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代建制所管理项目使用的资金都是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资金支付是采取“四直一达”的方式要求使用。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概念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概念” 的概念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而逐步发展形成的全新概念,到目前为止,不仅在学理上没有准确的定义,而且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鲜有规定。
在实践中,“政府投资项目”又被称为“公共财政投资项目”或者“国家建设项目”。所谓“公共财政投资项目”从广义上说是“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将一部分集中性财政资金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各个环节”建设的项目;从狭义上说是“政府为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对固定资产再生产和流动资金按最低限额而投入资金”建设的项目 。“公共财政投资项目”一般又被称为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所谓“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综合以上几个概念,一些学者和职能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定义为“政府为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发展,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以政府为实际投资主体,以财政性资金为资金来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或者“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以上两种定义虽然已经揭示了“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内涵,但是还不够系统和准确。
笔者认为:所谓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以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为内容,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方式兴建的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项目。其要点如下:
第一,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所谓“主导”,《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主要的并且引导事物向某方面发展的”。也就是说,政府在政府投资项目的运作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并引导项目发展方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主体很多,最主要的有建设主体、投资主体、设计主体、施工主体等,正是这一个个主体构成了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根据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不同,这些主体有时候是统一的,但更多的时候是相对独立的。一般来说,政府大多是项目的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这时政府对投资项目的主导作用是很明显的,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往往不再对项目进行直接投入资金或者投入较少的资金,而是以建设方的身份出现,在保证对项目所有权的情况下,出让项目的经营管理权,以吸引建设资金,这样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就相互独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对项目本身而言,作为建设主体的政府要比项目的投资主体更有主导作用,因为其决定了是否进行该项目建设,如何进行该项目建设,由谁具体组织该项目建设,是投资项目建设的原点,其左右着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没有政府其他的项目主体都无从谈起。
第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是以满足公共需求为最终目的。政府之所以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处于主导地位,是由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决定的。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来源于社会公共需要,从本质上讲就是政府根据公众的客观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弱社会负外部性,扩大社会正外部性,使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福利得到最大实现,社会整体福利得到最大提高的职能。从表现形式上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组织力量进行国防军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科学技术研发,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而这些项目建设就必然以满足公共需求,增加公共福利为根本目的。
第三,政府投资项目是由政府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的方式建设的。上面谈到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中把“资”定义为“资金”,认为所谓的政府投“资”就是指政府直接投入财政性资金。笔者认为这是对投资的狭义理解。诚然,财政性资金的投入确实是政府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而且在计划经济时代,一度还是政府投资的唯一方式。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仅靠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的投入已经远远无法满足我国基础性建设的客观需要,为此,近年来很多政府纷纷通过融资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虽然各地融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各不相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政府不再单纯的依靠财政性资金的投入来解决基础性建设的资金问题,而是大量的吸引社会资金, 目前比较流行的BOT融资模式和ABS融资模式是这种趋势的典型代表。所谓“BOT模式”就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特许权协议期间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特许期满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的融资方式 ,而“ABS模式”则是“以拟建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作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政府已经不再直接投入财政性资金,而是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出让建设项目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来吸收社会资金,也就是说政府已经变投入有形资产为投入无形资产了。据此,笔者认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应该做广义理解,应该解释为“国有资产”,即“政府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
第四,政府投资项目是以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为建设内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共财政管理——集中支付与核算》一书中将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划分为四类:政权设施项目,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监狱等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如城市道路、城市绿化等;社会公众福利项目,如图书馆、医院、体育场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发电厂、水利工程、道路交通等 。这种划分比较确切地概括了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内容,根据这种划分不难看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内容实际就是行政公产中的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行政公产”是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具体是指“由行政主体为了提供公用而所有或管领的财产” 。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是行政公产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所谓公务公产是指“直接供行政主体本身执行其行政任务,并由行政公务人员自己利用的公产” ;所谓公有公共设施公产是指“行政主体所有,并由行政主体本身或另设其他法人管理以实现公用目的的公产” 。
