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预算法出台之后,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在此情况下对地方政府财政收支有什么
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这一规定在实际上为地方政府借、管、还债指出了一条良好的途径,规范了地方政府筹措地方公共设施建设投资资金的方式,有利于防范与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新预算法适时而出,其中几点改革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可有效防范于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
第一,把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范围,可有效监督政府收支行为,约束政府隐性举债融资。
第二,在严格控制举债风险的前提下,地方可适当举债,使地方政府举债合法化。
Ⅱ 请结合现实分析预算法修订后对我国经济社会能形成哪些正面作用
(一)关于全口径预算
本次预算法修正案强调全口径预算,即各级政府所有收支都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相对于现行的预算法,四审稿还规定,政府的全部收支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解读:被认为是腐败温床的“小金库”经过多轮清理仍然普遍存在,其形成就源于现行的预算法未将政府全部收入纳入预算之中。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本次预算法修正案最大亮点是对立法宗旨的完善,政府由管理主体变为管理对象,用法律约束行政权力,让人民监督政府花钱。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表示,本次预算法修正案提出“全部收支都应当纳入预算”,且由原来的狭义公共预算扩展到四本预算组成的体系,这是比较大的进步。
(二)细化预算编制
提出各级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解读: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介绍,目前我国预算收支编列包括按功能分类和按经济分类两套主要体系。当前,我国财政预算公开一般是按功能分类。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政府支出只有按功能分类后再按经济分类,才能进一步细化预算,说明政府各项职能的具体支出差别,例如是发了工资,还是购置了其他资产。因此按经济分类有助于公众知晓资金用于何处,方便对政府的支出进行经济分析并行使监督权。此外,财政部应以预算法修订为契机,进一步调整每级的科目设置,尽可能加以细化。
(三)关于预算公开
本次预算法修正案规定应将本级政府举借债务情况,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解读:将“预算公开”入法。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机关运行费以及政府债务,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修改后的预算法可谓迈出一大步。不仅将“预算公开”入法,还规定公开的时效和内容。针对本次预算法修正案提出的地方债公开问题,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建议,这方面要注意预算修改一定要公开,也就是追加资金的预算调整要告知社会。而对于机关运行经费公众很关注人均费用,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应不断深入的要求,公开各部门人员数量和构成情况,或者直接公布人均行政经费支出的指标,也是满足公众监督需求的手段之一。
(四)关于地方债务
本次预算法修正案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还明确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且要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解读:强调偿还责任和风险控制。在允许地方政府适度发债的同时,更强调偿还责任和风险控制。在当前地方举债有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的重要性还不那么明显。但如果是在完全市场化的融资环境下,这一机制就会成为防范风险非常重要的环节。同时提出了问责机制,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地方政府违反预算法规定举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直接撤职或开除。最终真正能够实现在地方债发行方面约束政府和地方首长的目的。
Ⅲ 我国国家预算法规定,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几级
为五级预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3)预算法对乡镇融资扩展阅读:
国家预算的相关要求规定:
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2、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3、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Ⅳ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
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国家预算法
Ⅳ 论述我国《预算法》修订的内容及影响
我国《预算法》的产生是财政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党的十四大以后,在分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确立分税制改革的法律依据,199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在财政法律体系中,《预算法》处于核心法和骨干法的地位;预算法实行以来在财政法律约束、财政分配、宏观调控和财政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2003年我国开始探索预算法的修订,经过草拟、征求意见、人大审核,2014年8月《预算法修正草案》四审稿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预算法修正草案》。此次表决通过的《预算法修订草案》要求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鼓励一般性转移支付,限制专项转移支付;确立了省一级地方政府预算中的建设投资资金可以举债(与三审稿相比扩大了发债的预算范围,即不仅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建设投资资金可以举债,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建设投资资金也可以举债),地方政府要明确偿债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要求预算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全面公开,并要求政府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部门预算,尤其是地方政府需要对其举债情况做出说明。
尽管此次表决通过的《预算法修正草案》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但是《预算法修正草案》确立的一系列预算制度将对财政体制改革产生一定影响,将推进建立符合财政经济发展的分税制制度和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体制;《预算法修正草案》确立了省级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法律依据,明年省级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有可能将全面放开。建立了规范、透明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要求地方政府明确偿债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将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加可控。长期看,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将会逐步替代用于公益性项目的部分城投债,但近期内由于地方政府发债规模有限,对城投债的影响不大。
