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述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重当期支付,轻长期制度建设。虽然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统账结合式的,但是由于此前账户上基本是空的,现在基本上可以把这个制度看成是现收现付式的。
现收现付制度涉及的参数主要有三个,一个是缴费率,一个是赡养率,一个是替代率。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合计28%。制度设计里面是三个人养一个,三个人拿出工资的28%给一个人花,那么退休的人获得的比例大约是在80%-90%之间。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基本上低于一半。这说明很多环节的参数都存在问题,制度滴漏情况非常严峻,导致数额碰不上。
第一个原因是法定名义费率很高,实际执行的费率低。一些发达地区如珠三角的几个城市为了吸引外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公开发文只收大约一半的钱,但是它们的财务可持续性仍是最好的,因为全国20%的流动人口都集中在那里,这些年轻的农民工只在当地缴费做贡献,退休都回家了。
第二个原因是费基很低,许多人实际上每月挣6000元,缴费的时候缩到3000-4000元,一下子费率变相降低一半左右。
第三个原因,中国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非常高,超过了10%,但是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按照上一年平均收入的基数来算的,这就又少了一块。
第四个原因,正规部门缴费雇主是20%,雇员是8%,加起来是28%,可是非正规部门灵活就业人员他的缴费就是个人缴20%。现在正规部门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社保覆盖,所有新加进来的都来自非正规部门,多进来一个就多稀释一分人均基数。中国社保几乎所有的数据都碰不上,根本原因就是制度设计粗犷。
(1)分析我国信托社会福利职能扩展阅读
公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期望越来越高,不仅要求持续提高养老金、医保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且要求免费医疗、普遍性福利的呼声高涨,一些地方亦将福利项目作为短期政绩工程,这种现象并不罕见。在反福利与泛福利思潮并存且各有市场的条件下,必然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与评价,也会对制度变革产生复杂的影响。
它还会掩盖现行制度安排中的结构失衡、权益不公等问题,导致政府与市场及个人责任边界不清,造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职能紊乱,从而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在国家发展理念已经清晰的背景下,中国急切需要走出社会保障发展理念的迷雾。
2. 高分求信托与租赁作业答案
一填空题:
1、 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
2、信托的内容包括 租赁信托 外币信托 投资信托
3 、信托行为是设立信托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通常通过____ ____和____ 三种形式来完成. 确认信托行为的书面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信托契约或合同;二是个人遗嘱;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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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社会福利的现状、问题及改革措施
一、我国福利制度的界定及城乡居民福利的现状
历史上的社会福利,曾经与慈善事业和济贫服务同义。在20世纪以前,西方的社会福利是建立在自由主义、个人责任和私人善行基础上的行动,它为少数人提供服务;进入20世纪以后,社会福利才成为一种社会化的行为并走向制度化。这种变迁的标志在于:社会福利不再是局部的、有限的慈善活动,而是一项面向全体国民的社会政策;它的组织与实施不再单纯是民间的互助互济,而是由政府直接干预并承担责任;它的内容不再是满足国民因生存而需要的单纯的物质生活保障,而是增进了精神生活和个人全面发展的需要;它的理论不再是积德行善的教义或儒学思想,而是日益丰富的福利国家、福利经济、福利社会等学说。因此,尽管农业社会里也存在着个别的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但社会福利成为一种制度安排,又确实是工业社会的产物,它的渊源早于社会保险,而形成却又晚于社会保险,它的成熟则标志着当代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而在中国,传统的福利制度却与西方的大社会福利理论并不吻合,也与中国强调与就业相关联的现实福利制度存在着很大差距。因此它被看成是隶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子系统。具体来说,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之上的,主要指国家和社会为增进与完善成员尤其是困难者的社会生活而实施的一项社会制度,旨在通过提供资金和服务,保证社会成员一定生活水平并尽可能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因此它的内涵非常狭窄,通常与生活救济相提并论,特别是指与支持有特殊困难的群体有关的工作和服务。我国现行的福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的,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以普通人群为服务对象的城镇职工集体福利,包括生活服务、文化娱乐和福利补贴,其提供者和管理者是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一部分来源于财政;二是以城镇无经济收入和无生活照料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群体为服务对象的特殊社会福利,包括生活供养、疾病康复和文化教育等,由各级政府提供和管理;三是农村的社会福利主要是面向孤寡老人、孤儿等特殊人群,即“五保户”,主要由集体筹资、管理,政府给予少量补贴,面向人群服务的为合作医疗,由个人缴一部分费用(在分配前已扣除),再由集体资助一部分。长期以来,无论那种形式内容的社会福利制度,其基本特征都是纯福利公益性的,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统包统管,不进行成本核算,不讲求效率,所有制形式为单一的公有制。
二、我国城乡居民福利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传统的福利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社会进步对社会公平的追求及居民对社会化福利需求的持续增长,亦使各种社会福利成为现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也对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不失时机地改造传统福利并促进城乡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以城镇职工为核心的一套相互分割,封闭运行的福利制度,其间虽然经过了修补和变动,但是它的根基却丝毫未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桎梏。传统福利模式之所以能成为改革的对象,既是经济体制改革使其丧失了存在基础的结果,同时也是这种模式存在着制度性缺陷而又无法自我克服的结果。
从一般意义上讲,我国城乡居民福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重城轻乡。计划体制下的社会福利城乡分割,城镇居民享有大头。城镇福利基本由国家保障。分散为财政价格补贴、单位供给、民政福利三块。农村福利由集体提供,主要体现对农村五保户的“五保”。90年代初期,城镇人均年社会保障费用为413元,农民年人均只有14元,相差近30倍。即便到1998年,占全国人口20%的城镇居民,占整个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80%,而80%的农民,仅占保障支出的11%。就福利项目支出而言,占全国人口约20%的城镇居民占有全国财政性福利支出的95%以上,而75%以上的乡村居民财政性福利支出不足5%。二覆盖面窄。首先广义上的社会福利,要由2.6亿城镇人口享受。单位福利也主要由城镇人口所享受,少数效益好的乡镇企业提供进厂务者一定的福利。而狭义上的社会福利,覆盖面更窄。民政福利救济的主要对象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城镇老龄人,简称(“三无人员”),社会困难、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及国家法定的一些特殊救济对象,每年城救济对象为60至80万人,临时救济为200万人次,仅占总人口的0.2%左右。
从制度层面上讲,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制度安排不公平,实施范围非常有限。一是传统福利只面向城镇居民,造成了城乡居民的不平等待遇;二是在城镇,有固定工作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庭与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单位太小而无力建设集体福利的职工及其家庭之间,在福利权益及待遇方面的差距甚大,孤老残幼则仅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是职业福利因有严格的身份限制,在干部与职工之间、国有单位职工与非国有单位职工之间乃至同一所有制类型单位之间,因经济能力的不同而事实上出现福利保障权益及待遇的差异,从而亦存在着非公平现象;四是一些具体项目的设置存在着非公平性,如传统教育福利主要面向高校而忽略了义务教育,上大学有助学金,而中小学教育则经费不足,致使“希望工程”有了有利的生成条件,等等。
