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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融资需求计划

发布时间:2022-01-04 06:12:40

1. 政府bt融资除了需要立项审批和财政担保还有叫人大什么报告

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内研究、筹划报容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
具体的人大什么报告应该是针对每个项目的不同 政府方面要求投资方做出来的吧

2. 项目中“BT”模式和“BOT”模式是怎样的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BT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的缩写,其含义是: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授予企业法人投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企业法人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建设期满,政府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向企业法人协议收购的商业活动。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2)bt融资需求计划扩展阅读

这种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

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ZF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ZF。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ZF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ZF应给予特别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 、建设--经营--转让(BOT) 、建设—拥有--经营(BOO) 、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3. 急求:BT项目投标人投资资金结构安排及成本要求;投融资管理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加油站用地属于市政公共设施用地。办理一书两证每个城市在具体程序上可能有细微差别.我这边基本是这样的,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的材料:书面申请;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合法身份材料;相关单位的批文(如加油站要经贸局或其他单位的批准文件);其他材料(每个城市可能有不同要求)。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的材料:书面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单位合法身份材料;方案评审会议记要;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的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工程联审意见(消防、人防、绿化、环保等相关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查意见)其他材料(每个城市可能有不同要求)。

4. 政府为什么需要通过BT,BOT融资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某私人投资者(国、内外)或国有企业以政府给予的特许权为基础,融资建设某基础设施项目,并在规定的时期内经营该设施,回收投资并获得利润,期满后将设施移交给政府。它是一种集筹资、建、管、还贷、开发全过程一体化的方式。其实质是将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民营化。

BT(Build一Transfer,建设一移交)模式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建设模式,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中正逐步得到发展应用。BT模式是由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方.然后由投资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承担项目的建设风险,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发起方按照签署的回购协议接管项目,并向投资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将BT模式引入工程建设领域,实现投资多元化,可以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通过合理分散风险、共享利益和明确权责,可以有效提高建设效率和管理效率。关键在协议内容。BOT的风险不是金融债务风险,是居民对公共产品长时间收费引起不满的风险。BT有一定风险,相当于建设方垫资。这在建筑行业很流行,风险能控。好处就是能够让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参与建设,能够减少资金实力弱的企业中标的机会。提高建设方具备较强能力的可能。

5. 什么是BT建设投融资模式

BT建设投融资模式

一、BT模式 、房地产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产生背景
1、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


2、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
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

运作
1、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

2、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3、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

6. 什么是工程上的BT项目

BT项目是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大部分BT项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国企合作的项目。

通俗地说,BT投资也是一种“交钥匙工程”,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完成以后“交钥匙”,政府再回购,回购时考虑投资人的合理收益。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年20号),明确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权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此政策背景可谓是bt模式获得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6)bt融资需求计划扩展阅读:

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 、建设--经营--转让(BOT) 、建设—拥有--经营(BOO) 、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7. BT项目跟承包商融资需要注意些什么才不会被骗

