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行业都有什么就业职位
生活中有太多的约定俗成了。
比如,成绩好的,就是好学生;毕了业,就一定要找到工作。
甚至在很多人眼中,如果毕业你没找到工作,不是啃老,就是废材。
特别对于从北方小县城靠读书走出来的小宇来说,这种外界的压力更大。
当年能考上了北京的大学,虽说不是什么名校,但在街坊邻居口中,别人家的孩子。
但这两年,街坊邻居话锋一转“学习可别学傻了”。因为她大学毕业后,在家待业1年了。
小宇说:”没人能理解毕业未就业的尴尬处境,当年一心想圆名校梦,谁能想要两年时间,梦醒时分,没经验,没实习,没学历。
没工作没经验,自降“身份”去实习,用人单位招未毕业的都不招我...“毕业未就业,不仅要忍受巨大的心里负担,还要接受外界的舆论的压力,更重要的是不受用人单位待见...
01
”拿到毕业证,就不能再做实习生了“小宇从小受父母的影响,认知里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而老师也一直教导,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所以,小宇几乎在没踏入大学校门的时候,就已经决定之后一定要读研,读研就是唯一的一条路。
无论同学是在玩社团,还是在实习,小宇都在为图书馆里啃书,学习成绩一直也是班级的前几名。在小宇的规划里,从没有没考上研之后其他的第二条路,第一年面试被刷,虽然有些失落,但一丁点也没动摇她再考的信念。可,考研(考试)这件事,有时候真的要考虑运气的因素,今年二战成绩一出,小宇就知道凉了,而且凉的很彻底。
小宇想到家里的经济条件,也不考虑服从调剂(转在职),就开始着手找工作,而今年的春招情况,不仅延迟了,也少了很多机会。而像小宇这样的情况,没有实习经验,毕业一年,还没就业,又没有工作经验。投了很多简历,都没回复,面试的机会都没有。小宇甚至投了实习的岗位,没想到用人单位也直截了当的给拒绝了。为什么毕了业,就不能做实习了?是这样的,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除了与学生和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外,对其他人员都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不是不想招,是不敢招,涉及违反劳动法,可是要担法律责任的。
02
”毕业后,才知道应届生身份只能用一次“
前两天#应届生的身份有多重要#上了热搜,让很多同学认识到了应届生的重要性,政策性倾向、特定的岗位、各地的福利、对企业的帮助...
▲图片来源:网络
但,悠悠明白这个道理,却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悠悠是19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她的室友都签了工作,最后就只有她一个人工作还没着落,一直佛系的她也急了。
因为之前也没重视找工作这件事,临近毕业才开始着急,正好当时有家北京(之前学姐入职的)外企来学校补招。
担心找不到,就赶紧签了,连工作内容都多问,具体干什么都没太搞明白。
因为是制造型企业,所以厂子是在北京郊区,但不得不说工资待遇还挺好试用期5000多,公司有食堂还给租的两居做员工宿舍,总之,各种福利待遇都算不错。
但悠悠干了3个月还是主动辞职了,开始了真的意义上的“北漂”。
搬进了城里,但也住进了不到10㎡的合租房。为了求职,快跑遍了全北京,虽然刚毕业,但企业已经不认她的应届生身份了。
到底怎么判断自己还是不是应届生身份?
小编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找到了应届生身份的官方说法:在一般情况下,由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2年,部分地区延长为3年)未落实其工作单位、档案及党团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这么一大段,是不是有点晕。
简单来说,应届生分为两种:1.常规意义上的应届生:即将毕业,但还没拿到毕业证的同学;2.择业期没就业的同学:已经拿到毕业证,在择业期内,没就业的同学。那啥叫“择业期,没就业”?就是在择业期。没正式工作(没交社保),人才档案放在学校或者当地就业服务中心,如果参加工作被提档,社保有过记录,也就失去了应届毕业生身份。
所以,已经使用过应届生身份的悠悠,只能参加社招和有经验的“社会人”同台竞争了。
社招都很看重经验,所以,第一份工作还是要慎重一些。像悠悠只做3个月就离职,没攒下多少经验不说,又赔了应届生身份。
03
非”延迟就业“不可,怎么办?“如果能就业谁不想就业?”今年马上毕业的刘放说出了多少人的心声。
今年的就业环境多差,考研落榜的大多数,还有大批量留学回来的海归,都把求职压在今年的春招。
可是今年春招的情况,疫情的影响,有4成的企业都表示会缩招和停招,即便想就业也没合适的机会啊。
摆脱焦虑的最好办法,不是忽略它,而是正视它。
焦虑的原因是我们知道自己不知道,从这点来说,其实是个好事情,至少我们知道自己的能力不行。
其次,我们焦虑也是因为我们想改变现状,只是缺少一些方法和耐心。
虽然大环境下机会变少了,但用人单位的要求没有变,而我们能做的就是趁这段时间好好提升求职技能。
个人能力提升了,工作就不会没着落。
那么,问题来了,怎么改变?
