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陕西省广东商会的商会章程
陕西省广东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陕西省广东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称:Shanxi Province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广东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陕西省投资兴办,经陕西省或陕西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经贸合
作为目的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围绕西部大开发,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坚持“热诚服务粤商、传承
家乡情缘、构建合作平台、促进企业发展”为宗旨。以增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商务厅、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驻西北办事处的业务指导。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第五条本会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协调在陕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六)组织会员和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为创建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七)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构成: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本会会员须为广东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陕西省投资兴办,持有陕西省或陕西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者(包括与广东合资
、合作、股份制等在陕西投资的国内外企业)。本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持有陕西省或陕西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四)自觉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五)自觉按商会规定缴纳会费;(六)遵守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出入会申请;(二)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三)会员入会申请由本会会员发展部初审;会长办公会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四)缴交当年会费,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四)本会牵头实施的合作项目有优先参与权;(五)自由退会权。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0元;(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六)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第十三条 会费按年度计算缴交,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为会员缴交本年度会费的时间。在3月31日前会员如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缴交会费时,可提前30天向商会提出缓
交或分期缴交会费的书面申请,经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缓交或分期缴交。无故或蓄意不缴纳会费者,按本会章程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当年会费不予退还。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审议,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四)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六)制定或修改章程;(七)制定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九)决定终止事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会议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选举方式: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其他表决可采用举手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通报。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
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审议案;(二)提交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审议案;(三)选举或补选常务理事;(四)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作工作和财务报告;(五)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审议;(六)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七)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八)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十一)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十二)聘任或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三)决定商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和有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通报。第三十条本会理事会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不
得兼任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项职权。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和有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通报。第三十六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执
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三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二)监督会员大会的选举或罢免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情况;(四)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五)列席理事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
府相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四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通报。第四十一条本会根据需要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按本章程规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研究解决或处理商会日常重要事务;(二)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商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薪酬待遇的确定;(三)处理应急及其他事务。第四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第四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四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通报。第四十六条商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执行会长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特殊情况延迟换届不得超过1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为聘任制。第四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八条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四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按商会财务制度规定对商会的财务收支审批;(五)代表商会出席会议和社会活动。第五十条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参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策;(二)会长不在时,由会长授权主持工作。第五十一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商会职能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编制商会机构的年度财务预算;(四)协调和指导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五)对商会职能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名与评价,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十二条本会届中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一)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常务理事的,原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可在30天内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经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
更的,向全体会员通报,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二)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1)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通报;(2)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理事通报。第五十三条 本会届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变更和增补:(一)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监事的变更: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在30天内
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经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向全体会员通报,并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天内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
务指导主管部门;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资格。(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增补: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1)增补副会长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通报;(2)增补常务副会长的,由副会长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同意后,由会员大会确认,向全体会员通报;(3)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要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三)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第五十四条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执行会长、监事长的变更: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确定候选人
(可另推荐),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审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会员大会通过执行会长、监事长变更后,要及
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以上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罢免:(一)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商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相关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二)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主管部门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三)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四)罢免建议须得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五)罢免建议通过后应于会后30天内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部门。第五十六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等职务,聘请关心和支持商会工作、热心为粤商服务的各方知名人士担任商会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职务。第五十七条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选举产生换届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商会换届工作:(一)向会员大会提交换届大会议程;(二)向会员大会提交商会机构选举办法(包括差额选举及选举方式等内容);(三)向会员大会提交经本届理事会通过的新一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的候选人名单(含30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
