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托计划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简言之,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
可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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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② 哪些情形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终止
有以下情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可终止:
1、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4、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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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2、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3、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
4、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③ 什么是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计划的特点 a) 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性质 b) 信托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c)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d) 信托收益稳定,且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是银行定期存款的理想替代品 e) 国家信托计划的发行与运作监管严格,有效的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品种,信托计划将成为您投资组合之中中长期、低风险投资品种的最佳选择。 信托计划的分类 根据投资方向的不同,资金信托计划可以分为: 1、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 2、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 3、基础设施投资信托计划 4、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等。 银行参与信托计划的收益 银行应当非常热衷于参与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是非常重要的渠道类客户,可以帮助银行: 1、进入很多非常优质的项目。如很难进入的
④ 求最新的性价比高的信托产品,托勿进
产品简称: 聚信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五期)
发行机构: 四川信托 发行地:
发行规模: 5000万元 资金门槛: 100万元
预期收益率: 10.5%-11.5% 收益类型: 固定收益类
投资期限: 24个月 期限类型: ---
投资方式: --- 资金流向: 其他
发行时间: 2013-09-16至2013-10-16 产品状态: 推介中
成立日期: ---
到期日期: ---
资金运用情况:
实业投资:投资于十二五规划重点鼓励的产业,包括基础设施、统筹城乡、旧城改造、产业升级等领域及各实业;具体包括:向经营稳健、市场风险可控的优质企业发放贷款;前景良好、具备较高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向拥有长期、稳定收益的优质资产的企业进行收益权投资或投向其他收益率高且符合风控要求的项目。其中,投向实业领域的信托资金,其资产的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5%。
金融产品投资:(1)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AA+级企业债、A-1及以上短期信用评级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它货币市场产品。(2)新股及可转债申购(按首日卖出原则)。(3)信托计划,包括有足额抵质押物的信托受益权、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或结构化证券投资优先级受益权等。(4)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5)其他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固定收益资产。(6)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7)基金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闲置资金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包括同业存款)。
还款来源:
——
信用增级情况:
1、投向企业的风险控制措施:
(1)以贷款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的拟投项目其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使用人或第三方提供的实物资产抵押、优质股权和项目受益权质押,且原则上要求综合抵押率/质押率控制在45%以内;金融机构或大型国企、央企提供信用担保等。
(2)以权益类投资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的拟投项目其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出让方或第三方提供的实物资产抵押或股权质押,且原则上要求综合抵押率/质押率控制在45%以内;权益出让方回购承诺;经营可靠、实力较强的第三方企业、法人受让承诺等。
(3)以股权投资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的拟投项目其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拟投项目的控股权;对拟投项目信托期内对外融资、担保事项的否决权;股权对应资产的足值审查及监管权;信托资金优先退出的优先权等。
2、投向金融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
(1)单一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可分离债申购中签所持的资产(按成本计算)不超过本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50%,并在上市首日抛售。
(2)投资于一只债券型基金资产额不得超过本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一家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资产总额不得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50%。
(3)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比例占整个信托计划规模的0至100%。
(4)投资于新股申购、证券投资结构化信托产品的优先级受益权的应满足:①优先与一般资金比例不超过2:1;②产品期限不超过2年;③设置了充分的预警线(不低于信托单位净值0.88元)、追加保证金和止损线条款(不低于产品单位净值0.83元);④单个股票不得超过全部产品财产净值的20%且不得超过其总股本的10%。
(5)投资于有足额抵押物担保的资产包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质押的股票是流通股票或解禁期在信托到期日之前的限售流通股(不包含创业板限售流通股),质押物不得为ST、*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质押物为中小板股票的,质押率不超过收到委托人投资指令日的前20交易日均线价格的4折;期限一般不超过理财产品期限,质押股票占其全部股份原则上不超过10%并设定了充分的预警线(信托贷款本金的1.5倍)、平仓线(信托贷款本金的1.4倍)与补充保证金条款。受质押担保的融资主体近三年不得出现亏损,或存在银行贷款的逾期或违约行为,近三年平均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可以覆盖贷款利息。
(6)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信托资产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信托在估值日(以合同的约定为准)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受托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其他相关信息:
100万元(含)—300万元:10.5%
300万元(含)以上: 11.5%
⑤ 信托产品就是信托计划么
信托产品是由信托公司发行的,投向特定项目的理财产品,多为固定收益类产品,目前年化收益类多在8%-12%,优点是:低风险高收益。缺点是:1、100万起步,门槛较高。2、期限一般为1-2年,期间变现能力差。
信托产品作为高瑞理财产品,主要特点是收益高、稳定性好。但是每个信托产品项目区别较大,一般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优质房地产、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信托计划,大多有第三方大型实力企业为担保(房地产类还会增设地产、房产做抵押),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要高出一头。
目前国内信托公司有60多家,信托的经营牌照要求非常严格,已经暂停发放,你可以去信托业行业协会上查看这些信托公司,都是可靠的。
如想了解更多信托相关信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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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什么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回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答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⑦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银监会报备哪些资料
按最新的监管精神,除根据临时监管通知,需专项报告的项目外,集合信托版计划发行前,已经不必向银监会权报备了。但发售完成后,习惯上会向银监会提报一份总结报告,格式内容相对简单。
根据临时监管通知,需专项报告的项目,目前主要是指房地产类业务,必须事先报备,并且得获得银监会“无异议”的表示后,才能募集资金。除专项报告外,附件中至少得包括信托合同,和需要签署的各项法律文件。还得看监管员的要求随时补充材料。
不过只要依法合规,过程清晰,责任明确,也就是耽误个把星期而已。
⑧ 信托法关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是什么
信托法没有定义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是这样定义的: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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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