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转让背书的分类
是指执票人以行使票据上权利为目的,而授与被背书人以代理权限进行的背书。根据票据上记载的委托意旨情况,可以分为委任取款背书和隐存委任取款背书。
1、委任取款背书,又称委托收款背书,或全权委托背书(如《德国票据法》)。指执票人于汇票上载明委托被背书人取款为目的所为的背书,亦称为公然的委任取款背书。国外票据法都有关于委托取款背书的规定,如《日本票据法》对此作了全面的规定,从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背书中载有“因收款”、“因取款”、“因代理”或者其他表示单纯委托收款的含义时,持票人可以行使由该票据产生的一切权利,但是,该票据人只能再为委托取款背书。
第二,在委任取款背书的情形下,债务人对持票人抗辨仅以其可以对抗背书人者为限;
第三,依委任取款背书而产生的委托,不因委托人的死亡或能力丧失而终止。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也有同样的规定。《英国票据法》将委任取款背书作为限制背书来规定,如对汇票上明示仅授权代行汇票所载权利义务而非转让汇票所有权的背书,为一种限制背书,并规定限制背书给予被背书人收取票款的权利。但除非明示准许其转让外,未给予被背书人转移其权利的权力。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由此可知,委托取款背书必须在汇票记载“委托收款”的字样。委任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行使票据上一切权利,但是背书人仅取得收取票据的代理权,并非取得票据所有权,票据的权利仍属委托人所有,因此被背书人可以行使与实现委托目的有关的一切汇票权利,而不得再认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隐存委任取款背书,又称信托背书。是指汇票持票人以取款为目的委托被背书人,即将自己应当享有的取款权委托被背书人(或他人)行使(或处理),但未将此目的记载于汇票上而进行的背书。这种背书,虽以委托取款为目的,但外观上为通常的转让背书,因此票据上的权利,应移转于被背书人,其委任取款的合意,仅可以作为直接当事人间(票据基础关系或称票据原因关系)的抗辩理由,而不属于票据上的问题,故在《票据法》上并没有条文对这种背书作出明显的规定,从表面上看,似乎为不允许这种背书的存在,而现实中的票据实务上己出现这种情形。但原背书人不得以此抗辨善意持票人。 质权背书又称质押背书,或投质背书(如《日本票据法》)。汇票、支票、本票权利都可以质押。内容为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的所为的背书,并将相关票据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活动运行过程中,已经有大量的企业从事票据设质活动,如利用票据进行质押贷款。但对票据的质押,也产生过截然相反的论点,并由此进行了极端的做法。
如前几年,考虑到我国票据业务开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理论体系不完善,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票据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活动,曾经明令禁止从事票据质押活动。但是,票据质押是一种债的提保方式,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其运用的便捷、灵活等特点显示出来,它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其债务,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企业如向银行贷款,就可以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票据作为标的物,来担保如期还贷。
如果企业不能如期履行还贷义务,银行在票据到期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从所得票款中按贷款数额、利息、违约金等优先受偿。因此,设定票据抵押,对单位而言,就会促使其如期履行还贷义务;对银行而言,在收回贷款上,要比一纸合同更有保障,在单位不如期还贷时,可以通过行使质权,来达到避免贷款风险的目的。由此可见,票据质押作为融资手段,对银行、贷款单位双方都有利,为贷款单位提供了一个融资的渠道和机会。
因此,《票据法》允许进行票据质押,以满足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需要,这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质权背书具有强制性规定,根据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什么是票据的贴现怎么进行贴现
什么是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以后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因此,对持票人来说,贴现是将末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为,这样可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本,而对银行或贴现公司来说,贴现是与商业信用结合的放款业务。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http://www.pjtxw.com/bbs2/dispbbs.asp?boardID=6&ID=17
贴现
①又称“折现”。是把今后某一日期收到或支付的款项,折算为现值的过程。一元资金在不同时期的现值,叫做贴现系数或折现系数。贴现(折现)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在实际工作中,贴现系数可从现成的贴现(折现)系数表中查得。
②指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一种信贷形式。贴现时银行照票面到期金额按规定的贴现率,预先扣取从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的贴息后,即以票款余额付给现款。票据贴现是企业对票据的转让,应由企业背书。票据到期时,银行凭票向票据付款人兑取现款,如遭拒付,有权向背书人追索。利用票据贴现,可以解决交易双方的资金周转。卖方发货后,可以承兑汇票贴现取得货款;买方可在承兑汇票到期时,才支付票款。
③是核算金融企业对工业、流通等企业提出,按一定贴现利率予以贴现的票据的资产类会计科目。到中央银行再贴现的票据,应自“贴现”科目转销。金融企业收到工业、流通等未到期票据,进行贴现时,应记入“贴现”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或“信托存款”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票据到期收回贴现款项时,记入“银行存款”或“信托存款”科目的借方和“贴现”科目的贷方。
http://www.jscj.net/school/cd/glkj/%E8%B4%B4%E7%8E%B0.htm
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discounted note,note discounted)
【票据贴现概述】
票据贴现是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收到的未到期承兑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先向银行贴付利息,银行以票面余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票款付给收款人,汇票到期时,银行凭票向承兑人收取现款。就客户而言,贴现即贴息取现。一般地讲,用于贴现的商业汇票主要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申请票据贴现的条件】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的异同】
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1)资金流动性不同。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2)利息收取时间不同。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3)利息率不同,票据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现在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
(4)资金使用范围不同。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5)债务债权的关系人不同。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
(6)资金的规模和期限不同。票据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票据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票据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到期天数十365天)
http://ke..com/view/436725.htm
3. 银行承兑汇票最后背书人托收问题
均可托收,只要到背书人开户行办理承兑托收就行了!
