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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号文融资平台贷款

发布时间:2021-12-17 14:45:37

① 为什么说43号文件或将全面改变中国

43号文到底明说了什么?
43号文,首要目标是治理地方债。
媒体报道,这份名为《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日前下发至地方财政部门。《办法》规定:截至2014年底的存量债务余额应在2015年1月5日前上报;将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统筹财政资金优先偿还到期债务;2016年起只能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其中比较关键的几个点包括:
锁定存量,堰塞湖不能扩大。锁定后的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存量债务余额只减不增,除正常清偿外,债务数据不得调整。
纳入预算管理,财务公开。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锁定后的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情况及时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锁定债务余额后,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债务单位要将政府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拟定偿债顺序,近乎于为地方政府资金建立财务制度。按照规定,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不足以偿还到期一般债务的,可调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偿还;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不足以偿还到期专项债务的,可调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偿债——这等于要提前把地方政府各项收入纳入企业一样的财务制度。
分类管理,不兜底。对于公益性(如棚改区)、商业性做了比较彻底的划分,城投债一分为二,商业性的必然要引入BOT、PPP等方式处理——但是,也意味着如果没私营企业参与就必须压缩相关投入,这样才更能接近市场定价。
一言以蔽之,公益的归公益,市场的归市场,谁家孩子谁抱,18万亿地方债(数据来源:审计署截止日期:2013年6月)已经摆上案板等待处置了。
43号文到底暗藏了什么?
弦外之音往往比字面意思更为重要,43号文暗含了什么?
第一,市长们被削权了。过去很多市长也做市场,房地产与卖地收入是第一大资金来源,城投债、地方融资平台是关键经营平台。客观讲,这种市级竞争机制促进各地政府大力招商引资、基建上大干快上,对经济发展起了不小的正面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大、中、小城市基本建设趋于尾声,各大行业趋于产能过剩,生产力红利日趋减少,未来的发展主要要靠产业升级、科技创富,这是前期劳动力密集、资本密集方式所不能解决的,市长们也无能为力;同时,越来越高的地方债务带来的风险正在日益增大,卖地收入难以为继,市长们为了创造GDP而继续加大资本投入必将导致债务风险爆炸。
当市长搞经济弊大于利的时候,其历史使命必将走向终结。
第二,地方政府“三元化”裂变。过去地方政府的职能可以看作是三个组成部分,部分管理与服务职能,主要是经典的行政职能,如公安、社保,也就是“小政府”;部分事业单位职能,如教育、医疗,也就是中政府;还有部分大政府,如招商引资、城市建设。未来的裂变方向是这三种身份分裂,完善小政府相关职能,事业单位部分企业化、部分政府化,而大政府的智能尽量都市场化。
这种身份的变化影响至深,难度极大,为历朝历代所头疼。因为,中央和地方向来是竞合关系,如果地方尾大不掉终成诸侯,如果地方无利则发展动力不足,精英阶层何必当官?所以经常是一抓就死,一放就乱。
所以,以个人判断,大、中、小政府的职能要划分清晰,是为了科学管理;同时,也必须提升相关官员、国企高管的薪资待遇,并建立类似欧美的“旋转门”——反腐在先,制度化其次,最后就是等效的激励措施。
但是,仅就地方行政长官来说,其权利被削除之大,也可能是中国自秦代以来最大的一次(考虑到纪委将有上一级派驻,其权利所剩更少)。最终,市一级政府将形成行政权(市长)、地方国有企业CEO(含原来属于地方政府的新型PPP混合所有制企业)、地方纪委法院、地方国资委(或由省一级管理)等近乎并立的权力结构。这种结构与省、部、央企结构类似,是一种更为现代化的结构。
第三,中央政府收权,或对应发放数万亿特别国债、基金。自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政府已经对财权部分上收,跑部钱进、区域调剂皆需以此为基础;但是,接下来,地方政府失去了地方融资平台的扩张大权,土地出让收入又减少了(相对与经济增速,未必是绝对值),自然应该管理的事情也不能那么多了——削权与减事要结合。
所以,你看到,近期围绕棚户区建设,以国家信用为之背书,这等于把地方债务、权责一起移交中央,是为乾坤大挪移(所谓公益性支出);同时,未来教育、医疗等各项支出亦将不同程度由中央垂直管理与地方管理结合(所谓事业型支出);而社保、环保等可能与当地税收更直接的挂钩,市长由“投资发展城市”变为“运营服务城市”,市长经济体制不复成为主流。
同时,目前诸多存量债务仅靠地方政府也不可能自己消化完成,势必需要重要做统一的制度安排。中央对其中具有公益性的、将来属于中央的债务进行彻底剥离,发行特别国债打包处理,以中央信用偿还可能是最佳选择;而对于那些明确应属于地方属性的,部分通过地方AMC处理掉,部分将来有省一级政府统筹,量力为出。
究其根本就是诸多县市长对于发展经济已经没有太大助力(直辖市、单列市等情况有所不同),需要新的制度安排。
后续连锁影响有多大?
所以,我们看到,43号文本身的影响或许没那么大,但是背后的连锁反应还会有很多,是窥探后续改革的窗口。我们简单推演后包括:
债务拆弹。中国过去这些年,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埋藏了很多炸弹,或者说堰塞湖,地方政府18万亿的债务无疑是最大的,这次改革的直接效果就是要拆弹。拆弹后,公益性部分由中央政府埋单,市场性的由市场承担,剩余部分由地方政府、省政府承担。
财政体制改革与事权转移。地方财权上收,公益性事权上收后,地方小政府化,地方企业公私合营,财政体制亦将配套改革。如资源税、环境税、房地产税等都有鲜明区域特色。
条大于块。以部委、央企为代表的条条,将会日益强于以地方政府为代表的块块,未来央企、地方国企的作用不是要弱化而是要强化。
行政等级缩减。中国的很多问题都是由于国家太大造成的,过往多达16级的管理体制是问题核心,现在,行政等级有望缩减到国家、省部直辖市与央企、县市与地方国企、镇、村等五级,这将近乎于汉唐时期,管理效率有望明显提升。
同级半径扩大与简政放权。当然,这也会造成一个问题,就是同一级的管理半径太大,难以横向沟通,这就需要:第一,简政放权,把很多市场可以做好的放给市场,仅仅做监管者;第二,成立类似中央的小组制,或者叫参谋长联席会议制,不能只有群策群力但没人负责;第三,要加强群众参政议政,有些地方必须要民众自决,这点可能最难。
省部、县市、村镇智能重新定位。在过去这些年,省一级的职能总体上是在弱化的,因为它财权在上,事权在下,人事权也不够明朗;当省一级直管县之后,且上收市一级发债权之后,省这一级是要做强的,同时弱化市长权力后,部一级向下的通道也应该会打开。同时,县市的权力结构有望下移,走亲民路线,就是要深入到本地村镇;而村镇的权力会集中化,以前多年很多处于废弃状态。
地方企业改革重构。地方政府的权力削弱之后,地方企业的改革应该也会顺承发生,特别是很多地方政府是地方国企改革的障碍,可以想见,央企也好,地方企业自身跨区兼并合作也好,省部级企业的垂直整合也好,将会提速。
