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企业在 筹资过程中使用税收筹划
税收已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点。不论是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发生有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税收筹划是企业用足用好税务政策的新课题,在新形势下企业作为纳税人,熟悉了解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用足用好税务政策,运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一、资金筹集的税务筹划
(一)根据资本结构所作的税务筹划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就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理财活动,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筹资中的纳税筹划时,应着重考察两个方面:资本结构的变动究竟是怎样对企业业绩和税负产生影响的;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资本结构的配置,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资本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在筹资决策中运用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通常可以通过从银行取得长期借款、发生债券、发行股票、融资租赁以及利用企业的保留盈余等途径取得。下面比较各种筹资方式的筹资成本,为企业选择筹资方案提供参考。
1.几种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分析。
(1)长期借款成本。长期借款指借款期在1年以上的借款,如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这种大规模的支出就需要长期借款来帮助完成。其成本包括两部分,即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一般来说,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高,会导致筹资成本高,但因为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所以能起到抵税作用。例如,某企业取得5年期长期借款200万元,年利率11%,筹资费用率0.5%,因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36.63万元。
(2)债券成本。发行债券的成本主要指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债券利息的处理与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相同,即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应以税后的债务成本为计算依据。例如,某公司发生总面额为200万元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1%,发生费用率为5%,由于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39.6万元。若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为更精确地计算资本成本,应以实际发生价格作为债券筹资额。
(3)留存收益成本。留存收益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形成的,其所有权属于股东。股东将这一部分未分派的税后利润存于企业,实质上是对企业追加投资。如果企业将留存收益用于再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率低于股东自己进行另一项风险相似的投资所获的收益率,企业就应该将留存收益分派给股东。留存收益成本的估算难于债券成本,这是因为很难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及股东对未来风险所要求的风险溢价做出准确的测定。由于留存收益是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的,因此企业使用留存收益不能起到抵税作用,也就没有节税金额。
(4)普通股成本。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发行股票的筹资费用较高,在计算资本成本时要考虑筹资费用。例如,某公司发行新股票,发行金额100万元,筹资费用率为股票市价的10%,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发行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资金占用费即普通股股利必须在所得税后分配。该企业发行股票可以节税100×10%×33%=3.3(万元)
2.筹资成本分析的注意问题。企业筹集的资金,按资金来源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债务资本需要偿还,而权益资本不需要偿还,只需要在有嬴利时进行分配。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属于债务资本,留存收益、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属于权益资本。根据以上筹资成本的分析,企业在融资时应考虑(1)债务资本的筹集费用和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权益资本只能扣除筹集费用,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债务资本的比例,通过举债方式筹集一定的资金,可以获得节税利益。(2)纳税人进行筹资筹划,除了考虑企业的节税金额和税后利润外,还要对企业资本结构通盘考虑。比如过
高的资产负债率除了会带来高收益外,还会相应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3.根据资本结构所作的税务筹划。一般来说,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留存收益)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从资金的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方法最大,企业内部集资入股方法最小。因此,它们承担的税负也就相应地随之变化。从纳税筹划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留存收益)方法效果最差。这是因为通过企业的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但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减轻税负的目的。自我积累(留存收益)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销,因而难于进行纳税筹划。
以下仅以负责筹资与权益筹资(即发行股票)为例,对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影响加以比较。企业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具体又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其中长期负债与资本的构成关系,通常称之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收益实现的水平。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包括税前和税后)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在息税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税前的收益)不抵于负债成本总额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显著。当然,负债最重要的杠杆作用在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盈余(税后)方面。这从下式得以反映: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前)=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权益资本 (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成本率)。
