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本教材规定“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版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权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㈡ 听说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出现了新规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部分:重点内容有哪些
1、重点一修改哪些内容?三大方面
一是规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份的20%。
二是频率。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募资投向理财产品的规则。
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重点二何时实施?自发布之日起
对于新政,业界最关注的问题还包括时间上的新老划断。
今日的发布会上,邓舸介绍,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
邓舸指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再融资监管政策的调整属于制度完善,不针对具体企业,所有上市公司统一适用。
3、重点三因何出新政:存在三大问题
据了解,现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字2006年实施以来,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再融资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调整,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融资倾向。
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有些公司偏项目、炒概念,跨界进入新行业,融资规模远超过实际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二是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
非公开发行股票品种以市场约束为主,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因此发行门槛较低,行政约束相对宽松,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投资者往往偏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长性和内在投资价值。
过分关注价差会造成资金流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限售期满后,套利资金集中减持,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也不利于保护投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
非公开发行由于发行条件宽松,定价试点选择多,发行失败风险小,逐渐成为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的首选再融资品种,公开发行规模急剧减少,同时,股债结合的可转债品种发展缓慢。
4、重点四着力点在哪?三大方面
本次修订《实施细则》和制定《监管问答》,主要着眼于三方面:
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积极配合供给侧改革,助力产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实向虚。
二是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立足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行为形成资产泡沫。同时,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本市场融资结构。
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原则,规则调整实行新老划断,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给市场预留一定时间消化吸收。
5、重点五理财产品敏感问题如何说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要求,继续强化再融资的发行监管工作,督促保荐机构梳理再审项目并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继续加强监管理财产品等资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强化证监局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现场检查。
记者了解到,对于上述提到“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中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界定,需考虑到具体的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募集资金及财务性投资的多少来判定,具体会在发行部的审核过程中进行判断。
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中18个月的确定,则是根据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资距本次融资的统计测算,并对前次项目募集资金是否落实到位的效果进行分析后测算出来的。
业内人士指出,在再融资过程中,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确定再融资方案时就应把好关,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几大敏感问题解读
统计显示,去年全年证监会审核的再融资、优先股和可转债总金额在10000亿左右,其中,再融资涉及7000-8000亿元。
敏感问题一
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界定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关于上述提到“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中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界定,需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到具体的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募集资金及财务性投资的多少来判定,具体会在发行审核过程中进行判断,如募集资金很少但财务性投资很大的就限制,没有融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会受限,旨在控制过度融资。
敏感问题二
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的规定
为避免上市公司频繁融资,新政中包括了“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问题?
