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原因,条件和程序各是什么
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原因
1 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扩大商业银行的收益来源, 来增强其盈利能力
2 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 使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大大增强
3 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有效管理资产负债, 改善资本充足率
4 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加强管理约束, 增强业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5 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 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
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和程序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 完善资本市场建设, 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3 规范信用评级制度, 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
4 根据我国银行实际, 选择适宜证券化的资产
5 培养相关高素质人才
希望可以帮到你
Ⅱ 如何开办信托公司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办信托公司的步骤: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Ⅲ 公司开展信托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设立信托公来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自: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
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
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到你。
Ⅳ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需把握哪些关键点
资产证券化通俗而言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在一些国家运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四分之三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证券提供的。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
2.好处:
对商业银行的好处
(1) 资产证券化为原始权益人提供了一种高档次的新型融资工具。
(2) 原始权益人能够保持和增强自身的借款能力。
(3) 原始权益人能够提高自身的资本充足率。
(4) 原始权益人能够降低融资成本。
(5) 原始权益人不会失去对本的经营决策权。
(6) 原始权益人能够得到较高收益。
对者的好处
(1) 者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
(2) 获得较大的流动性。
(3) 能够降低风险。
(4) 能够提高自身的资产质量。
(5) 能够突破限制。
资产证券化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Ⅳ 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设立特定目的信托,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收益凭证,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资产转换成为可流通资本市场证券的过程。
形式、种类很多,其中抵押贷款证券是证券化的最普遍形式。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从广义上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帐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而开行所讲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即针对企业贷款的证券化。
信托公司作为特殊目的信托(SPT)开始参与到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一业务中来,主要承担受托人和发行人的职责。
Ⅵ 资产证券化应具备哪些交易条件
资产证券化应具备的交易条件是:
1、能够在未来产生可以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
2、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
3、本息的偿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活期间;
4、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着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
5、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
6、原资产持有人持有该资产已经有一定的时间,并且有着良好的信用记录;
7、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到九十年代得到迅猛发展,至今仍以其精巧的构思和独特的功能在国际金融创新领域独领风骚。
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可通过对交易结构进行千变万化的设计来适应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经济和社会环境,满足不同融资者的需求。作为合法规避已有监管制度的产物,资产证券化的出现打破了金融市场各组成子市场、部门和主体机构之间的原有界限,迫使传统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制度进行适应性变革,有利于金融产业结构调整,改善金融市场结构。
因此,资产证券化除在发达国家广泛地应用外,也被许多发展中国家争相引进以促进本国的金融深化。
资产证券化可广义地理解为将资产收益权制作成证券或以资产收益权为担保发行证券并流通的过程。
不利于证券化的资产属性一般包括:
1、服务者缺乏经验或者财力单薄;
2、资产组合中资产的数量较少或者金额最大的资产所占比重过高;
3、本金到期一次偿还;
4、付款时间不确定或者付款间隔期限过长;
5、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利。
资产证券化要注意的问题:
1、必须由一定的资产支撑来发行证券,且其未来的收入流可预期。
2、即资产的所有者必须将资产出售给SPV,通过建立一种风险隔离机制,在该资产与发行人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即使其破产,也不影响支持债券的资产,即实现破产隔离。
3、必须建立一种风险隔离机制,将该资产与SPV的资产隔离开来,以避免该资产受到SPV破产的威胁。
后两个方面的问题正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之所在。其目的在于减少资产的风险,提高该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减低融资成本,同时有力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Ⅶ 如何开展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所享有的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依据《信托法》与信托文件规定所享有的其他权利。信托受益权包括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财产性权利是信托受益权的主要内容,以受益人直接的经济利益为核心,也是信托受益权的目的权利。非财产性权利是信托受益权的附属内容,目的是监督受托人尽职管理和确保信托顺利实施,包括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的要求权、信托财产处分行为撤销的申请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财产损害的救济权等,是信托受益权的工具性权利。
根据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8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过往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因此,“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以其所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活动。
Ⅷ 结构化信托的运营条件
结构化信托的运营条件有两个:一是各类金融服务标准化和一体化;二是法制健全。
这实际是商业可行性和生产可行性问题。商业可行性最简单的思维公式是:利润=收入-成本。结构化信托的利润、收入、成本有两个口径,一是结构化信托产品的整体;二是“结构”中的每个专业金融服务,在这两个口径中都应有利润,才是商业可行的。
从结构化信托整体看,其对客户的服务价格显然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和其他金融产品相比,企业年金信托产品、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等所能提供的市场价值尽管有一定优势,但不是太大的优势,这就使得结构化信托服务总体价格的提高空间是有限的。关键是成本问题。结构化信托产品是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等标准化产品或者标准化服务按照一定规则连接组合起来的标准化产品。如果“参与结构”的各个专业金融服务主要是个性化而非标准化的,那么其成本的价格也将是较高的,如果成本高昂到一定程度,结构化信托的整体或者某个局部就可能发生成本倒挂,失去其商业可行性。因而各个专业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是标准化的,有一套成熟的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没有更多额外因素的涉入,所收取的价格应该是边际意义上的,是较低的价格。
各个专业金融服务是否标准化有一个相当直观的感受,就是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对金融产品的要素定义是否趋同,在财务、风险、信息、账户、资产等管理方面所遵循的制度和做法是否一致,或者是否可以相互接轨。结构化信托体现了“连接”和“组合”的艺术思想。但是“连接”出来的“路”是否能走得通,能否真正“生产”出来最终的结构化信托产品,却存在“生产可行性”问题。
综合金融的必要条件是专业金融的成熟和互通。运转结构化信托实际在考验相关金融行业的规范化和一体化水平,从宏观看,这是由一个国家和地区金融及其监管的成熟水平决定的,当一个国家和地区对各个金融门类都有统一的认识、统一的理念和统一的监管政策后,金融产品之间的连接和转换才有可能是平滑无障碍的,这是走向金融综合经营、综合监管的前提;从微观看,各个不同金融机构之间表面上传递的是产品、服务和信息,实际上接轨的是业务纵深和管理纵深。如果在银行和信托之间建立连接,双方对相同业务的定义不同,双方的业务和管理不匹配,双方的必要信息不透明,那么它们共同提供的服务难以有太多的价值和太高的质量。以资产证券化信托为例:如果以一家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以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机构,办理一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那么受托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应和发起机构、和服务商都应是彼此一致或是顺畅衔接的,否则独立出来的信贷资产就会失去管理的连续性,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项目的合并(如需要)报表质量也要打折扣。
法制是否健全既关系到生产可行性,又关系到商业可行性。从某种意义来讲,结构化信托产品比各个专业金融产品有更强的法定性。一个具体的专业金融产品,往往是金融机构在一定的产品类别下的自定义,当然这种类别界定和产品定义是置于法制和监管之下的,但金融机构有较大的创新空间和灵活余地。结构化信托产品是标准化产品,需要更多地以法定的方式确定各个金融机构和参与者之间资格、权利和义务,在机构之间的“连接”部位是没有多少灵活的余地的;否则这种余地往往会演变成对客户的法律责任不清晰、法律纠纷无法裁定。
法制是否健全主要体现在金融服务的“连接”环节上,最终又落在信托税收、业务监管费、财产登记等难题上。这些难题不解决,结构化信托就无法运作。
结构化信托的这些运营条件如果有欠缺或者不确定性,都将一个一个地反映到作业成本和运作风险上,都会影响该信托模式的持续发展。
Ⅸ 公司开展信托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设立信抄托投资公司,袭应当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审查。
Ⅹ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