第一,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很多同学很悲观,看不到有哪些机会。其实,转化一下角度,疫情的影响,也利好了一些企业,比如:线上教育、电商行业、医疗等等。
而且,今明两年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对应届生的招聘是有倾向的,很多岗位明确要求只招收应届生,也是再帮应届生降低求职难度。
机遇还是挑战,有时就是一墙之隔。第二,提升自身的求职技能:很多同学一直再说找不到工作啊,简历投了没有回应。那为什么不看看自己的简历是不是可以好好修改一下,语言精炼一点,格式统一一点,岗位明确一点。笔试、面试也是这个道理,每一个细节都可以提升。所以,即便就业很难,只要你好好准备,不松懈对自己的管理,你就跑赢了80% 的人了。
㈡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团队
董事会
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包括九名董事,其中两名执行董事、两名非执行董事、五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安,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集团”)董事、总经理,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院长。1982 年8 月毕业于山西矿业学院地下采煤专业,获学士学位,之后获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工程硕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煤炭行业高级职业经理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任乌达矿务局总工程师、神华集团神府东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总工程师,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总经理,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王先生长期从事煤炭生产技术管理和企业管理工作,具有深厚的煤炭生产技术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大型企业管理经验,是中国煤炭行业的优秀企业家。
彭毅,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中煤集团总会计师;1984 年7月毕业于武汉建筑材料工业学院(现武汉理工大学),1999 年6 月获得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高级工程师、煤炭行业高级职业经理人。曾任中南建筑设计院设计事务所所长、中南建筑设计院深圳分院副院长、中南建筑设计院财务处处长,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财务负责人,武汉格林天地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武汉凯迪蓝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中煤集团副总经理,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执行董事、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彭先生在企业管理、资本运作和财务管理方面经验丰富。
杨列克,本公司执行董事、总裁。1982 年6 月毕业于西安矿业学院(现西安科技大学)采矿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煤炭行业高级职业经理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任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货源运输部及综合计划部经理、华光资源有限公司董事。杨先生精通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流程,熟悉国内国际煤炭市场,拥有超过20年的生产、运营及管理经验。
李彦梦,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中煤集团外部董事、中国东方电气集团股份公司、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1981 年9 月毕业于武汉水电学院电力工程系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高级工程师。曾任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处副主任、副经理、经理、黄台发电厂厂长,山东电力工业局局长助理、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副司长、国家计委重点建设司副司长、投资司副司长、基础产业发展司司长、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李先生长期在多家电力企业工作,具有丰富的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基础能源管理工作经验。
张克,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首席合伙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慧聪网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1982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证券特许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部门经理,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中信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永道国际合伙人,中信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永道中国副执行董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副会长,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兼职教授。张先生在审阅和分析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方面拥有超过20 年的经验,曾监督多项公司国内外上市及大型管理咨询及投资项目,在工作过程中提出专业意见,对处理与内部和外部审计师有关内部控制的监管及财务报表审计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乌荣康,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高级顾问、中国煤炭工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61 年9 月毕业于淮南矿业学院采矿系;曾任淮南矿务局李一煤矿工程师、总工程师兼副矿长,安徽煤炭工业公司副总指挥,淮北矿务局副局长,国家煤炭工业部生产协调司司长,国家煤炭局经济运行中心主任,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研究生部客座教授。乌先生具有丰富的煤炭专业知识及40 多年的煤炭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验。
张家仁,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法国兴业银行(中国公司)非执行董事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66 年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电机电器专业,教授级高级经济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全国劳动模范,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荆门炼油厂技术员,浙江炼油厂技术员、工程师、副科长,镇海石油化工总厂机动处副处长、炼油厂厂长、总厂副厂长、总厂厂长,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董事,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高级顾问。张先生熟悉能源化工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及资本运作。
赵沛,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北京安泰钢研超硬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联先进钢铁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国金属学会常务理事,工学博士,英国利兹大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曾任北京科技大学教授、系副主任,冶金工业部科技司处长,钢铁研究总院副总工程师兼工程中心主任,钢铁研究总院副院长,新冶高科技集团公司董事长,北京钢研新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先生精通冶金工艺和材料科学,熟悉国内外的冶金企业和研究机构,对该领域技术发展和市场趋势有充分的了解,并具有大型高科技企业和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经验。
魏伟峰,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华伯特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运营总监,万年高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霸王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波司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方兴地产(中国)有限公司、宝龙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三一重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海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合生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特许秘书公会副会长。先后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美国密兹根州安德鲁大学、英国华瑞汉普顿大学,并取得了金融硕士、工商管理硕士、荣誉法律学士学位。魏先生拥有超过18年高级管理工作经验,曾担任多家香港上市企业的执行董事、首席财务官等职务,其中包括中远集团、中国联通、中国工商银行(亚洲)等公司,多次参与或主导公司上市、收购合并、发债等重大融资工作,曾为多家国有企业及红筹公司提供专业服务。