2.制度结构的板块性。我国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大体有三部分构成:即国家办福利,主管社会上的三无对象和优抚对象的社会福利;单位或企业的职业福利和家庭的福利保障。三者之间既缺乏协调性,又缺乏稳定性。在这种板块式的福利保障结构和福利体系中国家财政负担的费用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单位负担的却是很大部分(城市居民)。这种格局不仅导致了经费来源单一,福利设施低下,而且养成了城镇居民的畸形福利观念,进而是居民与企业之间形成了奇特的人身依附关系。
3.制度管理上的缺陷,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民政、卫生、人事、劳动、工会、组织部门等各管一块,还涉及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业务之间相互重叠或冲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差,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制订的标准五花八门,有的甚至相互矛盾,使执行者无所适从。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综合管理社会福利的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工作;同时,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福利事业机构负责福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综上可见,传统福利模式存在着严重的制度性缺陷,若不从根本上加以改造,便必然损害经济改革与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必然阻碍着中国的企业走向现代化、市场化。
三、我国城乡居民福利制度现存问题的解决对策
首先,在沿着前述发展道路推进传统福利改革进程中,国家可以通过改造政府福利、分化职业福利、完善福利制度的步骤来实现建立和发展新型社会福利制度的目标。
第一,改造政府福利。一方面,对政府举办的现有福利项目进行改造,使之与新型福利项目接轨。如保留残疾人福利项目,以原有的社会收养和相关福利待遇为基础设置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等项目,将财政性补贴转化为社会津贴项目,将教育福利、住房福利纳入统一的社会福利体系等,以促使福利体系的转型;另一方面,打破封闭,将政府举办的各种福利设施向全社会开放,使之真正成为社会性的福利,以适应社会成员对福利的普遍性需求。如政府举办的福利院或养老院以往只面向孤寡老人,从发展的角度出发,则应当作为老年人福利的一个组成部分面向需要进入养老院养老的所有老年人,等等。通过类似改造,政府举办的现行福利通过发展壮大即会逐渐转化为社会化的社会福利。
第二,分化职业福利。中国社会福利发展的最为艰难的一步,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与职业福利的职能差异来分化传统的职业福利,使具有社会职能的一部分传统职业福利通过从企业或单位中剥离而复原为社会化福利,而让另一部分符合企业或单位发展战略的职业福利真正成为企业或单位内部激励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此,需要遵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将劳动者与企业或用人单位的关系简化为较为单纯的劳动工资关系,剥离国有单位等的绝大多数福利设施或相关福利项目,由社会公益事业团体具体承办,使之成为社会化或社区型的福利设施和福利项目。这样,职工对福利方面的需求主要通过社会化或社区型的福利设施或项目得到解决,企业或单位举办的职业福利则构成补充。通过对传统职业福利的分化,将使社会福利与就业相分离,企业或机关办社会的传统弊端将从根本上得到根治,不仅能极大地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而且将使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通过劳动力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目标变成现实。
第三,完善整个福利制度。包括健全社会福利法制体系、重整福利资源、健全福利体系、完善运行机制等。如颁行《社会福利法》等;将财政性补贴逐步转变为面向城乡居民家庭的社会津贴;将教育福利重新界定并分类,强化义务教育(希望工程及各种以救助失学儿童为己任的慈善事业的存在,表明接受义务教育作为适龄儿童的法定权利并未落到实处),进一步淡化高考教育与职业培训教育的福利色彩(但应当有对贫困大学生等的救助系统);将住房福利从民政福利和企业或单位福利中抽出来变成独立的新项目加以发展,逐步形成住房公积金、公房贴租及住房补贴等多重结构的福利制度;大力促进社区服务的发展,等等,均是实现传统福利制度向新型社会福利制度转化的必要步骤。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特殊的社会经济综合转型时期,上述三个步骤又并非存在绝对的先后之分,而是在现有条件下可以有侧重地同时推进。换言之,国家对民政福利的改造、企业或用人单位福利事务的剥离和对相关福利制度的完善,均需要在现阶段考虑并拿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推进;但就急切性、政府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等而言,又很难实现并重发展,因此,目前的重点应当是尽快改造政府福利,稍后宜将社会福利与就业分离,在此基础上再对有关福利制度进行完善;在此,不排除一些发达地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同时推进上述改革。
其次,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发展对策是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就中国目前的现状而言,从传统模式的福利制度走向新型社会福利制度,尤其需要重视采取下列措施:
1、重视社会福利立法,推进社会福利的制度化建设。社会福利走向制度化,是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规范福利的供给与需求,则是福利事业制度化的基本要求。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福利立法不仅短缺,即使已有的法规或政策也存在着规范不到位和概念、管理及运行机制模糊的缺陷。因此,在对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进行改革的同时,应当对已有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修订甚至改造,同时制订新的社会福利法,使社会福利法律系统化、专门化,这也是中国社会福利真正走向制度化、社会化和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2、加强政府的政策引导。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支持帮助介于政府与居民之间非赢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的生产与发育;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在强调和确保其福利性和公益性的前提下,应允许其引入产业化的经营机制,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使投资者获取相应的经营利益,以鼓励和引导人们参与公益事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赠,赞助和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社会福利资源;改变过去社会福利机构政府直接办、直接管理的情况。引导社会福利社会办;政府应致力于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营造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的环境。
3、增加政府的财政投入。我国对社会福利支出的比重只占财政总支出的1.54%(1997年),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20%—30%的比重(美:28.82%),这也决定了我国社会福利的低水平。因此要加大财政投入,一方面,对福利投入存量的结构进行调整,即让企业或事业单位内部原有的福利投入,通过税收或转移支付形式,部分地转化为社会化福利资金的来源;二是让国家财政对社会福利的投入随经济的增长而增长,让全民都能享受经济增长的成果
4. 如何在我国发挥信托的社会福利事业
模式很多啊
双向的:由公益基金与信托公司合作成立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社会特定福利事业
信托公司设立专项信托聘请相关社会福利运作人员,由信托公司募资由专员运作
5. 关于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