BT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建设形式,由于发展时间短,在操作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未有成熟的运作模式可资借鉴,因而容易引发各种风险。
BT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是目前时兴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其内涵界定有多种,国内建筑业较为认同的表述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的一种投资建设方式。即政府通过特许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方,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回购,并由政府向建设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近两年在 BT模式运用上进行了尝试。目前在进行涪陵东西干道二期隧道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工程、酉阳钟多至渤海快速通道工程、重庆嘉华大桥北延伸段BT工程。这些项目涉及的投融资少则几亿元,多则几十亿元,收益前景可观。但背后隐含的风险,值得研究和关注。
BT项目的风险
BT工程项目一般建设规模大、周期长,筹集资金数额较大,因而风险也相应较大。笔者认为,BT项目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适用风险。这指的是由于模式选择不当,导致的合同条款履行、法律文件执行、政府诚信缺失、银行信贷和工程施工风险。
目前国内通行的BT模式大体有4种:一是完全BT模式。政府不直接参与项目施工管理,而是通过选定投资人(联合体),由投资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来履行业主职能。
二是工程总承包BT模式。政府选择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建设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为建设方,一般不组建项目公司,建设方按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的承包或部分承包。
三是施工承包BT模式。业主将规模较大的项目拆分成若干标段,直接与多个建设方签署合同;要求各个建设单位必须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业主负责工程全过程管理。
四是施工型BT模式。政府选定既直接承担投资、建设管理,又承担施工职能的项目投资人(联合体),由投资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BT项目进行建设管理,但项目管理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由业主招标委托。
四种模式,各有优劣,适用于不同的BT项目。模式选择不当,就可能给建设方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带来意外的质量、安全、工期、融资和投资回收风险。
法律风险。在中国,BT方式尚属一种新型的融资建设方式,法律跟进滞后。另一方面,BT模式涉及融资、投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参与人包括政府、项目业主、投资人、BT项目公司、建设方、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分包商等诸多主体,参与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各参与方在项目建设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何规范,尚缺少法律规范的制约,法律风险因此客观存在。
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BT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未形成适于BT模式的通用合同文本。BT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项目承包是否需要招投标,是否需要专门成立BT项目管理公司,对建设方应该有什么样的资质要求,如何解决政府部门在管理BT项目时职责交叉、定位不明的问题;在建设期内,资产究竟属于业主方还是建设方,如何通过有效的监控防范项目公司将资金挪作他用,投资方投入资金如何监控与支付;项目峻工后政府回购时限如何约束,当政府财政无法满足回购要求又无其他融资途径时,谁来为政府买单;招投标工程索赔、经济纠纷的处理,都缺少明确的规范。一旦合同条款、政府诚信、银行信贷、工程施工等出现问题,法律不能提供有效的保障。
政策风险。即政府诚信、政府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政府到期可支配财政无力回购带来的风险。
从宏观看,中国是不完全的市场经济,这决定了中国经济带有“政策经济”的特点。建筑是高投资行业,发展尤其依赖投资拉动,“政策经济”的影响因此更为明显。眼下,全球经济是否渡过危机,我国经济发展前景如何都存在不确定性,这也导致政策走向不确定。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比如货币政策、税收政策调整)对整个经济而言也许是利好,但对建筑业的影响却可能是致命的。
从微观层面看,政策性风险主要显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标与政策手段不对称,导致企业面临的政策风险陡增。比如项目投资巨大,政府财力本来就不能承受,却硬着头皮上,到回购时却拿不出钱来,以致带来风险;二是地方政府换届,后届政府不认前届政府的政策,否定前届政府决策的建设项目,结果导致BT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三是地方政府缺少战略决策能力,没有远期规划,政府行为随意,政出多门,近日一个点子,近日一个政策,后天一个口号,导致政策走势飘忽不定、难以预期,带给BT项目极大的风险。
融资风险。BT模式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融资。在政府加大金融宏观调控力度的当下,项目融资成功与否是BT项目能否成功运作的关键所在。是否拥有足够的融资能力,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将项目资金筹措到位,是建筑企业在BT项目上的关键性竞争力。
但是,在目前,中国融资结构过于单一,企业难以通过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来解决巨额投资的资金,往往只能靠间接融资,即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负债融资,来解决投资资金。然而,BT项目投资动辄几亿、十几亿、几十亿。在现代商业银行的“嫌贫爱富”的潜规则下,一般建筑企业直接融资颇为困难,即便融资成功也存在巨额贷款还本付息的风险。
一是项目开展后,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和贷款限制,企业可能因此无法筹措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由此造成资金不到位,最终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是企业负债融资,可能因项目效益低下,或者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资金筹划能力,负债率超过警戒线,回购资金到位催收乏力,到期无法还本付息,最终导致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甚至面临破产。
