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bot融资模式有哪些具体形式,简述其各自的特点
BOT是政府政府通过与投资人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吸引投资人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是投资人收回投资成本和获取投资回报的主要来源。运行特点是政府授权,投资人独立运作,运营期结束,项目产权无偿移交政府。
PPP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社会资本或双方共同建设、运营、管理公共设施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一种模式。运作特点是政府授权,以投资人为主,双方共同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双方投资比例,确定双方收益。
联系:本质上差不多,都是政府吸引社会资本,推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人通过项目融资,通过项目运营获取投资回报。
区别:
1、PPP的范畴更广泛,涵盖的领域更多,除了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开发,还包括公共服务产品的民营化。而BOT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
2、PPP更强调政府和社会资本的的参与 和合作,整合双方资源,强调资源配置,实现项目价值的最大化,共同收益,各担风险,而PPP是根据政府授权,独立承担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3、PPP更强调双方的风险分配,合理分担项目风险。而BOT则由投资承担主要风险。
4、融资方式和责任不同,债权人的追索程度不同:BOT的融资主体是投资人,投资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PPP融资主体是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担项目投融资风险,而社会资本方(母公司)并不承担全部融资风险。
5、项目周期不同,所有权不同。BOT有明确的运营期,投资人在运营期内拥有经营权。而PPP可能是整个项目周期,社会资本可能拥有项目的所有权。
6、阶段不同,在国民经济中和国家战略中的地位不同。BOT是PPP以展的第一阶段和试行阶段,在我国并未得到充分发展。而PPP是推进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PPP将使政府逐步退出投资,变身监管者、规则制定者和服务购买者,也是减轻政府负担、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清晰政府职能、改善和提高社会服务水平的重要方式。
B. BOT模式与项目融资有什么关系
项目融资包括项目包装融资、BOT项目融资、IFC国际投资;
企业融资一般有八大渠道三十余种方法即:1、债专权融资 2、股权融资3、企业内部融资4、项属目融资5、贸易融资6、专业化协作融资7、政策融资8、上市融资。
债权融资又分为国内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融资、信用担保融资、金融租赁融资、国外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
股权融资分为股权出让融资、增资扩股融资、产权交易融资、杠杆收购融资、引进风险投资、投资银行投资;
内部融资分为留存盈余融资、资产管理融资、票据贴现融资、资产典当融资、商业信用融资
贸易融资分为进口贸易融资、补偿贸易融资;
项目融资包括项目包装融资、BOT项目融资、IFC国际投资;
政策融资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专业化协作融资包括农业产业化项目协作融资、零部件供应与组装企业协作融资
上市融资包括国内上市融资、境外上市融资、买壳上市融资
还有好多细节... ..建议你去看国内著名融资专家吴瑕教授的书籍《融资有道》或者光盘《融资有道--中小企业融资八大渠道》结合经典案例解析一听就懂。
C. 项目融资有哪些特点
项目融资是近些年兴起的一种融资手段,是以项目的名义筹措一年期以上的资金,以项目营运收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形式。形式有很多,也比较灵活,至于趋势,每一种模式都有适用的领域和趋势,不好说整体上的趋势,刚好做过一些相关研究,总结一下吧:产品支付产品支付是针对项目贷款的还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式在项目投产后直接用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而不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来偿还债务的一种融资租赁形式。在贷款得到偿还以前,贷款方拥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借款人在清偿债务时把贷款方的贷款看作这些产品销售收入折现后的净值。产品支付这种形式在美国的石油、天然气和采矿项目融资中应用得最为普遍,其特点是:用来清偿债务本息的唯一来源是项目的产品:贷款的偿还期应该短于项目有效生产期;贷款方对项目经营费用不承担直接责任。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债务融资方式,即项目建设中如需要资金购买某设备,可以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由该金融机构购入此设备,租借给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分期付给金融机构租借该设备的租金。融资租赁在资产抵押性融资中用得很普遍,特别是在购买飞机和轮船的融资中,以及在筹建大型电力项目中也可采用融资租赁。BOT融资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以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地方政府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BOT融资不构成政府外债,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为偿还债务而苦恼。其次,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可以极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政府也将全部项目风险转移给了私营发起人。第三,吸引外国投资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还有20多种演化模式,比较常见的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TOT融资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己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TOT方式与BOT方式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资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因此避开了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风险和矛盾,比较容易使政府与投资者达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适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最近国外出现一种将TOT与BOT项目融资模式结合起来但以BOT为主的融资模式,叫做TBT。