论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作者:刘翠霄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保障其他项目(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逐步进行改革,到目前社会福利在保障范围、享受待遇的条件和待遇标准、福利资金的筹措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并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它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的作用。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对社会福利制度中不适应的情况表现出强烈的改革要求,逐步完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福利制度,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项严峻而艰巨的任务。
1.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完善
(1)社会福利企业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福利生产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依靠社会力量,得以迅速发展,它在解决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生活,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为国家创造财富,为开展残疾人职业康复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由于社会福利生产发展的某些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竞争日益加剧,福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处于劣势;“八五”期间,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使一些福利企业举步维艰;价格、医疗、住房、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都超出福利企业内部的消化能力;“三角债”的困扰、国家信贷规模的控制也使福利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所有这些都使社会福利企业面临越来越严重的考验。
就社会福利企业自身来说,企业职工素质普遍偏低。有的福利企业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意识落后,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有的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经济责任制不完善,没有切实的经营战略和长远目标;有的商品经济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方面措施不得力;部分民政直属福利企业内部的“大锅饭”和“铁饭碗”的机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同时,各级民政部门现有的管理机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与目前福利生产的发展规模难以适应。管理粗放、管理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福利生产巩固和发展的主要因素。
为此,民政部于1992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有以下几项改革内容:1.加强民政部门的宏观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转变职能和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统一的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民政部门每年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和认定,把安置残疾职工的比例、残疾职工定岗和上岗情况以及残疾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加强福利生产管理费的征收和税收减免金使用的监督工作。2.落实和完善扶持保护政策。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对适合残疾人特别是盲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福利企业生产。组织专家论证,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福利企业生产。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对福利企业贷款利息实行下浮20%的优惠。对福利企业所需原材料,由计划和物资部门保证供应。3.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调整产品结构,开发一批新产品和拳头产品;要发展创汇产品,形成一批外向型企业。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每年从中募委资金中拿出1/3(1000万元),用于福利企业技改贷款贴息。4.重视人员培养和人才开发,不断提高干部和职工的管理素质和技术素质。6.强化福利企业管理。包括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抓好质量管理工作、搞好营销工作等。
(2)公办社会福利机构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因此首要的问题是覆盖面窄、保障范围小。就拿sos村来说,我国目前在天津、烟台、 齐齐哈尔等地建立了sos村,这三地共收养孤儿400余名;再说儿童福利院,诺大北京仅有两所儿童福利院。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孤残儿童或流落社会或由家庭抚养。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是社会福利发展的终极目标,在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国家担保发展社区服务,填补社会福利机构之不足。因此,要发展社会福利机构最根本的是增强国力,这是一个长期任务。
另外,对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组织、职权义务、收容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等,除了《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在第六章第43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国家没有制定单行法规规范这方面的社会关系。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缓慢的又一个原因。因此,国家应加强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方面的立法,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收容人员的条件,提供哪些保障、解除收容条件、对有条件的收容人员的司法保护等等,用立法形式促进这项事业发展。
(3)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由各地具体举办,各地将筹集来的资金按规定比例上缴、留成、使用,为地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1994年12月民政部发布了《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对福利彩票的发行与销售、资金使用、监督与处罚等内容作了规定,使福利彩票的管理与运行有法可依。但是该办法第六章监督与处罚中三条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最终影响该办法适用的社会效果。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按照民政部1994年12月发布的《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8条第4款的规定:“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但实际上,资金使用仅仅以“定期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情况”(《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章程》第19条第2 款)的形式告知公民,将会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可信度而失去人们对它的支持。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是由国家组织实施、动员社会力量,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公益活动,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各级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及其职能机构的组成人员除了政府官员外,应该按一定比例吸收社会福利企业、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社区中群众推选出的代表参加,以强化资金收支的透明度和监督,使募集来的资金真正发挥它应发挥的功能。
(4)假肢科研和生产
