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给某国企联系项目融资,如何收取居间费用一般国企都说付不了
这个是可以收到的。。。。。不过。。。。。不方便说
② 房产居间服务费是什么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③ 居间费用应该开什么公司
现在很多人都建议处理居间费用是可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就可以解决。方法肯定是好方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个人独资的成立的时间问题,我们成立的时间一定是要在促成业务发生之前,否则就有涉税风险。因为业务发生后再来成立个独企业来节税肯定是行不通了,会被认为利润转移。
一般情况下项目的居间费就是一个项目的百分比占比,但是居间费的合理占比只有5%,多余的居间费入账也是不行的,不会进行税前列支。比如一个项目价格1000万,而居间费用100万,那么就算是以100万居间费入账税局也只会认定为50万。那么这50万该怎么入账呢?就不能用居间费、公关费了,可以用一些合理的业务来进行入账,比如推广费用、技术服务费等等。
假如我们促成的业务已经发生了,但是我们还没有成立个独企业该怎么办呢?我们可以用自然人代开来解决,这样就避免了成立个人独资时间在业务发生后了。自然人代开除了居间费用可以开,像咨询服务、各种商业都是可以进行代开的,代开税率0.5%,一个自然人一年可以开5000万的费用。自然人代开金额大,开票速度快,资料齐全最快当天就可以出票,缺点就是不能开专票。
对于需要开专票的可以先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在居间业务发生的时候就要成立。会担心成立了公司结果业务没有促成,在确定业务已经板上钉钉的时候成立也可以,,哪怕早一天都可以,在做业务的同时尽量降低税务风险。
拓展资料:
1、 自然人代开,总税率1.56%;
2、个独个体户核定征收,出核定通知书,核定个税0.6%
3、财政奖励政策,奖励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30%-80%,增值税地方留存占50%,所得税地方留存占40%;
4、股权转让出核定通知书等等。
享受政策无需实体办公,只需要在当地成立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保证业务真实就可以享受到政策,非常方便。
④ 居间费用的关于居间活动的费用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对居间人的居间费用的规定。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有时尽管居间人为了使合同能促成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终究没有成立,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居间人仍然不能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报酬,因为报酬是居间人服务成果的对价,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这一点与承揽合同必须是承揽人完成了工作后才能请求报酬是一样的。
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因此,有时居间人虽然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但合同未促成,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
⑤ 做了一个地产居间服务,对方要给我1000多万居间费,合同要怎么写、这个收入要交多少税,能规避吗
直接找个律师帮你看看,了解下合同怎么写就行了,这个到也没有什么的
⑥ 信托与居间付酬条件有什么不同
信托合同的受托人因不能归责于其 自身的事由而导致信托财产的亏损或相关交易的失败的,受托人仍然能够按照信托契约的安排取得报酬;而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般只是在居间人介绍的第三人与 之订立合同之后,才负有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⑦ 居间服务有行业限制或者居间金额限制吗 一个800多万居间费的地产居间违法吗
没有限制,只要业务是真实的,交易是合法的。你收的居间费就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