1992年颁布的《公司法》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2个月”,但该规定在2006年《公司法》的修订中被删除,而此次新政重启了时间限制的规定,并根据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资距本次融资的统计测算、对前次项目募集资金是否落实到位的效果进行分析后测算出18个月这一考量,是给当前市场上部分上市公司频繁融资带上了“紧箍咒”。
业内人士指出,在再融资过程中,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确定再融资方案时就应把好关,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方案进行调整。
敏感问题三
如何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融资需求
“此次再融资新规是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实向虚的重要举措。”上述业内人士指出,此举不仅疏堵结合促再融资方式多元化,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行为形成资产泡沫,还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本市场融资结构。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实行新老划断,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给市场预留一定时间消化吸收。
㈢ 教育部将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什么做出明确规定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将对弹性学制和休学创业做出明确规定
中青在线北京3月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樊未晨)2016全国两会正在举行,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备受关注。那么,国家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有啥好政策?学生的创新创业与专业学习如何合理兼顾?3月9日,教育部副部长林蕙青围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网友在线交流。
有网友提问:“在创新创业过程中总担心耽误了学业,修不够专业课学分,在这方面教育部是否有相关政策支持?”林蕙青说,今年,教育部着力推动高校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创新实验、发表论文和自主创业等折算为学分,加快形成更有利于发掘学生创新创业潜质、激发学生热情的教学管理制度。
提到教育就会有师资问题,一些网友更加关心创新创业课如何上、师资的资质如何确定等问题。林蕙青告诉广大网友,“让亲身参与过创新创业的优秀人才进到校园、站上讲台,是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有效举措。”教育部正在推动各地各高校遴选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担任创新创业课教师。教育部和地方教育部门将搭建网上平台,年底前基本建成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
随着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不断深化,一些大学生已经开始付诸实践,那么,对于大学生休学创业,教育部有没有统一规定呢?林蕙青解释,国办文件已明确提出“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目前,一些地方和高校细化了规定,如有的省规定学生可保留学籍年休学创业。“今年,教育部将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弹性学制和休学创业等作出明确规定。”
而对于很多大学生关心的创新资金问题,林蕙青答道:“国家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出台了很多扶持政策。一是国家设有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10万元,具体可请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帮助申请;二是很多高校设立了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创业学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三是有些创业项目,可以通过市场融资,吸引天使资金、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支持。”
㈣ 融资中间服务费,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是什么最高比例是多少
融资中间人服务费都属于合同法里的居间合同,服务费没有具体的标准,但是一般在5%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4)对高等学院融资的规定扩展阅读:
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
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
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
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㈤ 国家是否规定公务员可以融资吗
不能,个人是不能融资的
㈥ 国家严控政府政府隐形负债,高校还能举债搞建设吗
高校负债(),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负债是高等学校的会计要素之一。从广义上讲,高校负债也指高校的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现象。
特点
负债产生于学校所进行的业务活动中,需要用资产或劳务等形式来偿还债权人的,未来的经济负担。负债应是过去或现时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经济负担,应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应以债权人可接受的资产或劳务来偿还。
分类
分为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规定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交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核算要求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各学校应设置“借入款项”、“应付票据”、“应付及暂存款”、“应存财政专户款”、“应交税金”、“其他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账户分别对各项负债进行核算。一般负债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经营性负债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各项负债均按发生数额记账。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的规定限内归还。