1979年9月公布的《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 实行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和《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规划》,为提高我国假肢生产水平,促进假肢生产向现代化发展,保障残疾人使用安全,提高残疾人处理日常生活事务和参与社会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有肢残人755万,他们当中需要安装假肢的约有45万, 需要安装矫形器的约有14万人,合计约60万人。除民政部门直属的40多家国有假肢矫形器生产单位外,还有属于卫生系统、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及个体私营的约200 家生产企业。(注:张钰:《事关残疾人生命质量的大事》,《中国社会报》1996年7月17日第2版。)这200 家生产企业中有些不具备假肢业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获得了假肢与矫形器的装配营业执照,开办假肢企业,生产不合格的假肢和矫形器;还有人冒充“高级假肢技师”或“高级工程师”,骗取残疾人的信任。这些企业和个人的产品和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假肢行业是为肢残人生产装配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的特殊行业。把现代科学技术引入假肢与矫形器行业,同时不断提高制作师业务水平,以达到适应现代化水平的标准,已成为事关残疾人生命质量的大事。1997年4月16 日民政部公布了《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正是顺应假肢生产规范化,科学化的需要和残疾人要求而制定的。它对于控制和制裁假肢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将发生有力的保障作用。据《中国社会报》1997年7月8日报导,民政部将成立“全国假肢与矫形器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考试办法”和“考试大纲”,并在年底举行考试。并从明年起将推行注册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制度。
2.职工福利的改革与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对职工福利改革幅度较大的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这一改革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改过去把住宅作为福利进行无偿分配的制度,而将住宅作为商品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运行轨道,使其通过市场交换进入消费领域。这样会对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发生重大影响,最终将改革城镇职工生活消费结构。住房制度改革将使职工用劳动收入等价交换所需住房,改变过去高福利、低房租的分配制度造成的种种弊端,反过来又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此外,国家对职工福利基金提取办法也作了适当调整。职工福利基金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然后用于职工医疗费、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以及集体福利设施等方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基金几经改革,到1954年基本稳定下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1969年以前按工资总额8%提取;从1969年起, 按工资总额11%提取,并直接计入成本。1992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划基数的通知》规定: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后的14%从成本中提取。当前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提取的办法不合理。目前职工收入结构已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奖金收入已占到收入总数的一半左右,如果按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数额会很小;新老企业因年龄结构比例不同,因此在新企业,因年轻职工多,工资总额偏低,因之提取得少,而在老企业则提取得多,这样实际需要与提取额相差太大;二是使用的范围不科学。由于福利基金提取数额小,因此不能满足职工对基本集体福利设施的需求,例如幼儿园、托儿所、理发室、浴室等;一些不属于福利项目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独生子女补助又从福利基金中开支,尤其是数额庞大的医疗费,挤占了福利基金,使福利基金的使用受到严重影响。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第一,在福利基金提取上,可以采取把职工福利分为共享和变动两部分,共享部分主要用于生活方面的需要,变动部分用于发展需要。共享部分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变动部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这样,经济效益差的单位可保障职工基本福利,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可以为职工全面发展提供更多福利保障;第二,在福利基金的使用上,应将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的医疗费从福利基金中划出去,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津贴另行安排项目支出;各福利设施工作人员的工资并入职工工资,不应再从福利基金中支付。(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4页。)
3.社区服务的改革与完善
社区服务业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兴社会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会成员多种需求,以街道、镇和居委会的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性的居民服务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
从1987年民政部倡导兴办社区服务业以来,社区服务在全国大中城市已初具规模,到1992年,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已达11.2万个,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企业经营机制转变,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办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到本世纪末,社区服务业要达到如下目标:基本建成条件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网络。社区服务业产值每年要以13.6%的速度增长;每千人口拥有的服务网点要有很大增长,各类社区服务设施达到26万个;85%以上街道兴办一所社区服务中心,一所老年公寓、一所残疾人收托所和一所以上托幼机构。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规范社区服务业,避免其出现随意性、主观性、不稳性的弊端,民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体委、国家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龄委十四家于1993年8月27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意见》对社区服务业的任务、社区服务业的统筹规划、对社区服务业的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筹措、社区服务价格体系的建立、社区服务业的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具有重要的引导、指导作用。
但是,《意见》由于过于原则,因此只有指导作用,而没有规范作用,不能真正起到为社区服务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这就需要将其中主要内容逐步制定成有约束力的、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例如,《意见》五中规定的“统筹规划社区服务业”,应对各级计划部门将发展社区服务业资金、劳动力、用地列入当地计划的条件、申请及审批程序、司法救济等问题按照社区服务所具有的社会福利性的特点作出于普通服务业要求不同的规定。此外,对社区服务业的扶持、价格体系等,也应从它所具有的福利性、群众性、服务性、区域性特点以及先社会效益后经济效益的开办宗旨出发,作出一些有助于它发展的规定。
6.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福利与西方福利国家的福利社会有何异同
