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发行的最大意义是缓解了融资方的资金压力。
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有以下优势:
1、有效解决融资方针对融资缺少抵押物的问题;
2、盘活融资方的未来收益权;
3、缩短融资方的经营周期;
4、扩大经营所谓的资金杠杆。
补充: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是一种不错的融资方式,比较适合大型企业的上下游。但是也存在着应收账款确权难度较大的瑕疵。
㈡ 信托公司被骗,造成信托不能兑付,算尽职调查没问题吗
你说的是XX信托-大连机床项目么?当然不能算尽调没问题。作为一个项目的项目经理需要落实文件中的每一项资料的真实性和安全性。这就是尽调失职。作为应收账款,肯定是需要核实债权债务关系落实具体金额。在这个环节上,如果信托经理还没发现问题,那只能说这家信托公司的信托经理也太水了。
㈢ 应收债权信托什么(财产权信托)专业的解释。
财产权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
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版的一权种,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继承权等,甚至信托受益权自身也可以成为另外的信托关系的信托财产。
应收债权信托属于财产权类的
㈣ 应收账款 能否做成债权信托
可以 可以做成,不该表有信托公司愿意做
要看融资企业的资质
如果您有需要,我可以帮助
㈤ 发行应收账款信托资产支持票据是利好还是利空
利好,盘活资产。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状况。
㈥ 信托产品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有什么用
㈦ 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区别吗
应收账款转让附回购信托 是集合信托的一个种类,代表了主要的交易结构,信托财产用来受让应收账款,融资方或者第三方会到期溢价回购该笔应收账款。因为信托公司都有贷款指标的限制,说以很多信托项目都被包装成应收账款附回购的形式来规避监管。
㈧ 信托项目中的应收账款和财产权项目有什么区别
应收账款是一种更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一种财产,应收账款信托是以应收账款对应的债权为标的,通过装让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取得融资。可以理解为:1、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2、一种贴现;此外,是质押,不是抵押。
㈨ 应收账款类信托如何解释
业内人士介绍,应收账款类信托的基本模式是,购货单位将应收账款的受益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将这笔钱支付给账户核算企业,作为企业应收账款收益权的对价,应收账款顺利回收时,就用于支付信托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
今年以来实体经济疲弱,很多平台公司、企业普遍面临着经营和融资困境,导致应收账款占比持续升高。但应收账款不能带来现金流入,于是不少公司就通过信托公司发起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的形式,将应收账款提前利用,增加现金流入,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近期,应收账款类信托的发行日趋增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6月至8月中下旬,该类信托产品共发行了60多款,实际募资规模241.6亿元,规模最小的也有1亿元。
事实上,应收账款类信托并不是新鲜事物,“这类信托一直都有 ,以应收账款收益权作为融资标的进行融资。但是从发行的产品来看,应收账款类信托产品是较以往增多了,像中融很多是以财产权信托形式出现。” 用益信托工作室研究员颜玉霞向记者介绍说。
预期收益率最高可达12.5%
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成为普遍现象,导致应收账款占比持续升高,将其“类资产证券化”成为一种很好的选择,这类信托的预期平均收益率为8.84%。
近期,某信托公司发行了一款应收账款类信托产品,规模达5亿元,资金用于购买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向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的应收账款受益权,高新控股将该笔资金用于西安高新区鱼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品投资期限为24个月,可延期12个月,预期收益率达9.5 %。
而日前另一家信托公司成立的一款应收账款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太湖文化论坛环境配套工程管线建设工程和后塘路建设工程,产品投资期限为2年,预期收益率高达12.5%,比收益率占排行榜首位的房地产信托还高。
风险不可小觑
应收账款类信托的收益在各类信托排行靠前,但是高收益背后必然蕴含着高风险。据了解,在这类信托产品的背后,85%的交易对手都是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近两年,监管部门、银行对平台融资都非常谨慎,作为个人投资者,对这类信托产品更应详细了解。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说,应收账款是企业交易行为产生的债权,如果还款人信用级别不高的话,将很难获得安全保证。因此,这类信托计划多数会投向与政府有关的资产,这就限制了投资领域的资产范围。由于应收账款类产品的风险在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因此这类产品的风险比“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托贷款类产品略高。
“应收账款类信托同特定资产,收益权、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性质是一样的,只不过是权益标的不同,风险主要还是要看融资方的还款实力或应收债权对应债务人的还款能力。”颜玉霞表示。
一位业内人士建议,首先,投资者要弄清产品背后的交易对手,也就是弄清楚融资方是谁。投资者应该优选省市级的项目,而非区县级项目。其次,还要考察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最好选有财政或人大决议或出具相关文件对应收账款进行承诺。再者,要考察增信措施的设置,最好项目的增信措施为股权、土地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模式,但应该避免选择担保方为普通私人公司的产品,因为这些公司规模小,实力相对较弱,做担保并无实际意义。
另外,信托规模相对应收账款的折扣率越低越好,据了解,目前的产品中,1年与2年应收账款对应产品的折扣率差别很大,3折~9折都存在,某地产公司的应收账款信托甚至以与原始账面债权本金1:1的价格受让。折扣率越高,风险就越大。
而应收账款类信托的兑付风险问题,也让很多人表示担心。个别公司财务造假,利用关联子公司进行虚假经营往来,虚增营收,形成大量应收账款的事层出不穷,这无疑会增加产品的兑付风险。对此,颜玉霞表示,信托公司在接项目之前会做尽职调查报告,对相关的财务状况也会进行调查,但是这种风险确实是可能存在的。
㈩ 应收账款能否多次质押有什么法律规定
尽管《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普遍承认应收账款多次质押的效力。
不过,法院承认多次质押的效力,并不意味着银行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在处理类似的顺位质押、分割质押作为担保方式时,银行更应该慎重。
一是在做授信尽调时,应核实拟质押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以及在先权利的范围。拟出质应收账款的权利状态,银行通常可以通过央行的应收账款登记系统进行查询。考虑到同一应收账款可能存在的不同表述,银行尽调人员应该对登记系统内同一出质人不同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条款进行比对审查,确保对在先质权人无遗漏。必要时,还应该向应收账款的义务方进行核实。如果存在在先质权人,银行应对在先质权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期限、数额、回款账户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如果出质人已经在在先质权人处开立了回款账户,那么在后的权利人极有可能面临虽然取得了质押权,但仍然无法实现优先受偿的窘境,这时候,就要考虑要求更换担保方式了。
二是应尽量取得在先质权人的同意。不论是顺位质押还是分割质押,由于登记在先的质权人可能通过书面合同限制了出质人处置应收账款的权利,出质人将应收账款顺位出质或分割出质的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对在先合同的违约,影响在后质权人的权利。而在分割质押时,由于金钱种类物的特性,实质上很难对同一笔应收账款严格区分,若多个质权人对同一应收账款主张权利时,各质权人如何实现质权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当应收账款实际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时,登记在后的质权人是处于第二顺位受偿还是其他方式清偿也难以确定。为了防范类似风险,在多次质押的情况下,登记在后的质权人最好取得登记在先质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与之就受偿原则达成一致。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建议谨慎接受应收账款分割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