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资产转移的分类
金融资产转移的分类:
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一般是指一项可辨认金融资产的内转移容。
2.金融资产部分转移:一般是指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中转移其中一部分。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
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
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
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
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
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Ⅱ 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问题。多选题
正确选项:A D
解析:由于A银行将贷款的一定比例转移给B银行,并且转移后该部分的风险和报酬不再有A银行承担,A银行也不再对所转移的贷款具有控制权,因此,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中规定的部分转移的情形,也符合将所转移部分终止确认的条件,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
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选项C错误;当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将满足终止确认部分从企业的账户及资产负债表上予以转销,并确认此项转移损益,选项D正确,E错误。
Ⅲ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属于部分转移 的有(多选
ABC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版中特定、可辨认部权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90%转移等。(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90%转移等。金融资产转移的其他情形适用于金融资产整体转移。
Ⅳ 关于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问题
你这个思路没理清啊
这句话用白话来说 是这个意思
比如 我有一金融资产,面值100块钱的某公司债券,在我账上也是100块;现在我要把他卖给你,然后债券买卖合同上写着:就算将来那公司破产了,损失全都你自己兜着,别来找我。
这样的话,只要咱俩钱券两清了,那么所有的风险报酬都给你了
以后 这金融资产再升值,也跟我没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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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卖回来 卖了就是卖了
比如 你买了100股股票 过了一个月 又给卖了
谁也不逼你过一段时间再买回来啊。。。
这就是不附追索权和回购条款的金融资产买卖,也是最常见的形式
Ⅳ 请问金融资产转移与金融资产处置是什么区别呀
处置来金融资产一般自都是直接将金融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而金融资产转移并没有全部的转移风险和报酬,可能存在继续涉入的情况。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这里所指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也包括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也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整体。
Ⅵ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第三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企业与金融资产转入方签订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包括收取该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并将所收取的现金流量交付给指定的资金保管机构等),应当就该服务合同确认一项服务资产或服务负债。服务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二)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计额进行分摊后确定。
第十四条 根据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相对公允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摊时,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企业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发生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该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第十六条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根据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确认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应当充分反映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七条 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提供担保的取费)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财务担保金额,是指企业所收到的对价中,将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因担保形成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第十八条 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或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所转移金融资产在期权到期日的摊余成本和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继续涉入所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期权行权的,应当在行权时,将继续涉入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因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一)该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期权的行权价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余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二)该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余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第二十条 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期权行权价格之间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时间价值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和购入一项看涨期权(即上下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一)该看涨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二)该看涨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入,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债确认相关费用。继续涉入所形成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其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一部分的,应当比照本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如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等)的,企业和转入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入方按照合同或惯例有权出售该担保物或将其再作为担保物的,企业应当将该非现金担保物在资产负债表中重新归类,并单独列示。
(二)转入方已将该担保物出售的,转入方应当就归还担保物义务,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一项负债。
(三)企业违约,丧失了赎回担保物权利的,应当终止确认该担保物;转入方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将该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转入方已出售该担保物的,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归还担保物的义务。
(四)除上述(三)所涉及的情况外,企业应当继续将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
Ⅶ 金融资产转移形式(多选)
我国实务中常见的票据背书转让、商业票据贴现等,均属于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
Ⅷ 金融资产转移的含义是
金融资产转移
是指企业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比如,企业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票据向银行贴现,就属于金融资产转移。
Ⅸ 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
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表明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分转移。通常表现为金融资产的合法出售或者金融资产现金流量权利的合法转移。例如,我国实务中常见的票据背书转让、商业票据贴现等,均属于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转入方拥有了获取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未来现金流量的权利,转出方可视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是否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
这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通常被称作“过手协议”,因为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最终收款方通常是独立于转入方和转出方的第三方,转出方扮演了现金流量最终收款人的代理人的角色。这种金融资产转移情形常见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例如,当商业银行转移住房抵押信贷的收益权时,银行可能负责收取所转移信贷的本金和利息并最终支付给收益权凭证的持有者,同时相应地收取服务费。因此,从表现形式上不同于第一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如果“过手协议”作为金融资产转移处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这一条件要求,当金融资产转出方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有义务向最终收款方支付,表明转入方承担了延期收款的风险。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通常指被转移资产未来的现金流量是转出方最终支付所需现金流量的的唯一来源,其金额应当与最终支付的现金流量相等。转移协议中一般应该对此有合理的安排。有些情况下转出方发生的短期垫付款项,如果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这一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企业不能出售该项金融资产,也不能以该项金融资产作为质押品对外进行担保,意味着转出方不再拥有出售或处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权利。但是,由于企业负有向最终收款方支付该项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义务,该项金融资产可以作为企业如期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这一条件不仅对转出方在收款日至向最终收款方支付日的较短期限内将收取现金流量再投资做出了限制,而且对转出方出于最终收款人利益而进行的再投资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即仅允许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而且不允许转出方在这些短期流动性强的投资中保留任何投资收益,所有的投资收益必须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的核心是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以及在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下如何进行计量的问题。
Ⅹ 金融资产转移的问题。。
正确答案为B。
分析:资产证券化是指(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并固定地获得一定现金流的过程。在此定义中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要讲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通过证券化的打包上市变为流动性的资产,以便获得融资;二是要在未来固定地获得现金流,类似于股息和利息。所以从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正确答案为B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