西方发达国家从19世纪末开始通过立法确定并扩大了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从而建立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并于20世纪中期建成了“福利国家”。这一制度安排充分发挥了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之一的政府在再分配领域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但随着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的来临,西方“福利国家”遭遇严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危机,其社会保障制度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起,为了迎接挑战、缓解危机,西方“福利国家”在社会保障领域通过改革、调整进行了以社会化为取向的新的制度安排。这一新的制度安排过程到目前为止主要经历两个阶段,即20世纪70、80年代的改革和90年代的改革。这些改革取得了缓解财政压力、缓和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但改革也存在着导致诸如贫富分化悬殊等严重的问题,甚至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西方各“福利国家”虽然对其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具体政策进行了以社会化为取向的改革和调整,但这些改革并没有触及社会保障的根本制度,更不可能改变其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制度。这说明西方“福利国家”对其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和改革的实质是对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局部调整和自我完善。同时,也说明了这一制度安排暂时是适应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
从对西方“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分析中得到的启示是,必须尊重我国的国情,在已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制度。
7. 简述信托的主要职能
全国200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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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代码:00249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上,我国主要采取的作法是( )
A.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
B.制订单行冲突法典
C.在民法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冲突法规范
D.主要以判例和学说为依据
2.现在,印度、土耳其、叙利亚等国,当事人往往因宗教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婚姻法从而可能产生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冲突被称为( )
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D.国际法律冲突
3.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适用范围很广。在下列各项中,唯一不适用的是( )
A.隐名代理B.商业代理
C.非商业代理D.信托代理
4.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
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B.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C.国际惯例规定D.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
5.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诞生后,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属人法的是( )
A.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B.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C.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D.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6.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 )
A.库克B.里斯C.艾伦。茨威格D.凯弗斯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 )
A.《布斯塔曼特法典》
B.《关于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
C.《支票统一法公约》
D.《婚姻法律冲突公约》
8.被认为采用了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的一个最有名的案例为( )
A.鲍富莱蒙案B.福哥案
C.特鲁弗特案D.巴蓓科诉杰克逊案
9.假设A国和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C国未加入,如果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对下述纠纷中国法院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的是( )
A.中国公司与A国公司缔结的合同B.中国公司与B国公司缔结的合同
C.中国公司与C国公司缔结的合同D.A国公司与B国公司缔结的合同
10.假设中国甲公司在日本承包一发包人为韩国乙公司的桥梁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后甲与乙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应适用( )
A.中国法B.日本法
C.韩国法D.国际条约
11.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最早采用的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是( )
A.缔约地B.履行地
C.意思自治原则D.最密切联系原则
12.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常在( )
A.保险人B.被保险人
C.受理案件的法院D.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13.在我国,判断某项遗产是否为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应该适用( )
A.财产所地在法B.当事人属人法
C.继承关系的准据法D.法院地法
14.假设某人具有A国国籍,在C国有若干动产,在B国居住了三年后未立遗嘱死亡,在A国和在D国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而由A国法院受理此案。如果上述四个国家都参加了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那么根据该公约,A国法院原则上应适用来判决这起涉外继承争议的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15.规定了一种并不为大陆法系所熟悉的"国际证书"制的国际公约是( )
A.《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B.《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C.《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D.《关于婚姻财产制的海牙公约》
16.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这是一条( )
A.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B.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D.单边冲突规范
17.美国1971年的第二部《冲突法重述》的报告员是( )
A.比尔B.柯里C.斯托雷D.里斯
18.《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该优先权期限为( )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B.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
C.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
D.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19.关于《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所实行的原则和内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前者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后者不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B.前者实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后者不实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