上式可以看出,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加负债额度,提高负债比重,就会带来权益资本收益水平提高的效应。应当明确的是,这种分析仅是基于纯理论意义,而未考虑其他的约束条件,尤其是风险因素及风险成本的追加等。因为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的风险成本必然相应增加,以致负债的成本水平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从而使负债融资呈现出负杠杆效应,即权益资本收益率随着负债额度、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也正是上述所提出的实现节税效果必须是建立于“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负债成本率”前提的立意所在。
(二)筹资中纳税筹划的一些特殊问题
1.租赁的纳税筹划。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的运用日益广泛。租赁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机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机器设备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较之其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为低。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可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金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与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另外,租赁发生的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租赁还可以使承租者及时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
2.筹资利息的纳税筹划。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后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众所周知,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纳税筹划,企业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二、税务筹划注意问题及发展前景
(一)税务筹划的注意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1.税务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
别,如何将前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我们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2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坚持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提高经济效益。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及筹划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筹划方案才可付诸实施,否则会得不偿失。此外,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还应运用各种财务模型对不同税收筹划方法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实现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
(二)税务筹划的发展前景
税务筹划是在宏观的经济背景下进行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特别是税法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开展税收筹划的方向和方法,加上各个地方情况不同,税务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都会影响筹划的成功与否。但随着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税务筹划不仅会为纳税人所重视,也会为税务机关所接受,所以税务筹划在中国前景广阔。
2. 如何利用融资租赁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融资租赁,其税务处理如下:
(1)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2)融资租赁设备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而租赁费高于折旧的差额也可以税前扣除;
(3)租赁费通过举债支付,其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归类为经营租赁。所以,一项租赁归类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依赖于租赁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
对于经营租赁,其涉税处理如下:
(1)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
(2)支付的租金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形式最终将会使该利益集团可以实现利润合理转移,这是典型的租赁节税效应。
3. 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应注意哪些
筹资方式的多样化决定了不同的筹资方式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同。
1、吸收投资。
在吸收投资的众多组织形式中选择最有利于纳税筹划的形式可减轻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负担。
一般来说,企业创立之初,易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发生亏损的风险较大,宜采用分支机构方式;当企业运转正常时设立子公司可享有税收优惠。
从纳税的角度来看,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是吸收投资中的最佳筹资方式。
2、股票筹资。
发行股票是股份制企业筹资的基本形式。
股份制企业的纳税筹划在筹资阶段主要体现在发起人对注册资本的认购方式上。
若发起人一次性认足股份则不能享有所得税利益;若发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分次认缴股金,在其资金全部到位之间企业发起人仍可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而企业未到位的资金缺口可通过负债加以解决,而负债的利息列入财务费用可冲抵企业收入,从而减少了纳税企业的税收负担。
3、发行债券。
发行债券是筹集借入资金的重要方式。
从纳税的角度分析发行债券的筹资方式,可以看出其最大优点是把债券利息列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支付,其实质是让国家负担了部分利息,从而使企业享有纳税利益。
4、借款。
借款是企业筹集资金常用的方式。
借款利息在税前支付,且借款利息往往低于债券利息,从而降低了筹资成本。
5、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可使企业迅速获得所需资产,并且还可免遭设备陈旧的风险。
融资租赁虽然租金较高,但可在税前扣除。