Ⅵ 地方银行因银保监发15号文在业务发展中和化债工作中存在的影响和困难及建议
摘要 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15号文”重点解读 —
Ⅶ 请问预算法修订:如何遏制政府超收冲动
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超收绝对规模在不断扩张:1994年全国财政超收400多亿元,2004年为2000多亿元,2007年达到7000多亿元,2011年则达到历史峰值14000多亿元。2011年超收规模为当年预算值15.6%,决算收入偏离预算收入的程度呈越来越严重之势。与财政超收相伴的,是财政超支。除了增加对于民生方面的支出、调入预算稳定基金等渠道之外,也有大量财政资金在年末被“突击”花掉,造成了浪费,也降低了效益。业内专家指出,大量的超收与超支,是对预算监督制约作用的逃避。目前修订的预算法二审草案,虽然增加了对超收收入的规定,但不少业内专家认为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恐怕难以切实遏制住超收冲动;预算的严肃性,也可能被这些不够详细的规定侵蚀。超收动因二审稿第32条,新增了这样一句话:“各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这句话在业内专家看来,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因为正如很多地方税收征管员所抱怨的,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虽然中央下调了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但分摊到地方征管员处的任务并没有减轻,依旧是例行的旧有标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指出,税收收入这一块,目前能进行比较准确的预测。但政府性基金,如国有土地出让金,完全可以理解为一种财产收入;而财产收入,牵涉到价格问题、需求问题,要预测得很准确有一定难度。他同时指出,之所以有这么多超收收入,一方面是谨慎原则,宁愿少编一些入预算,超出的部分,被视为成绩;另一方面,可能部分政府认为,超收的收入更好花。也有业内专家指出,其实道理很简单,任何一个政府都希望有一笔活钱,有了这笔钱,就能做很多事情。现在只是备案制度,政府先确定了钱怎么花,花向哪里,然后只需向人大报备一声即可,决定权在政府手里。王朝才指出,政府每年都超收,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大监督的逃避。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预算会差这么多;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有意为之。其他国家的预算,与最终决算相比,差距在2%-3%之间,甚至有国家要求控制在1%以内。其实,进行比较精确的预算编制,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不过,王朝才也指出,地方政府的支出压力也很大。地方官员的政绩思想,都不希望落后,都希望多做事,自然就需要比较多的收入。32条的规定说“不得”下达其他指标,是强调要“程序合法”,即如果有突发情况,地方政府由于不能发债,但又需要增加开支,这个时候要先调整预算,报经人大批准后,再依法增加收入。要避免那种不追加预算,不调整预算,就先行下达征收指标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指出,现在预算法修订,应当把强化地方预算,作为一个目标。分税制改革以来,发挥了它的作用,但中央财政越来越强大,使得地方财政越来越弱化,地方财政越来越依靠中央财政,这不利于地方财力的完善和独立。如何抑制超收冲动?二审稿对超收收入的规定如下:“各级政府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安排支出外,可以用于冲减赤字,或者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补充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认为,“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安排支出外”,这些规定仍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二审稿要求,预算执行过程中,超过预算收入规模的一定比例以上的,都需要进入预算调节稳定基金,这才能真正消除那种“人为操纵、少报预算”的动机。在有关“预算调整”的章节中指出,“需要增加预算总支出的”,属于预算调整的范畴;也就是说,在预算执行中,若出现增加预算总支出的,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但第67条,又指出“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增加的支出,不属于预算调整”,与对超收收入的规定,相呼应。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认为,超收收入不需要抑制,超收收入多了的话,不是预算的问题,而应该去调整收入政策。要解决超收的问题,关键要靠降低税负,应该是通过政府的收入政策来解决。王朝才则认为,关键要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从源头上解决预算编制不准确这个问题。如果规定,政府编制的预算若与实际执行的结果相差了5%以上,则要求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罚;这样,通过加大执法力度,自然就能从源头上来解决超收问题。其他漏洞除了财政超支带来的浪费,业内专家还指出,“预算调整”相关规定过于宽松,也可能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所谓“预算调整”,就是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某些特定的变动情况;针对这些预算变动,需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才能执行相应预算安排。二审稿第63条指出,预算调整只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收支平衡的预算出现赤字,或要增加债务;2.增加预算总支出;3.调入预算稳定基金,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4.减少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保等重点支出。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预算调整目前只是针对一些总额变化,缺少了重要的一个科目——“预算调剂”,即不同支出类别间的变动。如,行政部门可以将原本用于“教育”的开支,用于“卫生”等其他科目;或者,也可以将原本用于“校舍建设”的开支,用于“福利”方面的开支等。蒋洪也认为,原关于预算调整的条款,意味着行政部门可以几乎不受限制地进行项目调剂,人大审批的预算只在收支总额上具有法律意义。他建议在预算调整中增加一条,“类、款、项级科目支出额增加或者减少大于预算数1%以上”。王朝才还指出,二审稿中,虽然针对预算完整性,提出有四本账本,但实际还有部分政府收入没有列进去,如地方融资平台。地方融资平台虽然是以公司的形式组建的,但他们如果倒闭,当地政府其实也要负担连带责任,拖欠的款项,也需要由当地政府兜底,就是变相的“地方债”。没有写入预算的后果,就是躲避了相应的监督。
Ⅷ 《预算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2.预算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Ⅸ 新预算法出台后街道办事处还是独立预算单位吗
应该不是!乡镇扩权,预算单列!扩权强镇试点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才是独立预算单位呢!!!