C.前者实行版权独立原则,后者不实行版权独立原则
D.前者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后者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20.关于破产财团范围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 )
A.法院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
C.当事人属人法D.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在发生国籍的消极冲突时,用来确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连结点是( )
A.一般是其居住地,如未定居,则适用其住所地
B.一般是其住所地,也可适用其居住地
C.最后拥有的国籍
D.住所
22.假设甲是A国人,在B国有惯常居所,乙公司是C国法人,其主营业地在A国,并在D国设分销商场。甲在D国商场买了乙公司的彩电带回A国使用,后彩电发生爆炸。如果上述四国均是《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成员国,依该公约,该案的准据法应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23.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一般应适用( )
A.法院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
C.当事人约定的法D.当事人的属人法
24.在国际私法史上,最早提出把特征履行作为判定合同与何地有最密切联系的根据的是( )
A.英国学者B.美国学者
C.瑞士学者D.法国学者
25.就最惠国待遇制度而言,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 )
A.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B.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C.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主,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辅
D.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主,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辅
26.《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规定,涉外信托的准据法,首先适用( )
A.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B.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C.信托管理地国家的法律D.信托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27.法国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则规定依死者的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冲突法。现如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法定继承发生争讼,其结果为( )
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C.在两国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D.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28.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地法"是( )
A.范围B.指定原因C.准据法D.连接对象
29.仲裁法主要是指( )
A.调整仲裁程序的法律
B.调整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
C.调整仲裁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法律
D.调整仲裁协议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
30.假设甲因出生而同时取得A国和B国国籍,而又取得C国和D国国籍,并且在D国设有住所。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规定甲的本国法应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
31.依我国《仲裁法》,下列不能提交仲裁的事项是( )
A.婚姻B.收养
C.知识产权的转让D.监护
E.继承
32.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内容包括( )
A.司法管辖豁免B.诉讼程序豁免
C.职能豁免D.强制执行豁免
E.绝对豁免
33.属《巴黎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的是( )
A.实用新型B.服务标记
C.原产地名称D.制止不正当竞争
E.商标
3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有( )
A.平安险B.水渍险
C.偷窃险D.一切险
E.钩损险
35.在我国,合同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 )
A.在订立合同时选择B.明示选择
C.选择实体法D.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作出选择
E.选择与合同有实质联系的法律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所作的两项重要保留。
37.简述夫妻人身关系法律适用的几种不同制度。
38.简述认许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时的四种程序。
39.简述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主要特点。
四、论述题(12分)
40.试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特别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案情:
1994年,中国丁公司与美国D公司签订一项从后者购货的合同,后因美方无力履行,征得丁公司的同意后,将合同卖方的权利、义务转移由瑞士G公司承担。G公司于1995年先后数次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95年3月31日"等,要求以该公司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最终提取了货款。丁公司不久见货到,乃于1996年向中国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及赔偿银行利息、经营损失及其他费用。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经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基本上满足了原告丁公司的请求。瑞士G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S市高级人民法院。其理由主要为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而中国已加入1958年的《纽约公约》,因而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问:(1)若你作为中国丁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
(2)若你作为瑞士G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
42.甲男与乙女均系A国人,并在A国内结婚后,又在B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20年甲去世,住所移至B国的乙根据A国法律在B国提起诉讼,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甲在B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四分之一的用益权。B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依B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如认为本案乃夫妻继承权问题,则对于不动产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法的A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B国法虽承认该乙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B国法,她不能享有,而依A国法,她可以享有。最后B国法院对其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为结婚当时的住所地法的A国法,满足了乙对其余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权的请求。
试问:(1)B国法院在本案中作出识别时是以哪一学说为依据的?有无充分理由?
