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和山东高速有什么关系
没有什么关系,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区别说明:
一、两个企业的主体性质不同
1、齐鲁交通发展集团,全称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它是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2、山东高速,全称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它是国有独资,由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大型企业集团。
二、两个企业的办公注册地址不同
1、山东高速的企业注册地址是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
2、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地址是山东省济南市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D座。
三、两家企业的成立日期不同
1、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07月02日。
2、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6月30日。
❷ 哪些省份的债务风险更让人担心
此前有媒体报道本月底审计署将初步完成地方债务的审计工作并上报国务院,预计11月上旬可能向公众披露。我们估计,中国非金融企业负债今年或接近87万亿人民 币,大约为名义GDP的152%。在非金融企业负债当中,地方政府以法人形式设置的企业负债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相信审计署的报告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全面 详实的信息,在此之前我们想通过当前存量发行城投债企业的情况管中窥豹,尝试观察一下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情况。
我们对地方国企债务的担 心更多地来自于其背后隐含的政府信用。通过这种隐形担保,地方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及投资公司可以更加容易地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融资租赁、BT项目等形式获得资金支持。也正是因为这种隐含的政府信用使得企业的负债水平可能超出了正常的市场所能接受的范畴,最终可能将风险转嫁给 地方政府。
此前,我们对比国内工业企业的盈利和负债水平之后发现了一个现象,2007年以后中国工业企业当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盈利 能力是在下降的,但是杠杆却是显著上升的。中国工业企业当中的私营企业则正好相反,2004年以后其盈利能力快速上升,但是杠杆却在不断下降。这些数据从 侧面支持了我们的推测。
根据WIND的统计,目前中国有记录的省、市、县(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有8762个,数目庞大。截止到 2013年10月23日,有1516家平台公司发行了尚在上市交易的城投债有2406只,总规模为30966.4亿元。当前的存量规模大约是2009年的 四倍左右,可以说能有发债资格的地方平台基本都已经发行过城投债了。
为了在较长时间序列当中观察这些城投公司的变化情况,我们选取了有2008年以后可比财务数据的551家公司,虽然只有当前发债平台公司数量的约36%,但是却占到了资产总量的85%,总负债的88%,因此有比较强的代表性。
我 们发现这些公司2008年以来整体的资产负债率有小幅的提升,截至2013年中接近60%,但是有息负债占净资产的比率上升的比较快,达到126%。这样 的资产负债率虽然谈不上难以为继,但是相对于这些企业不到8%的净利润率来说已经比较高了。我们发现这些公司在过去的近五年当中资产负债表有两点值得投资 者注意:
(1)、资产和负债在过去几年当中上升的速度都非常快,2008年以来的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0%,其中有息负债的增长速度还要 快于资产和负债的上升速度,显著超越收入、净利润和经营性现金流的增长速度。这些公司每年净资产的上升幅度是净利润的5-6倍。因此这些公司的规模增长显 然不是来自于内生性的利润积累,而是依赖外延式的资产注入,我们认为地方政府的土地资产注入起了重要的作用。
(2)、2008年以来, 这些企业的经营现金流从来未能覆盖利息,企业的资金链基本依赖于外部的借贷。在完全没有任何筹资活动现金流的情况下(仅展期债务不能增加新的债务),我们 估算这些企业的在手现金可以支撑18个月的投资活动。因此平台企业对于外部融资环境相当敏感。2011年城投债风波曾经让当年企业筹资活动受到显著影响, 筹资活动现金流同比下降近25%,企业的净现金流转负,在手现金规模出现下降。
虽然我们认为1500多家平台公司整体负债水平风险不 大,但是其中已经有304家城投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最高的达到93%,这些负率债很高的城投公司总资产规模有16万亿人民币,占所有平台公司资产 规模的32%左右。未来这些高负债企业的债券融资能力或将受到显著制约。
根据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要求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作为其发债的重要考核标准之一,资产负债率在65%至8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工作中对偿债风险实行“重点 关注”。资产负债率在80%至9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资产负债率超过90%,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发债,不予核
准发债;但实行有效的多种复合性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要求。另外,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对公司债发行的相关规定,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或加权平均资产负债率(以集合形式发行债券的)不高于70%。
从各省的债务分布情况来看,江苏、北京和浙江分列存量规模的前三甲,如果从城投债存量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率来看,青海、甘肃、北京、安徽、天津、重庆和江苏的比率相对较高,经济体量较大、财政收入较高的省份当中,广东、山东和辽宁的比率较低。
❸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山东国资控股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法人,是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化运作,具有政策性与商业性双重属性。公司根据山东省国资委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重大产业项目投融资平台、国有产权交易平台、不良资产处置平台”的作用,积极推进省管企业改革重组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公司经营范围:省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产(股)权经营管理,托管经营,重大产业项目的融资、投资与经营管理,国有产权交易,不良资产处置等资产管理业务,资本运营,投融资服务,投资咨询,省国资委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❹ 为什么限制政府的传统融资渠道
政府的融资渠道或平台会长期存在,政府有融资需求。
“政府融资平台”引用《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中的定义,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一、发行政府债券(政府)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公益性事业,发行一般政府债券,用一般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用专项收入或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偿还。目前专项债券有土地储备专项债、棚改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另外地方性的有发轨道交通专项债、高等学校专项债的,还有项目收益与融资自平衡专项债(财预[2017]89号)。比如登录中国债券信息网,在发行和付息兑付模块,左边一栏有地方政府债券的主题,选择打开一个,比如2019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十到十六期),通过招投标书可以看到,省政府19年3月27日准备发行棚改专项债、机场建设专项债、灾后重建专项债、市政发展专项债、乡村振兴专项债等。