镇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的思考——以浙江宁波观海卫镇为例
自从取消农业税后,全国乡镇财政部门都面临着如何转变乡镇财政的管理职能问题,不同与一些地方探索“乡财县管乡用”,沿海发达乡镇浙江实施扩权强镇的政策,对发达乡镇实施相当于县一级的财政体制!
浙江宁波观海卫镇2010年成为宁波7个试点卫星城市以来,被赋予部分县市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原大办升级为局,镇财政也计划单列,单设金库,实施相当于县市区一级的财政体制,财政收支规模明显扩大,2011年镇财政可用收入达4.6个亿,为进一步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参照市财政对各大办部门实行独立预算单位进行精细化管理十分必要。
一、观海卫镇试行大办独立预算单位的必要性
(一)实行独立预算单位管理是财政财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
一是各大办(局)实行独立预算单位后,能够促使乡镇财政财务工作分开,提升管理水平,按规定编制好部门预算。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原因,乡镇财政财务工作不分,职责不清,管理混岗,财政与财务核算混同,应进财政收入笼子的,有的直接在单位会计中核算,应由单位会计核算的相关费用,在财政总会计帐中列支。二是从部门支出的量上来看,观海卫镇有必要进行独立的预算单位来进行精细化的管理,以社会事务局为例,2011年有133个项目,预算支出达10206万元,这一预算支出金额比一般市级部门来说是只多不少。
(二)实行独立预算单位管理有利于扩权强镇,提高管理绩效
一是实行独立预算单位管理后,各大办部门在财务管理上参照市里的部门,不再由镇长一支笔审批,而改由各大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批,由此减少了审批环节,强化了预算的作用,加快了资金的支付速度,减轻了镇长的工作量,激发了分管领导当家理财的积极性,管理的效率的提高明显。二是减少审批环节,并不降低审批质量。观海卫镇人多事忙,镇长工作十分烦杂,并无多少在办公室审批发票的时间,有时在审批时也不明确支出是否有预算,是否超标准。三是取消镇长一支笔审批后,能更好地发挥镇审计的作用。
(三)实行独立预算单位管理有利于强化部门使用资金的责任
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强化部门使用资金的责任。部门项目资金由部门审批,审批权下放了,相应的直接责任也由镇长转移到分管领导及其部门,镇长不再审批部门的项目支出,强化了分管领导及部门使用财政资金主体的责任,不按规定使用或浪费资金将被问责,从而使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将更加健全高效。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大办独立预算单位管理的内涵和实质
观海卫镇各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管理,就其表面形式来说是参照市财政局对市级各部门的财务管理,从预算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说是观海卫镇各大办(局)要参照市里的部门实行规范的部门预算,相对独立的付款审批制度,单独的部门会计核算与会计报表。从各大办财务机构的实施的组织形式看是从乡镇的实际出发,成立镇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大办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从试行镇机关各大办实施独立预算单位后的目标和成效看要形成预算编制更科学,会计核算更清晰、财政监督更有力的乡镇预算管理新机制。
三、观海卫镇推行各大办独立预算单位管理的具体做法
(一)建立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的基础框架。
1、强化财政财务机构建设。观海卫财政局组建了预算(国库)科、政府会计核算中心,财政监督科(审计科)三个财政财务科室。其中,预算(国库)科编制三人,设总会计,指标管理员、金库出纳三个岗位,主要职能承担财政预决算和国库的管理工作,政府会计核算中心编制五人,三个单位会计二个出纳,承担镇机关综合办公室、综治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局、建设管理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公共资源交易和审批服务中心九个独立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工作。财政监督科(审计科)编制二人,主要职能是对镇机关各分管领导和大办进行财政监督。通过财政财务机构的强化,初步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组织机构体系。
2、按“三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核算主体。会计核算按资金性质实行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相分离,各部门项目资金之间相分离、项目支出中行政事业支出与基本建设支出相分离共设置镇政府本级、镇基本建设、综合办公室、综治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局、建设管理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公共资源交易和审批服务中心11个帐套。各大办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定额公用经费由基本支出帐套核算,同时核算不便分摊进各大办的人员保险和五金,日常公用经费中的电费、水费等公共费用,以统一反映镇政府的机关运行成本。
(二)健立健全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单位的制度保障
为了顺利推行,镇政府出台了《观海卫镇预算管理操作规程》、《部门项目预算追加管理办法》、《部门项目支出报销支付操作流程》等配套制度办法予以规范。2011年预算中对和大办的500个项目进行编号,对各大办发生的项目支出由经办人在原始凭证背面或汇总表(在原先的签字处)加盖预算项目支付审批章,填写报销的编号和预算项目并签字,再逐一在盖章处按要求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局(大办)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待手续完备后,由经办人到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报销,经会计核算中心审核确认后入帐和支付。章批章能帮助相关人员明确是否为预算内项目,同时也便于各单位会计能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建立了一套适应各大办独立建帐核算,各部门即可单独反映又可汇总反映的报表体系
通过财政财务核算一体化的管理软件,对各大办的500个项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分别反映每个项目的收支及结余情况,每月未,各代理大办的单位会计还和各部门进行对帐,以确定各项目的可用指标,帮助各部门分管领导在审批时知道该项目支出是否已超出预算。设置了单独和汇总相结合的财务报表体系,用程序自动生成和汇总,汇总的报表主要有各部门项目支出使用情况表,各部门项目支出经济分类使用情况汇总表、各部门资产负债表汇总表,及各部收支情况表汇总表等部门财务报表体系,以整体的反映部门财务收支情况。
四、试行机关各大办独立预算单位管理的成效与问题
(一)阶段性成效
在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五个月以来,情况良好,运行平稳,因各大办有预算的项目支出镇长不再签字,各分管领导普遍重视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有效地提升了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我镇的预算编制是全市最细化的,共有500个项目。对各大办的项目支出分部门,按项目核算后有效的提高了会计核算的精细化水平,使会计核算与预算管理相衔接,从预算执行效果看,改变了以往预算编制和执行二张皮的现象,预算支出不再随意,以前未实施各大办独立预算单位时,由于有镇长在发票上签字,原先并无严格的预算追加制度,镇长不签字后,各部门的单位会计加大对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力度,真正做到了无预算的项目不入帐和支付。部门预算追加制度由此得到落实和执行。总体上看在实施机关大办独立预算单位后,一个预算编制科学,预算执行严格、预算监督有力的新型适应卫星城市财政发展的财政财务管理体系初步形成,推动了财政财务管理水平上了新台阶。
