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合作人之间的免责协议
兹有XXX与XXX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双方属于商业合作关系,互相之间不具有委托代理关系,在合作期间,所有对外的经济合同应当由双方协商,取得共识以后出门签订。二。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力单独和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出现单方面与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的现象,由签订者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未参与者无关
② 合伙协议并未进行合伙经营能按照民间借贷处理吗
只要双方都同意按照民间借贷处理就可以,不用那么大费周折
③ 合作经营合同签的不担风险的,之后一方赖账想少给点
我觉得现在这样的人少了,如果真的是这样,你和他签个协议就行了。
④ 合作经营关于双方合作利益分配的问题
合理和不合理要看站在什么位置去看了。首先甲方和乙方的关系如何? 如果站在完全利益的关系上看的话,这个模式是不合理的。首先资金是甲乙双方一人50%,由于甲方不参与管理店铺,所以甲方得到的利益分成是45%。因为乙方经营店铺,比甲方付出的比较多。所以得到了分成55%。
有三种方式来经营这个店铺:
第一:甲乙双方各得利润的50%,但是每月有甲方支付给乙方工资(管理费也一样)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双方来协商。
第二:就是因为乙方付出的比甲方多,所以利润的分成可以是乙方比甲方得到的多。(这个可以根据店铺的经营情况,分成情况来定。但是这一条不是很支持,因为当店铺的生意越好的时候,这个产生的利益分差就越大。)
第三:就是甲乙双方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来经营这个店铺。然后给予聘请来的人员工资。
(以上所诉是站在甲方的角度来看的。当然如果你是乙方,这个合同对你没坏处。如果甲乙双方关系特好,那就没的说,感情值多少 这个说不准 所以你可以参考下。)
纯手打。欢迎采纳
⑤ 合作开公司自己不负责经营发生的债务如何处理
合作开公司自己不负责经营发生的债务应共同承担,如果有合作合同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
⑥ 高分求《合作免责协议》
旅行社旅游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四川大自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时间: 2005年9月9日
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作为中介,甲方为乙方提供市场上可供包车的车辆、代订住宿。
2、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车型为七座现代瑞风商务车,此车允许载人数为六人(不包括司机),乙方保证上车人数不超过此规定之人数。车辆所属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司机姓名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甲方保证车况良好,驾驶员熟悉沿途道路情况。
3、双方商定,此次包车所行驶的线路为
9月29日,11点半成都双流机场接机,经泸定往康定;
9月30日,康定-木格措-新都桥-黑石城-雅江;
10月1日,雅江-理塘-桑堆-稻城-日瓦-亚丁;
10月2日,乙方在亚丁景区内游玩;
10月3日,亚丁-稻城,稻城周边景区;
10月4日,稻城-崩波寺-海子山-理塘长青春科尔寺-西俄洛乡郭岗顶村;
10月5日,郭岗顶-雅江-塔公或新都桥;
10月6日,塔公-八美-甲居藏寨;
10月7日,甲居-日隆-都江堰-成都,7点前赶到双流机场送机
若无特殊情况,双方不能随意改变线路,但乙方对每日的行车时间安排和中途停车地点有决定权;若确实需要变更路线,由双方协商后才能改变。
2、乙方同意按双方商定的价格850元/天租用甲方提供的车辆,自9月29日至10月7日共计9天,包车总费用为7650元人民币。
3、双方商定,甲方代乙方事先预订的住宿地点为
9月29日,康定康武宾馆,三间两人标准间带热水淋浴,共780元;
9月30日,雅江木雅藏寨,多人藏式民居,共300元;
10月1日,亚丁景区内亚丁人社区宿营地,六张床,共300元;
10月3日,稻城亚丁人社区,2-4人间,共300元;
10月4日,郭岗顶村民居,六张床,共300元;
上述日期及10月2日司机的住宿自理,行程其他时间乙方包司机住宿。住宿费合计1980元。
4、包车费与住宿费总计9630元,乙方先预付定金500元,9月29日成都双流机场出车前付8130元,余款1000元在10月7日送返成都双流机场下车前结清。
5、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包车,所收费用不退;如因甲方原因,中途撤回包车,则由甲方退还未完成的费用,并支付总金额5%的赔偿金;如双方协商一致,中途中止包车,则退还未完成的费用。