三是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低下,决策管理信息系统不健全,投资理财能力较差,资金使用效率偏低,企业因此缺少信誉,限制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形成企业融资过程的潜在风险。
风险,无法回避。对之,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并在谋划、调研、承揽和组织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否则,一个方面的失误,就可能引起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风险应对的方略
针对BT模式存在的风险,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理顺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现代企业管理。法人治理效率,是建筑集团内部管控和抗风险的保障。巨能集团遵循“国有现代企业制度”的理念,把完善集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提高法人治理效率,作为提高内部管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重中之重。
今年以来,根据出资人(重庆能源集团)批准的公司章程,先后修改完善了董事会工作条例、总经理工作条例,制定了集团高管事权划分及执行制度,借以规范集团公司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集团公司法人治理效率,改善总部战略管理水平和管控能力。
事权划分和执行程序,包括了8个方面、40条规定,从战略制定与控制、全面预算的制定与控制、资产管理与投融资管理,到组织结构和组织机构调整、人力资源战略、各级管理人员任免程序、工资和福利政策、年度员工培训计划的事权和程序,都作了明确划分和规定。我们期待,通过明确责权,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产安全。
强化财务导向管控,提高企业理财水平。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举措:一是两级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以全面预算管理来延伸集团战略管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建立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内部融资平台;三是通过实行子分公司财务主管委派、定期考核轮换制,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发放在总部,考核与子、分公司经营绩效挂钩;四是银行账户集中管理,尽量减少在外部银行账户的资金沉淀;五是建立集团公司财务信息网络,实现灵敏、准确、高效的信息沟通,避免信息失真,减少信息不对称,借以强化财务风险控制,提高企业理财水平和融资能力。
坚持三个管控结合,避免内部控制虚化。为确保子、分公司拥有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经营自主权,提高集团公司与子、分公司战略发展协同,我们的董事会确定对子、分公司施行战略管控、财务管控和运营管控相结合的管控模式。
三种模式结合运用,区别子、分公司的情况各有所侧重:对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相对放权,主要侧重于战略管控和财务管控,但辅之以运营管控。即在一些事关整体利益的问题上,比如内外招投标,投融资数额较大的BT项目,集团公司内部资质的有效利用等等,实行必要的权力集中,以消除内部竞争带来的负面效应,减少外部竞争阻力,有效地控制风险。
对分公司,主要侧重于运营管控,同时施行战略管控和财务管控。之所以对分公司要侧重于运营管控,是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承担民事责任,资产安全和经营的盈亏责任,是由总公司承担的,相对集权的管控,是履行资产责任的要求。
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思路,我们正在修订子、分公司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包括12章、45条,主要的特点是既有集权性规定,又有明确的授权,让子、分公司明了应该做什么,能做什么,可以怎样做,做好做不好在利益上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希望通过这个办法的实施,实现集约化经营、资源整合,从整体上增强协同性,提高集团的外部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注重外部环境研究,加强企业风险防范。BT项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政府转嫁风险的一种投资方式。 BT项目合同签订后,企业承担的风险肯定大于政府。基于这个认识,我们巨能集团把环境研究和政策研究,列为风险防范的重点,设立了总法律顾问,成立了董事会领导下的风险监控委员会,明确了风险监控的常设机构,负责进行风险研究和预警。
集团公司强调,项目开发坚持把质量放在第一位,不再不计成本片面追求开发数量;开发坚持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整个公司的项目结构尽可能多元化,BT占全部项目的比重一般控制在40%以内;选择BT项目时必须深入调研,重点在项目投资额度、工程规模、建设难度、建设风险,企业的融资能力、管理能力、实有资质和施工能力是否可以承受;政府的诚信如何,业主是否具有足够的回购能力,能否提供回购承诺函及相应担保,如何通过合同规范双方的行为,规避风险;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深入,设计方案是否稳定,建设标准是否明确,项目结构是否清晰,建设方是否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和利润空间,投资和施工联合体的约定方式和内容、施工队伍最优组合方案分析。
组建得力项目经理部,又好又快实现全面履约。BT项目投融资数额巨大,项目交付时间越长,承担的贷款本息的成本就越高;项目交付时间越长,也意味着环境、政策的变数越多,风险越高,失败的机会越大。企业规避风险,因此必须力求安全、优质、低耗、高效,以最短时间的最低项目成本,实现高质量的项目交付,确保全面履约,降低风险。
我们因此决定,BT项目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和组织;项目部的组建打破子、分公司既有的藩篱,在全集团范围内择优选人、统一调集队伍和装备;对BT项目的管理,实行子、分公司和集团公司双重管控,子、分公司侧重于施工工期、安全、质量和成本的管理,集团公司侧重于资金使用效益和投资回收的督促与监管。集团公司强调,作为承担BT项目的子分公司必须进行项目全面管理,尤其要加强会计核算,注重三个方面的收益:来源于项目总投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施工的正常施工利润;BT合同约定的、构成BT合同总价的投资回报收益。为此,集团公司财务部加强了项目部财务人员培训,同时制定相应核算规范,督促严格执行。

