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离岸家族信托是不是转移资产
是。
1,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一般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2,国内家族信托的优势:部分境外离岸信托从业人员出于某些个人目的,在宣传离岸信托业务的同时,有意贬低国内信托,长此以往,导致一些投资者对国内信托能否实现财产隔离存在疑虑。有报道称,当前在香港设立家族信托客户当中,约七成来自内地。事实上,国内家族信托和离岸信托各有自己的功能和优势,而且在合法性、维权能力、交流便利等方面,国内家族信托比离岸信托更有优势。
拓展资料:
1,无须讳言,中国信托行业确实长期以来只存在大量的商业信托,主要服务于融资和投资活动。但没有做,并不表示不可以做,更不表示法律不支持。信托的合法性存在非常大的风险;
1)当离岸信托在产生纠纷时,很可能会陷入国内司法管辖鞭长莫及的困境;
2)语言和文化差异的障碍也会带来服务的困难。
因从,除非把资产转移出境,否则国内信托还是更有优势。
在工作中,建议当事人根据自己资产所在地来决定到底采用国内家族信托还是离岸信托:资产在国内的话,采用国内家族信托;资产在国外,则采用离岸信托。以上纯属个人建议,不做任何投资建议。
⑵ 什么是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的法律问题
“家族信托”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托”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它是一种以家族内部人为受益人的信托;第二,它是有一定规模的信托,一般适用在家族企业上。
我国在信托发展的现阶段当然没有《家族信托法》,规范家族信托关系的主要还是《信托法》。《信托法》15条关于“委托人死亡后,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的规定,对家族信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家族信托承担财富传承功能的基础。有了《信托法》特别是其15条,理论上在中国可以设定家族信托,信托合同中可以约定家人照料和保护信托的条款(如果受托人同意,并有可能执行的话)。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实质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家族信托的时限很长(会超出自然人终生范围),受托人如果是自然人执行信托事务可能有困难,并且自然人的财产管理能力也比较有限,所以,家族信托最有可能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所以,有关信托公司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也是重要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7条第2款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第2条第2款又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因为没有自然人或非信托公司从事受托行为的司法解释,民事信托的范围受到了“以信托为业”这个模糊边界的挤压。再加之家族信托本身的原因,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在很长时间内都将主要是信托公司。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也受到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不动产信托。因为《信托法》10条规定,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加之,相关配套登记制度没有健全,所以在我国目前不动产信托的登记是很困难的。类似的,其他需要登记的财产信托也会遇到这个问题。
家族信托受到限制还来自于税制安排。
虽然,《信托法》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但是,关于信托财产的归属,史尚宽先生说,受托人受财产权之移转处分,该财产权归属于受托人。因为受托人之管理处分财产,非管理处分他人之财产,乃自己管理处分属于自己之财产。但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非为自己利益而管理处分自己之财产,乃系依一定目的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处分该财产。[18]还说,不动产所有权之信托,委托人不能不将该不动产之所有权移转于委托人。[19]虽然,江平先生接受了“委托给”这种让步的立法方案,但也对日本和韩国信托法中“信托财产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观念,一直深信不疑。[20]
如果我国税法不对信托做出特殊安排,所有权转移的信托可能会带来很多税务上的问题o比如,房产的转移要缴纳印花税、契税,还可能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并且,这种缴纳是双向的,即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要缴纳一次,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按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转移时还要缴纳一次。在信托受益缴税的问题上,公司作为受益人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人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若企业认购的信托产品属于金融商品的范围,对外转让信托产品时,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而对于个人来说,国税函[2005]424号指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个人取得信托产品收益,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当前并没有信托公司执行代收代缴的义务,但并不否认以后有按受益缴纳的可能性。而信托受益在信托计划的执行中,都已经依法纳税。这就又涉及双重征税的问题。
⑶ 家庭信托基金所依据的法律
信托行业中的一法三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8月24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既然想设立家族信托必然需要以上的法律法规做支撑
⑷ 美籍华人可以在香港设立家族信托吗
美籍华人可以在香港设立家族信托吗啊可以在香港设立家族信托
⑸ 梅艳芳家族信托是失败案例吗
马华桂律师 京师上海律师所
回看梅氏信托,我们解读其中的成与败
很难堪,无爱的处理方式
明星梅氏的信托Karen Trust(以下简称梅氏信托)经常见诸报道,一些内容刺激观众的神经:
各大媒体报道的一则新闻震惊了整个财富管理圈——“梅氏92岁母亲欠房租被强制搬家,坐地痛哭不愿离开!
