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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程招标名义民间融资诈骗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15 08:41:03

⑴ 民间借贷涉嫌诈骗如何报案

拨打110报警,或者到辖区派出所报警,并提供借条等证据材料。

如果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方法,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致使所借款物一时无力偿还,应属于民事借贷纠纷,诈骗罪不成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1)以工程招标名义民间融资诈骗案例扩展阅读:

案例: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借钱不还认定诈骗罪

2014年2月,上诉人罗某结识了时任县信息化扶贫服务中心职工被害人李某。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罗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人民币2319100元私自挪用给罗某。

至案发前,罗某归还李某276000元,其余2043100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2015年7月24日,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县高速公路出口处将罗某抓获。另查明,案发后,上告人罗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以做工程差钱为名,找被害人借钱后将钱全部用于归还欠账和赌博,导致无法偿还债务,其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犯罪。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0元。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罗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被害人李某误认为罗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00元交由罗某使用。

罗某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某与李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故上诉人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⑵ 工程招投标的违法案例,分析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部分

  1.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4.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⑶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案例与形式

常见的方式:虚构项目,作为总承包人分包给多个包工头,要求各包工头先交履约保证金。拿到履约保证金后跑路。

⑷ 被朋友以合伙工程招投标为名诈骗三十万 有收条 录音会立案吗

对于诈骗数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情形,涉嫌刑事犯罪。
由公安机关管辖,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⑸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金额在200万元以下,投标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能否处罚

招投标过程中,如果该企业被定性为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负法律责任的好不好。。。。
我不太清楚你这个项目是什么性质的。两种可能:
1.私人单位招投标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按照以上两条来看。

2.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不仅受到《招标投标法》的制约,并且还受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约,其中政府采购法中没有非常明确的指出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弄虚作假的一些标准,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描述: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总结一下:某种角度上说,政府采购还比外面的私人招投标,很多,毕竟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有些时候,连大鸟都出事。
以上是我列举的一些小常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⑹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诈骗犯和诈骗犯的案例 案情经过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李煦 高志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与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相互勾结,采取挂失和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等手段,大肆进行金融诈骗,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最终在京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3日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朱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1000余万元发还银行;继续追缴其诈骗所得赃款。

北京市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与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并在戴授意、帮助下,采取存折挂失及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伪造转账支票的方法,先后分别于1998年3月,把马某存入该分理处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转出归自己使用;于1998年9月,将马某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存入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的3000万元转入自己的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于1999年5月到6月间,将北京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入分理处2亿元中的8400万元转出骗走。案发后,支行先后赔付马某4000万元,垫付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262万元。

朱江于1999年6月逃往美国,后于2001年2月26日回国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江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大肆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主动回国投案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⑺ 用虚假项目融资,进行民间借贷,属于诈骗吗

不算。只要确实有
借条
,有借贷关系,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是诈骗。

⑻ 空壳公司以发包工程名义收取保证金是什么性质,是否是诈骗、可以立案吗

请向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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