在TBT模式中,TOT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 BOT。TBT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营机构通过TOT方式有偿转让已建设施的经营权,融得资金后将这笔资金入股BOT项目公司,参与新建BOT项目的建设与经营,直至最后收回经营权。二是无偿转让,即公营机构将已建设施的经营权以TOT方式无偿转让给投资者,但条件是与 BOT项目公司按一个递增的比例分享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收益。两种模式中,前一种比较少见。长期以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发展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资金短缺与投资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TOT方式为缓解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需矛盾找到一条现实出路,可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PPP融资模式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几年国外发展得很快的两种民资介入公共投资领域的模式,虽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鉴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共投资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人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其中文意思是:公共、民营、伙伴,PPP模式的构架是:从公共事业的需求出发,利用民营资源的产业化优势,通过政府与民营企业双方合作,共同开发、投资建设,并维护运营公共事业的合作模式,即政府与民营经济在公共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这是一项世界性课题,已被国家计委、科技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三方会议正式批准纳入正在执行的我国地方21世纪议程能力建设项目。PFI融资模式PFI的根本在于政府从私人处购买服务,目前这种方式多用于社会福利性质的建设项目,不难看出这种方式多被那些硬件基础设施相对已经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采用。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地方,而这些基础设施在国民生产中的重要性很难使政府放弃其最终所有权。PFI项目在发达国家的应用领域总是有一定的侧重,以日本和英国为例,从数量上看,日本的侧重领域由高到低为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英国则为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从资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础设施、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三个领域仅占英国的7%、52%和1%,可见其规模与英国相比要小得多。当前在英国PFI项目非常多样,最大型的项目来自国防部,例如空对空加油罐计划、军事飞行培训计划、机场服务支持等。更多的典型项目是相对小额的设施建设,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筑物、警察局、医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较大一点的包括公路、监狱、和医院用楼等。ABS融资。即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它是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一套提高信用等级计划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具体运作过程是:(1)组建一个特别目标公司。(2)目标公司选择能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象。(3)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政府项目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目标公司。(4)目标公司直接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或者由目标公司信用担保,由其他机构组织发行,并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5)目标公司通过项目资产的现金流入清偿债券本息。案例:BOT融资:我国第一个BOT项目是1984年由香港胡应湘旗下的合和集团投资建设的广东沙角B电厂,该项目总投资42亿港币,1987年完工投产,1999年10月移交还了当地政府。由于当时我国在这方面没有相关法规可参照,运作很不规范,合作双方在许多问题上长期纠缠不清。国内第一个应用规范的国际BOT融资模式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1994年8月3日签约的北京京通高速公路。投资者是美国林同炎中国公司,投资额为13亿人民币,特需经营年限20年。该工程已于1996年5月1日竣工通车。我国应用BOT模式融资建设的较有代表性的项目还有广西来宾电厂B厂、四川成都自来水厂六厂B厂、上海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海南东线高速公路等。ABS融资:较少,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和1997年的广州深圳高速公路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是我国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的有益尝试,为我国以后进行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融资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融资租赁:2006年2月,工行完成国内首例境外飞机经营租赁融资项目,其与法国巴黎银行共同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引进1架波音737—700客机,安排了3400万美元境外经营租赁融资。这是国内由中国商业银行安排实施的首笔境外飞机经营租赁融资项目。工商银行这次与法国巴黎银行合作,不仅打破了外资银行在境外飞机经营租赁融资项目领域的垄断地位,也是工商银行积极调整飞机融资业务品种的一次创新。
