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来更安全、更高效地转移或管理财产,从而满足人们在处置财产方面的不同需求。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投资=信托+投资。就其含义而言,通常是指以信托方式获得资金等财产(或财产权),并将其直接或间接地投资到信托目的(信托合同或信托条款等)允许的领域,以实现保值增值等目的。(惠三方网)
7. 有人做信托产品的吗 这个投资靠谱吗100W起步的那种!
我是上海做信托的,这个是高端客户的必然选择,因为其收益高,安全稳健,所以很受投资者的欢迎,甚至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还合买信托(当然这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的),在上海,可以说很多家庭都投资信托产品,这里也有足够的条件,因为信托机构林立,各种销售的机构很多,客户有充分的选择。
信托投资是当今中国最靠谱的投资之一了,规模从07年的1万亿到今年的5。5万亿,几乎每年增长1万亿的规模,说明了客户对信托的认可。过去3年,信托业为客户提供了2400亿的纯收益,这是任何机构都难以匹敌的,去年,在各个市场一片惨淡的情况下,信托以其独有的高收益成为投资界的翘楚。信托的安全主要在风险控制上,不仅有监督部门的严格审核,还有自身的风控,像抵押,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等都用在了信托的安全设计上,此外,行业还有个刚性兑付的潜规则,不管信托项目出了什么问题,由信托公司兜底。
信托一般100w起步,但是现在100万很难买到产品了,因为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有300万以下的个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的规定,往往需要配额才能进的,小额比较多的产品有新时代的产品,主要是银行股权质押的项目,收益8.5%左右。
当然投资是有风险的,信托规定不能保本保收益,所以法律上信托的风险还是有投资者承担的,尽管以前都是安全的,但是并不代表未来一定会这样,所以还是选择风控好的产品好。
祝你投资愉快!
8. 信托产品的投资种类
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
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采取贷款方式进行投资,使得这类信托产品在收益风险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产生抵扣。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收益。
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而信托公司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所以信托的风险控制对投资人来说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断是否对此投资。 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创新。传统的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是固定的,投资者资金即使投资再多,大资金的优势也得不到体现。2005年12月,平安信托在国内首次推出了分档设置收益率的信托产品。丰淳”、“丰鸿”和。丰沛”。三个产品都设置。双预期年收益率”,投资金额在50—200万元之间,预期年收益率为3.7%,如达到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 ,那么预期年收益率就达到3.9%。另一方面,有些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没有设置预期收益率,如天津信托发行的“渤海银行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华宝信托发行的“伊利股份法人股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它们的收益来源于所购股份的分红和价值增长,该类产品的收益性设计更加符合信托产品的本质特征,是信托产品的主要收益模式。
信托产品附加收益创新。除了在名义收益率上信托产品具有优势,某些信托公司通过拓展信托产品的特殊使用价值,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如浙江国信的“三墩颐景园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计划”,该产品赋予信托计划投资者对标的房产的优先购买权和购房价格的高折价率,即使投资者本身不购买该房产,这个期权也可以在房产一级市场上以某种方式转让出去,获得一定的价差收益,构成信托产品的潜在附加收益,增加了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信托产品收益分配创新。信托计划中规定信托财产的收益半年分配一次,少数的甚至每季度分配,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可以投资其他的金融产品,获取更多的收益。 多数信托产品的投资对象是单一项目,风险集中在融资方的信用上,如何增强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始终都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产品安全不但关系到信托产品的市场认同度,在现有监管政策下,也关系到信托公司的成败。
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创新主要体现在风险控制措施的使用上,除了采用借助政府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高信用主体的声誉外,还采用资产抵( 质) 押,如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外部信用措施增强,如第三方担保,.银行信誉调查等,内部信用措施增强,主要是优先/次级结构的运用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如采用财产质押和信用担保双重保证。
信托产品安全性创新还体现在组合投资方面,组合投资无疑是分散投资风险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其主要体现在证券投资和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上,据统计,2007年信托产品资金运用方式中首次运用了组合投资的方式,分散了风险,提高了风险可控度,融资资金规模达到12.175亿元。 流动性是衡量信托产品创新水平的重要指标,信托产品只有通过流动,才具有变现能力,才能规避风险。我国现阶段主要采取四种基本的途径:一是引入“做市商”机制,二是“信证通”模式,三是构建信托产品流通平台;四是开放式信托方式。
做市商机制。做市商机制可以采取三种形式:一是信托公司自身做市商,这一模式最早是由中煤信托在其推出的“车公庄危房改造贷款信托”中使用的。中煤信托在产品发行时承诸将提供不超过信托计划资金20%的固有财产,用于受让持有期在6个月以上( 含6个月) 的信托受益权。
这种模式实际上是通过回购的方式来增强信托产品的流通性。在信托规模较小的时候,这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办法,但一旦信托规模扩大以后,单个信托公司恐怕无力承担这种做市商的角色。二是利用“信托的信托”来促使信托产品流动,如中原信托推出的“阳光信托理财计划”中规定,其投资的范围包括该信托公司已开发推出的基础设施类的信托产品,通过这种多次信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但如果后面发行的信托在销售时遇到困难,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就无法保障。三是引入商业银行做市商,即信托收益人可持信托合同到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信证通”模式。影响信托产品流通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是寻找交易对手的搜寻成本太高,阻碍了潜在买方和卖方的信息交流。通过构建信托产品,转让信息的集中披露平台,降低潜在交易客户的搜寻成本,是促进信托产品流通的一个重要手段。2003年西南证券飞虎网曾经推出“信证通”理财计划,尝试构建国内首个信托产品交易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投资者可随时提出转让或购买某个信托产品。
构建信托产品流通平台。由于法规的制约造成信托公司本身营销渠道狭窄,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与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构建信托产品的流通平台。信托公司可以利用银行或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进行代理销售信托产品、办理信托产品的转让和抵押解决信托产品的流通问题,特别是个人信托品种,通过与银行、证券公司的合作不仅能扩大销售范围、降低成本并且能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思想。
开放式信托模式。开放式信托是开放式的类货币市场的信托基金”,其创新的主要点在于开放性的流动性安排。它以货币市场为主的投资范围也易于流动性的安排,因为货币市场的投资产品本身保证了其投资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它与一些基金公司发行的货币基金相比,强调。以5万元人民币投资起点”,符合面向“高端投资者的信托规制要求”,如上海国授的“现金丰利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9. 商业银行购买信托产品与信托投资有什么不同
信托投资和购买信托产品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从事信托投资”指银行以受托人的身份所进行的制度安排,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银行以受托人的身份出现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而“购买信托产品”是银行以“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所进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下,是需要别人对银行承担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