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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业税务管理

发布时间:2021-12-26 10:45:45

『壹』 家族信托的税务筹划应该怎么做

日常工作中的税务筹划一般是针对具体经济业务而展开的。 首先,要了解经济业务背景和实质。所有的税务筹划都不能脱离业务实质,否则就是有偷逃税的风险。至于这个业务实质有没有可以筹划的空间,一会会讲到。

『贰』 信托业如何应对增值税新规

去年以来,一系列税收文件陆续出台资管行业的增值税问题进一步明确。信托行业作为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应积极应对开展工作,以尽量减少税收政策变化对于业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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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要求打破刚性兑付、去杠杆、去嵌套的资管行业监管的大背景下,一系列税收政策文件包括《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等应运而生,使得资管行业的增值税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确,弥补了以往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税收漏洞。
信托行业作为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系列为文件的出台对于整个信托行业链条上的各利益相关者都会带来影响。需要注意的是,56号文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作为受该政策影响的各利益相关者应积极应对开展工作,以尽量减少税收政策变化对于业务的影响。

委托人/受益人
梳理信托计划资产
投资信托产生的相关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并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委托人/受益人需要较为全面地梳理所持信托计划资产,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对其相关收益是否应税进行判定。
积极与管理人进行沟通
投资人在梳理完成投资资产的涉税影响后,对于受增值税影响的信托计划资产需要予以关注。投资者应注意管理人对于信托合同条款的修订,尤其是对于信托收益的相关条款,并与管理人进行积极沟通,维护自身的权益。

信托计划管理人
法律文书梳理
梳理所有类别信托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合同;全面梳理信托计划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清单及沟通材料。
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
56号文实施后,为保证业务能够顺利开展和平稳运行,管理人需要就税负承担问题、计税原则确认问题和涉税资料交换问题与各方做好提前沟通。
新产品设计
营改增后,信托公司需要在产品设计过程中考虑增值税因素,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如净值型产品和固定收益回报产品)设计不同的税负转嫁方式。另外,对于多层嵌套的信托计划,是否需要重新设计产品的投资结构以降低额外税负可能也是信托公司需要考虑的问题。
梳理涉税资产
全面分析、梳理信托产品所持资产的类型和收益形式来明确其是否涉及现有增值税法规中所规定的应税项目。部分较为特殊的资产收益安排,例如股权和收益权等权益的转让和回购、预期收益差额补足、对赌约定、收益互换等,其涉税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应给予特别的关注。
核算方案修改
信托产品管理人需要对产品增值税涉税会计科目进行梳理,制定会计科目设置、调整方案;梳理增值税会计处理流程、记账方式;制定价税分离方案,修订估值操作手册。
系统改造
信托公司需对内部系统架构和数据进行评估,识别需要改造的部分,明确内部系统信息传递流程、连接方案。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改造以及测试工作均需要在2017年年底完成,以确保在2018年1月1日能按时切换到改造后的系统,在时间上较为紧迫,在此也建议系统的开发改造工作尽早开展。
就不明确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
由于在目前的增值税框架下,还有许多政策待明确的事项。这不仅使得管理人在系统落地上存在较大的困难,建议在梳理资产后,就相关不明确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降低自身的合规风险。
聘请中介机构协助落地
中介机构作为有着丰富行业经验的第三方,能够帮助企业进行增值税落地的全流程项目管理以及提供法律文书审阅、涉税投资行为分析、会计核算方案建议、系统改造分析、新政策岗位设置及人员培训等全方位协助和支持,帮助企业顺利完成增值税改革的落地执行工作。
一系列税收文件陆续出台对于信托业带来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这无疑给信托业带来很大的挑战,信托业应抓住时机,全力做好应对,积极筹划,迎接挑战

『叁』 我们公司是信托公司,运行资管产品中取得的各类收入具体怎么确认税目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6〕140号)容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同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该文件第四条做了进一步解读,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运行资管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根据上述标准确定税目缴纳增值税。

『肆』 信托避税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予提的费用应该进行予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9万9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予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在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都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10--特别“另类”的办法,我就不说了。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伍』 公司信托收入如何纳税