一代巨星梅氏的3000项遗物,包括新秀冠军奖座、波鞋、公仔连贴身内衣裤被信托受托人香港汇丰信托进行拍卖……
如果信托公司与信托受益人即梅妈提前协商,将这些估价不高、意义特殊的私密物品,以实物形式交付梅妈,既维护了受益人的利益,也恪尽了受托人的职责,公众将更容易接受。
梅氏家族信托的设立简述
2003年,12月30日在香港养和医院梅氏病逝,终年40岁。在医院治疗期间,在专业人士帮助下,梅氏完成了其信托的设立,是一个依据开曼法律设立的酌情信托(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从公开的资料看,香港罗兵****会计师事务所为税务筹划,汇丰国际HSBC受托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也是遗嘱的执行人,但是设立过程中没有咨询独立的第三方,尤其是律师。梅氏信托赋予了受托人HSBC较大的权力,如取得和管理信托投资收入、变更受益人、认定被排除人士等。
除了信托协议和遗嘱,梅氏确认了受托人备忘录(Trustee memoranm)。在该备忘录中,梅氏向受托人表达了以下意愿:
(1)在梅母在世期间,受托人应为梅母持有信托资产,并每月向其固定分配7万港币;
(2)将两处分别位于Happy Valley和伦敦的房产赠送给好友刘培基;
(3)留出170万港币用于4名侄子侄女的教育:在这四人25岁前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时,梅氏信托每年将给付10万港币给相应的受教育者,但每人最多不超过40万港币,剩余10万港币作为HSBC的管理费;
(4)在梅母去世后,信托资产全部分配给妙境佛学会有限公司(New Horizon Buddhist Association Ltd.)。
还有一个大前提值得特别提醒:梅氏原本想设立的应该是生前信托,可惜在圣诞节期间就过世了,没来得及将信托财产转入信托,只能借助兜底性工具信托意向书、受托人备忘录、遗嘱等文件成立并将财产注入信托,梅氏信托得以遗嘱信托形式出现。因这两类信托在生效起点、功能和稳定性上区别巨大,引发纷争不断。
梅氏信托是开曼信托,为何香港法院有管辖权?
就梅母在香港法院提起的一系列诉讼,梅氏信托的受托人HSBC主动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信托管辖权这一问题,虽然梅氏信托的适用法是开曼Cayman法律,但是如果梅氏信托的受托人和主要资产均在香港,受托人也同样在香港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香港法院也可能会对梅氏信托有管辖权。
母亲覃氏的诉讼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梅氏在医院治疗期间因用药等原因而丧失了行为能力为由,要求撤销遗嘱信托的安排,是对遗嘱效力的不认可。由于此时梅氏已经故去,要审查其行为能力只能靠人证与物证了。起到关键作用的是何冠昌太太的证言,一则她当时每天都陪在梅氏身边;二则她与本案遗产无任何利益瓜葛。毕竟是专业人士参与设计的遗嘱内容,它当然不容易被推翻。法官认定梅氏的遗嘱及信托安排有效,并经过高等法院、终审法院的一致肯定。后梅母又先后控告遗嘱执行人、主诊医师、遗产受益人等,结果均被法院判决败诉。 第一阶段的诉讼梅母虽败诉,但关键的诉讼中法院对其倾斜照顾,由梅氏遗产支付其诉讼费及律师费。
第二阶段,梅母与信托受托人及妙境佛学会有限公司发生了长达10年的多次诉讼。是在信托生效后,就受益权安排不合理性提出的诉求,诉讼的结果是梅母一再取得胜利。确实在设立之初,梅氏信托没有考虑房租水平上升、物价上升、医疗费用的增加等因素,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而且生前信托未生效很多有益的保障条款无法生效,基于梅氏保护受益人的目的,法院一再判决梅母胜诉,最终每个月获得的生活费从7万增加到了2016年的21万。同时,也因无力支付长期多次诉讼高昂的律师费,梅母一度陷入个人破产的境地。
破产后,覃氏仍然不懈通过各类诉讼讨要生活费,由于请不起律师,其只能以90岁的高龄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法官实在于心不忍,曾破天荒地判给了已破产的覃氏一笔律师费,保障其得到充分的法律服务;2014年10月,覃氏因无力支付各类上诉所需要的保证金,请求香港终审法院豁免,但遭到上诉委员会的驳回。由于覃氏并没有大量资产支付律师费,所有的费用几乎都来自于其从信托收益中的“透支”,最终无力支付的时候,便只能宣告个人破产,沦落到穷困潦倒的生活状态。信托所管理的资产也因此大幅缩水,梅氏的大爱慈善目的大打折扣,遗愿或难实现。
