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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助推融资

发布时间:2022-01-20 03:47:05

A. 市场监管局的职能范围是什么

摘要 职能如下;

B. 如何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改革和创新

6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管理方式改革和创新,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确定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以诚信立身兴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在三方面进行重点规范:规范企业公示的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受到处罚的情况等;规范抽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出资情况是否和上报的情况属实,使企业的经济情况更加真实,让社会了解,规范产品质量;对结果及时完整的进行公示,公示率要达到百分之百,要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

C. 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①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
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伤业务的监管;
③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
④对会计结算的监管;
⑤对外汇外债的监管;
⑥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
⑦对证券业的监管;
⑧对保险业的监管,
⑨对信托业的监管;
⑩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D. 市场监管局在监管自然资源行业主要监管内容有哪些

摘要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和省、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在全市推广应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来深入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提升政府部门执法监管精准化、智慧化水平。具体做法有以下两点:

E. 建筑市场如何实现有效的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要逐渐改变长期以来习惯于采用行政的办法和手段监管建筑市场的方式,使市场本身的调节作用变得更为显著。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最大程度地调动各方自觉依法参与建筑经营活动的主观能动性,使市场主体行为的完善成为其自身发展的根本需要。通过建立诚信体系、推行工程担保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引导行业自律,使监管从规范主体行为向培育主体自律和守信转变,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

(一)培育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诚信是市场交易的灵魂,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保证。

近年来,为有效督促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部先后启动了长三角和环渤海区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并出台了《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许多省市通过实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分类管理不同信用企业等措施,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把信用状况与市场准入、资质升降、招标投标、企业评优等相结合,用信用制度约束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培育诚信市场和自律企业。

1.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

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能够促使企业将"诚信"的理念融合到经营管理活动中,也为全社会,特别是工程建设各方建立了一条了解交易对象诚信、履约记录的渠道,使其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共同监督市场行为,最终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作用下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整个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各地的实践也表明,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已成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非常有效的措施。

F.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能是什么

职能如下;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

(6)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助推融资扩展阅读

市场监督管理的权威首先要有统一的管理制度与政策,政出多门、“九龙治水”,权威性就难以体现。为了保证管理政令的统一,对管理机构作必要的精简与合并也是必要的。市场监督管理的权威必须依法确立。

在法制社会里,权威不是自封的,而是依法确立的;市场管理必须依法进行,才能真正体现权威。这就要求对市场上的各种重要活动与行为分门别类逐一立法,用法律、法规去规范市场行为,在执法中查处市场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的权威要靠科学管理来确立,要凭科学合理的管理手段和管理体系来树立。市场是社会、经济、技术等状况的全面反映,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要求市场管理的手段与之相适应。

除了使用行政手段外,要完善和强化法律手段、技术手段、监测手段、鉴定手段、查处手段等,否则,难以成为社会公认的权威管理。在管理方式上,要借助于统计资料、信息通讯、预测分析、公示制度、功能性市场、行业协会、储备制度、基金制度等,实行分层次、网络化管理.

参考资料

网络—市场监督管理局

G. 金融监督管理局怎么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科技支行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销售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基金、信托产品;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总、分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在陕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62189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8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H. 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

财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对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更好地履行财政职能,支持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支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任务,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建立功能完善、服务全面、运作规范、监管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规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等。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联系实际,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业务创新与规范经营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制约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履行宏观经济管理职责,积极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制定促进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难的财政支持政策。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服务能力。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着力提高财税扶持政策的经济和社会效应,建立以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注重政策的公平、公开、公正性,重点扶持财务健全、运作规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建立扶优劣汰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认真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运作的合规性。
(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九)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信息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导并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重组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
四、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十)承担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职责的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各项监管工作。
(十一)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基础信息管理体系和风险监管制度,对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十二)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促进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政策措施,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经营模式。
(十三)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支持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征信管理体系,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相互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合作。
(十四)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分清政府与企业责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监管考核机制,清晰界定监管责任,防止和控制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五、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指导,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
(十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区域经济、布局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适度整合,带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
(十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产权登记转让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机制。加强企业年金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效益。
(十七)财政部门直接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六、加强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环境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业务其他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抵(质)押物登记、处置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合作。
(十九)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加大经费保障和队伍建设力度,配备足够人员,做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财政干部的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划,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
财政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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