首先,信托的收益不同于银行储蓄的收益,没有保底可言,因此不能等同于利息收入,不适用征收20%的利息税;其次,信托不是一种股权投资,它只是一种委托资产管理的形式,其收益也不同于股权投资获得的红利,对其征收红利税也不合适;第三,信托收益与职业收入无关,也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四,信托收益不是意外所得,不能按意外所得征税。有人认为这是资本利得,但目前还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而且,资本利得主要是指证券买卖的差价收入,与信托收益还是有区别。

也就是说,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信托业设计的税收政策,大家都不知道该如何缴税。从上海等地已有的几个信托产品看,信托公司也只是提示委托人,资金收益将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纳税,但信托公司并不代扣代缴,只是让受益人自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8月上旬接受《财经时报》记者采访时说,关于制定专门的信托业税收政策,目前不在税务总局的议事日程上,现在已经进行的信托业务活动,适用于国家一般性的税收政策。但怎么个“一般”法,还是不明确。

信托收益的纳税问题现在还不明确,但专家同时说,一旦开征遗产税,信托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如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人,父母参加了某个信托计划,将受益人指定为自己的子女,若干年后信托项目到期了,这笔财产就到了子女的名下,一些有钱人很可能通过信托来避税。

『陆』 信托理财产品涉及的税种的纳税筹划方法有哪些

信托理财产品 投资者的盈利是不需要纳税的

『柒』 如何利用信托实现避税

在资产保护复方面,医生、会计师制等专业人士利用离岸信托规避可能发生的高额诉讼费。

离岸信托非常适于税收规划、规避资本利得税。也有很多公司在避税天堂设立离岸信托作为外派人员做税务规划的工具,还有一些公司将离岸信托作为员工福利、退休、股票期权计划、保险计划的解决方案。

近些年,离岸信托也被影子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广泛使用。信托在金融产品设计、结构性金融、资本运作、转移风险、表外融资等业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捌』 信托税制的改革方向

