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资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特殊规定
(一)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777号文有如下规定: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二)、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财税[2008]121号文有如下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312号文有如下规定: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一条有如下规定:
(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财会[2006]18号文规定,企业借款构建或者生产的存货中,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将借款费用资本化。
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
(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⑵ 发生融资及利息、手续费的账务如何处理
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归还本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PS:融资手续费计入管理费用
⑶ 企业融资中利息费用扣除及发票处理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融资中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一)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利息支出的注意事项
(1)融通资金需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首先应该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现实情况中,企业向银行借款又将借款资金转借给其他企业的,或者其他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借款的,其利息支出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2)利息支出应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018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可以得出,利息支出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做为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利息支出向对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二)向非金融机构、自然人融通资金利息支出注意事项
除上述所说与生产经营有关,取得合法扣除凭证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A、贷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文件依据: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那么,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界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B、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付还要考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⑷ 融资费用就是指融资的利息吗
利息是融资费用的一部分,是资本使用费用。
融资费用或称资本成本,是指企业为筹集回和使用资本而付出答的代价,包括资本筹集费用和资本使用费用。资本成本是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结果。对出资者而言,由于让渡了资本使用权,必然要求取得一定的补偿,资本成本就表现为让渡资本使用权多带来的投资报酬。对于抽资者而言,由于取得了资本使用权,必须支付一定费用,资本成本则表现为取得资本使用权所付出的代价。
资本成本包括以下两项:
资本筹集费用
是指企业在资本筹措过程中为获取资本而付出的代价,如向银行借款手续费,因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而支付的发行费等。筹资费用通常在资本筹集时一次支付,在资本使用过程中不再发生,因此可视为筹资数额的一项扣除。
资本使用费用
是指企业在资本使用过程中应使用资本而付出的代价,如向银行等债权人支付的利息,向股东支付的股利等,使用费用是因为使用了他人的资本而必须支付的,是资本成本的主要内容。
⑸ 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可以计入自己的财务费用吗
不可以。
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产生的利息,需要转移给子公司支付和入账。
⑹ 融资利息怎么算
融资利息怎么算?融资利息也可以叫杠杆成本。指投资者到券商处以本金作为版保证金,借权入券商的资金进行投资。而券商借出资金是要收取贷款利息的,这利息就叫融资利息。融资利息是针对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融资人为了达到融资和融券的目的而缴纳给券商一定费用。该费用等于融券资本或者融资资本乘于融资融券利息,该利息是一个百分基数。融资年化利率在6.5%-8.6%上下。融资利息=融资金额×(融资利息/360)×实际使用天数(融资金额=融资买入成交价格*成交股数+交易费用)融券费用:融券费用=融券金额×(融券费率/360)×实际使用天数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融资金额或融券金额×(逾期利息率/360)×实际逾期天数;
⑺ 企业在物流活动中负债融资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什么成本
“财务费用”在“现金流量表”中应视其形成原因,按照现金流量类别划分,财务费用可以分为为经营活动发生的财务费用、为投资活动发生的财务费用、为筹资活动发生的财务费用和因汇率变动引起的财务费用四类。
1.为经营活动发生的财务费用为经营活动发生的财务费用主要有企业流动资金存放在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取得带息应收票据的利息收入、企业将经营活动中收到的应收票据进行贴现支付的贴现利息、日常结算支付的银行手续费、开具带息应付票据支付的利息等,通过票据融资的情况除外。这些财务费用属于现金流入的项目应填列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属于现金流出的项目应填列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⑻ 融资融券利息费用怎么算
客户每笔融资融券合约的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自客户融资融券合约生成日至合约到期日期间,按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的天数(自然日)逐日计提。
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前,若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调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自调整之日起执行新利(费)率,不追溯调整。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笔融资合约单日计提的融资利息=该笔合约当日未偿还融资本金×融资利率/360。
单笔融券合约单日计提的融券费用=(该笔合约当日未偿还融券数量×融券卖出证券当日收盘价+应付权益补偿金额)×融券费率/360。
(8)融资利息支出扩展阅读
融资的利率按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乘以实际发生融资金额、占用天数计算,融资利息在投资者偿还融资时由证券公司一并从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融券的费用按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规定的融券品种费率乘以融券发生当日融券市值、占用天数计算,融券费用在投资者偿还融券时由证券公司一并从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收费方式,具体的收费标准依从《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的约定。
⑼ 企业借贷的利息支出怎么做会计分录
利息支出(Interestexpense)是指临时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以收付实现制作为记帐基础的前提条件下,所谓支出应以实际支付为标准,即资金流出,标志着现金、银行存款的减少。就利息支出而言、给个人帐户计息,其资金并没有流出,现金、银行存款并没有减少,因此,给个人计息不应作为利息支出列支。
会计处理: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种存款(单位存款、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和转贷款资金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期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等;
2、本科目应当按照利息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计算确定的各项利息费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的金额,贷记“应付利息”、“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10-2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