D. 请问BOT水电项目融资中银行贷款,融资租赁,股票,债券;出口信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自有上限吗
银行贷款大约70%,租赁一般用在设备上,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定,股票、债券从1--100%的权利价值,值多少,要看总规模和投入的多少。
E. BOT项目融资有哪些风险
51资金项目网专家为您指导:
1.政治风险
政局不稳定、社会不安定会给BOT项目带来政治风险,这种风险是跨国投资的BOT项日公司需要特别考虑的。
2.市场风险
在BOT项目长长的特许期中,供求关系变化和价格变化时有发生。在BOT项目回收全部投资以前市场上有可能出现更廉价的竞争产品,或更受大众欢迎的竞争产晶,以致对BOT项目的产出需求大大降低,此谓市场风险。
3.技术风险
在BOT项日进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细节问题安排不当带来的风险,称为技术风险。
4.融资风险
由于汇率、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预期外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是融资风险。
5.不可抗拒的外力风险
BOT项目和其他许多项目一样要承担地震、火灾、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难以预计的外力的风险。
F. bot项目可以向社会融资吗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G. bot项目融资
BOT项目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H. 有谁知道项目BOT融资操作指南是什么啊
BOT项目融资模式推广应用的探讨
BOT 是英文 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BOT 作为一种适合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型融资方式,对亟待发展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其理论研究及实践,还有待于我国各地区进行更深入地研究和探讨。本文在回顾 BOT 的发展及特点的基础上,总结了当前我国推广 BOT 模式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 BOT 融资模式的特点
BOT 作为一种向私人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模式,较其他传统模式而言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BOT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外资或民间的闲置资本,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的不足,减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国家财政的压力和外债的负担,并且拓宽了直接利用外资的渠道,有利于加强国际间的联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与国际间的接轨。(2)BOT 项目强调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扮演组织者和促进者的重要角色。政府通过制定有效政策及具体措施,促进国内外私人资本参与我国基础设施的投资,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政府与商业性资本的合作模式,并使得基础设施业的服务更有效率。(3)BOT 融资方式打破了国家在基础设施领域中绝对垄断,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引入市场机制,起到了合理配置资源的效应。(4)BOT 项目的贷款方在决定是否贷款时,通常,主要考虑项目本身的收益前景,而不是项目公司当时的信用能力。故 BOT 融资方式不受项目公司现有资产规模的限制,比其他融资方式更加灵活。在该方式下银行贷款通常没有追索权,或者即使有有限的追索权,也只适用于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收益,身的资产负债表,因此,也不影响该项目实体从其他方面进一步借款的能力。随着我国专业银行的转变及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健全,BOT 融资方式的“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的优点将逐步显现出来。(5)政府为鼓励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对 BOT 项目提供行政、法律、经济上的支持,这就减少了项目承办方的风险。另外,项目的境外投资者会向跨国保险公司投保,有了这种复杂的相互担保、保险和抵押关系,项目风险就会被有效地分散。(6)通过 BOT 项目招标,中标者成为项目业主,承包商一般必须带资承包。这同政府直接投资相比,从两个方面减少了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一是没有既得利益可维持或分配,政府提供的只有业主投资的特许权,承包商的利益必须通过特许经营期内的有效运营才能实现。二是当业主是合伙人时,由于业主的目标是运营期利润的最大化,故承包商很难在业主身上打开缺口。
2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运用 BOT 项目融资分析
2.1 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对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将有大量前景良好的投资项目可吸引国内外民间力量参与 BOT 项目融资。国际经济学家认为,尽管基础设施项目盈利能力相对较低,但其具有稳定而持续的用户,它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相对较少受经济周期性变化的影响,不会出现市场疲软,至少在我国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是这样。同时,由于人口密度高,基础设施利用率也高,平均成本就低于亚洲其他国家或地区,因而其吸引力更大。当前国际承包工程量缩减,而我国又将交通等基础设施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外商可享受种种优惠,因此,对当今世界拥有数万亿流动资本来说,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所带来的对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以及基础设施项目的较高投资回报率还是很有吸引力的。
2.2 我国的私营经济规模已使内资 BOT 项目成为可能