(2)B国法院在这里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吗?为什么?
试卷及答案见http://www.pp369.cn/zk/上面可以查
我查了一个多小时才找到的
8. 关于我国涉外信托的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中信信托-青岛舒斯贝尔项目(7.1亿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托于2010年8月23日设立“中信—舒斯贝尔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期限2年,共募集资金7.1亿元。预计年收益率为9%~13%,期限为30个月,以此推算该笔产品将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托共募集优先级资金总额5亿元。
资金投向:资金用于购买青岛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青岛乾正置业有限公司的“即墨温泉住宅项目”的特定地块开发收益权。
风险控制: 1.将位于青岛黄岛区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温泉住宅项目”两宗地块使用权作为抵押,当时的评估价为12.7亿元。2.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财务经理,对项目公司重大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融资方背景:舒斯贝尔是山东日照的一家小型地产开发商,山东舒斯贝尔为澳大利亚舒斯贝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舒斯贝尔实际掌权人为齐晓香。齐晓香曾因多次行贿,低价拿地、捷径审批等特权使得其在日照开发的多个项目赚足了资金。案发不久后便长期定居海外。目前该房企因项目多年不开工、资金链紧张等问题在日照当地口碑较差,而资金链出现紧张的真正原因或是由于大量资金移往国外所致。
项目现状:涉案中的舒斯贝尔青岛项目一直没有真正动工,只建成了总面积3200平方米的售楼处与样板间,4.2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仍在建设中。加上信托融资成本10%~15%,舒斯贝尔共需支付中信信托约6亿元。中信信托对所抵押地块于1月8日进行了拍卖,起拍价为7.89亿元,但项目最终流拍。
点评:1.中信信托并未对该项目融资方诚信做到可靠的评估,项目实际控制人有行贿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国外转移资产的嫌疑。2.该信托计划兑付在即,造成拍卖时间仓促,且拍卖地块价值未得到市场认可。该地块将再次折价进行拍卖,市场预计价值5亿元左右。信托兑付缺口约1亿元,且兑付很难按时完成。
9. 消费者剩余为什么通常被用来度量和分析社会福利的问题
所谓消费者剩余是指消费者消费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与这些商品的实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
1、马歇尔从边际效用价值论演绎出所谓“消费者剩余”的概念。范里安提出了关于消费者剩余的几种计算方法。
2、消费者剩余是衡量消费者福利的重要指标,被广泛地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来应用。产业的社会福利等于消费者剩余加上生产者剩余之和,或者等于总消费效用与生产成本之差。1977年a。k。
3、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将内在规模经济引进一般均衡模型,推出了市场考虑最适度边际利润而社会考虑消费者剩余的结论。一般认为,消费者剩余最大的条件是边际效用等于边际支出。
4、通俗来说这样的:一件商品本来值3元,而消费者愿意出5元来购买,那么这个差值就是消费者剩余。
5、消费者剩余是消费者在购买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时愿意支付的总支出和实际支付的总支出之间的差额,它通常被用来度量和分析社会福利问题。它用市场价格线以上,消费者的需求曲线以下的面积来表示。
6、在自愿交易的条件下,消费者通过选择最优的消费数量可以使得自身的情况得到改善。借助于上面推导的消费者需求曲线可以很好地说明如何度量经济交换多得的好处。
7、从改变对消费者需求曲线的理解开始。需求曲线不仅表示价格与商品的需求量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理解为在购买特定数量时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但对消费者而言,市场价格是给定的,所以在其支付愿意与实际支付之间存在一个差值,这就构成了一种“心理剩余”。消费者为得到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愿意支付的数额与实际必须支付的数额之间的差被称为消费者剩余。
8、消费者总剩余可以用需求曲线下方,价格线上方和价格轴围成的三角形的面积表示。
①如果价格上升,则消费者剩余下降,反之,如果价格下降,则消费者剩余上升。
②如果需求曲线是平的,则消费者剩余为0。
9、比如一场电影的票价为20元,可消费者对它的价值是50元,那么消费者剩余则是30元。如果想尊重买者的偏好,那么消费者剩余不失为经济福利的一种好的衡量标准。
10、消费者剩余概念的提出目的是告诉我们每一个消费者:我们的付出总是少于我们的所获。我们总是在交易当中获取额外的利益,我们社会的总福利总是在交易当中不断增长。
10. 美国社会福利制度对我国有何借鉴意义
1. 建立消费券制度。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马斯洛认为,人类的需要是有层次的,由低到高,它们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生存权是人的基本人权,满足最基本的衣食住行是人的基本需求。扶持贫困,解决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温饱问题也是政府的职责。
建立低保制度,给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每月发放困难补助,虽然是解决生存问题的有效手段,但这种模式的弊端也不容忽视。
参照美国食品券制度,借鉴今年金融危机期间为扩大内需在杭州、成都等城市发放消费券的做法,我国的低保制度可由货币形式改为货币和食物相结合,食物可采取发放专门购买食物的消费券,这种制度设计是可行的,也符合中国国情。
2.推行廉租房制度。
杜甫诗中提出“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这是古代有志之士对理想社会的追求。同样,“居者有其屋”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追求。
只有安居了才能乐业,社会才能发展、才能进步。但是,如何理解“居者有其屋”,我们过去把“其屋”片面地理解成有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各地也普遍推行“福利房”,其结果是有权有势的,能够多分房,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难以分到“福利房”。
其实“有其屋”主要是指居民都应该有居住的房屋,包括有产权的自有房,也包括没有产权的出租房,这是能够做到,也应该能够做到的。
参照美国的做法,我国城市住房改革,应该将以“福利房”为主的制度改为以“廉租房”为主的制度,以改变“福利房”制度的弊端。“廉租房”制度作为政府提供的一项福利制度,应充分体现“廉租房”的性质。
一是“廉租房”的投资主体是政府,房屋要价廉质优,投资成本要低;
二是"廉租房"的面积要严格控制,一般在50平方米以内;
三是“廉租房” 只租不售,严禁借“廉租房”之名行“福利房”之实,一经查实,必须严格处理;