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王晞,本公司监事会主席、中煤集团职工董事、工会主席。1986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函授学院工业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主任科员,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副处长、财政金融司处长、综合司处长、副司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绩考核局副局长。长期在国家经济运行调控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工作,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研究、经济运行趋势分析、企业管理及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周立涛,本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中煤集团总法律顾问,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执行副会长,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1983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00年9月完成中国矿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2007年12月获得法国巴黎HEC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曾任中煤集团法律事务部主任。熟悉中国民法、商法、国际商事通则,拥有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经验。
张少平,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1986年7月毕业于河北煤炭建筑工程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煤炭行业高级职业经理人。曾担任北京煤炭规划设计总院职员,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职员、主任科员,煤炭工业部政策法规司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党委工作部主任,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主任。长期在煤炭行业工作,对煤炭行业有全面了解,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
董事会委员会
公司已设立以下五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战略规划委员会、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将依据本公司董事会所制定的职权范围运作。
战略规划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资本开支、资产处置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及监督。战略委员会现由6名董事组成,即王安、彭毅、杨列克、乌荣康、张家仁、赵沛,其中王安担任主席。
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委任审计师并监督其工作,审核及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汇报过程。审核委员会现由4名董事组成,即张克、彭毅、赵沛、魏伟峰,其中张克担任主席。
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人选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即张家仁、王安和乌荣康,其中张家仁担任主席。
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拟定、监督和核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薪酬委员会现由4名董事组成,即魏伟峰、彭毅、张克、赵沛,其中魏伟峰担任主席。
安全、健康及环保委员会-安全、健康及环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确保本公司采用适当的绩效目标及标准,确保本公司可履行健康、安全及环境责任,同时监察本公司与安全、健康及环境问题相关的潜在责任、法规变化、社区预期及技术变革。安全、健康和环保委员会现由3名董事组成,即乌荣康、杨列克和李彦梦,其中乌荣康担任主席。
经营层
杨列克,现任本公司执行董事、总裁,曾任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货源运输部及综合计划部经理等职务。杨先生熟悉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流程,熟悉国内国际煤炭市场,具有深厚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并在该行业拥有超过20年的生产、运营及管理经验。杨先生还兼任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董事。
高建军,现任本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企业发展总部总经理、人事部门负责人等职务。高先生长期在煤炭行业工作,对煤炭行业有全面的了解,具有丰富的企业发展战略、改制重组及项目投资的管理经验。
祁和刚,现任本公司副总裁,曾任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大屯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姚桥煤矿矿长等职务。祁先生长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具有深厚的煤炭行业知识并在该行业拥有超过30年运营及管理经验。
牛建华,现任本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原煤炭工业部办公厅秘书、原煤炭工业部人事司技术干部处副处长等职务。牛先生长期在煤炭行业工作,对该行业有深厚的认识,拥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
濮津,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兼任中国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曾任中煤深圳公司总经理、中煤南方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濮先生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扎实的煤机制造理论经验。
翁庆安,现任本公司首席财务官兼财务部经理。曾任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董事,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董事等职务。翁先生长期在煤矿基层企业及上市公司工作,拥有丰富的资本运作、财务管理经验。
周东洲,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联席公司秘书,曾任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煤炭贸易本部副本部长、市场开发部经理、原煤炭工业部办公厅秘书等职务。
㈢ 周道许的人物履历
1985年09月——1989年09月,在华中农业大学园艺系果树专业、农业经济系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和农学双学士学位;
1989年09月——1992年0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农业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其间:1990年09月—1991年07月,在中美经济学院培训中心学习);
1992年07月——1993年07月,商业部赴山东省临沂市锻炼(其间:1993年02月主任科员);
1993年07月——1993年11月,商业部综合计划司市场处主任科员;
1993年11月——1994年07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主任科员;
1994年07月——1995年12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
1995年12月——1998年11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
1998年11月——1999年06月,中央金融工委研究室综合处副处级干部;
1999年06月——2003年07月,中央金融工委研究室综合处处长(其间:1996年09月—1999年07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
2003年07月——2003年0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局助理巡视员(副局级);
2003年08月——2003年09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副局级干部;
2003年09月——2005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部(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2005年11月——2007年08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2007年08月——2010年0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主任(2006年09月—2008年06月,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2010年05月——2011年0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主任,挂职中共贵阳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时间一年,挂职期满,挂任职务自然免除 )。