迄今为止,我国采用 BOT 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的项目大多引入了外资。BOT 项目融资活动并不仅限于外国资本参加,国内各个部门也可以参加。我国私营企业正蓬勃发展,为吸引国内私营经济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创造了条件。我国私营经济规模已相当可观,初具项目融资的能力。1989 年全国仅有私营企业 9 万家,从业人员 185 万人,但到 1997 年私营企业数已达 80 万家,从业人数达 4 700 万人。1995 年全国个体私营企业工业产值达 2 200 亿元,占全社会工业总产值的 15%以上。同时,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愿望和行动已初见端倪。中国私营经济凭其内部机制的优势迅猛发展起来,无论从发展规模、发展速度,还是从经营效果、拥有资金量上都不可忽视。因此,完全可以让一些国内私营企业联合起来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这也符合国家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产业政策。
2.3 BOT 项目融资在我国已有成功经验
BOT 项目融资在我国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已有试点的成功经验。1983 年广东沙角 B 电厂项目的融资安排是我国第一个利用 BOT 模式进行基础设施资金筹措的成功实例。这个项目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此后,1995 年广西来宾 B 电厂作为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实验项目[2],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个通过国际正规的方式竞争投标的 BOT 项目,为今后的 BOT 项目建立了一个良好的模式。国内民间资本以 BOT模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成功案例,还有泉州刺桐大桥工程,该项目的成功建设在实践上为引导国内私营经济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走出了一条可行的路子。
3 目前我国推行 BOT 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情况来看,对 BOT 项目的认识和实践经验都显得不足,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人们认识的问题、法律和投资环境不健全的问题、管理体制的问题、价格体制的问题和外汇问题等。
3.1 人们认识问题
BOT 对于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中国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对它的认识还需一个熟悉、认识、探索、提高的过程。人们思想观念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对在中国基础设施建设中运用 BOT 还存在疑虑,有人担心 BOT 的运用会导致国家对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权的丧失,还有人担心把基础设施给私人投资建设和经营会带来一些敏感的社会问题,如项目使用费用老百姓是否能承受等。(2)对项目融资的复杂性认识不足,有些人不熟悉其具体内容和操作规范的要领,认为谈判既费时又费力,还要给项目一定的担保和政策优惠,不如传统的贷款或拨款省心,因此对 BOT 兴趣不大。(3)由于以往基础设施大多由财政拨款或国家贷款来进行建设,所以,设施的使用费用很低,甚至不收取费用,老百姓已经习惯了免费使用很多基础设施,而采用 BOT 方式筹建的项目为替项目公司收回投资,并赚取一定利润,必须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老百姓可能接受不了,因此,他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是影响 BOT 融资方式在我国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3.2 法律和投资环境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 200 多个涉及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定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环境。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与国际惯例还有一定的距离,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政府部门不得为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而在 BOT这种特殊的融资方式中,一般都要求东道国政府或机构对项目的融资给予一定的担保和必要的政策支持。而且,由于司法部门在法律上执行力量不足和经验欠缺,使得在经济诉讼方面的法律背景尚不够成熟。又由于中国政府及各机构部门某些官僚作风和多头管理,办事效率低下,甚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之间往往不衔接或有冲突,导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审批等工作进程的缓慢而进一步增加建设费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商在中国投资的积极性和信心。
3.3 管理体制问题
在 BOT 项目中政府需要一改过去建设项目完全由自身负责、资金调拨、风险自担的局面和压力环境,而将项目建设的特许权交由私人负责,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撒手不管。相反,项目融资多用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比其他一般项目更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作用。目前有部分由私人承建或经营的公路路段,由于缺乏政府宏观管理,导致收费站设置很不合理的现象普遍。
3.4 价格体制问题
由于 BOT 项目是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主管理、自我偿还的一种建设运营管理方式,因此,其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往往要比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价格要高,但由于基础设施项目一般具有垄断性,其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是否能健康正常运行,因此,一方面需要政府合理控制项目公司的利润,限制项目产品的价格,另一方面,正因为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标准的行政干预成分较重,使外商对项目未来的投资回报率难以预测,因而也导致外商不敢放心大胆地投资 BOT 项目。
3.5 外汇问题
运用 BOT 的基础设施项目,一般不可能有外汇收入或者只有少量外汇收入,其所得的利润分成和投资回报绝大部分为人民币,必须兑换成外汇汇往国外,由于我国的人民币目前尚未实行与国际货币的自由兑换,外汇风险明显存在,而一般项目的特许期长达 20~30 年,资金回收期较长,外商对人民币的信心不足。随着外汇体制的改革,人民币将逐步成为可兑换货币。项目的投资者为了摆脱汇率风险,往往会以苛刻的回报条件、回报率和回收期限来冲抵外汇风险。因此,汇率问题始终是贯穿 BOT融资中的难题。