梅氏信托技术上值得借鉴也值得反思
从结果来看,梅氏所设立的信托,似乎并未达到其生前“保障梅母体面生活”的遗愿,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梅氏所设立信托的意义。
从技术上来说,梅氏信托还是有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首先,该项信托设立了多顺位、多层次的受益人。其母亲作为第一顺位的受益人,享有终身的受益权;其侄女及外甥,则享有固定数额的教育基金;妙境佛学会有限公司获得剩余的信托财产(如有)。这样的安排并不算复杂,但是能满足设立人诸多不同的需求。
其次,在这样一个亲人索取无度的家庭中,如果不设立这样的信托,那么家人之间发生争执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在梅母的屡次挑战下仍然未被击破,有效发挥了资产隔离和保护的作用,依然保障了梅母在梅氏去世后大部分时间的基本生活。
基于财富传承的考虑,在家族信托中,委托期限往往跨越委托人的生命周期,甚至长达几代人,可以说信托是委托人从坟墓中伸出来的一双手,呵护后几代人的幸福。而委托人去世时,受益人不一定具备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甚至不一定掌握财富传承的隐私信息,这就需要委托人在信托内容涉及中非常的细致、专业、周到和制衡。
如果没有足够的智慧去应对人性之叵测,再完美的计划也只是一种可以被人颠来倒去的工具。这一点,是所有拥有大额资产、传承筹划需求的人士所必须警醒的。梅氏信托所聘用的产品设计、规划的专业人士无可指责;但信托的设计更是一门艺术,尤其家庭情况各异,特点不同,挑战性就会更大,切忌照抄。
笔者认为,如果在当时在一些信托条款设计上引入信托保护人,保障和监督受托人完整、真实按委托人梅氏订立的家族信托协议和遗愿履行,比如将内衣等私密物品从信托财产拍卖物之列剔除,比如阻止梅母不理性的诉讼行为等。当然,本案是家族信托失败的一个典型案例,设计上远不仅仅是这点疏忽。我们作为相关律师,也非常期盼通过我们的努力,善良人的合理意愿都够在信托中得到良好表达,并受到法律的良好保护和实施。
梅氏信托有诸多制度设计的不足,可以进行六个方面的优化:
一是没有来得及制定一个统领性的家族宪法,作为家族最高法律,将自己秉承的价值观融入家族宪法中,使用到家族财富管理、家族事物运作的方方面面,使得所有的信托角色都必须遵守。如,家族宪法可以最高效力来设定诉讼的惩罚机制,如果受益人不合理地提起诉讼,经过信托保护人审核,受益人将面临损失更大收益权的可能。同时也没有对信托各角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教育,使他们明白他们的位置,明白设立人的一片苦心,明白违反信托的法律后果。
二是家族信托的投资和分配应当更加灵活,而不应当是固定分配的方式。同时不应该将家族中的某些人排除在受益人范围之外,可以适当的给一些分配以求家族的和平。如果完全不给梅兄任何利益,那么他必然会通过对孩子、母亲监护权来谋取利益。如果梅母、梅兄的诉求如果在信托设计时候可以得到更合理的灵活调整和照顾,那么他们对信托的安排应当更加满足。
三是家族信托应当设立纠纷调解机制。即使受益人仍有不满,也可以通过调解机制去做有效协商,合理调整,不经过内部诉讼纠纷机制,绝不能走到对簿公堂的局面,而诉讼应当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保证家庭关系和稳定得以有效维护,这也是信托设立的基本目的,逝者在九泉之下难堪,最后一点儿尊严也不会被亵渎。
四是家族信托应当设立制衡机制。我们一般会建议客户设立保护人或监察人,享有如“撤换受托人”、“按要求变更受益人”和“决定、修改家族信托的投资和决策分配”等制衡的权利。保护人委托家族利益的代表,与受托人、受益人形成三者的制衡关系,并且在变化来临时临时改变家族信托的安排,以便更好抵实现委托人的目的。如此,梅母和梅兄的荒唐行为便不可能实现。
五是梅氏在设立信托之前没有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咨询,该信托的受托人出于自身经营管理的方便,信托设置相对简单更容易管理。不设置信托保护人,其权利不会受到过多的干预。是啊,天底之下谁愿意主动限制自己权利,给予他人更多权利呢?