(二)存在的问题
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后,从运行的实际情况看一是由于镇长项目支出不签字后,各项目支出中的三费各分管领导可能碍于情面,没有能向在镇长一枝笔审批时那样把关一样严,可能会造成三费支出的反弹。二是由于镇机关由一本帐变成十一本帐后,虽银行帐号是同一个,但由各个部门的单位会计分帐核算,为了避免各单位银行帐月底出红字,各单位会计往往会多向财政申请拨款,因此帐套多会造成财政资金结余比一本帐时多,形成资金沉淀,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原先的部门预算与部门决算由总会计编制,现要向市里的部门一样,由单位会计编制有一定的困难。
五、完善镇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的进一步措施
对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存在的问题,我们已高度重视,在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分析,积极应对努力予以解决,以保障该项财政财务改革与创新的顺利进行。一是针对项目中三费支出可能反弹的问题,将进一步加强监督,充分发挥镇人大、纪检、审计的作用,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查找问题,追究责任,并将对失控的部门在明年的项目预算中,进行三费的指标控制,超出指标部分将不能报销支付。二是多套帐容易形成资金沉淀的问题,将采用不同部门帐套资金相互调剂或支付模式最终向国库集中支付模式转型来解决。三是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所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自身素质,为创新提供人才保障。
Ⅹ 新预算法的预算法修改中的若干焦点性问题
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三条),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
全口径预算体系,从横向上来讲,即预算的组成,是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四本预算”;从纵向上来讲,就是每一级政府一级预算,预算层级包括中央、省、市、县、乡的“五级预算”。
1、预算组成:四本预算。
总结近年来的预算实践经验,新预算法确立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组成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并对四本预算分别作了细化规定。
一是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一般公共预算,即常说的公共预算,是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这也就是原来预算法所规范的狭义上的公共预算。为充分界定四本预算的定位与分工,明确预算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新明确了四本预算各自的功能定位,从而形成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二是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与各自预算的内容相适应,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也有所区别。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着眼于结余资金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性。
三是四本预算的相互关系。在预算之间的关系上,四本预算之间保持独立完整并统筹协调,而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也就是说预算之间的衔接,只能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这三本新加入预算管理的预算案,与原来的公共预算一起,“有分有合”,形成了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2、预算层级:五级预算。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新预算法明确了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五级预算的预算体系,将乡级预算也纳入法定的预算范围。因为乡镇政府是一级政权组织,其履行职责需要财力保障,而乡级人大的一项职权就是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预算的执行。而对于一些地方由县级政府代编乡镇预算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乡级人大审查和批准。 财政管理体制是规范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和财力分配关系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的基本制度,与政府预算有着紧密的联系,也是预算收入和支出管理的基础。只有明晰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实现上下级政府的财力余缺的有效调节,才能实现财政预算制度的有效运转。
从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至今已经二十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调动中央和地方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平稳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占比上升的同时,地方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却日益增加,中央不得不通过大量转移支付项目对地方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支出对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度上升。
2013年,中央公共财政收入60198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6.6%,同期的中央本级财政支出20471亿元,仅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4.6%,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48019亿元,是中央本级支出的2倍多。加上营改增的不断推进,作为地方唯一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逐步纳入到增值税这一中央地方共享税框架之内,地方税收入划分更趋弱势,日益影响到各级地方财政的独立正常运转。