4 我国推行 BOT 项目融资的对策
具体而言,我国在 BOT 模式中吸引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应积极采取以下对策。
4.1 尽可能开辟各种融资渠道
我国应采取以外资为主,内资为辅的政策,在利用外资的同时积极培育国内资本市场,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长远发展培养融资能力。在国际市场上应采取措施,吸引跨国商业银行贷款、争取国际金融机构的援助,以及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方式,来为基础设施筹资。
4.2 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国内民营资本参与 BOT 项目投资
民营经济、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固定资产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投资的欲望比较强烈,而且具有巨大的资金源,应通过政策措施、加快实行国民待遇,通过项目建设和引导投资的多种办法,把这部分资金引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首先,政府要拿出有投资价值的项目来给民间私人投资建设。其次,要尽量降低其建设经营风险,政府可以和约形式保证投资者在特许期内收回投资,并取得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利润,让利于民是 BOT 项目成功的关键。再次,政府以一定比例的投资参与 BOT 项目,也是吸引民间资金的一种有效途径。最后,鼓励和引导那些单独承担某个投资额巨大的项目建设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或成立股份公司、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进行 BOT 项目投资。
4.3 政府加强在 BOT 项目融资中的主导地位
首先,政府要加强宣传力度,使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对 BOT 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有个完整的认识,从而为项目融资提供较好的外部环境。其次,政府应强化统一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私营企业的投资建设和经营要由政府授权和委托,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再次,骨干的基础设施要由政府投资建设和控股经营。
4.4 加快创造适应 BOT 融资的投资环境的步伐
在争取私人资本为基础设施融资时,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形成一个有利于 BOT 融资的投资环境。而这一目标的中心环节是为基础设施融资确立一个健全的法律框架[3]。只有明确的法律文本及其相应的规定,才能公正公平地表明经济活动所拥有的条件、必须承担的风险,以及期望得到的利润,并予以公开的保证,从而才能真正吸引私人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为体现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原则,应在以下几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1)投资主体。参与 BOT 项目的国内外投资者应具有良好的资信情况、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
(2)项目范围。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文规定,对于地方铁路、桥梁、隧道、轮渡设施和民用机场项目的建设与运营,鼓励外商投资,但不允许外商独资,要求中方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或控股,这就大大降低了这类项目采用 BOT 投资方式的可能性。实际上,在各地准备报批的 BOT 项目中上述项目占了绝大多数。政府宜在做好监控管理工作的前提下,适当放宽 BOT 项目的范围。
(3)税收优惠。投资国家重点支持的急需项目应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如免除或减免地方所得税、免除外国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和红利的所得税等。
(4)股权政策。BOT 项目有关设施的使用和经营权将在特许期满后移交政府,外国投资者没有永久占有权,因此,可适当放开对股权控制比例的限制,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经营,实行灵活的股权政策。
(5)经营期限。根据不同项目规定不同的经营期限,既要保证投资者有合理长的时间回收投资、取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又要保证国家的利益。在经营期内政府保证项目主办人的合法经营权,不得提前收回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利益,项目主办人也不得转让经营权。
(6)政府担保。BOT 项目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必要的政府担保不可缺少。首先,提供后勤供应担保,政府应出面协助解决后勤供应问题,保证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及以合理价格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其次,提供价格担保,基础设施 BOT 项目建设经营期限长,收益与远期物价的波动密切相关,应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价格担保。再次,对外商还要提供外汇平衡担保,应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合法纳税后的经营收入按外汇市场比价汇出境外,以消除其在外汇兑付方面的顾虑。
(7)反操纵条款。为防止外商对基础设施的绝对控制,应规定由一定数量的国内金融机构、咨询管理机构、建筑施工单位参与。
(8)社会责任。BOT 项目主办人在项目兴建及经营期内,要承担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
5 结束语
BOT 作为一种适合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型融资方式,对亟待发展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运用 BOT 融资方式,不仅存在必要性,而且存在可能性。但由于其操作相对的复杂性,相关经验不足,人才缺乏,投资环境不够成熟等原因,至使 BOT 方式目前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还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