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投资是指企业投入一定的财力或物力以期在未来取得收益的经济活动。
由于税收政策在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差别,因而导致企业最终获得的投资收益也会产生较大差别。
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数额直接影响着投资收益率,从而影响到企业的投资决策。
尤其是应纳税款对投资决策的影响以及折旧抵税作用的存在更需引起投资者的重视。
因而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通常应从应纳税款和折旧两方面加以考虑
(一)应纳税款对投资的影响
1、投资项目的选择。
企业内部投资的风险较大,一旦决策失误将严重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最终经济效益。
因此企业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预测和决策,并从纳税角度选择最佳投资项目。
2、投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式时不仅要考虑投资的实际效益,还应从纳税角度分析企业所能够取得的潜在收益。
3、投资形式的选择。
从纳税角度出发,企业应对多种投资形式作出比较,选择对企业纳税筹划最有利的形式,使企业的投资收益最佳。
投资形式的选择通常在关联企业中运用。
关联企业常通过内部投资形式的变动,使投资收益发生微妙的内部转移,从而实现企业纳税筹划之目的。
通常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作为选择投资形式的依据。
比如在子公司资产负债经较小时,母公司据此可选择债券形式对子公司进行投资,因债券利息从税前利润支付,可降低子公司税负,从而可使企业集团从总体上获得最佳投资收益。
(二)折旧抵税收投资的影响
企业的折旧费用通常在税前支付,折旧额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税前利润水平,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
因此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企业应充分考虑的旧的抵税作用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折旧额对付税期有着直接影响。
采用直线法计提的各期折旧额相等,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各期的应税所得差别很小;在税收法规允许时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因而可使折旧额逐年递减,在折旧年限内前几年抵扣的税款多、后几年抵扣的税款少。
虽然应计提的年折旧总额未变,但对企业来说却相当于推迟了纳税期限,加速了资金周转,也相当于企业由此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折旧额对实际的付税额也产生影响。
采用加速折旧法时早期的应纳税额少,若从货币时间价值角度考虑,则早期获得的折旧优惠要高于后期获得的折旧优惠,从而使企业从总体上提高了投资回报率和投资收益水平。
营运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一)成本核算中的纳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对纳税的影响。
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多种选择,不同方法计算的存货价值不同、成本不同、帐面利润也不同,因而应税所得也不同。
比如,在物价上涨情况下,可采用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从而使期末存货成本低、销货成本高,进而减少了利润,减轻了税负;当物价下降时,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从而使期末存货成本低、销货成本高,进而减少了利润,减轻了税负。
由此可见,在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征得税务主管机关的许可,根据不同的外部经济环境及时调整新的会计年度的存货计价方法,从而有效地调节利润,减少纳税基数,降低税负。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纳税的影响
(1)延长折旧年限对纳税的影响。
对于有资格享有一定年限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在其创立初期,可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延长到正常折旧年限以上,当该企业免税期结束后再将少计的折旧以延长折旧年限的方法计入成本,这样在整个折旧年限内计提的折旧总额未变,但企业交纳所得税的数额却有着较大差异。
(2)缩短折旧年限所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的影响。
在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从纳税角度考虑,企业可将折旧年限缩短到正常年限以下。
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主要是企业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而享有所得税利益。
这种方法会使企业前几年提取折旧多计算的利润少,减少了纳税基数。
而在后几年提取的折旧少、利润多,交纳的所得税也多,从而使几年后的所得税终值要少于现值。
因而企业从总体上享有了所得税利益及货币时间价值带来的收益。
(二)产品定价中的纳税筹划
1、国际转让价格对纳税的影响。
跨国公司为适应瞬息万变的国际市
场环境,减少经营风险,大都把经营管理权分到设在各国的责任中心。
各责任中心都以其所在跨国公司制定的内部转让作为内部控制和结算的依据。
在不违背东道国税收法规及有关的国际税收协定的前提下,跨国公司可制定较高转让价格把设在高税率国家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出去,也可以较低的转让价格使设在低税率国家子公司的利润增加以减少税负,提高跨国公司总体利润水平。
2、内部转移价格对纳税的影响。
关联企业内部常会发生转让内部资产的经营活动,因此应确定合理的内部转移价格来实现定价中的纳税筹划。
其基本方法有:
(1)利用不同地区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国家为促进某些地区的发展、实现合理的生产力布局,常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引导。
(2)利用不同产品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为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趋向合理,并使其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税法对不同产品规定了不同的消费税税率。
企业集团内部可利用这些税率的差异,通过合理调整内部转移价格,实现其降低税负之目的。
利润分配中的纳税筹划
1、股份制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决策对纳税的影响。
股份制企业为保持和维护本企业股票的信誉应发放股东红利。
若企业发放现金股利,则股东应按所获股利额的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企业发放股票股利,则股东所持有的股利实质上是股东获取的现金股利然后再以现金购买本公司股票的简化形式,但股东却可暂时免纳个人所得税,当股东需要现金时可再将其实现。
2、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对纳税的影响。
我国政府为鼓励外来资本的继续投资,对以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企业,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可享有减免税及退还部分已纳税款的税收优惠。
因而外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对其税后利润进行符合我国产业政策的再投资并持续经营达到法定年限,从而享有税后利润分配中的税收优惠,这种以再投资方式进行的利润分配通常享有多重税收优惠,从而增强了企业的总体经济利益。
4. 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税务筹划的特点急求!!
