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设立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㈡ 没有股权质押且股权转让满3年以上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有很多股权压制的股权转让,买三年的这种股票有很多。
㈢ 股权信托的风险有哪些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股权信托是向本企业的职工定向募集,信托公司在此承担的是事务管理型工作。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对于受益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度负有限清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已尽其职责,即使未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不承担责任。所以,信托公司在股权信托操作中的面临的风险与其他信托品种截然不同。
一、取得信托股权的合法性风险
《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股权信托受《公司法》和《信托法》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的共同约束,如果持股的目标企业为国有企业,还需遵循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所以,接受股权信托,信托公司需要明确其职工持股行为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如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国资部门审批等,对于交付的资金,需要确认其合法来源等等。
二、股权管理中的操作风险
股权信托中,虽然信托公司不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但是应特别注意操作层面的风险。如:在股权信托设立时应向职工(受益人)充分揭示职工持股信托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并与相关各方当事人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以及其他补充协议。并在信托合同中明示免责条款。
㈣ 信托中股权转让回购的形式与直接贷款的区别
股权回购型信托,表面看属于权益性股权投资信托,但实质上是一种结构性信托融资安排。信托投资公司在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之前,实现与资金需求方签署一个股权回购协议,在规定期间内(通常是在信托计划终止时),由信托资金的使用方或者其关联公司及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承诺按照一定的溢价比例,全额将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持有的股权全部回购,进而确保委托人信托财产的归还和信托收益的实现。2009年,股权+回购型的信托已经被叫停。目前比较多使用的是股权收益+回购的模式。
直接贷款从性质上属于债权,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㈤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转让时间限制吗 比如说,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是可以的,法律上的术语叫限制性股权。一般用于股权激励等情况。
㈥ 20万亿时代又现股权转让潮,信托业正酝酿怎样的质变
您好,2001年《信托法》的出台和2002年《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让野蛮生长的信托业回归主业,股权变更现象开始密集出现。
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7年中国信托业发展展望报告》指出,结合发展时间和发展程度两方面因素判断,目前我国信托业仍处于行业生命周期的幼稚期阶段,与银行、证券、保险等市场竞争格局已基本形成的金融子行业相比,仍具较大的成长和发展空间。行业如此,信托公司亦如此。
㈦ 什么是信托和股权转让
信托公司股权转让条件是:
1、对内转让股权,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2、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㈧ 信托中,有的要股权质押,有的要股权收益权转让,这两种手段到底有什么区别它们之间有什么共同点吗
1、概念不同
在市场发展中,一企业因经营发展向实力雄厚的大型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在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和借款企业抵押或质押后,如果符合融资条件,大型金融机构会将资金借予该企业从而获取一定的债权收益。
由于业务及自身发展,大部分金融机构会将这些基础财产的部分收益权在合法的交易场所挂牌转让出去,以此来实现资产证券化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增加收入来源。这个过程就是收益权转让。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2、处置资产的权限不同
股权质押是债务人将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押后所有权仍是债务人所有,只是债务人有权在债权人违约的情况下处置股权。股权收益权转让却不能,一般都是因为该股份无法质押、退而求其次,采用收益权转让的方式。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3、对象不同
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通常来说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原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所以在某些投资理财产品中,融资方会有通过股权质押来取得融资,质权人(投资者)以此获得投资收益。
股权收益权类项目多为信托产品。通常由银行面向合适的法人客户和具有相关投资经验和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发行的,其所募资金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向特定企业购买非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权的收益权,相关股权质押给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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