发展成效
高校负债筹资使高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高校扩招后,给高校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高校为了解决扩招后教学硬件建设资金的缺口问题,纷纷采取负债筹资以寻求发展的模式。实践证明,高校通过负债筹资进行基本建设,在较短时间内高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科研能力、教学质量得到提高,其次,高校负债筹资拉动了社会经济,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为了配合高速发展的社会对人才资源的渴求,我国从1998年起就逐步实施扩招计划,缓解了人才资源的供求失衡。据统计,在最初的三年扩招过程中至少拉动了800亿元以上的社会资金投入高校基础设施,有力促进了以扩大内需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发展。
筹资的风险及对策
风险
高校举债行为,一方面表现为高校债务产生的财务风险;同时,高校又是一种投资,增加了学校的资产,改善了办学条件,提高了办学竞争力,这说明举债是一把“双刃剑”。据了解,有个别高校的资产负债率已达到60%-70%,这样的资产负债率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工商企业都已进入了财务高风险区域,何况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高校;甚至有的高校已亏损运行,连债务利息都无法偿还,而且我国高校由于产权不清导致债务的责任人缺位,类似于过去的国有企业债务问题。个别高校由于一直在紧缩其他开支集中财力搞基建,开始限制专职教师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的提高,使高校在吸引、培养和留住人才方面失去了很多优势,优秀骨干教师不断流失,直接导致教育质量下降。高校的债务问题使银行增加了财务风险,将有可能最终成为商业银行新的不良债务。高校举债的财务风险问题已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称少数高校贷款额度已达到警戒线。因此,贷款高校潜伏的财务风险不容忽视。
对策
高等教育经费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将长期存在,而负债筹资是高校发展解决资金缺口的重要来源,因此需要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促进高校持续稳定的发展。但同时我们应看到,贷款高校的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果高校到期一旦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甚至资不抵债,财务风险就会转化为财务危机,严重影响贷款高校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防范高校财务风险是政府和高校的共同责任。
(一)宏观上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制定一套高等学校筹资的配套政策,优化高等教育的筹资环境。需要强化政府财政投入责任,保证贷款高校正常运转。高校是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事业单位,高等教育扩招后所面临的问题和整个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政府应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增加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日常维持投入和发展投入,是贷款高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另外还要完善高校利用信贷政策,保持高校利用贷款办法的可持续性:建立专门为高校提供融资担保的分级担保机构;政府应对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及教学设备等教学基本设施的贷款项目进行全额贴息,减轻贷款高校付息压力;规范和完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配套政策,允许社会闲散资金进入高等教育领域,在高校与高校之间引入竞争机制。也可以考虑组建地方高教投资公司,搭建多级投融资平台。组建地方高教投资公司,利用社会化低成本资金解决高校快速发展中短期资金不足的问题。高教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可以地方财政一次性拨款5-10亿左右作为注册资金,以后每年通过发行高教发展债券获取低利率融资资金。高教投资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只要求保持收回成本,资产不沉淀,现金能收回,能自我循环、良性发展。
2.加强教育主管部门对贷款高校筹资活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建立高校负债筹资规模和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高校负债筹资规模过大而引起的财务风险,教育主管部门缺乏宏观政策上的引导和监督。虽然高校是办学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贷款规模和投资项目有自主权,但从产权角度看,教育主管部门以所有者的身份有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的权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高校银行贷款和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教育部和部分省市教育部门对高校贷款制定了相应制度进行规范,要求高校贷款的额度一定要掌握在可以偿还的限度之内,不允许学校用校产作抵押进行贷款,未经批准擅自向银行贷款,要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负债筹资及使用情况的报表制度。一方面,修订完善高校会计制度,对高校贷款及其使用、融资租赁等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全面反映高校负债筹资及使用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专门的高校贷款及其使用情况的报表,要求贷款高校每月或每季度向教育主管部门上报贷款规模和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以便教育主管部门及时对高校贷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防止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
微观防范对策
