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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车辆保险费处理

发布时间:2022-01-05 19:29:07

融资租赁管理费和保险费应记入什么科目

其他业务成本

㈡ 车辆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做账比较麻烦,租赁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首付款之外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购置税

㈢ 融资租赁购买的保险会计分录

你好!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采用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为基础确定(需要查表,根据折现率计算现值),。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借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在信用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设备的安装期内)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建工程)外,其他的在信用期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帐务处理为:购入固定资产时,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需要自行制作一个未确认融资费用
的分摊表。
1、09年6月付款
借:在建工程
3057000
贷:银行存款
3057000
2、现以10月支付融资管理等12.1万为例(以后各期付款也如此计算),假设折现率为10%,此笔支出构成购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属于购买价款,现值为(设为X)X=121000*(P/A,10%,1)(请自行查表计算得出)
借:在建工程
X
未确认融资费用
713.3-X
贷:长期应付款
713.3(1019-305.7)
也就是说预付款305.7不需计算现值,设备总价款1019万中,除了305.7万外,...
你好!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采用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为基础确定(需要查表,根据折现率计算现值),。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借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在信用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设备的安装期内)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建工程)外,其他的在信用期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帐务处理为:购入固定资产时,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需要自行制作一个未确认融资费用
的分摊表。
1、09年6月付款
借:在建工程
3057000
贷:银行存款
3057000
2、现以10月支付融资管理等12.1万为例(以后各期付款也如此计算),假设折现率为10%,此笔支出构成购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属于购买价款,现值为(设为X)X=121000*(P/A,10%,1)(请自行查表计算得出)
借:在建工程
X
未确认融资费用
713.3-X
贷:长期应付款
713.3(1019-305.7)
也就是说预付款305.7不需计算现值,设备总价款1019万中,除了305.7万外,以后各期付款均需折现。比照此帐务处理。
至于折旧期限,从设备投入使用的下月起,至停止使用的次月止。呵呵,这一块不简单,不知说清楚了没有。

㈣ 租赁汽车保险费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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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费由对方赔偿,折旧费不受法律支持。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一般由你自己承担了。
租赁车辆出现交通事故,租赁方应承担的损失是:租金,本方保险公司赔款除外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折旧费属间接损失,自己和租赁公司商量着办吧)

㈤ 融资租赁收取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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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9]183号-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询问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税时能否予以扣除,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在执行中不论是否允许扣除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对纳税人以往的营业额均不再调整。
国税函[2000]514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000年11月15日
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十、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税[2009]12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二章应税服务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第四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第五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六条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退税申报、审核管理
第七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第八条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第十一条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第十二条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三条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请遵照执行。

㈥ 融资租赁汽车会计处理

租入 :

借: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租出 :

借:长期应收款

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融资租出固定资产

首先要有租赁合同,根据租赁合同决定如何做账,如果没有合同,有些费用(保险、车船税等带抬头的发票)由于发票抬头不是公司,不能入账,如果有合同就可以入账了。

如果是经营租赁,所有的费用直接记入制造费用(生产用车)或管理费用(办公用)、销售费用(销售部门使用),报销分录: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租赁费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6)融资租赁车辆保险费处理扩展阅读

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时,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应当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入账的企业,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当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㈦ 车辆保险费怎么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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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单位办公用车,会产生车辆购置费用。在车辆购置之后,又马上需要交纳车辆保险费用。那么车辆保险费怎么入账呢?按照常理来说,这些费用是应该归纳到公司管理费用当中去的。可是,由于很多公司的办公用车是第一次交纳保险,因此,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固定资产》有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初始化计量,应该按照其取得的成本作为公司入账的价值来计算。新的办公车辆属于外购的固定资产行列,其成本就包括了购置金、增值税、进口关税、运输及其新车的保险费用,当然,这其中也包括了使新的办公车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例如,为新车牌照发生的工本费、号牌费等等。也就是说,公司单位新购置车辆所交纳的保险费用等等,都应该作为固定资产初始入账,以后年度发生的费用则可作为当期费用。
对于公司新购置的办公车辆,不只需要关心车辆保险费怎么入账的问题,还应该适当的了解单位车辆在办理保险时所购买的车险项目有哪些。一般来说,单位办公车辆一般都会购买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无过错责任险等等,购买这些基本的车险项目,可以更好的保护公司车辆安全出行。在购置新车之后,以后年度所发生的保险费、养路费等等都可以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入账。

㈧ 融资租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

物流公司在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车辆时,最好与租赁方明确约定因占有、使用、管理租赁汽车所发生的全部责任均由租赁方承担,以规避法律风险。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㈨ 车辆保险费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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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辆保险费账务管理中,根据车辆的用途计入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或者制造费用。具体为,借:管理费用--汽车保险费;贷:现金。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车主购买的一种保险,不管是私家车,还是公司车辆,凡是需要购买交强险的车辆车主,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购买。
交强险是属于国家强制投保的基本险种,需要每年都必须按时缴纳,而不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
如果企业拥有车辆较多时,那么每年涉及到的交强险费用可能就会非常巨大,这时会计人员就可以为车辆保险费用进行合理分摊,把一年所需缴纳的车险费用分摊到12个月份内,这样企业在计算每月利润时就能更加直观的看到企业的费用构成了。

㈩ 购入车辆交的保险费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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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车辆作固定资产入账,其成本包括购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归属于该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等。因此你提供资料中的购置税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保险费如果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运输保险也应计入成本中去,如果是购入车辆后缴纳的强制保险或是第三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直接计入损益(根据用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借:固定资产--汽车(含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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