六是年轻时候对风险思考不足够,没能做好风险防范性准备。待病倒后才启动信托设立程序,可惜时间仓促,梅氏信托个性化设计有限。由于节假日没法办理财产登记,梅氏没有等到变登记就过世了。于是,生前信托没有生效,该信托只能够按照遗嘱的内容设立信托,使得她的诸多意愿得不到实现,终酿成苦果。上帝不公,梅氏的爱没有敌过时间。
总结为,族信托的条款不必要规定的过于呆板,导致缺乏信托的制衡和调整机制,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切勿轻易挑战信托独立性
从“梅氏信托”事件上,我们可以发现信托受益安排上的两个突出特点。
首先,梅妈挑战遗产信托诉讼耗资巨大,但最后事实证明香港司法支持了信托的有效性,这充分说明了在一般情形下要挑战或质疑信托是不可能的,同时也足以彰显信托顺利实现财富传承的强大功能。
其次,“梅氏信托”设立的受益人受益条件,实际上充分体现了信托对受益人的约束兼保障功能。信托对受益人的正向激励及反向约束,是信托的在所有传承工具中最明显的优势,信托激励后代的成长,然后获得更多的受益权和更多的财产支配权,鼓励后代发展事业,并提供资金支持。
显然,梅妈今天的遭遇,是其固执坚持无谓诉讼的一个必然结果。同时劝告作为信托受益人,对自己最大的保护应该是谨遵信托合同游戏规则,不要轻易挑战信托独立性,否则如同玩火。
最后四点小忠告
家族文化的建立和传承很重要,维护家族的和睦是传承的基础。
有效的财富管理安排不仅能够帮助财产保全和增值,还能够减少家庭冲突发生的可能。
家族信托的首要目标是资产的有效隔离和安全性、家族信托架构的柔性和灵活性,法律对家族诉求和家族信托的尊重、对家族适当的权利保存的认可是设计的基础。
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往往作为兜底性的工具,而不建议把遗嘱作为唯一的传承工具,因为太容易发生纠纷。
⑹ 如何看待家族信托法律问题
你好,信托公司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较为经常出现的,在2014年,专业人士就家庭信托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得出了一些结论,借此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如何看待家族信托法律问题?根据先关法律规定,家庭信托食欲那种类型的信托呢?
一、家族信托的定义及基本特征
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4 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对家族信托定义如下:“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在内容上包括以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服务”。信托业协会的以上定义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托的本质特征。
1、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
与目前信托公司的单一财产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只是追求资产的回报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托中,家庭财富管理只是与家族财富的传承和保护相并列的三项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财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资产的回报率,而是将家庭财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托公司以“次级债”为主体的高风险、高收益的债项理财产品不应该成为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所配置的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获得高评级的企业发行的债券等产品应该成为家族财富投资的首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家族财富的传承与保护的目的。
2、家族信托以提供家族事务性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
根据信托业协会的定义,家族财富管理与家族事务性管理是家族信托的两大职能,与家族财富管理相比,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务性管理则显得更为重要,有人曾经做过统计与比较,在家族信托中,家族财富管理的比重只占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务性管理的比重要占到四分之三。因此,目前有些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所推出的“资金家族信托”,只能算是家族信托的初级版本,未来需要升级和完善。
3、家族信托为意定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一项有效信托的设立,除了委托人要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之外,还需要以信托合同、遗嘱等书面形式设立信托,需要委托人对家族财产和家族事务的具体规划、对受益权的分配、受托人的选任、准据法的适用等重要问题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另外,家族信托的契约和结构往往是量身订做的,信托合同条款完全按照委托人和家族的意愿订立,在没有委托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是无法设立家族信托的,因此家族信托属于意定信托。在不违反《信托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的前提下,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可以做出各种约定和架构设计。
4、家族信托兼具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虽然本条规定了受托人的管理或处分义务,但是也规定了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处分,特别是《信托法》还规定了受托人必须遵守信托文件的义务,因此我国并不否认消极信托的合法性。由于家族信托的个性化特征,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契约中对受托人管理家族信托事务的责任做出各种各样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托兼具了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二、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