2011年05月——2015年1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任贵州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2015年11月任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㈣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会员名单有哪些
爱凯科技有限公司、爱千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德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征信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银行有限公司、安徽新安友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安润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安投金融(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安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航资信调查有限公司、百荣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宝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包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宝富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安荣汇众资信调查有限公司、北京白城科技有限公司等约400家企业。
1、百行征信有限公司
百兴信用调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1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焕琦董事长、郑宪兵董事长。
收集和利用企业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咨询、培训、市场调查研究、数据库服务和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和网络技术开发、销售、培训、转让、系统运行维护;计算机软硬件销售;会议策划等。
2、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4年3月19日。百融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融云创”)是一家运用人工智能、风险控制云和大数据技术,为客户提供金融业全生命周期管理产品和服务的智能科技公司。
百荣云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客观中立的第三方立场和开放互补的数据联盟战略,致力于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构建中国金融业大数据应用基础设施平台。
3、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立足中小企业发展,立足零售业务发展,立足客户需求”的市场定位。
积极支持鞍山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事业、民营企业和再创业企业,投入流动奖金、项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700多亿元,已成为支撑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4、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宝富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满道金富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2011年底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宝福致力于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灵活、自助、安全的互联网支付产品和服务,宝富产品种类繁多,受众广泛,价格优惠,提供365天不间断的结算服务,帮助商户快速取款,使电子商务与资金流安全无缝连接。
同时,以“实时结算整体解决方案”为核心业务模式,使保福近两年市场规模保持高速增长势头。
5、北京百乘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百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在朝阳分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贾鹏,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经贸咨询等。
㈤ 国内信托从什么时候开始发起的
信托是建立在财产转移和财产处分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因此,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导入是与改革开放密切相关的,这也决定了信托业的演进具有我国转轨经济的特点。我国信托业从1979年开始至今经历了计划经济、计划与市场混合经济和市场经济三个发展阶段。因此,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基本上也就可以理解为三大阶段,即: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整顿阶段(1993—2001)和规范阶段(2002至今)。
目录
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
1.1、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
1.2、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
二、我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2001)
三、我国信托业的规范阶段(2002 至今)
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
1.1、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
20世纪初,面对当时日益加重的信用危机,我国一些了解西方文化、鼓吹我国经济进步的人士建议学习西方,改造传统信用制度,建立近代金融制度。我国“信托”二字最早的导入是在上海,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信托部,可以说是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发端。1921年我国通商信托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从此信托公司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得到很快发展。除了民营的信托业外,官营信托机构在1931年也开始出现。1935年设立了中央信托局,到1937年信托业有了一定发展。上海、东南等十几家信托公司大多兼办银行、储蓄和保险业务,也有一些银行设立了信托部。此外,还有官办的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和中央信托局。各家经营的业务大同小异,即信托存款、信托投资、证券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监工测量信托、保管信托、遗产信托、监护信托、房地产信托、代理信托等,但实际上有些业务并未形成完整的市场,其信托业可以说是“金融超市”,除了信托的基本功能外,还具有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信托部,其业务包括房地产、运输、仓库、保管及其他代理业务。同所有领域一样,国家对旧中国的信托业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原来的民营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国家实行严格的管理、整顿和改造。一部分资力不足、缺乏正常业务的机构首先被淘汰停办;余下的被纳入金融系统,与银行钱庄一起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但1951年9月以后陆续停办。这主要是在以公有制改造为主要手段的金融体系重建过程中,稳定金融局势、实现经济恢复是政府主要的目的,政府垄断了金融机构的产权,形成了完全单一化的国有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原有的信托业务消失,对于官营信托公司予以没收和接管,并直至1952年全行业公私合营为止。至此,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告一段落。虽然在国营银行里设有信托部门,但很快同民办信托机构一样收缩业务,最后停办。
1.2、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
从信托起源和发展来看,信托功能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制度的完善有着密切关系。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引进使我国信托业迅速发展,同时,特殊的国情,又使我国信托业在不断“纠错”中艰难的成长。
1979年10月,改革开放后的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可以办理国际信托投资和金融业务。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恢复信托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在特定时期我国金融改革与制度创新的产物。