的候选人);(四)对各候选人资格审查,并在换届会员大会上说明对各候选人的资格审查情况和推荐情况;(五)组织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六)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商会理事会,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多少可根据商会实际情况
具体确定;(七)如理事会成员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以上时,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不能兼任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多少可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商会常
务理事会;(八)由监事长、监事组成商会监事会。
第五章内部管理第五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九条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第六十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六十一条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
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六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续。第六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
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六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十六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第六十八条本会的印章管理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第六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条本会应于每年按规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第七十一条重大活动备案报告,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活动进行界定。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
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
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主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
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工作,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
合法权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七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经陕西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后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七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七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第七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
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七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八十条本章程经2011年4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八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会员公约
(2003年3月20日广东证券业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员经营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维护广东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广东证券期货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广东证券业协会章程》,全体会员经讨论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严格遵。
第二条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广东证券业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证券、期货开户、交易与清算规则。
第三条会员应当做到:
(一)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客户资金管理和技术安全工作,保证客户的交易通畅及资金、证券安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督促员工培养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
(五)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自觉维护本行业形象;
(六)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研究,推动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
(七)自觉接受和参与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参加广东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协会要求的有关材料;
(八)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
(九)积极抓好投资者教育,正确引导投资者。
第四条禁止会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
(三)从事或纵容、默许、姑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期货欺诈活动;
(四)恶意竞争,贬损同行;
(五)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利益;
(六)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七)窃取同行秘密从中渔利或披露给他人获利;
(八)在业务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会员开展承销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承销佣金方面作不适当的价格竞争;
(二)为发行人提供融资;
(三)与发行人或其相关人员有不正当的口头及书面利益协定;
(四)以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或故意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以不法手段促销有价证券;
(六)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行审核人员,干扰审核正常秩序。
第六条会员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或未经正式披露的内部信息,误导投资者;
(二)欺诈客户,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三)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四)向客户作出盈亏承诺;
(五)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六)泄露客户资料,或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客户交易、结算、交割等资料;
(七)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八)允许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
(九)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佣金价格的竞争或宣传;
(十一)恶意诋毁、中伤同行;
(十二)到同行营业场所进行营销活动或煽动同行客户挤提或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
(十三)用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挖走同行客户和从业人员;
(十四)故意拖延或不予办理客户证券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业务(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会员开展自营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保证金或有价证券;
(二)假借客户名义开立证券帐户;
(三)进行对敲对倒;
(四)将自营帐户与其他帐户混合操作;
(五)与投资银行、受托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关联运作;
(六)以任何方式与他人合谋,联手炒作证券;
(七)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
(八)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购买该种证券;
(九)炒作关联公司的有价证券。
第八条会员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受托投资范围;
(二) 挪用受托投资资产;
(三) 故意使受托人利益关联主体的交易抢先或滞后于受托投资交易;
(四) 将受托投资在不同受托投资帐户之间或与受托人自营帐户之间进行相互买卖,转移受托投资帐户利润或亏损;
(五)以获取佣金或其它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与委托人约定投资证券的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向委托人承诺投资收益;
(七)以争取客户为目的对公司情况作不真实的宣传;
(八)已知受托资产为非法而接受委托。
第九条会员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与他人合谋,联手炒作证券,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买卖其股东单位的上市证券;
(三)进行对敲对倒;
(四)损害客户合法利益向其股东单位输送利益;
(五)对外泄露证券交易信息;
(六)将基金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购买该种证券。
第十条会员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存在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二)在同一时点上就同一事项提供相反或矛盾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三)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
(四)欺骗或强制客户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五)违规代理客户从事证券买卖;
(六)在证券咨询活动中,向客户承诺投资收益及与客户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第十一条会员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代理交易;
(二)允许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进行期货交易,允许客户假借他人名称或虚拟名称开户,或在同一公司多方开立帐户和下达交易指令;
(三)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
(四)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
(五)从事或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六)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七)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
(八)违反规定进行混码交易;
(九)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十)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十一)提供虚假的期货市场行情、信息,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十二)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十三)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从事场外期货交易;
(十四)挪用客户保证金;
(十五)从事外汇按金交易、境外期货交易或其它。
第十二条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对违约会员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会员有义务接受和配合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的调查,会员对协会的检查和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书面批评,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遣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对违约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复议的具体办法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协会将予以适当的奖励或表彰:
(一)开展证券期货市场业务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二)对证券期货市场发展提出重要意见、建议被主管机关或协会采纳者;
(三)举报证券期货市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四)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运作,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妥善处理意外事故者;
(五)协会认定的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十八条会员受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分或奖励的,其结果记入会员及负责人诚信纪录档案。
第十九条本公约适用于证券公司会员、期货公司会员、证券营业部会员、基金管理公司会员、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制定、修改,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③ 广东国矿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介绍