营改增应该是针对8月1号发行的37号文。
财税【2013】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即:不管新老合同,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和租息皆必须全额征收增值税,并要求于8月1日起开始执行。
这个意思就是售后回租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要开具本金加利息的增值税发票于客户,但在以前差额增值税的情况下,客户只需开立普通收据将设备卖于我司,我司将差额部分开票于客户。37号文下来后,公司要开具全额增值税票给客户,这就要求客户在出售账上固定资产时也要开立设备净值的增票。我们遇到的客户中,大部分的营业范围没有设备买卖,而且税所也大多不认同我们再当月开回去抵扣的做法,所以税所会很反感,很难突破。还有很多客户根本不愿意开票,一则之前做账不规范,二则这部分金额会纳入销售额,税所会注意,三要承担一部分税额。但如果不开票,租赁公司承担的税赋就太恐怖了。
之前营业税的时候,融资租赁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现在融资租赁现在都是17%的增值税。
楼上答主已经答的很详细。在此补充几点自己的感受:
1、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产生了巨大的负面作用。于我而言最直接的例子就是在今年8月规定出台以后,我们担保公司和租赁公司的合作基本停滞了。“ 根据获得的一份金融租赁公司行业统计数据显示, 当前售后回租占据金融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70%,而这些年直租比例一直在下降,根据2013年上半年统计数据显示,20家金融租赁公司租赁投放金额为2307亿元,其中直租项目投放金额只有377亿元,直租投放金额占比只有16%。 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占比相仿。可见营改增对整个租赁业务冲击巨大。 ”
2、关于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具体纳税细节, 由于我在八月以后就没有接到过新的融资租赁业务,也就缺乏机会就该问题很细致的同租赁业的朋友探讨。该问题不敢瞎回答,见谅。
3、营改增以后租赁业务被冲击的原因:
我的理解,售后回租业务其实是一种以机器设备为抵押物而进行的中长期融资活动。其操作模式是企业将自己已有的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然后租赁公司再将该套设备租给企业继续生产,企业按期付租金,每期租金中都包含一定本金和利息。租金付齐后,依据资产转让合同企业再拿回设备产权。
因此,营改增对租赁公司而言最大的麻烦在于:原先租赁公司只需要按营业额(总租金收入-设备购入及处置的实际成本)缴纳营业税即可,但现在却必须按全额缴纳增值税。理论上说,租赁公司从企业手里买入设备时,租赁公司应当取得企业的进项税发票,每期租金收取以后向企业开具销项税发票,最后销项减进项,缴纳增值税。问题是现在企业无法(或不愿意)开给租赁公司进项税发票,那就意味着租赁公司没有可抵扣项,原先差额营业税陡增为17%的全额销项税。而实际上,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入按平息计算,也就每年10到15个点左右,如果不以财务顾问费、管理费等名义预先把这部分超出的税负收回来,那售后回租业务就彻底成了赔本买卖。毕竟企业的融资成本承受力是有限的,对于租赁公司而言,这就是个两难选择。
对于营改增以后售后回租业务要怎么继续的问题,行业内一直讨论很多,个人也曾陆陆续续关注过一些。我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首先是觉得回租业务不可能完全停掉,毕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比如上海、安徽等地就在8、9月份陆续出台了办法,将融资租赁营改增以后多出来的税负,由财政出资返还,但具体怎么返、什么时候返、因承租人无法开出进项税发票的怎么处理,我没有做细致了解,但地方政府的整体思路肯定是不会让融资租赁公司出现大规模关停。其次,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融资租赁行业的不规范操作还将继续扩大,听说(听朋友转述,未经证实)有的租赁公司已经开始采用一种策略,即售后回租签合同,但不执行、不履约、不出发票、不办任何登记手续,这样的确会规避很多税负问题,但随之而来的必将是企业违约以后租赁公司无力追索的痛苦;第三,37号文的出台,并不是因为决策者不懂租赁,正相反,我愿意相信政策制定者比大多数租赁从业者更清醒。售后回租说白了就是一种变相贷款,而且标的还是变现率极差的机器设备或部分不动产,更重要的是由于租赁的特殊性,连抵押登记也无法办理,在操作过程中极容易出现一套设备重复抵押贷款的案例。对于国家而言,“回租”在法律上是符合融资租赁法律规范的。但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增加税源和就业。完全违背税务部门给融资租赁行业“优惠政策”的初衷。因此,决策者用这种方式,其实是在引导租赁公司从事能增加税源和就业的“直租”业务上去。目的就是:要做增加税源业务,可以享受原来政策。若做非增加税源的“贷款业务”就要承担高额税负。
如有帮助请采纳。
5.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租赁如何税收筹划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围绕税种类别进行,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筹划等;二是围绕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进行,如企业融资、证券投资、财产信托筹划等。在实践中,企业一般将两种筹划方式融合在一起,围绕不同的投资决策与不同的经营活动方式,对涉及的有关税种尤其是主体税种进行税收筹划,并选择最有利的经营活动方式,实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使企业获取最大的利益。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其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信用业务,主要用于设备和其他真实资产的融资。租赁可分为两种形式:1.经营性租赁(也称服务租赁),即传统的设备租赁,由出租企业购进设备、工具等,供用户选择使用,出租企业一般收取较高的租金。2.融资性租赁(也称金融租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运用日益广泛,是融通资金与融通物资相结合的特殊类型的筹资方式。出租企业对承租企业以提供类似信贷资金的方式,按承租企业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提供设备,以改善承租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财务状况。融资租赁具有以下特点①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②承租人有优先承购权;③租赁期间不短于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寿命的75%;④最低租赁偿付款的现值不低于租赁资产公平时价的90%。