8. bt项目融资必须要招投标么,不需要的话有什么依据

必须招投标的,法规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加强招标公告管理,加大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示力度
公开透明是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实现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公告管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有形市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有形市场应当建立与法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有效链接。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健全体制,完善功能
(一)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办理。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9. 国家是否禁止对BT方式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定

没有禁止,但是加强了对BT项目招投标的服务和监管。
BT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建设方式,对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解决财政资金不足与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充分认识BT,加强对其在招投标环节的服务和监管,有利于化解政府在资金引进、工程管理、项目回赎过程的风险。
一、BT是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
(一)BT模式的特点
1、何谓BT模式:
BT是Build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移交。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某个项目授予投资人(或投资建设人),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赎该项目。
2、BT模式的特点:
(1)BT项目的真正业主是政府。BT模式多用于非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隶属于城市公共资源类别,只有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才有资格作项目的BT发起人。并且项目建成后,政府最终要用财政资金,或给予投资人其他优惠政策(如土地开发等),赎回项目的所有权。因此BT项目的业主无论是从项目的性质,还是项目的最终归属,都非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莫属。
(2)BT的本质是政府运用市场机制对市政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权进行分配。为了充分体现“三公”,必须采用招标、拍卖等形式,只有通过竞标成功的中标者,才有资格成为BT项目的投资方,与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签订BT合同。
(3)BT的项目管理重点有别于普通工程项目。投资方绝大多数会组建BT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暂时行使业主职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融资,并承担项目融资、建设期间的风险。
(4)投资人与投资承建人在项目管理与实施中各有不同。政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可以只找投资人,即项目法人只管融资。也可以既找投资人而投资人同时具备施工能力,即项目法人融资并有能力自己施工的项目总包人。两种投融资人的选择、管理以及特许权的授予有很大不同。
(5)BT项目承包商具备的条件不同于一般工程项目。BT项目招标的重点是确定合适的投融资人,因此项目法人招标应将是否具备投融资能力摆在首位。假如项目法人不具备该项目的施工资质要求,还需要通过二次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商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各方。因此,要按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要求,加强对BT项目二次招投标的监督,不能“一招”了之。
3、BT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项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①项目BT的发起权;②项目BT阶段所有权的转让权;③BT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二次招标的监督权;④项目建设管理及投资控制的监督权;⑤项目建成后的回赎权。
义务:①按时足额支付BT乙方合同价款的义务;②协助项目BT乙方二次招标的义务;③接受项目BT乙方的各类咨询义务。
(2)投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①项目投资和融资权;②当其具有BT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对该项目的承包权;③当其不具备BT项目总承包资质时,对该项目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权;④享有所实施项目的组织建设管理权;⑤享有项目建成后收回投资及合理利润权。
义务:①承担项目融资、投资、建设风险的义务;②承担按合同交付合格工程的义务;③接受BT发起方有关约定的义务。
(二)BT模式与带资承包的区别
1、何为带资承包方式: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由建筑施工企业垫款施工。
2、BT模式与带资承包方式的主要相似点:
BT中的投资方需要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工作,而带资承包方在相当程度上也具有融资的性质。两者在表面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实际操作中,许多政府投资项目误将带资承包当成BT模式,或误将BT项目操作成带资承包。这一方面违反了国家禁止工程建设项目带资承包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造成了项目建设期间权责不明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后果,易出现项目建设期间和之后的“官司”不断,严重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地方的稳定。
3、BT模式与带资承包方式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
BT模式的投资方可以是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是投资公司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企业或个人。原则上说,只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愿意以BT方式赚取项目建设期间的管理费和利润的企业或个人,都可以加入这一领域。
带资承包方式中的带资承包方只能是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具备施工资质要求的任何企业和个人无权参与项目施工,否则可视为项目的违法“挂靠”。
(2)工程建设项目类别不同。
