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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信息管理

发布时间:2021-12-11 12:07:47

A.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流通发〔2013〕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2013年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9月18日

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B. 融资租赁公司加入专业信息系统软件靠谱吗我们公司想弄一个。。

我以前在融资租赁公司,一开始也没有软件,手工操作的。后来公司选择了平强软件,做了一个信息系统平台。挺方便的,省了不少时间,工作也轻松多了。我个人认为信息系统是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趋势,一定要有。

C. 汽车融资租赁系统如何进行租后管理

车辆租后管理是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一个核心环节,直接体现出汽车租赁公司的专业性。下面整理了以下几点关于租后管理模块的业务痛点及解决措施。

1.车辆管理难

租赁资产运行状态监控由于汽车单体价值不高,而汽车租赁资产往往数量庞大,分布于不同省市,给租后管理带来巨大挑战。按照一般融资租赁管理方式,往往要求定期(如按季度)对租赁资产使用情况、现在状态进行核验与评估。而汽车租赁资产的特点,很难遵循这种模式去进行租后管理。如果每辆车都进行现场查验,工作量太大,不现实。而车辆的状态又直接关系着租赁资产的安全性,二者的矛盾需要妥善处理。

解决措施:

根据业内调研情况以及汽车行业特点分析,目前解决的路径主要是依靠科技手段。一是安装GPS远程监控系统,及时了解租赁车辆运行状态。二是委托汽车融资租赁零售商或者直接通过合同约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车辆进行拍照,包括整车与一些关键部件。这项工作可借助远程视频技术完成。三是不定期抽检,避免操作盲区,辅助租后管理。

2.资产收回风险高

风险资产收回汽车租赁风险资产一般包括拖欠租金,要依据约定,立即终止合同,及早收回租赁车辆,防止由拖欠租金转为车辆失控,遭受更大的损失。车辆被盗、被查封、被扣留以及被交通行政处罚、被第三人索赔,这类风险应该依据合同约定,立即协同承租方到当地派出所报案,通知保险公司,履行程序,办理手续。还有就是车辆失控,确认车辆失控后应尽快寻找承租方及相关人员和车辆的下落,争取能自行收回车辆。无法自行收回的,立即整理租赁合同、收款通知书等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协助。

3. 二手车交易和处置难度大

二手车处置融资租赁工作链最后一环。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二手车有两大类:在租赁期间或者租赁期满,由于承租人另行选择新车而留下的原租赁车辆;承租人违约收回的租赁车辆。这两类二手车车龄一般都在3年以内,是二手车交易市场成交量最大的车龄区间。随着融资租赁合同总量的快速增长,二手车处置能力,既是减少风险敞口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利润的一个重要来源,还是衡量融资租赁公司专业化的一个关键指标。

解决措施:

一是建立通畅的、长期合作的处置渠道。如4S店置换新车、直接卖给二手车商、通过C2C交易平台挂牌。

二是建立二手车的评估体系。改变二手车车况信息不对称、欺诈风险高、评估定价难的交易难题。评估检测定价可以与权威第三方机构合作,采用二手车评估公司提供的快速定价模型,也可采取远程和现场评估以及兜底服务相结合的方式。

三是建立专业团队。要加快人员培养和大力引进人才,构建具有丰富营销经验、熟悉二手车交易、与二手车经销商或交易平台有良好合作关系的专业团队,最大限度提高二手车处置效率,提高租赁车辆残值。

4.加强对金融科技技术的应用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的一个分支,科技的进步也将推动汽车融资租赁业不断创新。

目前,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已经开始影响汽车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风控模式和租后管理模式,如借助云计算,可以建立汽车融资租赁线上审批系统,大大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借助大数据,可以构建风控模型,提高风险预判率,有效降低风险损失;实现对承租人的租赁车辆、租赁设备的远程租后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收入。

D. 融租之家是怎么管理融资租赁企业发布的信息的

肯定是先对注册用户进行认证,这是第一轮审核
接着是对企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这是第二轮审核,而且这一步要求提供的资料会很多的,确保发布的信息质量。
我觉得嘛,保证自身权利还得提高自身识别能力。

E. 融资租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瓶颈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面临市场化程度低、产品功能不完善、适应面窄、信息不畅、市场认知度差、利润水平低等现状,同时存在宏观配套条件、市场规范、交易信息、筹融资和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最为重要的是运行风险的控制手段的单一和措施的不完善,使得业内普遍存在对融资租赁信心不足的现象。

融资租赁业要改变这些不良现状、降低投资风险。首先应该在宏观上加强市场环境规范和配套条件的建设,使融资租赁业健康地可持续发展,树立投资人的信心,扩大筹融资渠道。其次,融资租资企业应该掌握正确的经营理念,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减少和控制项目风险,这是成功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这是融资租赁业最急需完善的制度。最后,融资租赁企业必须掌握落实企业发展的管理手段,通过信息化工具来确保运营能力与高效执行力。

F. 国内融资租赁信息系统公司有哪些

国内融资租赁信息系统公司:
1、北京平强软件有限公司,专一专业做融资专租赁咨询、研发、培训、实施属及服务。(实际操作性强,支持复杂业务。不足:目前只有中联重科一家客户)

2、上海智联腾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主要做协同办公,兼作融资租赁。(做融资租赁系统较早,客户有远东租赁、小松中国。不足:系统架构不好,不支持复杂的业务操作和功能)

3、上海位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做融资租赁信息系统研发、(实施过交银核算系统,定价系统和报表系统。不足:开发时间较短,没有整体业务系统)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G. 怎么进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做公示

上海商委务要求外资公司,包括融资租赁企业要做一个联合年度公示,需要进入到商委的网站去按相关的要求来填写,需要提供公司的财务数据,截止日期是8月31号要完成,否则被拉入异常名录。

注册:

1、出卖人或最终承租人提出租赁需求 。

2、出卖人向出租人提供租赁申请书和最终承租人的信息及审核所需资料 。

3、出租人收到承租人的资料后进行审批,经过审批流程后将审批结果告知出卖人。

4、若租赁需求审批通过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

5、出租人确认合同无误 6.两个工作日后出租人与出卖人签署购销合同 7.出卖人安排人员到租赁合同内所列的租赁物设置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并由承租人验收。

(7)融资租赁信息管理扩展阅读:

租赁公司若从其他租赁公司融资租入的租赁物件,再转租给下一个承租人,这种业务方式叫融资转租赁,一般在国际间进行。此时业务做法同简单融资租赁无太大区别。出租方从其他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业务过程,由于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依据购货合同确定融资金额,在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运行方面始终与最终承租人没直接的联系。

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做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做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转租赁的另一功能就是解决跨境租赁的法律和操作程序问题。

H.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流通发〔2013〕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2013年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9月18日

I.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用户怎么注册

1.出卖人或最终承租人提出租赁需求 2.出卖人向出租人提供租赁申请书和最终承租人的信息及审核所需资料 3.出租人收到承租人的资料后进行审批,经过审批流程后将审批结果告知出卖人 4.若租赁需求审批通过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5.出租人确认合同无误 6.两个工作日后出租人与出卖人签署购销合同 7.出卖人安排人员到租赁合同内所列的租赁物设置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并由承租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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