租赁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以带来利益。对承租人来说,一是承租人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便可得到所需设备使用权,不必为长期拥有机器设备先垫支资金,避免因短期资金集中支付给企业资金平稳周转造成冲击,以及资金被占用或经营不当时承担风险;
二是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从成本中扣除,具有抵税效应。对出租人来说,由于其拥有较为充裕的资金,从事租赁业务可以获得租金收入,实现资本的增值。此外,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租赁可队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租给另一企业,实现利润、费用等转移,最终达到整个集团税负减轻的目的。
因此,租赁的税收筹划不单是承租企业要考虑的,对出租方来说也存在着因租赁方式不同,税收负担差异的比较、选择,并通过税收筹划实现节税的问题。下面从承租方和出租方两个万面进行分析。
一、承租企业的税收筹划
1.融资租赁和贷款购置两种方式选择
例如,某企业因生产需要增设一条流水线,价值200万元,每年可增加利润80万元,残值10万元。该企业有两种选择方案,一是向固定资产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年租金40万元,租赁期6年;一是向银行贷款,期限6年,年利率为10%,分期付息一次还本。设备折旧情况相同,在此可不予考虑。(货币时间价值PVIF10%。6=0.565:PVIFA1O%。5=3.791:PVIFAl0%。6=4.355)。
租赁 银行贷款
第1-6年 第1-5年 第6年
息税前利润 80 80 90
租金/利息 40 20 20
税前利润 40 60 70
所得税(33%) 13.2 19.8 23.1
税后利润 26.8 40.2 46.9
从上表可知,通过融资租赁,其税后利润的现值和为26.8×4.355=116.71万元;向银行贷款,其税后利润的现值和为40.2×3.791十46.9×0.565=178.90万元。表面上看,后者的现值要大于前者,但实际上后者因为第6年要支付200万元的贷款,所以银行贷款的现值应为65.9万元(178.9-200×0.565)。相比之下,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更合算。
2.集团内部通过租赁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甲企业(出租方)和乙企业(承租方)属同一利润集团,乙企业处于税收优惠地区(时期),所得税率为15%,甲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甲企业将年赢利100万元的生产设备(价值300万元)以租赁形式转给乙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租金水平符合公开市场原则),收取足够低的租金(如40万元)。这样,甲企业就将60万元利润转移到乙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使集团税负减少了60×(33%-15%)=10.8万元,从而提升了集团利润率。如果甲、乙企业适用的税率差别越大,租金越低,从甲企业转移乙企业的利润越多,税负降低的幅度就越大,整个集团利润率增加的幅度就越大,税收筹划的效果就越好。
此外,在集团内子公司之间税率相同的情况下,通过租赁也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如某集团有甲、乙两公司,甲公司有乙公司所需的生产设备,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其一是以出售的形式把设备转售给乙公司,其二是以每年收取一定租金的形式将设备租给乙公司,两公司的所得税率均为33%。采取租赁的方式,可使甲公司因设备出售在当年一次性实现的收益,通过租金形式分摊到多个纳税年度,从而降低了当年集团整体税负,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
二、出租企业的税收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单位(一般指金融保险业)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物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租赁的货物和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秘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这样就存在着不同性质租赁企业以及不同租赁方式之间的税负比较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同样缴纳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是收益额,其他租赁业的计税依据是流转额。虽然金融保险业租赁税率(2002年为6%,2003年及以后为5%)比服务业租赁的税率(5%)高,但由于计税依据不同,一笔租赁业务究竟是归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还是归属于服务业征税,会造成税负的较大差别。因此,企业从事租赁业务事先必须充分考虑和筹划。
例如,某金融服务公司同一家化工企业签订一项租赁业务合同,由该金融公司出资200万元购买化工企业急需的一条流水线,化工企业应向金融服务公司支付220万元的租金,残值10万元。在缴纳营业税时,该金融服务公司按照金融保险业将收益额30万元以6%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1.8万元。但经税务机构检查发现,该金融服务企业不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应按照服务业租赁征税,即将流转额220万元以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11万元。
6. 天津注册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返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的规定,决定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天津境内口岸海关报关出口
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向国内生产企业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不包括从区外进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
7. 如何利用融资租赁进行税收筹划
(一)租赁的分类与税务处理
按照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分类,租赁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种形式。