1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投资公司的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此后,各家银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其中,国有银行的一些省级分行也相继设立信托机构。从1980年到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投资机构己有620多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托部186家,建设银行的信托部266家,中国银行的信托部96家,农业银行的信托部20多家,绝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和专业银行开办的,少数几家是中央部委开办的。当时设立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的多余闲置资金,以弥补银行信贷之不足。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但是,我国信托业从“出生”起就被赋予了高级形态——金融信托,远比受托理财要多的功能,它肩负着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筹集社会资金和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功能。我国改革开放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和各部门的积极性,人民银行相关政策使信托业迅速的发展,基本上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出现了一定的盲目性。信托业的金融功能(主要是信用中介、支付功能和信用创造功能),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基本建设规模,冲击了信贷收支平衡。有鉴于此,国务院于1982年4月下达了《关于整顿信托投资机构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各地区、部门都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限期清理。要求信托投资业务全部由银行来办,地方信托投资公司一律停办,这一阶段整顿的重点是业务整顿,限定信托业只能办理委托、代理、租赁、咨询业务。
到了1984年,我国信托业发展又出现了一次高潮。但是,信托业务的内容和方式并未体现现代信托业的特征,基本上还在行使银行功能,是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重复。而且,其资金多用于投资固定资产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固定资产规模的膨胀。
到1984年底,针对当时经济过热造成货币投放和信贷规模双重失控现象,我国宏观经济采取紧缩性政策,信托业再一次开始全国性整顿,暂停办理新的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对存贷款加以清理。同时,国务院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对己办理业务加以清理,次年又对信托业资金来源加以限定。
在1986年以后,我国经济出现过热,导致资金需求过大,引发了信托业的迅速膨胀和再次扩张。由于监管工作跟不上,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资金,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再次给国民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随着国家对经济实行治理整顿,信托业又面临整顿收缩的局面。在这期间,我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金融信托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法规性文件,就信托机构、信托业务和资金管理作了一些规定,对规范信托业务和防止信托投资公司信贷业务冲击信贷收支计划发挥了一定作用。以市场经济为取向所进行的改革使原体制无法满足“经济高速发展”对资金产生的巨大需求,从而各专业银行相继成立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各地方也设立信托机构。
198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信托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银行开始对信托业进行整顿。第二年,国务院针对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快,管理较乱的情况,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整顿。至1992年,我国信托业一直处于发展的低潮阶段。总体上看,当时的信托投资公司面临资本规小、运营风险高、资产质量差、主业不明确、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因此,管理层先后于1982年、1984年、1986年和1989年对信托业进行了四次清理整顿。
二、我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2001)
1993年后我国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经济发生了极其深刻的结构性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机制基本上转变到以市场为主体的轨道上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金融体制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例如,多元化金融体系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确立和加入WTO等等。而信托业却是进入了长达七年的整顿,直到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
1993年,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93年,全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达到389家(不含各地越权审批的机构),总资产规模近4300多亿元。其大致格局如下: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创办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如上海市政府创办的“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二是各专业银行(包括总行与分行)设立的全资附属性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如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这类信托机构为绝大多数;三是各地方政府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如北京市政府创办的“北京市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四是各行业部门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创办的“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等等。至此,我国信托业进入了清理整顿。
1995年,又进行了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新登记和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信托投资公司的脱钩工作。到1997年末,全国共有信托机构242家,资产规模约为4600亿元左右。这些信托机构举步维艰,普遍存在资产质量差、支付困难和破产危机等问题。
1999年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决定对当时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整顿撤并,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重新规范业务范围,把银行业和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同时出台严格的公司设立条件。信托业又再次进行了整顿,采取撤销、改组、合并、移交等措施大量撤并信托机构。信托业在整顿金融秩序中不断调整,各种问题不断暴露,由于管理失控,监管滞后,大量的信托公司出现盲目拆借资金,大规模发放贷款,以及投资炒作房地产和股票,甚至出现了在STAQ系统等国债回购市场买空卖空变相违规拆借资金等问题,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停止了银行向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银行不得向自办的各种经济实体注入信贷金,并限期收回己投放的资金,从资金来源上限制了信托投资机构扩大贷款规模的能力。
从业务角度来看,多年的“金融超市”功能使很多信托投资公司不仅获得了国内国际渠道的融资权,还相继获得了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租赁等多项投资经营权,并向企业、政府提供贷款。国家分别于1995年、1998年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从法律上规定了金融各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从1995年起,我国人民银行加大了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力度,全面引入并开始实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金融退出机制开始启动。1995年10月,我国人民银行接管违规经营、资不抵债的中银信托,并要求所有银行开设的信托投资公司全部与银行脱钩或转为其分支机构;1997年2月,我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因到期债务不能偿还被关闭;1998年6月,我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因同一原因被关闭:1998年10月,按照市场原则和法律处理程序,号称我国信托业“老二”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因资不抵债和支付危机被关闭。1999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中保等五家信托投资公司撤销;3月,我国电资力信托等6家信托投公司和中经开等7家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完成改组和从中央移交给地方的工作。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由此全面拉开了金融信托业20年来的第五次整顿的序幕。
200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信托投资公司清理工作会议,其中,特别强调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条件是不得有逾期外债、不得有个人债务、不得有分支机构、不得有资金缺口、资本金在按有关规定冲销呆帐、坏帐和投资损失,并弥补历年累计经营亏损后,不得低于人民币现金3亿元等。’这次整顿的目的是要让我国金融信托业回归至信托本业上来,真正办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整顿的重中之重是要使信托业和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经营,不能用负债资金从事投资、贷款业务和证券业务。