1.建立现代大学治理结构,逐步形成高校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立现代大学治理结构,首先需要明确责任,提高筹资决策的科学性。建立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就是将高等教育由单纯的政府投资转变为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多渠道投资办学的发展模式,提高高校筹资和投资项目的科学性。因此,建议在高校建立大学理事会,对决策者权利进行有效的监督,实行民主管理。理事会的功能是监督学校的运行情况,制定有关整体建设发展规划,审核批准经费预算和投资项目。同时要求在计划财务处的基础上,设置筹资委员会和投资部,明确三者的职责,强化经济责任制,对贷款投资项目实行立项公开、论证公开和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银行和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使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承担起财务安全与风险控制的责任。另外还要建立高校多元化筹集资金机制。实践表明,高教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是解决高等教育资源短缺的有效途径,也是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因此,高校要打破传统筹资观念,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吸引社会闲散资金,通过社会投资、融资、教育国债等多种市场手段积聚教育资金,有条件的高校大胆探索股份制改革,创新高等教育投融资体制,挖掘高校面向社会融资和自筹资金的能力,实现多方筹集教育资金的目的。
2.优化筹资结构,降低高校举债风险:合理控制高校负债筹资规模。高校筹资规模就是高校事业发展过程中某阶段实际需要的资金与可能拥有的资金的差额。高校的办学成本由经常性成本和建设性成本两部分组成。合理的筹资规模就是确定贷款规模的均衡点,即学校收入扣出经常性成本后,剩余部分大于或等于银行利息。贷款均衡点的确定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效益性和合理额度的原则。优化筹资的时间结构。由于短期借款从风险上看要比长期借款高,而从资金成本上看,长期借款要比短期借款高,因此,要合理安排借款结构,将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相结合,权衡长短期负债的优缺点,尽可能以长期贷款为主,必要时辅以短期贷款。确定最佳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是指各种资金来源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它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资本结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校办学活力与能力和发展的潜力。反映资本结构、衡量财务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是资产负债率。高校必须确定最佳的资本结构,在筹资风险与筹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只要保持风险与成本的适当比例,高校才能取得效益的最大化。
3.建立良好的“银校合作”关系,寻求商业银行贷款支持。一方面,高校加强与商业银行的联系,在贷款利率方面最大限度地争取优惠政策,力求降低贷款成本。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以“联合授信”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方向、投资量及偿还期限,在确定授信额度时尽量将贷款资金控制在高校还款的范围内,这样既控制银行的风险,也降低了高校的风险。同时,高校要把助学贷款作为银校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助学贷款力度的大小作为学校选择开户银行的重要条件。通过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解决困难学生的欠费问题,提高学费收缴率,增强资金自给能力。
4.建立高校财务预警系统,适时监控高校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建立财务预警系统就是在高校现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础上,设置相关量化指标,分析和评价学校办学资金使用的合理程度、财务管理水平和真实财务情况,及时揭示隐性问题,对潜在的财务风险进行预警预报。具体包括:定期编制现金流量预算,为高校提供现金可用度的预警信号;确定高校财务分析指标体系,如偿债能力、运营绩效、发展潜力等方面,建立长效的财务预警系统;应结合高校实际,采取适当的风险应对策略。在建立了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后,当出现风险信号时,应采取预防性控制或抑制性控制,防止风险损失的发生或尽量降低风险损失的程度。
学制弹簧
大学生就业难无疑是中国目前的一个现实,却同时也是教育的一种尴尬。然而为什么毕业生的素质越来越高,就业却越来越难?由于高校扩招、搬迁等原因,高校负债却形成了一种流形,面对这种情况,将又该如何做?
再多学几年吧。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2009年3月6日提出,可以出台措施延长大学生的学习时间,专升本、本升研、或者公派出国。7日,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龚学平则建议,实行大学五年制教育。
让更多的学生花更多时间接受教育,这当然是好事,但如果把校园当成就业的避风港,这种想法就值得商榷了。就算将大学教育的目标纯粹定位在就业上,延长学生求学期也不是个办法。“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明知就业形势逐年紧张,即使能在学校多“泡”几年,却不知道自己将“止”于何方,谁能定得住,又怎能安静得下来?而心不静、身不定,整天为前途忧心忡忡,学习所得能有多少?
学习是一辈子的事,不是在校时间多几年、少几年就能尽善的。知识技能只是学校所能提供的一个方面,学校能做得更多的,是为学生们提供一个纯粹的求学环境、一片思想独立的土壤、一种学术自由的氛围、一股德行兼备的精气。而离开象牙塔,投入到火热的生活和千变万化的社会中去,无论或早或晚,都是一种必然。
大学生就业难无疑是我国目前的一个现实,却同时也是教育的一种尴尬。有人奇怪,为什么毕业生的素质越来越高,就业却越来越难?其实,擦亮眼睛就可以看出,不是素质越来越高,而是学历越来越高。不得不承认,有的教育机构把教育看得功利,上行下效,使得学生们也迷失了学习的方向,本末倒置。
现在,社会各界都在为大学生就业想办法,高校也首当其冲地进行反思。5位大学校长7日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接受集体采访时,说得最多的也是大学教育与大学生就业。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校长们最关注的,还在于如何提高大学的教学质量。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就强调大学要有德性、有良心和历史责任感,以培养人才为己任。北京大学校长周其凤则提醒所有的大学生:“你在学校的主要任务,就是充分利用学校提供的资源,好好学习,武装自己,提高自己的社会竞争力,这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所在。”
大学生就业难是一个繁复的社会问题,不是增减教育时间能够解决的,甚至不是教育机构本身能够解决的,这牵扯到很多体制和机构,需要齐心协力
教育风险
谁都知道高校是事业单位,高等教育又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发展,怎么会像企业一样破产呢?作为亲娘的政府肯定不会让自己的儿子饿死,这就产生了一个“子债父还”的论调,高校认为只要贷款是用来办学校,兴教育,就算将来还不起,政府也会买单的。于是乎,在高校扩建潮中,高校领导不是考虑成本与风险,而是想尽一切办法贷款。那么我们要问:身负2000亿的巨债,“孩子”是不是该“独立”了?