中国经济动力重置。在过去中国的经济增长动力,主要是民众自发(特别是教育进步)、中央推动、地方政府经营三力合一;在新形势下,地方政府的权力削弱后,中央政府在微观项目上的弱化之后,仍然会参与到重要的国家资本主义项目,如芯片、新能源、航空等。但是这种动力机制会更加安全,不会扩大国家风险,也更适合未来全球化竞争。
我们预计,在18大三中全会300多项改革清单中,这一环的改革牵扯极广,复杂性很高,可以视为位居前列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既然反腐、房地产改革等硬骨头也能啃,似乎我们也可以期待该项改革已经箭在弦上——43号文或为引信,发行数万亿特别国债让地方政府一次性减负也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前置性手段。
这是一次面向未来30年的制度改革,此为预测,以观后效。
相关政策解释
一、分析之前,首先有几个概念要厘清一下:
1、原地方政府性债务范围的界定
因为43号文明确在存量债务处置中: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
所以原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范围界定依据应该是2013年的审计结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2013年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范围包括:
(1)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情况。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BT)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三是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2)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增长情况。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二是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3)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以下简称其他相关债务)增长情况。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
(4)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即在上述三类债务范围之外,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一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且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通过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新的方式形成,用于非市场化方式运营的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债务。三是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不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通过举借、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的,用于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债务。
其中新的举债主体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债务仅包括用于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市政建设(地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广场、文体场馆、绿化、污水及垃圾处理等)、保障性住房、土地收储整理等的债务,不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营项目形成的债务。
2、政府性债务、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43号文中多次出现:政府债务、政府性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因此,我们要明确政府债务、政府性债务和政府债务的区别和相互关系。
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可能有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如果按照2013年审计结果就是表1所涵盖的内容。
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即政府债务,政府债务以外的政府性债务统称政府或有债务。
3、公益性问题
预算法修正案规定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按照43号文规定,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主要针对公益性事业。那么何谓公益性是投资者和金融机构都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目前已有的相关文件资料中对于公益性的定义有一下几种:
(1)发改委在审核发行企业债中对于平台债和产业债的分类认定中规定: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① 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园区开发、建设等;
② ②土地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管理等;
③ ③公益性住房项目:包括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安居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
④ ④公益性事业:包括垃圾、污水处理、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等。
⑤ 准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产生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准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⑥ ①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供水、供电(电力)、供气、供热等;
⑦ ②公共交通建设运营项目:包括高速公路投资运营、铁路、港口、码头、机场(民航)建设运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城市交通建设运营等。
⑧ (2)《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财预【2010】412号文
⑨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⑩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
⑪ 公益性项目包括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市政建设(地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广场、文体场馆、绿化、污水及垃圾处理等)、保障性住房、土地收储整理等。