融资租赁是指本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分类为融资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其税务处理如下:
(1)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2)融资租赁设备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而租赁费高于折旧的差额也可以税前扣除;
(3)租赁费通过举债支付,其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归类为经营租赁。所以,一项租赁归类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依赖于租赁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
对于经营租赁,其涉税处理如下:
(1)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
(2)支付的租金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形式最终将会使该利益集团可以实现利润合理转移,这是典型的租赁节税效应。
(二)租赁形式的选择
对于融资性租赁,由于会计处理要求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作为一种表内筹资方式,会给承租人带来不利影响:由于企业债务金额上升,已获利息倍数、净利润率、资产收益率、股本收益率等指标就会下降,资产负债率就会上升。承租人一般不欢迎租赁合同被划分为融资租赁,那么如何才能规避呢?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对租赁的分类,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因素;同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考察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具体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一般在租赁合同中不要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廉价购买权问题,或将租赁期设定为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年限的75%稍短一些即可,这样可以避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8. 资产租赁经常见 税收筹划怎么办
租赁或利用租赁是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之一。它不但可以得到税务方面的优惠,还可以使租赁企业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减少纳税额。
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机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机器设备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较产品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低。
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可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与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
国内某企业集团内部的甲企业某项生产线价值200万元,未出租前,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24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即年应纳税额为 7.92万元(24万×33%)。现进行纳税筹划后,将该生产线出租给同一集团的乙企业,每年租金收入15万元(假设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独立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符合独立核算原则)。则甲企业将生产线出租后的租金收入应纳营业税0.75万元(15万×5%);而乙企业承租后,在产品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租金支出可以减少利润,则该企业年利润额为9万元,适用照顾性税率27%,乙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为2.43万元(9万×27%)。因此,租赁后,该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由7.92万元降低到3.18万元(0.75+2.43),节税达4.74万元。
另外,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的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按照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分类,租赁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种形式。
融资租赁是指本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分类为融资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其税务处理如下:
1.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2.融资租赁设备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而租赁费高于折旧的差额也可以税前扣除;
3.租赁费通过举债支付,其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归类为经营租赁。所以,一项租赁归类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依赖于租赁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
对于经营租赁,其涉税处理如下:
1.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
2.支付的租金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形式最终将会使该利益集团可以实现利润合理转移,这是典型的租赁节税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