古罗马帝国时期,为规避罗马法对遗产继承人的限制,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为遗嘱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为管理和处分遗产,从而间接实现遗产继承。13世纪,英国《没收法》规定,未经允许,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否则一概没收。为规避法律,教徒们将其土地转让给第三人,同时要求土地受让人为教会的利益经营该土地,并将该土地所产生收益全部交给教会。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就是信托的前身。可见,信托制度诞生之初,是以“家族信托”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信托制度的出现并非委托人出于对投资的需求及财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过一种独特的制度设计,以规避现有法令政策对财产管理和遗产继承的严格限制,实现传承和保护家庭财产的目的。而现代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信托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初期是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一种补充方式而出现的,后来作为专业的从事投融资业务的机构而独立出来。由此可见,从家族信托从源流上属于民事信托,其与营业信托的区别如下:
1、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营业信托多属于自益信托
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家族的利益,受益人并不限于委托人自己,还包括诸多家族成员,因此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而营业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属于自益信托。
2、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比较广泛,营业信托受托人为信托机构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信托机构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适格的受托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理财机构等,离岸信托还可以私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为具有营业性质的信托机构,范围比较单一。
3、家族信托的发起人为委托人,营业信托的发起人多为信托机构
家族信托是单一信托,具有独特性和私人性的特点,一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信托契约与信托结构,由委托人作为唯一的发起人设立信托。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机构,其经营的信托一般为集合信托,即信托机构先确定项目,再把众多委托人的资金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因此发起人多为信托机构。
4、家族信托的目的具有多样性,营业信托的目的为营利
家族信托起源之初就具有融合多种目的为一体的特点,一般来说,家族设立信托是出于家族财富保护、财富传承、家族治理、税收筹划和社会慈善等多重目的,其目的具有多样性。营业信托发起设立信托多是出于融资及投资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
5、家族信托的合同为量身订做,营业信托合同多具有格式条款
家族信托具有“私人订制”的特点,因此信托合同须量身订做,以满足其不同需求。营业信托是集合信托合同,由于委托人众多且需求趋同,因此信托机构为了节省成本,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多采用格式条款。
三、家族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在英美法系,信托财产拥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两个不同的所有权。而大陆法系实施“一物一权”法律制度,同一物上不能相融两个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权。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采取了比较模糊的处理方式,《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对于该条“委托给”的解释,我国学者周小明博士认为是委托 给,即所有权归受托人所有,而张淳教授则一直主张信托财产应该归委托人所有。《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定不明确方式,在营业信托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是影响不大的,但对于家族信托,如果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则会带来以下问题:
1、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产的传承的目的不能实现
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产的传承包括传承与光大家族企业、防止子女挥霍家产、抚养未成年子女、照顾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员等。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一旦委托人离世,其财产很可能就被当作遗产而进入法定继承程序,法定继承实际上是将财产分到每个法定继承人的名下,一旦财产被均分,上述的家族财产传承各个功能都不会得到实现。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委托人去世,其财产归属就成为问题,或者导致家族信托的终止或者引起各个受益人的纷争。
2、不能实现规避遗产税等税收规划的目的
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一旦委托人离世,其财产也很可能就被当作遗产而征收高额的遗产税。另外,由于英美法系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规受托人所有,实际上避免了由于委托人离世造成信托财产所有权变化的流转税问题,如果所有权仍然归委托人所有,家族信托的税收筹划功能将会大打折扣。