第五,政府投资项目是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项目。正如上文谈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由政府主导的,从项目的设立到建设,再到运营,都是由政府控制着的,而政府之所以要进行这些建设,是由其公共管理职能决定的,是履行行政职能的一种方式。同时,对投资项目最终产品的管理与运作,也是行政主体——政府的主要职责。鉴于此,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本身还是其最终产品都被蒙上了浓厚的行政性色彩。公用性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公共需求,增加社会福利,而其公用性的具体表现就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最终产品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满足公共需求,增加社会福利。之所以说是直接或者间接的,是因为诸如交通道路、医院、水利设施等公有公共设施公产是可以直接满足公共需求,增加社会福利的,而诸如党政办公设施、监狱等公务公产虽然不能直接达到这一目标,但是这些公产的运营却可以间接保障或者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公有性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最终产品是归国家所有,由政府代行所有者权利。这是由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用性决定的,因为项目的最终产品往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设施,处于公共安全的考虑,这种设施的所有权绝不能交给某一个个人或者组织,而必须将其置于公共权力的控制之下。当然,政府虽然代行所有者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直接对其进行管理运营,也可以设立或者授权具备条件的组织进行管理和运营,政府只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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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违规举借融资行为
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
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融资平台公司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四、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和土地融资行为,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五、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规范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行为。要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或担保承诺行为进行清理整改。对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C. 国家有禁止融资代建的文件吗
没有的
D. 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建工程税收政策解释,我单位与政府部门签订委托代理建设合同,我单位负责工程监管、
委托代建和自行开发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立项,即发改委的立项书,以及五证的主体是谁;二是开发过程中的资金来源,应由委托方负担,而不能由受托方负担;三是工程成果的所有权应归属委托方。
关于这个问题的政策依据,我也找过很久,没有发现有针对性的具体文件,但是可以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并结合会计准则,找到政策支持。
E. 什么是政府项目代建制
政府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代建制的范围一般比建设监理的广,一般既包括施工,也包括设计,甚至可行性研究。代建方在代建合同规定的项目管理范围内,作为代理人,全面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其在管理中起主导作用,除工程项目的重大决策外,一般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决策均由代建方进行。而工程项目业主仅派少量人员在工程现场,收集工程建设信息、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和监督。
代建制最早出现在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公益性项目。针对财政性投资、融资社会事业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缺位,建设项目管理中“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缺陷,并导致建设管理水平低下、腐败问题严重等问题,通过招标和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具有实力和工程管理能力的专业公司实施建设,而业主则不从事具体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业主与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询公司通过管理服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迄今代建制试点中的“代建合同”,有三种模式:
(1)“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是上海、广州、海南的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
(2)“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是重庆、宁波、厦门和贵州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作为“代理人”的该代建单位,与作为“被代理人”的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3)“三方代建合同”模式。是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代建制 网络
F. 融资代建模式和PPP模式有什么区别吗我看着觉得是一回事吧都是政府缺钱,总承包单位负责融资来修建
1、定义不同
融资代建(DBFO模式),是政府缺少启动或者建设资金,由施工单位或者社会资本金提供资本金来进行项目的实施,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归还本金的前提下支付资金利息。
PPP模式,具体是指政府、私人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间合作关系的一种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
2、服务范围不同
PPP模式适用于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报慢的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部门,电力煤气等能源部门以及电信网络等通讯事业等。DBFO(融资代建模式)这个术语是英国高速公路局提出来的。用来描述依据私人主动融资模式制定的基于特许经营的公路计划。
3、运行模式不同
融资代建典型的模式是已确定一个公共工程项目且通过规范的程序选择了项目发起人,政府与项目公司(由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参与方组建)签订委托特许协议,由项目公司选择合适的工程(管理)公司代替业主(项目公司)进行包括融资、建设、经营在内的工作。
而PPP模式的典型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
G. 政府推行工程项目以EPC+融资的模式进行招标是否存在违规与政府出台的政策相冲突
不违规,现在推行PPP就是一种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只要项目能给社会资本充足的 的回报:如特许经营权等,就可以参与 。EPC+融资模式现在就是国家明文禁止的BT模式,财政部发布财预〔2012〕463 号文和与财预〔2017〕50 号文彻底禁止BT模式。
另外就融资+EPC模式而言,即使拿下了该项目,也将会面临无法融资的风险,银行一旦在审查环节认定为BT模式,是拒绝放款的。SO~为避免违规以及与政策冲突,要么将项目设计为真正的PPP项目,要么通过政府发债,采用传统政府投资模式。
(7)政府委托代建变相融资扩展阅读:
针对工程项目的管理特点进行WBS工作分解结构,每个工程可以根据自己工程的实际WBS工作分解结构情况,运用“工程中标”、“项目评估”、“中期管理”等阶段的程序在系统存储的公共工程标准细目数据库中指定属于本工程所能用到的相关分布项目信息。将这些分布项目信息继续分解为更细的细目、构造物并指定定额。
灵活的工程变更体系,当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评估阶段所进行的WBS工作分解不能满足当前施工需求时,可使用“中期评估”阶段程序进行工程细目的变更,新增的变更重新拟定合同并进行对下计价。对于新增的变更,如果还没有进行对下分配合同,那么系统提供变更还原功能,以灵活处理变更中各项信息。
H. 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政府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8)政府委托代建变相融资扩展阅读:
项目代建制的实施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2)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3)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发展改革部门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4)前期工作代理单位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一定比例(如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一定比例(如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5)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6)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7)发展改革部门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 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8)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9)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I. 国有企业该公开招标而委托合股人代建是否合法
国有企业应该公开招标,而不是委托合股人代建,这样做是不符合规定的,也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