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险金信托是什么意思
保险金信托是什么意思:保险金信托是保险投保人以财富的保护和传承为目的,专将人身保险合同属的权益(即未来产生的保险理赔金或年金、保险分红等)和资金(或有)为信托财产,一旦发生保险利益给付,保险公司直接将资金交付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根据与委托人(保险投保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分配资金,实现对其意志的延续和履行。
② 保险信托资金能不能作为实际投入资金进行股权的购买
保险资金可以进行股权购买,无论从《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还是《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保险或信托的资金均是可以用于购买股权的,这种情况保险资金使用的就是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东方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可以是个人或者金融机构。不过往往很少有个人愿意通过信托(此处不涉及保险)投股权项目,因为股权投资往往是长期的项目。
③ 保险金信托2.0一般是指什么
一、保险金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服务一种 ,是保险投保人以财富的保护和传承为目的 ,将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即未来产生的保险理赔金或年金、保险分红等)和资金(或有)为信托财产。
二、保险金信托1.0版与2.0版相比 ,1.0版的设立门槛更低 ,但是资产保全功能不及2.0版。下面详细比较一下1.0版与2.0版的不同。
1.0模式下 ,客户先与保险公司签立保险合同 ,再与信托公司签立信托合同。被保险人身故后 ,保险金进入保险金信托专户 ,信托财产和收益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分配。
2.0模式的保险金信托 ,最大的优点是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让信托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 ,将整张保单的现金价值都纳入信托 ,从而更好地实现资产保护。
三、国内首款保险金信托问世于2014年 ,首次实现了保险+信托模式的融合(保险金信托1.0版本)。近期 ,市场上又出现了一款生存保险金信托产品(保险金信托2.0版本) ,为中国日益增多的高净值客户提供了多元化财富管理手段。
保险金信托不仅具备保障功能 ,同时兼备信托分配的灵活性。在受益人设置上 ,可以设置为未出生的人 ,三代、四代直系亲属等 ,这是保险无法做到的。
家族信托的门槛通常较高 ,目前在国内需要3000万元~5000万元 ,而保险金信托只要百万 ,甚至几十万的保费。大大降低了门槛 ,同时可享受到家族信托在财富管理与传承方面的功能。
最后 ,保险+信托的模式对于财富传承和受益人的指定要优于其他方式 ,一是对财富进行了很好的隔离保护 ,二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财富的传承(包括未出生的三代、四代) ,也可以设立条件:家人的大额医疗费、孩子的教育金(本科、硕士、博士等分别设立)、孩子的创业金、婚嫁金等等。
④ 保险资金 能否投信托
这个话题作为辩论题目有些不合理,因为这个问题实际取决于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但既然已经出了题,作为正方还是好答的。
保险资金可以进行股权购买,无论从《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还是《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保险或信托的资金均是可以用于购买股权的,这种情况保险资金使用的就是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东方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可以是个人或者金融机构。不过往往很少有个人愿意通过信托(此处不涉及保险)投股权项目,因为股权投资往往是长期的项目。
根据此题目,也可能说得是另一情况,即保险资金作为出资人,通过信托投资于相关企业的股权。这种情况在现行的监管条例(特别是资管新规出台后)下,是可行的,只要资管产品分级不超过2层就可以,即第一层保险资金出资、通过信托(通道或者主动管理)、用于到被投企业的股权购买。
建议您查阅相关监管资料,特别是资管新规以及银保监会其他对于保险、信托的相关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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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保险金信托的优势和缺点有哪些呢
一、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1、保险金信托门槛低:目前国内家庭信托的门槛较高 ,上百万的资金才能进行信托 ,但保险具有杠杆效应 ,保额达到信托门槛即可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托的门槛。
2、突破受益人限制:信托的受益人指定比较灵活 ,不限直系亲属 ,甚至包括未出生的第三代等。
3、灵活安排给付:信托可以按照家庭需求 ,灵活地设置给付方案 ,以确定给付金额和给付时间等 ,有效进行资金配置。
4、债务隔离:保险金信托使得保险金具有财产的独立性 ,不参与受益人的债务偿还或财产分割。
5、可指定次受益人:可以指定次受益人 ,如果主受益人出现不符合给付条件的情况 ,次受益人将平均分配剩余的信托财产 ,防止财产外流。
二、保险金信托的劣势
1、财产不独立:在保险未发生理赔之前 ,保单财产将受到投保人的债务、婚姻分割等多方面的影响 ,财富保全功能较弱。
2、杠杆存在局限:国内保单杠杆作用比较弱 ,相对还是需要较多的自有资金支持 ,不适合普通家庭 ,同时保单贷款利息较高 ,使用保单贷款放大杠杆会有不小的利息压力。
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服务工具的一种 ,是委托人以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 ,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 [如身故受益权、生存受益权、分红领取权(如有)等]及对应的利益[如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如有)等]和资金等(或有)作为信托财产 ,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 ,保险公司将按保险约定直接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
信托公司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实现对委托人意志的延续和履行。保险金信托是将保险与信托事务管理服务相结合的一种跨领域的信托服务 ,不是一款理财产品
⑥ 保险金信托3.0和2.0的区别是什么
保险金信托3.0和2.0的区别是:保险金信托3.0是由信托公司直接作为新投保人为其委托人购买保单。
保险金信托3.0:其实是保险金信托2.0衍生,最大的区别在于由信托公司直接作为新投保人为其委托人购买保单,如果把2.0称作“变更模式”,那么3.0就是“新单模式”了。但这样的“新单模式”其实并不符合市场上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操作习惯。
拓展资料:
保险金信托是指是委托人以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及对应的利益和资金等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约定直接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机构依据信托合同管理,并按照信托委托人意愿进行资产分配的信托模式。
保险金信托3.0不符合市场上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操作习惯原因有几点:
若被保人没有通过核保,原先计划购买保单的信托资金需要另作安排;
保单回执的签署,需要投保人亲笔签字。若由机构作为投保人,则需要用印,涉及流程和时效性问题;
按照银保监规定,人寿保单需要100%电话回访,若信托公司使用“新单模式”投保,那回访对象不便指定;因此目前该模式并没有获得太多市场反响。
保险金信托2.0:是由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保单,同时投保人作为信托的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设立保险金信托,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有二:
是需要把已生效保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变更为该信托公司/或信托计划。
是由于信托公司成为了新的投保人,那么委托人需要把后期应缴待缴保费在信托设立初期交付到信托专户中,之后由新投保人继续履行每年缴纳保费的义务。
在这个“升级”中,保险金信托2.0不仅拥有保险金信托1.0对于后端分配的所有优势,还能有效避免保单因为一些突发状况或不可控因素导致失效或作为遗产被分割。(比如:投保人和被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先于被保人身故;因为婚姻发生变故,保单面临被分割的情况等等) -
⑦ 保险资金 信托 20%
这种比较很有意思。
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做信托业务;
保险公司主要做保险业务;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详见
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
1)业务范围: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2)分业经营保险业务,指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3)必须按规定提取和结转准备金。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必须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
4)按规定提留当年的保险费;
5)保险公司应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经济补偿或给付能力;
6)保险公司要将积聚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或融资,确保保险资金不断保值增值;
7)保险公司要开展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行为;
8);保险公司业务行为准则;
保险公司极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之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之义务;
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也不得接受未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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