3、不能有效实现家族治理的功能
家族信托制度中家族治理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家族成员不能再围绕财产的份额与归属进行争执,家族治理是按照“失去了所有权的控制权与受益权”的原理来设计的,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不能将家族信托财产转移到到受托人名下。家族治理的很多制度设计就无法实施。
另外,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委托人所有,尽管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但实践中也会给家族信托的有效设立、财产特别是动产的确权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家族信托的财产所有权应该归属受托人。
四、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国,一直是将信托作为一个金融行业进行法律规制和管理的,虽然对属于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来讲,目前尚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规制及明晰的财税政策支持,但在我国立家族信托的具有以下法律可行性:
1、《信托法》为家族信托设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托法》,其实就是确立了民事信托法律制度,该法为家族信托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第一,信托特殊三方当事人架构非常适合家族财富的管理与传承。信托制度通过分设不同种类的受益人解决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问题,通过委托受托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决了家族财产长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问题,通过财产权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员的分家析产和挥霍问题。第二,信托财产独立性将为家族信托财产构筑了一道安全的防火墙,保障了家族信托财产的安全与传承。第三,为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设立的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虽然比较简单并且其信托登记制度又有较大争议,但毕竟为作为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
2、《合同法》为家族信托合同的订立提供了特别法支持
信托业的“一法三规为信托公司进行营业信托业务制定了较为详细和完善的规范,但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不能“标准化”,每一个家族信托合同的内容都是不同的,需要按“量身定制”。实际上,按照《合同法》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我国,家族信托要比英美法系有着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间。
3、《物权法》等法律为家族信托财产规定了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物权法》等法律为家族信托财产规定了以下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名下转移到受托人名下,适用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即不动产适用登记生效主义,动产适用交付生效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第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应该到工商部门办理信托登记,股份公司应该在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托登记。第三,知识产权等应该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信托登记。
因此,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是具有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
五、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应该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
我国尚没有公布《受托人法》,营业信托中的相关监管法规也没有对受托人的权力与义务问题进行系统的规定,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应该承担的权力与义务问题将会成为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
1、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首先来源于信托合同的约定
在《受托人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信托法》的基本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按照《合同法》订立的信托合同应该成为判定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的首要来源。
2、股权信托可以借鉴VISTA法案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
股权信托一般面临如下困境:受托人通常不具备经营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不愿意受托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受托人作为股东做出决策并最终失败的情况,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等。为了解决以上股权信托的治理问题,一些离岸地通过制定特殊的信托法案,如BVI的VISTA 法案,将传统的股权信托奉行的“受托人中心主义”原则,改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原则。我国缺乏英美法系的受托人的法律规范与文化传统,现阶段受托人也不具备英美法系受托人的能力与诚信精神,在股权信托中实施英美法系的“受托人中心主义”非常不现实,可以借鉴VISTA法案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