BT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为非经营性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政府收回并组建项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带资承包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别涉及面广,可以出现在各行业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如不加以限制,任何类别的工程建设项目均会发生。
(3)合作性质不同。
BT模式中,项目业主与投资方签订的是BT投融资建设合同。尽管在BT项目运作方式中,投资方可能同时具有投资者与施工者的双重身份,但其中投资者的身份是居于主导地位的。
在带资承包方式中,项目业主作为发包方,建筑企业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的是施工承包合同,属于工程服务范畴。
(4)法律关系不同。
BT模式中有投资、融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涉及到项目发起人、投资者、项目贷款银行、融资担保人、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及其他可能的参与人,因此,BT的法律关系较为纷繁复杂。
相对而言,带资承包方式中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项目业主与带资承包方仅仅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系。
(5)管理对象与管理范围不同。
BT模式中,项目业主一般只负责项目的前期管理,如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组织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解决征地拆迁、选择投资者等工作。投资方则负责项目的投资和建设管理工作,如筹集建设资金,通过招标选择施工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项目实施单位,并全权负责项目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建设管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按合同约定将项目移交给业主。
在带资承包方式中,项目业主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管理,从工程项目的发起开始,直到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竣工交付使用为止。承包单位只负责按合同约定的承建工程范围和内容进行施工阶段的工作。
(6)项目保证措施不同。
BT模式中,为保证投融资的效果及项目的顺利实施,投资方须先向项目业主提供足额的项目保证金或银行担保,然后业主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回拨项目建设资金。
带资承包方式中,工程款、设备材料款等各类资金的筹集、使用均由带资人全权负责,无法保证各类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7)合同价款的组成不同。
BT模式中,投资方需要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资金的筹集,因此,合同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合理的投资回报。
在带资承包方式中,合同价款只包含工程建设费用,不含资金占用利息和投资回报。
(8)资金支付主体不同。
BT模式一般存在两个资金支付主体,第一个是投资方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以及向材料和设备供应商支付材料款等;第二个是在项目建成完工移交给BT项目业主后,项目业主按照BT合同的约定向投资方支付合同价款,通常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带资承包只存在一个资金支付主体,即项目业主一般需在工程完工后不久的时间内向垫资施工方支付合同价款。
(9)项目的所有权人不同。这既是二者的根本区别,也是区分BT与带资承包两种建设方式的关键特征。
在BT模式中,投资方在项目建设期间是项目的“暂时所有权人”。在工程竣工后,投资方需要按BT合同约定的转让程序,再将项目的所有权转移至项目业主方名下。
在带资承包方式中,项目的所有权自始至终都属于发包方。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将已竣工工程移交由发包方,并不涉及项目所有权的转移。
(10)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不同。
在BT模式中,项目业主只承担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一些责任与风险,进行项目的宏观管理。投资方则要承担建设期间的建设管理和施工技术、安全、质量、工期、造价以及融资的风险,还要承担不能及时得到回购资金的风险。
在带资承包方式中,业主需承担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筹集等项目风险。承包单位只承担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和竣工交付相应承包范围内的风险,以及垫资得不到偿付的风险。
4、如何指导业主,做好BT项目的招标工作,规避基础设施建设带资承包风险:
明确了BT模式与带资承包的区别,对于服务业主,加强对项目招投标的监管有着重要意义。
(1)帮助指导项目业主用招标或招商的形式选择投资方;
(2)帮助指导审查项目业主的BT招标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3)帮助指导审查项目业主与投资方签订的BT协议,突出项目回赎内容重点。防止将BT项目协议误做带资承包协议,也防止将国家明令禁止的“带资承包”披上BT的合法外衣。
(4)帮助指导监督没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投资方组建BT项目联合体和实施项目建设的二次招标。
二、哪些项目适宜采用BT模式
(一)采用BT模式运作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政府需要投资建设的,但又不适宜于由市场进行商业化经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排水、道路照明、公交站点等;
2、政府需要垄断经营的,或不愿意采用BOT方式将经营权转让给投资者的基础设施项目,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城市集中供热、垃圾处理等项目;
(二)项目采用BT模式的前提条件
采用BT模式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前期项目立项、审批、国土、规划、环保等手续已完成,设计方案稳定,建设标准明确;
2、政府应具有充足的回购能力,能提供回购承诺及相应的担保;
3、工程规模、难度适当,投资额度和施工资质应在潜在投标人可承受的范围内;
4、已经有一定的符合条件的BT潜在投资人可供选择。
三、如何选择项目BT投资人
(一)需要注意的问题
1、政府要把“双赢”放在首位。选择BT投资人实际是选择项目的战略合作伙伴,因此不要一味追求政府经济利益最大化。
2、实施项目管理“管办分离”。宜以属地管理的原则,授权当地政府为项目业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履行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职责,财政、审计等部门履行项目资金监管职责。
3、防止以项目为抵押的融资形式。要注重考察投资人的资金实力,应将投资人提前注入项目保证资金及提供银行履约担保作为谈判的重点内容。
4、尽量选择有资金实力和有施工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可以有效规避投资方与施工方之间的矛盾。