在这次整顿中,将对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分类处理,进行合并重组、扩充资本金、壮大经营实力,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不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将被摘去其金融牌照,改为各类实业公司或改为财务公司和证券(经纪)公司,以银行业务为主的信托投资公司,经协商可转为国有独资银行的分支机构。这次整顿一是把证券业务剥离出去,二是把银行业务剥离出去,突出信托主业。在这一阶段中,将按照国际通行的信托管理方式来规范金融信托业的各项业务,促使我国金融信托业走上规范之路,使之真正成为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即从事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体系。
在这一期间我国信托业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1、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信托业的“金融超市”功能——混业经营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而其本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民事信托,几乎没有发展。信托业的一些重要作用和优势逐渐消失,信托企业逐渐发展成兼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投资经营业务的金融百货公司,实际上己经名不副实,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托机构。
2、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是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一些信托公司己成为政府的“小财政”和“举债的窗口”;
3、由于缺少信托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一些信托公司为了生存只得“混”业经营,而经营结果又因企业产权不清,管理不善形成巨大的市场风险,以致最终被关闭。
三、我国信托业的规范阶段(2002 至今)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信托业生存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这些变化为我国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和功能创新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与基础。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法》颁布,并在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国信托业终于从制度上规范了信托关系和信托行为,确立了信托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为促进我国信托事业奠定了制度基础。2002年6、7月又相继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使信托公司业务向本源回归,即围绕“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内涵开展业务,标志着信托业开始走上健康发展之路。与以前有名无实的信托业相比,整顿后的信托业面临着内外发展的大好环境。
2003年,随着金融机构改革的深入,原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进行了分离,成立了银监会,承担原人民银行对银行和非金融机构监管等职能,信托投资公司由银监会直接监管。信托投资公司由银监会直接监管之后,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空间得到一定程度的拓展,信托业务更趋规范。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清理整顿和重新注册登记工作,这标志着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已基本完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全新的信托业阵容基本形成。
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的指导下,信托公司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己近2000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信托业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受托管理资产达。2500多亿元,其中信托财产1600多亿元。全行业自有资本额481亿元,资产负债率49%,全年共盈利15.5亿元。至2004年6月底,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约为4600人。2004年3到10月,我国银监会的多位主要领导均明确肯定了信托业在改革开放及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指出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之一。11月,经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历经三年漫长筹备的我国信托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我国信托协会创立大会终于正式召开。从此我国信托业终于与其它金融机构一样有了行业性的自律组织,有了面对社会和外界的统一形象与声音。
另一方面,自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发生了极其深刻的结构性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机制基本上转变到以市场为主体的轨道上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市场体制不断深化,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正在形成,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日益提高,经济增长连续多年居世界前列,国民财富的增加和私人财产的保护,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清理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产剥离和增资扩股,增强了资本实力,优化了资产结构,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市场主体地位得以形成;从外部环境来看,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居民的闲置资金增多,投资理财的市场需求充分体现,这无疑为信托这一财产管理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信托法》的颁布使得信托所具有的制度优势被法律认可,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有了制度的保证,而作为监管当局的银监会对信托业赋予的产品开发备案制度大大降低了信托业产品创新的成本,这些环境和条件促成了信托业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取得了迅猛的发展。
从业务角度来看,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发售了首只信托产品,这也被业内人士称之为信托公司回归主业的开端。从当时投资人的身份看,中老年人占了相当比例。而信托公司的监管机构我国银监会制定的法规,显然是希望将抗风险能力较差的投资人排除在外。《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信托计划的份数不得超过200份,单个信托计划的最低规模为5万元。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121文件”,旨在遏制房地产投资过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门槛又大幅度提高——规定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一些地产商们向银行求贷无门时,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信托公司开始“拾遗补缺”。截至2004年12底,约有60只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公司网站公布了到期清算报告。从实际结果看,2004年几乎所有信托产品均达到了预期收益水平,年平均收益率达到4.304%。其中北京国投的三环新城项目年均收益率超过预期收益0.3529个百分点;衡平信托不仅完成2004年到期的全部信托产品的兑付工作,而且其中
约30%的产品在收益水平和收益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了提前清算,最高收益率超过6%。此外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等24只信托计划也分别不同程度地超出了预期收益水平。
随着信托业的不断创新,财产信托也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新宠”。例如,中诚信托率先推出了一项名为财产信托的信托计划,随后,各家信托公司纷纷效仿,并进行创新。2005年12月15日,期盼已久的金融创新终于面市——国内(两个)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时发行成功,并正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其发起机构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行人分别为中诚信托和中信信托。2005年12月23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与中海信托举行签约协议,委托中海信托理财30亿元,期限一年,投向铁道部的铁路建设,由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提供担保。自此以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除了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证券市场之外,又增加了新的安全稳定的理财渠道。中海信托为信托业开辟了一条崭新的筹资渠道,我国信托公司一次重要的业务机会来临。同时,机构投资者的加入,使得信托公司能够做大信托业务规模。不过,2004年初以来许多的创新最主要的意义是合理突破了200份的限制,能够“圈更多的钱”。一些信托投资公司频繁突破“一法两规”框架,以“创新”之名行违规之实,主要表现在:一股独大,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措施极不完备;明显缺少市场公允的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人才结构不合理,专业素质较低,少数公司在历史问题还没有解决的时候,新的风险和坏账又开始继续累积。2004年庆泰信托投资公司投资证券市场资不抵债被关闭;2004年伊斯兰信托投资公司和金新信托投资公司挪用委托人资产等问题被接管;因为炒作云大科技(*ST云大,600181)导致巨额浮亏,北方信托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霍津义涉嫌重大违纪,于2005年12月2日被实施双规;2005年12月30日,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公告:由于金信信托违规经营和经营不善,造成较大损失,责令金信信托停业整顿。这使整顿后刚刚起飞的信托业又一次笼罩在厚重的阴云之下,我国信托业又一次面临严峻的考验。