6、若需延长包车,需经甲方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7、甲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准时交付乙方使用,若因延误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8、甲方应要求驾驶员在途中随时检修车辆,若有隐患,应立即解决;乙方应在行驶过程中随时监督车辆的运行情况,若发现隐患,应立即制止直到安全为止;若驾驶员不听劝阻,乙方应立即举报并有权拒绝上车,由此造成之损失,甲方应尽全力协助乙方向驾驶员及所在单位追讨。
9、如甲方提供的车辆中途因车辆本身故障或驾驶员原因造成抛锚,则由甲方就近就便尽快修复或安排相应的车辆更换,费用由甲方负责。假如因此耽误某日行程不能完成,甲方退还该日租车费用并负责乙方当天的住宿。如果乙方提出,可以双方协商中止包车,退还剩余的费用。
10、如因其它原因,如塌方、泥石流、堵车、非本车交通事故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行程不能完成或行程延误,则乙方无需支付延误其间的租车费用和司机食宿,双方其他损失各自承担,互不追究责任。双方可协商调整行程,解决后续事宜。
11、在行驶过程中,乙方应尊重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2、出发前甲方应为乙方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若因司机或其它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司机和车辆所在单位协商处理,并按旅游意外保险相关条例进行索赔。
13、此次包车乙方提供司机的食宿。
1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传真签字有效。
15、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甲方:四川大自然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⑦ 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中小企业应该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
1、太小的企业。无法上升到融资的概念。即:几乎只有ACCOUNTING的业务;而没有FINANCE的业务涉及及其问题。这是常识。甚至,连懂融资的人员都没有。更不用说去做这方面的业务和工作的努力。;
2、中国是世界存款比例最高的国家。不像美国人,存款的人数,只占全国总人口的大约6%。也就是说几乎全部的美国人,无存款,而全部有贷款。我国在2007年的数据,是全国股市30万亿;人民存款约30万亿。即使,不是很大的数字,也还有超过3亿人随时在赤贫的贫困线的边缘徘徊。随时坠入贫困人口的人群中。但是,户均存款比例高达97%。这是全世界最高的有存款的人民户均比例之一。那么,中小型企业,几乎是最大多数,利用自有资金发展,几乎是全部的事实。于是,把这部分,想像成需要融资的企业,是有问题的。;
3、贷款和融资。欣闻,人民银行,央行新批准了《文汇报》报载:8800家全国的私营贷款小型公司。但是,就看到此新闻报道之后,仅仅几个月里,打给我的贷款电话,就多达至百还多。?!几乎,全部是无数的高利贷;亦或认识银行的熟人的关系户。真正,做抵押贷款业务的:没有。!做融资金融的公司:没有。!
那么,您在此处,提到的所谓的问题,出自何处?!意味几何?!如何有的?!是个需要具体市场中,有完全事实和数据支持的如果是课题。!?
1、提高公司的服务理念,先进的产品技术或者服务理念
2、提高管理模式,提高公司的构架,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
3、融资难的一个问题最重要的是要让融资者看到你未来企业的效益,让他觉得投资你这个项目是有价值的。
4、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⑧ 融资合作的概念
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回自身的生产经答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进行。我们通常讲,企业筹集资金无非有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参考资料:http://www.jrj.com.cn/newsread/detail.asp?newsid=993137
⑨ 与合伙人融资做生意,合伙人挪用资金,但我们没有注册公司,这种情况可以告吗
关键不在于是否注册公司,而在于是否签订过正式的合作协议。因为即便没有注册公司,个人合伙也是受我国民法保护的。只要签订了正式合作协议,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解决。否则不可以。
以下为法律依据:
一、认定个人合伙的标准: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二、个人合伙合作协议的订立及处理标准:
第三十一条 【合伙协议】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便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5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