(一)信托课税的原则
借鉴目前西方国家的做法,我国信托业课税应该坚持下面四个基本原则:
1.受益人纳税原则。
根据我国在对信托收益征收所得税方 酊主要有五种方案:一是对受益人课税,对信托本身不课税;二是对受益人免税,对信托本身课税; 三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对信托本身已课征的税收,在对受益人课税时予以抵减:四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降低税 率:五是开征利得税。从根本上说,前四种方案在不同程度上都体现了信托导管原理。具体而言,第二种方案有悖于收益课税原理,从未采用过;第三四种方案将信托本身视为纳税主体,并且都出现在英美等国中,因为英美等国的信托大都已经发展为大规模的基金;第四、五种方案不但需要修改我国的所得税法,而且征收管理复杂,税务成本较高, 不具有操作性。因而,我国的信托税收制度,应当以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进行课税。
2.税负无增减原则。
根据信托导管原理,信托只是受益人实现一定目的的管道,因而受益人通过管道进行的任何经营活动的税负,应当不高于受益人亲自进 行该经营活动所承担的税负。以不动产信托契税为例,受托人从委托人处取得信托财产(不动产),管理一定期限后出售给第三人,将全部租赁收入和出售收入交付受益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从委托人处转移 至受托人处再转移至第三人的契税税负,应当不高于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从委托人处直接转移到第三人处所应承担的契税税负。相反,在另外的案例中,如果受托人经营管理信托财产,取得收益,被课征了一次所得税,其后,信托收益被分配到受益人手中,此时受益人又要就此所得缴纳所得税,这就违反了税负无增减原则。这项原则目前已为大部分国家所接受。
3.发生主义课税原则。
根据信托导管原理,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即视为是受益人取得了该财产。因而,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时发生应税项目,应视同受益人亲自运用该信托财产时发生的应税项目。受益人应当在应税项目发生时就发生纳税义务,所需税金直接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扣划。在所得税中,受托人管理下的信托财产发生了信托收益,即使在收益发生年度并未实际分配该收益,受益人也应当将该年度的信托收益并入受益人的当年所得额中,依照所得税法进行纳税。
4.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原则。
根据信托导管原理,委托人向公益信托受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应视为委托人已经将相应财产实际捐助给了公益项目或团体,因而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应当从委托人的所得税税前列支。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虽然是信托公司,但信托公司经营公益信托财产时,应当享有公益团体所应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以发展科教卫生、保护生态环境和救灾济困等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国家和社会政策要实现的特殊目的。我国《信托法》第61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在制定信托税制时,也应考虑到公益信托的特殊性,可以通过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扩大信托利益,从而鼓励当事人热心投资于公益事业。
(二)信托税制的框架
我国税法目前还尚未明确的针对信托行为做出规定,但是对信托行为具有实质性的税收处理规定却散见于各相关税种或是补充通知之中。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来,西方国家的信托税收制度几乎涉及到所有税种和信托业务的所有环节,但一般不单独设立信托税税种,有关信托的征税规定均分散于各个税种的法律规定中。信托从设立到终止须经历信托设立、信托存续和信托终止三个环节,各国一般在信托设立环节征收资本利得税;在信托存续环节对信托财产收入征收流转税、所得税,对信托报酬征收所得税;在信托终止环节征收所得税、遗产税等税种。此外,外国税制一般对公益信托予以减税或免税(安体富、李青云,2004)。因此,建立新的信托税制框架应当建立在我国目前的信托税制地基础上,按照上述几种原则来设计。
1.营业税、增值税及其附加。
信托设立时,若信托财产为营业税应税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时,信托委托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应税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如果信托文件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的,免征营业税。若信托财产为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则由委托人按照应税货物的市场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
信托存续期间内,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经营活动,与其他非信托业务活动没有实质区别,应按照现行税制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并在信托收益中进行单独核算和扣除,由受益人或委托人最终承担税款。如受托人如果用信托资金买卖股票、债券等,就应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如果受托人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受托人在信托存续过程中获得的信托报酬作为经营收入,由受托人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转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不构成销售,无须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如果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在信托终止环节,应税货物由受托人转移给受益人当然也不构成销售,考虑到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完整性,可在受益人销售这些应税货物环节再计缴增值税(及其附加),受托人持有待抵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可以在受益人销项税款中抵扣。
2.所得税。
信托设立时,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组织,并且信托财产是增值税应税货物、营业税应税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那么委托人需要将信托财产转让视同销售产生的应税收入并入企业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信托存续期间内,受托人对于自身经营收入带来的应税所得负有内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此外,为避免受托人、受益人就同一笔收益重 税致纳所得税,还应规定受托人负有就信托收益单独核算缴纳企业所 收兑的义务,分配给受益人的为税后信托净收益。
信托终止或信托收益分配时,受益人从受托人处分回信托收益,如 乏益人为企业、组织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受益人可比照目前投资蛊企业所得税抵免的操作办法就受托人已纳的信托收益所得税进行税前地面。如果受益人为个人,则受益人可就受托人已纳的信托收益所得税与信托收益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差额抵减自身当期或以后的应纳个斤得税。受托人已纳的信托收益企业所得税低于受益人应纳个人所兑的,由受益人补缴税款差额。
3.其他税收。
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受托人应当就设立的信托合同缴纳印花税。信托财产为契税应税不动产,则在该环节免征契税。信托持续期间,如果信托财产为房产和地产,则由受托人按照有关剐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产税。如果受托人经营房地产,扫受托人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受托人重新调整投资,由此产生的财专移行为,应当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玖』 信托公司贷款 取得收益 涉及哪些税费

关于印花税政策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关于营业税政策

(1)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2)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3)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税[2009]6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该条规定已经失效。)

关于所得税政策

(1)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转让、赎回或置换过程中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2)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3)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在对信托项目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应当在机构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5)受托机构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应向其信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投资者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托项目的全部财务信息以及向机构投资者分配收益的详细信息。

(6)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受托机构处置发起机构委托管理的信贷资产时,属于本通知未尽事项的,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

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从1998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证券投资基金发布了若干政策,现将有关规定梳理如下:

1.关于印花税政策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统一规定缴纳印花税。

2.关于营业税政策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3.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拾』 信托收益涉税吗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从信托投资公司取得了信托收益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征收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若为企业从信托投资公司取得了信托收益,不需缴纳营业税但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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