5、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及早介入对BT项目的服务和监管中。指导发布招标公告、制作招标文件等程序性工作,在服务中履行好监管职责。
6、招标过程中注重评标办法的合理编制。招标找项目投资人不应以价格最低作为中标条件,应综合考虑投资人经济实力、融资能力、企业管理水平、社会信誉、承建能力、合同管理能力等,尤其应将侧重点放在工程将来的运营成本及质量上。
(二)目前常用的BT投资方的产生方式
1、“名花有主”型。主要是针对较大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项目业主通过前期的信息发布、摸底,已有合作对象,争取项目审批立项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核准邀请招标或直发包的形式来确定投资方。这种形式暂定名为招商招标。
2、“抛绣球选亲型”。即项目尚无明确合作伙伴,项目发起人在权威媒体公开发布招标(或招商)信息,吸纳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或个人关注,择优选定投资人。需要注意的是针对较大项目,信息发布的范围要广、时间要久,要给真正的投资者充分论证项目投资的必要时间。
(三)BT投资人的两种基本类型
一是具有该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也叫BT总包人。BT总包人既是BT项目的投资方,同时也是项目施工方,只需按照其具备的施工资质能力和范围进行施工,一般情况无需进行二次施工招标。
另一种是没有或不具备该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叫BT投资方。由于其不具备该项目的施工资质,还必须再以投资方的身份,在项目业主的协助下对项目施工进行二次招标确定承包人。
(四)目前常见的完善BT投资人总承包资质的办法
当投资者不具备项目总承包资质时,其欲直接赚取项目建设管理费和获取项目更大利润的打算就会落空。相对来说,其投资风险就会加大,这种情况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项目融资。
实践中许多投资人为弥补这种“缺陷”,增加投资利润,利用目前BT无“法”限制的时机,或采用“控股”,或采用“联合体”的方式,吸纳有项目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一起参与前期的BT投融资中,从而组成一个完整的BT利益集团。
作为监管部门,既要充分用好、用活政策,指导投资者建立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BT联盟,又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防止借BT之名行规避招标之实。
四、项目运作中的具体实施方式
(一)设立项目公司的BT方式
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招商确定投资方,投资方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此种方式的特点为:
1、对投资方无特殊资质要求,只要其具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即可。
2、投资方采取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筹措建设资金,投资方为项目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3、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公司履行项目业主职能,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不直接参与项目施工。
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采购等承包商的确定,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在项目业主监督下用招标或政府采购形式确定。
(二)不设项目公司的BT方式
是指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招商确定项目投资方,投资方不组建项目公司,而是直接与项目业主签订BT协议,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承包,并承担项目的全部投资,直到项目建成后由业主赎回。此种方式的特点为:
1、工程施工直接由投资方承担,无须再进行二次招标。此种方式采用的前提是,投资方必须为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建设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
2、项目业主直接和投资方签署BT投资合同及工程总承包合同。
五、加强对BT服务监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及时介入,指导项目业主完善BT操作
1、项目监管部门及时介入最主要。项目监管部门要及时与项目业主沟通,了解项目工程特点、前期准备情况、业主的需求和管理能力,帮助业主分析潜在投资者,选择对应的实施方式。由于BT模式的确定既属于项目立项阶段的内容,又属于项目实施阶段的内容,因此监管者既有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又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在现阶段国家尚无政策明确BT模式监管权的情况下,需要各部门及时沟通信息,互相携手,对现有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宜服务监管到位。
2、帮助项目业主选择合适方式确定投资人最重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要根据该项目BT潜在投资人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项目融资的原则,实事求是地核准不同的招标方式,确定BT投资人。
(二)明确项目资质要求,优化组合投资方
1、根据拟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建设特点,在项目BT招标时应对投资方的投融资能力和施工资质提出明确要求。一般情况下,应首选具备承担BT项目投资能力和施工资质的投标人为BT项目的总包人。当然,有BT项目建设经验的为最佳。
2、要积极引导有投资能力而无施工资质的企业与具备项目施工能力的优质企业组成投资方联合体,实施“强强”联手,共同组建项目投资方。
(三)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措施,杜绝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在BT项目中,工程分包和转包情况以及“再BT”现象较普遍,这是影响项目工程质量的重要风险因素。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可采取以下措施:
1、在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的分包情况进行详细和明确的约定,禁止随意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严加禁止“再BT”现象。
2、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业主应组建包括监理在内的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对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3、招投标监管机构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联手,以不定期抽查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认真查处项目违法分包、转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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