3、应该尽快制定《受托人法》
通过信托合同来最终确定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会面临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的信托合同条款规定不全面、不清晰等问题,股权信托可以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也面临董事来源、人数、权力等具体界定问题,存在家族信托被法院撤销的风险,在一定的家族信托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尽早制定《受托人法》或者相关的条例,为家族信托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环境。
家族信托在我国的法律实践刚刚开始,其面临很多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问题,我们应该对此保持一定的宽容心态,不应该用英美法系传统的信托理论如实行“受托人中心主义”、禁止委托人设立“目的信托”,反对设立“永续信托”等来评判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应该借鉴一些离岸信托制度,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
家族信托法律问题自2014年以来,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家庭信托属于民事信托的一种,它是一管理家庭财富为主要目的。为了使家庭的财产得到保障,在办理信托时,需要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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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国内家族信托有法律保障吗
有呀《信托法》是基本法。但是家族信托的设立没那么简单。设计到其他的法律法规,比如说《公司法》《合同法》之类的。所以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一般都是有专门的法律顾问团队。
⑻ 世界名人中有哪些人在设立了家族信托
NO.1 比尔·盖茨疑以慈善捐款规避遗产税
2010年,比尔·盖茨和沃伦·巴菲特发起的“捐赠誓言”活动在欧洲国家遭到质疑和批评,许多德国富豪拒绝跟随他们的步伐捐出财产。 带头的德国汉堡船运巨头彼得·克雷默表示 : 富豪捐身家承诺、、于将应该缴税的钱捐出去,令富人凌驾于国家之上,影响公众利益
按照美国的法律,如果富豪要把遗产给子女,联邦政府会从中抽掉过半的遗产税。 事实上,许多美国富豪都以慈善捐款的手段规避遗产税。 欧洲媒体也对此次活动大泼冷水,很多评论都表示美国富豪与其参加“捐赠誓言”行动承诺捐款,“不如按时交税”
NO.2 乔布斯遗孀被收高额遗产税
苹果公司前董事长、、联合创始人史蒂夫·乔布斯辞世后,名下至少三座房产置于信托机构名下,这一举动使得乔布斯的巨额财产数额和分配成为谜团,乔布斯拥有 555 万股苹果股票 ( 市值大约 20.5 亿美元 ) 及 1.38 亿股迪士尼股票 ( 价值大约 47.4 亿美元 ) 虽然在乔布斯去世后,其遗产被交由一个信托基金管理,以避免遗嘱认证税,但其税率仍然高达 15% 乔布斯的遗孀收到的资本收益税账单高达 8.67 亿美元,这是她出售乔布斯持有的迪士尼和苹果公司近 70 亿美元股票的税金。 这些税金的缴纳日期截止到 2013 年,过期税率将从 15% 上调至 20% 而且到期之后,还可能被额外增收 3.8% 的收益税
NO.3李嘉诚分家
2012年 5 月, 84 岁的华人首富李嘉诚正式向媒体公布了自己的财产分配方案。 按照李嘉诚的分配方案,李泽钜将得到超过 40% 的长江实业及和记黄埔的股权,以及加大最大的能源公司赫斯基 35% 股权,这三块业务约有2000 亿港元。 而对于小儿子,李嘉诚也丝毫没有吝啬,李泽楷得到的现金相当于现在资产的数倍。 港媒称,从分配的公平性角度来说,李嘉诚两个儿子分到的财产无论是实物还是股票、、现金,从数量上来说,应该是旗鼓相当的。 此外,李嘉诚还表示要留足资产给他的“第三个儿子”——李嘉诚慈善基金会。 李嘉诚在自己身体还很健康的时候,就向社会公布了其财产安排,令股民和社会没有受到不必要的冲击,也没有引来不必要的争论
NO.4林心如婚前财产做信托
早在2012年 3 月,身价上亿的林心如明确表示,如果她要结婚将会先把财产信托。 此言一出,顿时引起媒体和业内人士的大胆猜测,影视娱乐明星的带头效应或会使得婚前财产信托“浮出水面”。 在国外及港台地区,个人在婚前将自己的个人财产交予信托已经不是新闻,但是在国内,“婚前财产信托”这样的处置渠道尚未成型
NO.5梅艳芳防挥霍立遗嘱信托
一代歌后梅艳芳香消玉殒已 13 年,却依然无法从人们的视线中远去,与她有关的新闻时不时还会占据各大媒体的大幅版面,其中,她的上亿遗产尤其令人关注
梅艳芳生前知道母亲覃美金不善理财且喜挥霍,如果把财产一下子全给母亲,担忧母亲会一次性把遗产花尽,或被别有居心的人骗走。 因此,梅艳芳选择了遗嘱信托,将近亿财产委托给专业的机构打理,信托基金每月支付 7 万港元生活费给母亲,一直持续到她去世
但梅妈对女儿遗嘱不满,认为自己应该独得遗产,一度质疑梅艳芳生前成立的信托基金是否有效,认为梅艳芳签订遗嘱时,正在医院住院,健康逐步变差,怀疑她是在精神不佳的情况下,在遗嘱及信托基金上签名的。 梅艳芳亿元遗产官司持续了 5 年,但最后法院的判决是梅妈败诉,梅艳芳生前遗嘱有效
NO.6吴亚军家族信托
列支敦士登与瑞士之间似乎并没有明显的国界,跨过一条栽满鲜花的小道,看到点缀王冠的徽章,就来到了这个阿尔卑斯山中的小城。 这儿,聚集了欧洲大部分顶级的信托公司
不过,在英国和法国之间,还有一个飘逸着薰衣草香气的小岛,这个名为泽西岛的英国皇室属地,基金业规模高达 1967 亿英镑(约合 1.9 万亿元人民币),聚集了全球顶级的信托公司
也许你很难相信,远在万里之遥的中国“历任”首富,都和这个小岛有不解之缘 2009 年女首富张茵,这个以回收废纸发家的纸业大王,通过岛上的法巴信托公司( BNP Paribas Jersey Trust Coporation Limited )设立了 3 只家族信托
吴亚军, 2011 年的中国女首富,这个优雅而妩媚的女人通过汇丰国际信托公司设立了家族信托。 当然,作为一家老牌的英资银行,汇丰几乎在每个享有宽松金融法案的小岛上都有分支,也包括信托公司
除了泽西外,还有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甚至毛里求斯。 每天,驻扎在繁华都市的信托管理人,都将无数的文件和资金输往这些小岛。 信托管理人的要求也许并不高,免税可以让他们节省大量的中间成本,低廉的管理费也可以让他们赚取多一点的利润。 富豪们的要求也许更简单,每年的回报率不需要多高,只要稳重且有保障
NO.7洛克菲勒家族信托