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在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定位做出了新的规定。信托公司根据新规要求进行实业投资清理、存续业务的整改,以申请进行重新登记或执行过渡期政策。截至2008年2月,正常经营的54家信托公司中已有34家获准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在新的法规施行下, 2010年,全国范围内共有55家信托公司正常经营。共成立了2337只集合信托产品。总规模达到2579亿元。随后几年信托业迎来了爆发式的增长。行业规模从11年的3000多亿,在短短的5年时间。突破到16年的16万亿。其数量也增加到现在的68家。随着政府对信托牌照的限制。国内信托公司的数量目前稳定在了68家。
随着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施行。各大信托公司纷纷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业务出现了新的道路。
㈥ SPV的法律形态
参照各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和相关立法,SPV的法律形态主要有信托、公司、有限合伙三种。 1、信托形式概况
信托是一种起源于英美的制度设计,其基本含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个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上来看,信托主要有以下这些特征:(1)信托是为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安排;(2)是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财产权或财产处分权,受托人成为名义上的所有人;(3)受托人是对外唯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权的人;(4)受托人的任务的执行、权利的行使受受托目的的拘束,必须为了收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控制)。从其运行机制上来看,应当遵循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一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利益分离。即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取得,但信托财产本身及其产生的任何收益不能由受托人取得而只能由收益人享有。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自有财产相分离,运作上必须独立加以管理,而且免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索。
以信托形式建立的SPV被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T,special purpose trust),其在英美法律中归属于普通法上的商业信托(business trust),这种信托运行机制是由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转让给SPT成立信托关系后,由SPT向发起人发行代表证券化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受益证书,然后由发起人将受益证书出售给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操作中的信托关系表现为:发起人是委托人;SPT是受托人,通常是经核准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机构等营业组织;信托财产为证券化资产组合;受益人则为受益证书的持有人。
2、我国情况分析
截止1995年3,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机构达392家,总资产达6000多亿元,大概占全部金融资产的百分之十。信托业的发展弥补了我国传统单一银行信用的不足,为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途径。由于历史的原因,信托投资公司熟悉贷款业务,与银行保持良好的关系;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对证券市场比较熟悉。某些由地方财政、政府职能部门、银行全资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有一定的官方身份,对于政策性较强的不良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有着独特的意义。同时,我国政府自1998年对信托业开展整顿以来,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大规模的关停并转,保留下来的少量信托投资公司,大多由地方财政控制,资本金充足,资金结构合理,资信比较高,特别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还在国际金融市场有一定的影响,在国外发行过很多证券,是我国最早引进外资的窗口。因此某些信托投资公司有条件成为资产证券化试点。
问题
在我国采取信托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还会遇到以下问题:
首先,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该法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信托法》并未承认受托人对受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这显然受到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影响,这对于强调与发起人破产隔离的特殊目的机构而言,是难以接受的。
其次是债权可否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商业银行法》也没有规定商业银行是否可以通过发行抵押证券(债券)的形式出售贷款,筹集资金。这就使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受到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约束。
再次,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债券,也不得举借外债。”这就从经营范围中限制了信托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特殊目的机构的核心业务就是发行证券并偿付证券本息。由此看来,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特殊目的机构难以采取信托形式。 1、公司形式概况
在英美法系中,公司是指由法律赋予其存在,并与发起人、董事和股东截然分开的法人团体,公司可分为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公司和发展慈善、宗教、教育等事业的非营利公司。作为特殊目的机构的公司只能是商事公司。以美国为例,公司的形式主要包括普通公司、S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普通公司从税收角度看,必须按联邦所得税法C章的规定缴纳所得税,所以普通公司也被称为“C公司”。评级机构要求C公司作为特殊目的公司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公司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在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提交破产申请、解体、清算、合并、兼并、出售公司大量资产、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活动时,必须得到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的一致同意;特殊目的公司不能被合并。
S公司是指那些选用联邦所得税法S章的规定,以避免以实体身份缴纳联邦所得税的公司。S公司本身受若干规章和条件的限制,如股东数目不得超过35人,股东不得是公司和非本国国籍的非居民等,这就限制了S公司成为特殊目的公司的可能。
有限责任公司以某些特殊的形式经营,它在责任方面像普通公司,在税收方面又像S公司。评级机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特殊目的公司应满足下列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一名股东是破产隔离的主体,通常为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在进行提交破产申请、解体、清算、合并、兼并、出售大量公司资产、改组公司组建文件时必须得到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在内的董事的一致同意;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被合并;一般要求税收意见书,以确认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合伙而不是以公司的身份纳税;在税法许可的条件下,组建文件应该规定,在某股东董资不抵债时,只要其余股东的大多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就会继续存在。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存在,则组建文件必须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在获得评级证券持有者的同意后,才能对抵押品进行清算。
