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会计上如何划分各种金融资产
1.会计上如何划分各种金融资产这个问题太大了,分4大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计量问题太大了,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都是有说法的,这个得单独学习,因为两句可说不清楚。
2.当然归类时必须谨慎,因为一旦确定类别,不得随意变更。准则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调节利润,因为同一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对企业的损益影响是不同的,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和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交易费用计入成本,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摊余成本计量,交易费用也计入成本,可见它们对企业损益的影响是不同的。
拓展资料:
一、在现实的金融市场中并不存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说法,为何在会计上有这样的分类?其实这是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工具交易,尤其是衍生工具交易有了较快的发展,为了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金融工具交易,便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对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提出了迫切要求,由此《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顺应而生。会计上的金融资产分为以下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管理的要求以及投资的策略等,但概括来讲,这四类的划分应该体现管理者的意图,根据管理者的意图对金融资产做出不同的分类。 如果管理者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短期出售获利,则应当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果管理者的意图为持有到3年后再出售,则应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管理者持有意图不是很明确(即既不是短期出售,也不准备持有到期),则可以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此不能认为某项金融资产一定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必须看管理者的意图。
『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哪些资产急需。。谢谢
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划分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至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叁』 新会计准则下,对金融资产的分类是什么,都是如何计量的
企业方金融资产的分类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分类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初始价值 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其后续计量以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初始价值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交易费用计入初始入账金额,构成成本部分。持有至到期投资与贷款和应收款项按其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公允价值下降幅度较大或非暂时性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肆』 新会计准则 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短期获利或近期出售,属于流动资产。主要是股票类或认股权证之类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走利润表
2.持有至到期投资,只能是债券类,说实在的,我查过万科,中石油等,帐上都没有持有至到期投资,这个按摊余成本计量,利息收入计入利润表,但是限制很多,不能提前出售,不能随意改变意图等,一旦改变意图或出售就得转成第四类
3 贷款和应收款项,没什么说的吧
4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和第一类类似,但属于非流动资产,也是按公允价值计量,但是公允价值变动死活不走利润表,而是走资本公积。认股权证之类的只能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还有问题找我
其实你没有仔细看我的回答,影响和分类的原因已经写在里面了
1.首先,企业对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比如你出售了部分持有至到期投资,剩余部分就必须转到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2.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预算需要来制定,比如你就想把股票的涨跌走利润表,就应当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你觉得利润起伏回很大,看起来不稳定,就计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这样就不走利润表了。
3.一般情况下,没有人走持有者对其投资。
就是这些
『伍』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第二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八条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九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条 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十一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十七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十八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陆』 简述《金融工具》准则包含的金融资产有哪些
金融资产有: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不包含在本准则中: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