4. 信托公司 被背书人
以前的确是可以,但是最近银监会喊停了票据类信托产品,换言之信托公司也没法做被背书人了
5. 有好多客户不敢买信托,相信银行,是不是可以这么操作
怎么会,叫客户去银行私人银行部看看,私人银行部里面也有卖信托的。银行帮信托公司卖信托又不是益田两天的事情了。
6. 手上有承兑 汇 票, 要去哪家票据平台好
一,银行派,据核算此平台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参与了收款理财产品。因为有银行派作为票据平台,似乎更可靠。
1. 根据不同的承兑汇票,可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务承兑汇票两大类。 如果承兑人是银行,就叫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这两种票据在票据市场中很常见,但从信任的角度来看,票据比信托的价值要好。
2. 电子承兑汇票是统一的,虽然电子承兑账单以数据信息的形式存在,但所有提供电子商务账单服务的银行、金融公司和电子商务账单系统在显示电子票据时必须遵循相同的票据样本格式。
拓展资料
1. 流通电子承兑汇票,电子承兑汇票通过电子手段完成票据流通。 主要的流通节点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客户、开户银行或开户金融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务账单系统。 每一种循环行为一般包括行为应用和行为回复。 行为回复包括签名(批准行为申请)和拒绝(拒绝行为申请)。 电子商务账单系统也支持申请人发起的取消操作。 申请人的操作和接收方的回复操作,应按照时间第一、先到先送达的原则进行处理。 电子承兑汇票金额可以分拆 ,这是不可分割的。 只能转到下一家公司或撤回或等待接受。 你可以把账单保存在流通或贴现。 电子承兑汇票的本质与纸质承兑汇票的本质相同。
2. 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与票据的权利和义务相同,与票据的保存和流通不同。 数据信息以电子签名的形式存储,而不是物理签名,网络传输而不是手工传输,计算机输入而不是手工书写,从而实现票据发行,在兑现邓账单的过程中,流通是完全电子的。您需要填写背书人的姓名和背书日期,然后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将电子签名盖章,然后等待对方操作。
3. 如果另一方签字,将支付给你并背书。 电子承兑汇票的十大问题,尤其是第9个问题,最受选民欢迎的是如何折扣电子汇票,贴现不必要的电子承兑汇票通常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找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另一种是通过其他一些金融机构进行贴现。 相对而言,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折价,利率低,流程简单,取钱快。
7. 委托背书的收款背书
隐存委任取款背书,又称信托背书(Endorsement of Credit)。是指汇票持票人以取款为目的委托被背书人,即将自己应当享有的取款权委托被背书人(或他人)行使(或处理),但未将此目的记载于汇票上而进行的背书。
这种背书,虽以委托取款为目的,但外观上为通常的转让背书,因此票据上的权利,应移转于被背书人,其委任取款的合意,仅可以作为直接当事人间(票据基础关系或称票据原因关系)的抗辩理由,而不属于票据上的问题,故在《票据法》上并没有条文对这种背书作出明显的规定,从表面上看,似乎为不允许这种背书的存在,而现实中的票据实务上己出现这种情形。但原背书人不得以此抗辨善意持票人。
8. 转账支票可以连续背书转让吗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背书连续的概念
即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背书连续的认定
背书连续,应当以下列原则认定:(1)各次背书应该都是形式上有效的背书,实质上的无效,如伪造的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2)连续的背书应为同一性质的背书,即同一汇票的背书中,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并存时,仅以转让背书的连续来认定背书的连续;(3)背书的记载顺序应该有连续性。
背书连续的效力
第一、对持票人的效力
(1)背书连续产生证明力,即证明汇票权利;(2)背书形式上不连续,实质上连续时,即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必须依法举证;(3)形式和实质的背书均不连续时,持票人只能行使追索权或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二、对付款人的效力
(1)付款人应负查验背书是否连续的责任;(2)背书不连续而付款的,造成的损失由付款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