由于各方面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具体规范内容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难以就政府间财权和事权划分、收入划分等核心内容达成共识,新预算法没有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细化规定,而是沿用了原预算法的原则性规定,并将规范重点转向共识较多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法律上确立了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规范。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条件下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专项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外部性、中央地方共同之处责任以及实现特定目标等。近年来,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快速增长,201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42973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4363亿元,占56.7%;专项转移支付18610亿元,占43.3%。
当前,财政转移支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过大、项目繁杂、配套过多、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为此,新预算法从三个方面对规范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明确了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即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二是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要求设立要有法律依据、运行要有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资金配套要有严格限制。三是规范了转移支付的预算,要求编制要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下达时间要符合规定的时限等。
这样规定,既适应了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发展的要求,也体现了当前整合规范转移支付项目的现实需要。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对当前正在推进的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分配力度,提高基层政府财力保障能力等各项财税改革也将发挥有效地推动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是最好的监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财政预决算等政府财务资料都属于保密内容,直到2005年之前,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代表们审议的预算草案都要求严格保密并在会后收回。直到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首次对外公开部门预算。在此背景下,原预算法在预算公开方面的规定也是一片空白,没有对预算公开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预算公开的呼声日高,对“晒政府账本”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和强烈的诉求。新预算法在总结近些年来预算公开实践的基础上,从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解释说明以及法律责任等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细化规定。
一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内容,既包括预算,也包括预算调整和决算,既包括本级政府预算,也包括部门预算。二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限,要求本级政府和部门的预算、决算分别在批准或批复后20天内公开。三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主体,其中本级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公开,部门预算由各自部门公开。
总之,从预算公开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新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公开,不只是预算草案的公开,而是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整个财政运行过程的公开;不只是政府层面的公开,而是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全方位的公开。通过全过程、全方位的预算公开,把政府预算的钱袋子晒到了阳光之下,把预算的“黑箱”变成了“透明箱”。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如何规范,是预算法修改中广泛关注的问题,每一次修改也都触动着各方面的神经。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地方政府债券一度风行,许多地方政府为筹集资金修路建桥。为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1994年制定预算法时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28条),堵上了地方政府发债的道路。但不少地方政府在发展中面临资金缺口,在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之外,也开始寻求各种形式的债务性融资。
特别是2008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以地方融资平台等方式积累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急剧扩大,所形成的风险日益凸显。根据审计署对全国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债务情况的全面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债务总额约30.28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7.89万亿元,包括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9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7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4.34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较前两年大幅增长。
虽然总体上看,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各项风险指标处于国际通行的控制标准范围内,风险总体可控,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特别不少地方政府债务率超过100%,债务余额超过当地综合财力,甚至出现债务逾期等问题,需要加快予以规范和逐步化解。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也在逐步推进。在总结1998-2004年间中央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的经验基础上,2009年,国务院首次批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列入省级预算管理。2011年起,财政部开始推动地方政府自行发债。2014年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等10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举借债务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综合考虑地方发展需要、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等多方面因素,新预算法确立了堵疏结合的原则,即在为地方政府举债“开正门”的同时,也设置了若干安全阀来“堵偏门”,从六个方面确立了地方政府举债的基本规则。
