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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的非法融资案

发布时间:2021-12-08 11:05:58

1. 延安特大非法集资案,双鑫集团,诈骗累积金额高达上亿元,钱都哪去了

有的付高额利息,有的被领导层挥霍掉了,有的财产被转移了

2. 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款怎么处理

处理方法: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2)中国最大的非法融资案扩展阅读

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解析:

第1款明确了涉案财物的追缴范围。

首先,因为非法集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是其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取得的财物,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其次,行为人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因其属于行为人对违法所得的处分,不属于集资参与人和帮助吸收资金人员的合法收入,也应予以追缴。

第三,出于实践可操作性和避免激化矛盾的考虑,明确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因为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后能够追缴的财物往往不足以全额返还集资参与人,很难要求本金尚未得到返还的集资参与人先将利息、分红退出后再按比例统一偿付。而且,实践中有的集资参与人支付本金时往往已经扣除了利息部分。这一规定与2010年《解释》第5条第3款的规定是一致的。

第2款明确了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的追缴范围,具体包括五种情形:

一是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是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是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是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是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本款规定参照了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有利于最大限度追缴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同时还有利于维护既定的社会关系,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第3款明确查封、扣押、冻结的上述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本款规定参照了2013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0条的规定,主要为了防止涉案财物因贬值、腐烂变质、保管困难等原因导致损失扩大。

第4款明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范围广、人数多,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操作流程,防止因仓促返还或者返还不均引发新的矛盾,因此本款对统一处置和比例返还的原则予以强调。

3. 国内目前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有哪些

非法集资案件有以商业经营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以资源开发、房地产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以医疗保健为名非法集资案件,以植树造林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以融资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等。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中国查获的最长时间的非法集资是多少年

前,一起作案时间长达11年,涉及金额达6000余万元的非法集资案件,被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此案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巨大,如何认定涉案金额一度成为难事。最终,通过司法会计鉴定的检察机关掌握了充分的犯罪证据,从而成功地保证了案情指证的需要。
公司非法集资六千万
据悉,1993年4月起新都星光工贸公司便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经公司法人代庆友决定办起了所谓“活期集资存折”和“定期入股券”两种制式凭证,分别以13%和22%的高额利息大肆吸纳公众存款。1995年6月30日以后,该公司先后擅自吸收到公众存款额达6000余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代庆友逐步延缓并最终停止向集资户兑现本金及利息。截至2004年1月,新都星光工贸公司仍有2142万元未能兑付给“储户”。由于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群众怨声载道。
2004年4月21日,新都区公安分局对星光工贸公司进行立案侦察。很快,公司法人代表代庆友被新都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情复杂证据难锁定
在对代庆友及星光工贸公司进行审查时,办案人员发现,由于此案非法集资的时间跨度长、金额特别巨大、集资户又多,其涉案金额的认定难度很大。一时间,案件的收集、鉴别和固定证据成为了大难题。
为了充分固定证据,2004年6月29日,在新都区委、区政府、区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公安部门委托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技术部门对涉案非法吸收资金情况进行了全面司法会计鉴定。鉴定干警首先从原始集资户的“定期入股券”和“活期存折”等相关联的会计资料入手,详细审查原始资料记录,以及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的总体变化情况,并逐笔进行核实计算。
通过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办案人员最终完全掌握了星光公司及法人代某从1993年到2004年期间非法吸收了3509户存款,累计集资达696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同时办案人员发现,截止2004年1月,星光公司共造成未能兑付给集资户的非法集资款达2142万元。
司法会计鉴定成定罪关键
在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后,新都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运用检察技术手段固定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最终被法庭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新都星光工贸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代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
对此,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司法会计技术手段固定证据,不但能够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其他刑事案件中也同样起着不容忽视的技术支持作用。尤其是那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案件,往往会以资金额度作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因此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的重要因素,也是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根本保证。

5. 全国最大非法集资受害人拿回多少

阳光工程是非法集资吗?

6. 揭秘中国因非法集资被枪决的第一人是谁

您好!中国因非法集资被枪决的第一人是原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沈太福。
1994年4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沈太福被押赴刑场,依法处决。

沈案是改革开放后“第一非法集资案”。沈案的背后牵涉近20万人高达十多亿元的高息集资。沈太福被处决之后一年,199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业银行法首次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概念,并确立了行政取缔与刑事惩罚双重规制的基本模式。这一年,被称为中国金融立法年。到1997年,中国关于民间集资的刑法规制框架基本建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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