最早的信托见于十字军东征时期,那时人们因为远征,而将自己的财产转托给信任的人照管。 后来这一方式逐渐固定,也有不少人选择将自己的财产转给牧师代为经营
刑成介绍说,国外几乎不存在国内现有的信托公司的模式,国外的大型信托公司多为银行经营的信托公司,比如说汇丰国际信托、、。 用益信托的分析师李旸则告诉记者,国外的普遍做法是直接将律师设为受托人
大型的财阀家族拥有自己的律师、、会计师,也有自己专门的信托机构。 掌握着宝马的科万特家族就有自己专属的信托机构,家族财产都由这个公司打理,家族成员定期领取收益。 该机构在香港成立了投资分支机构,同时也是大陆 PE 公司九鼎投资旗下一只基金的 LP之一。
美国总统几代更迭,洛克菲勒家族的王朝却始终未变。 洛克菲勒家族组建了自己的信托公司来打理家族成员的私人财产
洛克菲勒家族的兴起源于石油,第一代创始人约翰洛克菲勒创立了标准石油,在上个世纪初赢得了十数亿美元的身家,成为那个年代数一数二的世界富豪。 他的遗产通过信托的方式被传承
到他儿子那一代,一共设立了五个信托
洛克菲勒中心大楼在曼哈顿市中心,在这栋大楼的最顶层是一个不为外人所知的机构。 在这个大套间办公的正是帮洛克菲勒家族打理财产的工作人员。 他们管理者洛克菲勒集团 90% 的股权
NO.8 SOHO中国潘石屹、、张欣家族信托
并不是每一个家族都富可敌国,可以设立自己独立的信托公司。 以巴克莱、汇丰、大型银行为代表的公司解决了大部分无力拥有自己专门机构却需要金融指导的家族的问题
国内富豪在自己的公司中构建信托架构也是多通过银行系信托公司
SOHO中国在香港上市,实际控制人张欣与潘石屹对公司的控股正是通过信托来实现。 信托的受托人是汇丰国际信托,合计持有 SOHO 中国超过 60% 的股权,信托受益人是张欣
公司上市之后为了履行披露义务,股东的信息都会呈现于投资者的面前,但是如果通过信托来持股则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的隐私。 通常招股书或者公司财报上显示的只有信托的成立人和受托人,除非信托受益人在董事会或者高管名单中,否则受益人的信息不会出现在财报中
以上述 SOHO 中国为例,公司财报中显示张欣是信托受益人,但是这只信托是否还有其他受益人以及收益比例如何则无从得知
NO.9 家族信托
•开曼和泽西岛上的信托
两大女首富选择海外信托,香港大部分信托汇丰操办,富人们选择信托,就是选择一地的法律体系
明亮的落地玻璃外,是维多利亚港浅绿的海景,不时有几只海鸥从天空掠过
这里是法国巴黎银行( BNP )位于香港金融中心的总部会议室。 当然,这家在英属泽西和卢森堡都设有大型信托公司的跨国银行,还拥有更加神秘的 VIP 客户室。 房间布置幽雅,墙上是画风前卫的油画,米黄色的小几上,浅蓝色的瓶中插着鲜花。 你可以很悠闲的坐在宽大的沙发上,而你的银行顾问会详细地向你解释各种繁复的程序
事实上,多年以来,内地和香港富豪都愿意委托类似法巴这样的跨国银行打理他们的财富。 一种选择是信托
•神秘的信托岛
也许你没有想到,那些在地球仪上都难以看清的小岛竟承载了众多富豪的财富
在香港,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操刀了其中大部分家族信托
龙湖地产的董事长吴亚军出生于重庆,可是龙湖地产的注册地在开曼群岛上。 这是一种常见的运作方式,将公司注册地选择在海外离岸金融中心上
龙湖地产的股东名单中有“丝质信托”。 其中的蔡氏家族信托以及 Silver Sea Asset Limited 是控股股东 Silver Sea 的受托人是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45.465% 股权。 这是一只全权信托。 全权信托指受托人可以在委托人的意愿指导下自行决定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财产的管理运作方式、。 信托的设立人与监管人是吴亚军,受益对象则包括吴亚军在内的其他若干家族成员
吴亚军今年只有 48 岁,这个优雅而又妩媚的女人做过记者, 1993 年开始涉足房地产业, 1995 年创建了重庆龙湖地产有限公司 2008 年,龙湖地产在香港上市。 吴亚军的个人财富一度超过杨惠妍,成为内地女首富
吴亚军现在是龙湖地产的董事会主席。 公司上市之后,为了避免家族企业的弊病,吴亚军的丈夫蔡奎辞去了在公司的所有职务,只保留了股权。 吴亚军家族的另一只家族信托为蔡氏家族信托,持有龙湖地产 30.25% 股权
除了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持股外,公司其他高管的股权激励也是通过信托实现。 上市之前,公司高管,房晟陶、邵明晓、人通过 Long Faith Trust 持有公司股权,受托人也是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上市之后,吴亚军给公司约 550 名员工设计了股权激励计划,这一部分股权转入一只名为 Fit All Trust 的信托之中
一样是事业有成的商界木兰,张茵与吴亚军的操作方式不尽相同
1957年,张茵在东莞出生。 她的创业之路始于香港 27 岁时,张茵辞掉了当时薪资丰厚的工作,只身前往香港做起了废纸回收的生意
1990年她移民美国,也将生意建议不拓展 10 年之后,她的公司成为美国最大的废纸回收商
为了进一步拓展产业链,张茵在东莞设立了玖龙纸业,开始了自己的造纸之路 2006 年,玖龙纸业在香港上市,那一年,张茵登顶胡润百富榜
张茵在股权的信托架构中显得低调与审慎。 张茵一共设立了四只家族信托。 其中通过 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of Delawcere 设立了 YC 2006Family Irrevocable Trusr ,持有玖龙纸业 29.706% 股权
张茵又通过了泽西岛上的一家信托公司 BNP Paribas Jersey Trust Coporation Limited 设立了三只家族信托,分别是刘氏家族信托、、张氏家族信托以及金巢信托。 她一个儿子的名字作为信托受益人出现在股东名单中,另一个儿子是特别受益人,但是名字并未出现在股东名单里。 张茵自己有 7 个弟弟妹妹以及 2 个儿子
•内地罕见的遗产信托
事实上,龙湖地产与玖龙纸业并不孤单,在香港上市的许多内地民营企业都选择了信托持股,例如永达汽车、、阿里巴巴、宝信汽车、
并不是只有企业家才能选择家族信托的方式来传承财富,对于一般高净值人群来说,信托亦是遗产传承的方式之一,只是这种方式在大陆尚不多见
已经逝世的香港明星沈殿霞在去世前,将约一亿港币的资产交给信托管理人打理,避免刚刚二十出头的女儿不善打理庞大资产的状况的出现
沈殿霞找到的信托管理人包括前夫郑少秋以及生前好友,如果她女儿要动用遗产,需要经过管理人的一致审核
梅艳芳的处理方法则更为直接,她将接近一亿港元的遗产交给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打理,信托受益人只有她母亲一人。 梅艳芳的母亲目前每个月固定从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处领取 10 万港元生活费,直至去世
但是,不久之后,梅艳芳母亲将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遗产被谋夺,最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