四是“廉租房”的租金要低廉,必须让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住得起;
五是“廉租房”的对象必须严格控制,主要用于低保对象,即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廉租房”的分配必须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廉租房”还要有退出机制,申请的住户要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条件改善了,不符合居住“廉租房”条件的,要主动退出,使“廉租房”能够循环使用。
3. 统一医疗制度。
医疗问题是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问题,美国也没有实行全民免费医疗。我国陕西省木读县试图实行全民医保的试点,结果出现“有病进不来,无病出不去”的尴尬局面,可见医疗问题的复杂性。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医疗制度,目前我国的医疗制度基本建立,但不同的群体,医疗制度是不一样的。
城镇职工有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这些医疗制度主要属于大病统筹形式,基本医疗问题即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问题还没有解决,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小病忍,大病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还没有解决。
新的医保制度主要要解决全民医保问题,在新医保制度还没有实施之前,国家应对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采取更加优惠的医疗制度,比如说:
低保对象的普通门诊可以免挂号费;低保对象在社区医院看病费用可以优惠等,以满足低保对象最基本的医疗需求;医院要开辟针对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绿色通道,对急诊病人要给予免费救治。
而对医院因救治困难人群而收不到治疗费的,地方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相当于财政对国有企业坏账的核销一样。
4.应倡导民间组织建立免费食品供应制度。
建立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政府有义务,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无可非议,但任何事情都想政府包下来,政府也难以承受,甚至会出现养懒汉的社会现象。但政府如果强制地采取一些措施,一味地取缔,可能还会适得其反,效果不一定好。
如果在某些方面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让民间组织参与,可能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美国民间组织自发的食品供应制度,是值得学习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少民间组织有能力,也愿意为社会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
在我国,虽然城市里基督教组织很少,但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有佛教组织,这些佛教组织民间捐款多,经济实力比较强,是有能力从事一些公益活动的,且扶弱济困的慈善事业和佛教的“慈悲为怀,普度众生”的思想也是相符合的、是可行的。
我国地方政府可以作些尝试,鼓励和倡导教会组织和其他一些民间组织自发为社会的流浪汉等特殊群体提供免费食品,让他们也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10)分析我国信托社会福利职能扩展阅读:
民政部李立国部长介绍说,十年来,我国社会福利政策不断完善,受惠范围逐渐由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弃婴等特殊群体向全社会拓展,社会福利事业正在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迈进。
老年福利事业大大拓展:
截至2011年底,15个省份建立了8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16个省份建立了生活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各个省份均出台了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
养老机构和床位数分别从2002年的3.76万个、114.9万张增加到2011年的4.09万个、351万张,管理运营机制从政府主办向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转变。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不断完善:
国家制定了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了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进一步完善了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逐步推行了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医疗救助等帮扶政策,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了更加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孤儿保障有了全面的制度安排:
201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对孤儿抚养、教育、医疗、康复、成年后就业、住房等作了全面的福利制度安排。
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0元、600元,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补助地方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积极探索把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分类纳入保障范围。
面向公众的基本社会服务不断拓展:
婚姻登记服务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逐步推开。社区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商业性便民利民服务得到长足发展,截至2011年底,我国共有城乡社区服务设施16万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23.6%。
大力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平均以每年10%的增长速度健康有序发展。地名公共服务不断拓展和深化。2011年中组部、民政部等18个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有了制度性安排。
福利彩票事业实现跨越发展:
2009年国务院颁布《彩票管理条例》,有效规范了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福利彩票销售额连年增长,十年间累计筹集公益金1885.5亿元,有力支持了社会福利事业和其它公益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