一是举债主体,规定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二是用债方向,要求只能是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债务规模,实行债券发行限额管理,不能超额发行。四是还债能力,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是管理机制,规定了有关的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等。六是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违规举借债务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把地方政府在举借债务开闸的同时,为政府举债的风险能够控制在合理区间套上了法律的“紧箍咒”。 2001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逐渐形成了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国库管理制度,推动了预算资金支付的透明、安全和高效。目前,全国已有55万多个预算单位实现了国库集中支付,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为此,新预算法第61条正式确立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明确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但是关于国库管理的具体方式上,围绕人民银行在国库上的职责定位,虽然只是经理还是代理的一字之差,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各执一词,从一审争论到四审,也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综合各方面意见,新预算法仍然维持了国库经理制的规定,这为国库经理与代理之争画上了一个句号。为什么这么改呢?主要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监督、维护预算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即使在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情况下,也不能削弱央行国库作为第三方的监督制约作用,有必要赋予央行对国库支出业务进行必要审核的权限。因此,新预算法继续维持了原法规定的经理的表述,继续明确央行经理中央国库的法律条款,有利于央行依法履行经理国库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新预算法还对财政专户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专户是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特定资金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核算管理的资金类型,财政专户主要包括四类: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如粮食风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政专户等。
由于实践中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都有权审批财政专户,甚至一些市县也越权开设财政专户,导致财政专户数量众多,大量财政资金以各种形式存在商业银行,脱离国库的有效监督,滋生了“小金库”等腐败问题。社会上要求取消财政专户的声音很大,但考虑到不少财政专户(如社会保险基金账户、非税收入专户)有其现实必要性,新预算法给财政专户的设立留下了空间,并对财政专户的条文从批准设立、专款专用等方面进行了多次从严的修改完善,规定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才可以设立财政专户,并明确要求财政专户收入也要纳入国库管理,这样对财政专户作了最严格的限制,也为健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法定性支出是指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预算中必须安排的预算支出项目。目前,主要集中在教育、科技、农业等7个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了相关预算支出不低于一定比例或增长幅度。此外,其他一些法规文件也对文化、社保、医疗等领域作出了预算安排的规定。
法定支出的积极作用,是体现了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加快发展的预算支持。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固化预算支出结构、分割和肢解预算的完整性、削弱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等问题。同时,相关法律对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规定,也影响到预算法的法律效力。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审查和执行中涉及法定支出的规定,同时强调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中,国家确定的各项重点支出,应当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安排。同时,还规定了在各级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时也明确将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从国外经验看,审查预算是议会的最重要的职责,议会通过对预算的控制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在预算法修改的整个过程中,对于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真正实现通过预算对政府行为的控制与监督,各方面有着强烈的呼声。
新预算法在总结近年来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对人大如何有效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一是规定预算草案的细化要求。针对实践中预算过粗、“看不清、弄不懂”等问题,新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分别反映预算的支出方向和具体支出用途,按保障功能分类编列到项(类、款、项三级),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类、款两级),通过二者结合,全面反映预算支出的全貌。同时,对转移支付支出的编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完善预算的初步审查制度。实践中预算审查专业性强,而人大会期有限,针对这一问题,新预算法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制度,明确初步审查的范围包括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方案,审查机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规定了审查的时限要求等内容。
三是明确了预算审查的重点审查内容、预算调整审查的有关程序以及预算执行监督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