2、我国情况分析
我国的公司分为五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不超过一定人数(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较完善,特殊目的机构可采用此形式。这里有几种情况可作详细分析。
一种情况是国有独资公司。如美国有政府国民抵押协会、联邦国民抵押协会、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香港有按揭证券公司。这些做法可以借鉴。我们也可以设立一个由政府支持的国有独资公司,其经营业务为购买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其首笔注册资金由政府拨专项资金投入,其后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以募集资金,所募资金专门用于购买住房抵押贷款。这种模式应以《公司法》中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为依据,依照《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也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因此,此模式很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基本上不存在法律障碍。
不兼容的主要体现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为借鉴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化解金融风险,推进国企改革,我国在1999年分别成立了中国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下属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他们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又独立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其100亿元资本金全部由财政部。有人认为可以将现在的四大国有投资公司直接作为特殊目的机构,其实这是对特殊目的机构法律性质的误解,二者并不具有兼容性。主要体现在:
(1)从设立目的看,资产管理公司是为了化解各国有专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该信贷风险主要表现为不良信贷资产所产生的信用风险;而特殊目的机构将原始权益人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以证券的形式发行,转化为现金,盘活原始权益人的资金,实现资本的充足率。
(2)从发行证券项下资产的性质看,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证券是以其自身整体资产和信用做担保;而特殊目的机构所发行的住房抵押债券则是以特定化的所谓的证券化资产做担保(支撑)。
(3)从存续期间来看,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是永续性企业,而特殊目的机构的存续期间往往与发行住房抵押债券的期间相当。
其他特殊机构
另一种情形是由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特殊目的机构。从国外经验看,由发起人(如银行)设立一个附属融资子公司来担任特殊目的机构的情形是很常见的。商业银行设立特殊目的机构有很多优势,比如能避免在贷款出售上的烦琐的定价、评级、讨价还价问题,简化资产证券化的部分程序,还能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超出服务费收入的更大的利润。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有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证券法》和《信托法》也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这样,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不能投资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不能成为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主要业务的特殊目的机构的控股股东。而且,商业银行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容易被管理者、投资者认为是商业银行的变相融资,而非资产证券化运作。特殊目的机构和商业银行之间的母子关系还可能导致内部的关联交易,不能实现“真实销售”和真正的“破产隔离”,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另外这种方式特殊目的机构发行的债券的评级也会受到商业银行本身信用的重大影响,增加信用增级的开支。因此,我认为,不宜由商业银行出资设立特殊目的机构。
其他信息
我国公司法承认的另一种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它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较高,注册资本最低要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并要遵守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且设立手续烦琐,成本耗费巨大,审批程序复杂,从经济效益上考虑不适宜采取这种方式设立特殊目的机构。
障碍
我国特殊目的机构采取公司形态会遇到以下障碍:
首先,公司设立的条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23、24、26、27、79、81条的规定,公司的设立有发起人人数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同时还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尤其是我国一人公司的规定较严格,只容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存,因此如组建特殊目的公司必然受到公司法,尤其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的限制。
其次是发行主体的资格。我国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比较严格,发行主体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和核准。《公司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债券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而特殊目的机构的净资产一般很难达到我国公司法的要求。可见,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特殊目的机构发行证券与相关的法律相冲突,无法直接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发行资产化证券。再次是公司发行证券的性质。特殊目的公司发行的资产化证券的种类、性质、发行和承销程序等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也需要由法律加以确认。 1、有限合伙的概况。
有限合伙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与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只根据出资额享受利润,承担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评级机构一般要求特殊目的机构有限合伙满足以下条件:有限合伙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为破产隔离的实体,通常是特殊目的公司;在进行提交破产申请、解体、清算、合并、兼并、出售公司大量资产、修改有限合伙协议等活动时,必须得到破产隔离的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如果普通合伙人不止一个,那么有限合伙协议应规定,只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尚有清偿能力,有限合伙就会继续存在,而不会解体;一般要求特殊目的机构有限合伙不能被合并。
2、我国情况分析
我国已经于1997年颁布了《合伙企业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合伙企业法》(草案)中曾规定有限合伙,但审议中以“问题比较复杂”等理由否定了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另外,一般认为,英美法系的有限合伙与大陆法系的两合公司较为一致,但我国《公司法》未规定两合公司的形式。所以,以此形式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在目前的中国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中已规定了有限合伙人条款及章节。
㈦ 周道许的履新消息
2015年11月28日,自治区党委常委、地委书记尔肯江·吐拉洪会见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周道许一行。
㈧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融”)在重组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国投”)基础上于2008年5月19日所设立。华融信托注册地址为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3号,法定代表人袁护平。公司注册资本198,288.63万元,其中:中国华融持股194,492.67万元,占比98.09%。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法定代表人:周道许
成立时间:2002-08-28
注册资本:303565.33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650000030001543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33号
㈨ 周道许的介绍
周道许,男,汉族,1966年7月生,湖北应山人,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7月参加工作,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现任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