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银行贷款为什么不能用于股权投资为什么从信托借去的钱就行
因为股权投资是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其波动程序更超过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可以发生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上,也可以发生在公司的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场合,还可以发生在股份的非公开转让场合。股权投资的动因,主要有:
1、获取收益,包括获得股利和资本利得。
2、获得资产控制权,通过资产的调整、调度和增值来获得利益。
3、参与经营决策,以分散风险、发现商业机会。
4、调整资产结构、增加可流动资产,在投资购买可交易股份的场合,这种动因时常存在。
5、投机,以获取买卖价格的差额,在投资于可交易股份的场合,这种动因时常存在。
(1)信托贷款投资限制扩展阅读:
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
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
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股权投资
B. 请问信托计划产品融资资金的使用限制有哪些
可以的,信托资金的使用限制很小,横跨了货币,资本,实业三大市场
C. 信托投资有人数限制吗
只有小额投资名额的限制,每一个信托计划限制50个小额的名额。对于300万以上的大额是没有限制人数的。
但是一个产品的投资者个数受限于产品的规模。
D. 银行贷款不能股权投资为什么从信托借去的钱可以
因为股权投资是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其波动程序更超过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
银行贷款资金连股票买卖都不得进行,更不用说股权投资了。
信托是面向高净值人群的,普遍认为认为这种高净值人群风险承受能力更高,对资金投向更有判断力。
相对而言,虽然说银行和信托都受到银监会的监管,但是银行的监管比较严格。银行只能通过理财产品形式向客户销售,至于其他的放贷款的标准,只能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有关要求进行,利率也是国家确定的(只有极个别的农村商业银行能浮动)。而放贷款的比例,占了多少资本金这都是要受到严格监管限制的。
而信托,由于不属于纯粹意义的贷款,只是说收集资金、放款,所以信托的形式比银行可以灵活许多。
E. 信托贷款的贷款限制
中国银监会发布新信托监管规章,规定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新办法在信托公司类型、信托产品设立、集合信托异地业务、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作出更灵活的规定。
同时,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信托贷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原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贷款的方式进行”。新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这主要是防止信托公司以贷款作为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信托公司的经营存在偏离信托本业、风险管理能力不强、公司治理不完善等问题,再加上少数股东和高管人员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信托公司经营风险时有发生。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
F. 信托法对公司投资去向有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有什么限制
信托法肯定是规定投资方向的,在信托计划合同中就订好投资方向,投资标的的比例。总之所有的投资细节都定好。
G. 信托期限一般多长啊
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7)信托贷款投资限制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H. 《信托法》中“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中的“实收余额”是什么
1、信托公司的财务实际上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其固有资金,一个是其受托内管理的资产或资产(容含权益);
2、基于现有信托相关监管精神,信托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评级的不同,分别按月、季、年,向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上报、披露,当期所有存续的信托业务所对应的实际收取的信托财产额度,称之为“当期信托财产余额”,就是你理解的“当期”信托公司管理的所有的信托计划(含单一信托)的所对应信托资产的总规模;
3、信托公司当期受托资产余额中的贷款(以向交易对手发放贷款为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的额度,不得超过总规模的30%;
4、设定这条限制的初衷在于限制信托公司过度发放贷款,不利于通过市场贷款总额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同时也有助于信托公司向真正的主动管理型的资产管理机构转化,弱化其非类银行信贷机构的市场形象,有效控制自身经营风险。
I. 信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受不受央行限制
目前,信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未受央行限制。
《贷款通则》http://www.trustlaws.net/FinancialLaw/List.asp?SelectID=1460&ClassID=127&Special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