② 关于银监会对政府融资平台的限制性规定

针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授信增长快、风险隐患大,银监会提出了监管要求:严禁发放打捆贷内款,严格按容项目逐个进行调查、评估、审批、放款,不得与地方政府签署无特定项目的大额授信合作协议,已经签的不允许执行;结合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加强对融资平台还款能力及贷款风险的评估和把控;项目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0年,最长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搭桥贷款只能用于非生产性项目,严禁对生产性项目发放搭桥贷款;原定计划内资金到位后即应归还搭桥贷款本息,不得给予优惠利率,不得长期占用,更不得用作项目资金。
其余可以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③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④ 什么是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

  1. 政府融资平台来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自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2.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的贷款(包括各类授信)。

  3.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的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4. 所谓地方融资平台,就是指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

⑤ 从43号文到43号文,银行还能不能给地方融资平台贷款

基本都是遵照银监会、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的了,你上网搜一下一大把。
通俗讲,老的关在笼子里,只许回收不许新发放,要求逐步增加可靠的抵质押担保、降低银行风险;新的必须按照一般公司类贷款办理,项目必须有可靠的经营现金流,期限不许过长

⑥ 国务院 43 号文对信托以及信托销售会有怎样的影响

对销售没有什么影响,对信托公司影响大,43号文之后,政府平台融资就越来越少。

信托交易共分为五步 :

1、选择产品
选择优质的信托项目,要从三个维度考虑,安全新、流动性、收益性。信托的收益分固定收益类和浮动收益、以及固定收益+超额收益。挑选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需从信托公司、行业、融资方、抵押/质押物和收益和期限五个方面把关。

2、选择渠道
信托产品的购买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和第三方理财公司三条渠道。一般来讲银行的信托产品种类繁多,网点众多购买方便,但收益率偏低;信托公司产品收益率高,但产品相对单一,异地购买也是难题,第三方理财收益较高,选择性比较大,是中产阶层理想的理财渠道。

3、认购缴款
推荐期届满,投资者确认份额后,除银行购买信托产品外,投资者采取在信托公司直接购买或通过第三方理财公司购买信托产品,需保证在约定日期前将其足额的认购资金,用银行转账形式划入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单独开立的银行托管资金账户内(信托专户)。第三方理财公司不能通过自由账户为投资者代缴、代存资金。

4、签署合同
委托人(投资者)交款后与信托签署信托合同及相关文本,签约时委托人须向受托人提供以下材料: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信托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5、购买成功
委托人(投资者)完成缴款,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将在成立后约定时间内向受益人发放受益权证书。

⑦ 国务院43号文出台 政信合作类信托有何影响

政府平台融资类信托极其稀缺,基本都是打一个少一个

⑧ 继国发43号、40号文以后,银行向融资平台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是否合

不合法的。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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