当然,“高校旅游”有着它无法回避的弊端,比方说高校的设施被损坏,教学秩序受到干扰,校园内交通堵塞,卫生状况更加恶劣等等,但是我相信,如果真正地将“高校旅游”产业化,对“高校旅游”融入专业化的管理概念,这些状况都不再是问题。那么高校充分利用这个资源以“自救”岂不是一举两得?
由于高校扩招、搬迁等原因,山东高校贷款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05年5月,山东省教育厅所属23所高校贷款余额75.4亿元,是2004年总收入的1.57倍,其中5所高校贷款余额超过总收入的2倍。这些贷款每年仅利息就需要4.3亿元,而省财政对高校投入的增量每年只有1亿元。随着还款高峰期的到来,部分高校运转已有困难。
㈦ 关于银监会对政府融资平台的限制性规定
针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授信增长快、风险隐患大,银监会提出了监管要求:严禁发放打捆贷内款,严格按容项目逐个进行调查、评估、审批、放款,不得与地方政府签署无特定项目的大额授信合作协议,已经签的不允许执行;结合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加强对融资平台还款能力及贷款风险的评估和把控;项目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0年,最长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搭桥贷款只能用于非生产性项目,严禁对生产性项目发放搭桥贷款;原定计划内资金到位后即应归还搭桥贷款本息,不得给予优惠利率,不得长期占用,更不得用作项目资金。
其余可以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㈧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什么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8)对高等学院融资的规定扩展阅读:
《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㈨ 为什么限制政府的传统融资渠道
政府的融资渠道或平台会长期存在,政府有融资需求。
“政府融资平台”引用《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中的定义,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一、发行政府债券(政府)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公益性事业,发行一般政府债券,用一般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用专项收入或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偿还。目前专项债券有土地储备专项债、棚改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另外地方性的有发轨道交通专项债、高等学校专项债的,还有项目收益与融资自平衡专项债(财预[2017]89号)。比如登录中国债券信息网,在发行和付息兑付模块,左边一栏有地方政府债券的主题,选择打开一个,比如2019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十到十六期),通过招投标书可以看到,省政府19年3月27日准备发行棚改专项债、机场建设专项债、灾后重建专项债、市政发展专项债、乡村振兴专项债等。
发行政府债券,是在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的(国务院根据宏观形势定,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有上限,再分给各省财政,省财政再分给市县,程序是从上到下,由省政府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发行等,县里的由省财政代发代还。据财政部统计,2018年全国发行规模4.16万亿元,一般和专项约各占一半,平均利率3.89%,15年财政部提出了置换的计划,当年1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事项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今后,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考虑,依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三年左右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财政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8年8月末,累计置换了12.2万亿元,累计节约利息1.7万亿元。
关注事项:
1、棚改专项债券不是棚改融资唯一合法方式。根据财政部2017年87号文件,考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下发正式稿,目前仍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2、地方政府收费公路,目前只能通过发行政府专项债券解决。依据文件是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实行)》(财预[2017]97号)及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2017年7月的答记者问: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成为地方政府实施债务融资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只针对政府收费公路(笔者注)。政府收费公路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采用政府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有时也被称为政府还贷公路。拿到项目后,要第一时间看一下发改部门针对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涉及到还款来源,事半功倍。
3、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不得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如果收入暂时难以实现,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以上两句都是《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的要求。同时,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答记者问中,也提到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思路是一脉相承的,考虑实践中不一定是由单独的项目公司融资,要关注一下集团名下原存量业务的担保方式是否涉及到调整事宜。
(二)政府购买服务
