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资金信托终止,信托财产未被取回,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的收益归
选B
㈡ 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属于是
从英美法系抄的信托原理来袭看,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的,这个很明确。但根据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权在信托存续期间的归属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如,从对信托的定义中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但后面的信托关系又是按照信托财产是“转移”到了受托人,否则就不会有信托财产需要登记、信托财产的法律独立性等概念,虽然如此,但在实践中,我们还是认为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即信托公司)的。
㈢ 信托财产分配顺序
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确认信托财产的归属并向受益人或权利归属人进行分配和转移。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具体方式依信托文件的约定。
按照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则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2)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更是对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分配做出了细致的约定,即,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部分信托产品中,对信托受益权做出了受益顺次上的安排,部分受益人优先于其他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或信托利益。对于做出此类安排的信托产品,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分配顺次在不同的受益人间进行分配。
为避免在分配过程中,因尾差带来的信托财产不足额的问题,通常在进行每一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时,在信托合同中约定采用截尾法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其尾差归受托人所有。
㈣ 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
B
本题考查公益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权利的归属。根据《信托法》第72条的规定,公益信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正确答案为B。
㈤ 婚后信托是老公姓名离婚后老婆可以分财产吗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价证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只有资本证券具有较好的流通性,通常是营业信托中常见的信托财产。
信托收益如何分割?
只有当受益人主体资格消灭时,信托关系才终止,才须对信托财产进行重新处置。在夫妻以共同财产设立信托的场合下,夫妻双方是委托人,信托财产如何处置主要看受益人是谁。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则信托财产仍由受托人管理,不存在分割或重新处置的问题;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如子女),则情况相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双方,则离婚影响到的是收益的分派,对信托财产本身并没有影响,因为共同受益人的离婚与受益人死亡、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主体消灭的法定情形不同,不影响信托财产的处置。根据我国《信托法》第54条信托财产如何分割,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的归属次序是: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受益人及其继承人、委托人及其继承人。
总而言之,信托财产收益如何分割,受益人的事先确定可以被视为是对财产收益的一种约定安排,因此,在离婚分割信托收益时,必须以此约定为准。
离婚时财产的分配本来就是十分棘手的问题,如果涉及信托收益如何分割,那么问题将更为复杂,《婚姻法》、《信托法》将同时调整这种财产关系,因此,我们建议您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咨询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他将帮助你确定受益人的主体资格,并对信托受益的分割给出建议,以专业知识为您提供帮助,更安全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㈥ 信托合同终止后信托业保障基金是否可以返还
信托合同终止后信托业保障基金应当返还。
股权投资项目的结束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购回股权,目标公司分红与清算的情形基本未曾出现,也不可能等待IPO。这种回购型股权投资属于变相的债权融资。
股权投资之所以较少出现,因为该方式有致命缺陷,即在短期内第三方今后购回存在很大不确定性,退出渠道不畅,风险较大,信托公司也就不再愿意采用。
因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6)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顺序扩展阅读: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清算规定: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年度向国务院报告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保障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及其托管清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保障基金的收划款凭证、兑付清单及其他原始凭证,确保原始档案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障基金认购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拒绝或故意拖延认购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报送信息和资料的信托公司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经营而接受保障基金救助的风险机构及其责任人依法问责。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严厉打击挪用、侵占或骗取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对有关人员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㈦ 信托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什么顺序排列
很“奇怪”的问题。
1、信托这种法律关系,其首要特征回为,在信托期间,财产答或财产权益的所有权、处分权和受益权分别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保有,并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各自行为。其中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其对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行权”,必须在信托终止时。
2、如果是“自益信托”,也即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的约定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实际上就是委托人自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自己不要自己的财产了?很怪异。目前国内的信托绝大多数,无论是单一信托还是集合信托,都是自益信托。
3、如果是“他益信托”,也即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的约定指定“善意第三方”为受益人的,比如遗嘱信托,则如果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且信托合同无专项约定的,受托人应在信托结束时,将信托财产交付与委托人或其法定权利继承人。
4、“他益信托”状态下,基于“信托财产依法独立之原则”,除非委托人书面指令或信托合同有专项约定的,受益人的自然状况或权利状况的变化,并不应影响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并直至信托终止。
㈧ 信托法律关系是如何设立、变更和终止的
信托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 作者:詹建军 ]
一、信托的设立
(一)信托行为的有效要件信托行为只有有效才能使信托成立,从我国的信托法来看,信托行为的有效条件有以下几项:
1、信托目的合法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委托人实施信托行为都有一定的目的,只有在其目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时,信托行为才有效。
2、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的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行为的要式性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4、信托文件应载明事项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5、登记生效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就应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信托无效
1、信托绝对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信托相对无效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债权人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二、信托的变更
(一)主体变更
1、委托人的变更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委托人的变更是指委托人地位的继承,委托人的地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2、受益人的变更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①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②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③经受益人同意;
④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①项、第③项、第④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3、受托人的变更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个人的信赖而设定的。设定后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分别独立存在。信托关系为了实现信托目的而存续。特定的受托人职责终止时,信托本身并不当然终止,新受托人选任后产生受托人的变更,目的就是为了信托关系的存续。
(二)内容变更由于出现委托人所不知或者无法预见的事由,致使信托条款的履行无法实现信托目的,或将使信托目的遭受重大损害,委托人有权要求变更信托条款,使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变更,即信托主体原来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将发生一定的变化。
(三)客体变更这是指信托财产的变更。信托财产可因委托人的追加财产而增加,也可因受托人的管理不善而减少。
三、信托的终止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超个人、客观的法律关系。同时委托人在设定信托行为中指示的财产管理的目的实现时,或已经无法实现时,或其他信托终止的规定事由发生时,其作为法律存在而存续的根据丧失了,信托当然终止。
(一)信托终止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二)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
1、信托财产的归属权利人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①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②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2、归属权利人的权利保全依照前述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因为信托关系虽已终止,但在自终止之时起至对信托财产的移交办理完毕之时止的这段时间内,信托仍视为继续存在,受托人仍应负管理信托财产与处理信托事务的责任,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受益权,同样应当交付给归属权利人。
3、信托财产中的债务归属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法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4、受托人报酬与费用补偿权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信托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5、清算报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