广东国矿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是广东金矿黄金投资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受国家级新区广州南沙新区邀请注册落地,运营总部位于 广州市CBD核心金融区—珠江新城,是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首批综合类会员(会员编号:0 29);同时,也是中国黄金协会理事单位、广东省贵金属投融资协会常务副会长单位、广东省黄金协会副会长单位、广东省金银首饰商会副会长单位。
④ 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Promo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缩写:“GAPSM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东省内各种经济形式的中小企业以及有关联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或热爱本行业的企业家、专家和学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积极发挥桥梁作用,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全省中小企业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完善和巩固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和经验,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与先进企业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促进中小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依法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使我省中小企业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业务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所在地:广州市东风东路350号瑞兴大厦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政策、管理、法律、信息咨询;投融资、技术、知识产权、会展服务;培训、考察;编辑出版;市场拓展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做出贡献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企业。尊重知识产权、绿色环保、安全生产、诚信经营、和谐劳资关系等社会责任良好的企业,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做出贡献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凡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中小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
(五)凡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家、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为企业服务的某方面实际经验或某方面专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原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如理事会闭会期间,则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如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则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代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副会长5万元/年,常务理事2万元/年,理事1万元/年,会员3000元/年;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自行停产、破产或依法注销的,应办理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经信委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名誉顾问、名誉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和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表扬优秀会员及其他有关事宜;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权益维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知识产权保护等专门机构,并聘请专家、专业人士担任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相关决议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涉及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懂经营、会管理,并有多年的中小企业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经信委、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经信委审查通过,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兼任常务副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广东省经信委和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秘书长召集、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聘请理事会名誉职务;
(五)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常务理事会工作事项;
(六)处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促进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促进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或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组建经济实体、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促进会的正常运作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经信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会的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经信委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经信委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经信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⑤ 借款人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金,请问对提供的保证金比例是否有求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是否有相关约定
没有具体的规定的,主要是看双方沟通的结果
⑥ 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电话
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没有举报电话,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不负责处理举报事宜的,只有联系邮箱,具体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NIFA)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通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准予成立。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黄浦区召开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上海市市长杨雄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共同为协会揭牌。
(6)广东省融资协会扩展阅读: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职责包括:
1、组织、引导和督促会员贯彻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方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经营行为。
2、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沟通协商、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罚和反馈机制。
3、协调会员之间、协会及其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主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4、组织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收集、汇总、分析、定期发布行业基本数据,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综合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提供信息共享及咨询服务。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产品和创新业务。
5、积极收集、整理、研究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案例,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众提示相关风险。
6、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消费者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7、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
8、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倡导互联网金融普惠、创新的理念。
9、组织会员业务交流、调解会员纠纷、检查会员业务行为。
10、代表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组织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⑦ 求助,广东异地商会联合会产业委员会的会员权益
广东异地商会产业委员会主要是招纳企业与先进个人来成为会员的,所以会员权益也分两部分,企业的权益有供求推荐权,项目背书权,项目参与权,账务服务权,法律服务权,战略融资权,资质申报权;个人的权益有形象设计权,学历提升权,社交礼仪权,车辆保养权,加油优惠权,旅游活动权,公益活动权,健康保养权,应急服务权,其他企业商会推荐权。
⑧ 广东省中小企业投融资商会的业务范围是否涵盖全省
广东省中小企业投融资商会的业务履盖全省,其办会宗旨是:建立投资融资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瓶颈,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方面服务,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发挥桥梁作用,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全省中小企业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完善和巩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产业、技术、市场、金融、人才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关心企业成长,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和经验,不断提升我省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与先进地区与企业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我省中小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依法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凝聚中小企业的力量,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形成龙头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梯度发展格局,使投融资商会成为我省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重要推手。
⑨ 深圳市正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深圳市正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企业金融增信担保服务,通过细分行业市场打造专业性商业担保信用增信的平台,总部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正泓是广东省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的融资担保企业,经过近几年的经营发展,目前在上海、广州、珠海、苏州、成都、南昌、杭州、合肥、宁波设立分公司。正泓担保在现有平台上提供了一系列的产品和服务.主要类别如下:工程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法院诉讼担保。工程担保业务以三旧改造、地铁建设、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和国家公路“五纵八横”建设计划、西部大开发等一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为主。至2015先后获得建行,浦发,南屏授信额度近30亿.2015年作为深圳市工程担保协会发起人并获得副会长单位,同时作为广东省民间金融协会发起人和常务副会长单位。
法定代表人:廖新平
成立时间:2007-06-15
注册资本:238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30110562438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泰然九路西喜年中心A座1209
⑩ 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是真的吗
广东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担保、投资及配套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投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目前已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及下属百余家分支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在广州、佛山、顺德、江门等地成立了分支机构,与当地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商会等单位建立起互信合作平台,以专业化的服务牵手中小企业共同发展,实现共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