14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联合下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18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未下发正式稿。征求意见稿中,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各级行政机关购买谁买;谁卖即谁承接,第7条列得很细,自然人也可以;谁不能承接,第10条也说了,要注意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完全或主要靠财政的,不能买也不能接。政府购买服务强调“指导目录”的思路,列入目录的才可以,省级以下单位是否分级分部门制定目录,由省级财政定。县市制定购买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且向社会公开就能实施。
关注事项:
1、先有预算、后有购买服务。这是《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第三条的明确要求。怎么样算是纳入预算,“信贷白话”的白老师专门讲过,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购买主体填好表格,并将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送财政局审核;中间要通过政府和人大的审核批准,批准后,财政局将购买服务表格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
2、地方人大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开,有的地方一年开一次,也有开临时会议的。实践中很少看到当地政府购买服务的表格,预算决议里一般不会看到具体项目名字,看到过武汉市某区政府针对某单独项目的决议,若到位,最好能找财政的人问一下购买服务的清单。有的项目申请融资时,已经过了人大会议的召开时间,经办说先出个会议纪要/请示或者已经由市政府办公会批示同意了,先上车后补票,客观讲,偏好不同的机构策略不一样。有些认为收益覆盖风险,哪怕监管后续有动作也做,还有一种情况是授信主体有存量的,为防止在建项目资金链断裂,可能也会支持续贷,尤其是大项目里套着没有现金流的小项目,比如污水处理厂或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的某项工程。
3、期限。征求意见稿说一般是1年,不超过3年。3年的界定是与中期财政规划匹配的,来源于《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中的滚动调整原则。各省(含直辖市、单列市等)要做中期财政规划,向财政部备案,省以下机构视情况而定,实践中省以下也是制定中期财政规划的,向省财政厅备案。
4、棚改、易地扶贫搬迁的例外。主要是不受期限等约束(财政部87号文),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删除这条例外。
5、棚改中涉及安置拆迁补偿等,这一块能不能做,有争议,没有看到禁止性规定。
(三)政府采购工程
目前没有文件禁止政府采购工程。主要依据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之前遇到一笔业务,刚开始是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通过审批,但2017年87号文将购买工程列入了负面清单,故申请方案调整,将政府购买服务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对应着,当地财政局向市政府的请示里也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报送资料里也有招投标的一些审批材料。只有使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如果有些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谈判/磋商,即非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这一块业务比较复杂,最好是咨询当地专门机构,中国政府采购网有一篇文章-《政府采购工程操作实务梳理》,可参考学习。
关注事项:
1、采购工程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要件要全,程序要有。
2、还款来源实际与政府购买服务一致,均是来源于政府付费,政府预算程序要合规。
3、有些招标流程长,信息披露要求要充分,具体要咨询当地对口部门。
(四)PPP
概念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42号)被称为是PPP的基本法,但目前没有独立的法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简称为“PPP条例”,17年7月开始征求意见,目前没有正式稿。目前关于该业务的文件约三百多部,核心文件近一百个。
关注事项:
1、项目最好应入库且持续在库。《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要求集中清理7种情况的项目,18年一季度前完成。财政部高层领导也提了财政部不会给任何项目站台,入库不代表万事大吉。库信息比较全,想看哪个地方或具体项目,搜索后会看到详细信息,识别还是执行阶段,是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还是使用者付费,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立项、用地审批、环评等相关合规性文件也已上传。为了鼓励地方项目,有些入省库的,省财政也会列入预算,具体项目要结合看当地政策。
2、紧跟当前政策要求。最近期要求是《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该文件说了几个核心问题:一是什么样的PPP是规范的,6个条件:公共服务领域公益性项目,期限10年以上,按照物有所值+财政可承受;社会资本负责投资、融资、运营并承担风险,政府负责政策、法律风险;完全与产出绩效挂钩付费机制,不得降低考核标准,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资本金必须是自有;政府方签约主体是县级及以上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充分披露信息,主动接受监督;二是什么样的PPP是不规范的,5个条件,具体看该文件要求;三是政府付费的,财政支出责任占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费,污水、垃圾处理例外,(《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四是明确了一般预算支出责任的分母。分母明确是一般预算支出,不再从政府性基金收入、补贴中挤占或腾挪,超过7%的预警,超过10%不入库。各地财政局有个全口径债务监测系统,能够判断和识别是否达到该比例,可沟通拍个截屏印证。
(五)发行债券
债券的分类很多,这里指的是按有没有国家背书,分为利率债和信用债,前者指国债、金融债等,有国家背书,后者指城投债、产业债等,没有国家背书,产业债又分为企业债和公司债。目前政府融资平台发的最多的是企业债(城投债、含境外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ABN)等。后面几个品种在市场已经非常成熟,不再赘述。
1、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下发后,由发改委核准。14年9月26日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若干要求。对于城投类企业债,如果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超过8%,严格控制。14年10月发改委下发《企业债券审核新增注意事项》,提出了9大大类审核内容、23项重点审核事项,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区域内城投企业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债务负担的发债申请。“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合计超过净资产40%的企业,要重点关注;对企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及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金额合计超过净资产60%、政府有关部门违规调用资金或未履约付款等情况严重的企业,不予受理发债申请”。15年2月17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到,BT协议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均不得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遵循了14年43号文关于债务管理的一贯思路。
退出类的政府融资平台也可发境外债,按照发改委的规定,要是前备案登记、事后及时报送信息,主要依据是《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主要是针对一年期以上,有的地方已试点,省发改委可备案。16年央行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18年4月19日外管局:除有特殊规定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借用外债。目前地方城投在境外发债的节奏没有停止,集中于一年期以下,比如成都交通投资集团(退出类平台)、江苏省响水县灌江控股(不在平台名单,但经营范围实际是基础设施建设)等。
2、项目收益债(企业债券)。2015年7月发改委下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发行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特殊目的载体;用途是项目本身,不得置换资本金和项目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存续期内政府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0%;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存续期内财政补贴占全部收入超过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低于6%。还款来源上,财政补贴应逐年列入预算并经同级人大批准,条件成熟纳入中期财政规划。
3、四个专项债券指引(企业债券)。依据文件分别是《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委15年陆续发布。其中养老产业专项债券不受发债指标限制,不受“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超过8%,严格控制”的限制,募集资金也可用于地产企业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金额根据地产开发的可研出具专项意见;战略性新兴产业募集资金50%可用于偿还债务或补流等。
4、PPP项目专项债(企业债券)。17年4月发改委下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财办金[2017]730号),发行人是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募集资金用于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的,应符合《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来源于政府付费和财政补贴的项目收益应按规定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传统基础设施的PPP项目应纳入PPP项目库。募集资金的不超过50%可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但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的除外。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虑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的规模。全国首单PPP项目专项债“18美尚专项债01”已于18年11月成功发行,发行规模3亿元,7年期利率7.2%,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依据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3号令)。证监会审核实践中,被列入平台名单的不允许;退出类平台或涉及土地开发、政府项目代建的,所属政府收入和现金流不超过50%,后来实行了单50,取消了现金流占比指标。19年3月又放松了审核要求,属窗口指导,无正式通知:“对于到期债务6个月以内的债务,以借新还旧为目的发行的公司债,放开了50%的上限,不允许配套补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在负面清单,依据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指引》(交易商协会2018年5月11日修订发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定义沿用国发2010年19号文。
6、资产证券化。14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业协会下发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其中的附件有《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其中: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其中的PPP项目证券化,2016年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全国首单落在乌鲁木齐一家污水处理厂,总规模8.4亿元,使用者付费+绩效付费,特许经营权转让。
㈩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