发行政府债券,是在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的(国务院根据宏观形势定,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有上限,再分给各省财政,省财政再分给市县,程序是从上到下,由省政府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发行等,县里的由省财政代发代还。据财政部统计,2018年全国发行规模4.16万亿元,一般和专项约各占一半,平均利率3.89%,15年财政部提出了置换的计划,当年1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事项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今后,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考虑,依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三年左右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财政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8年8月末,累计置换了12.2万亿元,累计节约利息1.7万亿元。
关注事项:
1、棚改专项债券不是棚改融资唯一合法方式。根据财政部2017年87号文件,考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下发正式稿,目前仍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2、地方政府收费公路,目前只能通过发行政府专项债券解决。依据文件是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实行)》(财预[2017]97号)及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2017年7月的答记者问: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成为地方政府实施债务融资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只针对政府收费公路(笔者注)。政府收费公路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采用政府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有时也被称为政府还贷公路。拿到项目后,要第一时间看一下发改部门针对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涉及到还款来源,事半功倍。
3、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不得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如果收入暂时难以实现,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以上两句都是《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的要求。同时,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答记者问中,也提到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思路是一脉相承的,考虑实践中不一定是由单独的项目公司融资,要关注一下集团名下原存量业务的担保方式是否涉及到调整事宜。
(二)政府购买服务
14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联合下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18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未下发正式稿。征求意见稿中,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各级行政机关购买谁买;谁卖即谁承接,第7条列得很细,自然人也可以;谁不能承接,第10条也说了,要注意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完全或主要靠财政的,不能买也不能接。政府购买服务强调“指导目录”的思路,列入目录的才可以,省级以下单位是否分级分部门制定目录,由省级财政定。县市制定购买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且向社会公开就能实施。
关注事项:
1、先有预算、后有购买服务。这是《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第三条的明确要求。怎么样算是纳入预算,“信贷白话”的白老师专门讲过,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购买主体填好表格,并将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送财政局审核;中间要通过政府和人大的审核批准,批准后,财政局将购买服务表格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
2、地方人大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开,有的地方一年开一次,也有开临时会议的。实践中很少看到当地政府购买服务的表格,预算决议里一般不会看到具体项目名字,看到过武汉市某区政府针对某单独项目的决议,若到位,最好能找财政的人问一下购买服务的清单。有的项目申请融资时,已经过了人大会议的召开时间,经办说先出个会议纪要/请示或者已经由市政府办公会批示同意了,先上车后补票,客观讲,偏好不同的机构策略不一样。有些认为收益覆盖风险,哪怕监管后续有动作也做,还有一种情况是授信主体有存量的,为防止在建项目资金链断裂,可能也会支持续贷,尤其是大项目里套着没有现金流的小项目,比如污水处理厂或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的某项工程。
3、期限。征求意见稿说一般是1年,不超过3年。3年的界定是与中期财政规划匹配的,来源于《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中的滚动调整原则。各省(含直辖市、单列市等)要做中期财政规划,向财政部备案,省以下机构视情况而定,实践中省以下也是制定中期财政规划的,向省财政厅备案。
4、棚改、易地扶贫搬迁的例外。主要是不受期限等约束(财政部87号文),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删除这条例外。
5、棚改中涉及安置拆迁补偿等,这一块能不能做,有争议,没有看到禁止性规定。
(三)政府采购工程
目前没有文件禁止政府采购工程。主要依据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之前遇到一笔业务,刚开始是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通过审批,但2017年87号文将购买工程列入了负面清单,故申请方案调整,将政府购买服务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对应着,当地财政局向市政府的请示里也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报送资料里也有招投标的一些审批材料。只有使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如果有些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谈判/磋商,即非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这一块业务比较复杂,最好是咨询当地专门机构,中国政府采购网有一篇文章-《政府采购工程操作实务梳理》,可参考学习。
关注事项:
1、采购工程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要件要全,程序要有。
2、还款来源实际与政府购买服务一致,均是来源于政府付费,政府预算程序要合规。
3、有些招标流程长,信息披露要求要充分,具体要咨询当地对口部门。
(四)PPP
概念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42号)被称为是PPP的基本法,但目前没有独立的法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简称为“PPP条例”,17年7月开始征求意见,目前没有正式稿。目前关于该业务的文件约三百多部,核心文件近一百个。
关注事项:
1、项目最好应入库且持续在库。《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要求集中清理7种情况的项目,18年一季度前完成。财政部高层领导也提了财政部不会给任何项目站台,入库不代表万事大吉。库信息比较全,想看哪个地方或具体项目,搜索后会看到详细信息,识别还是执行阶段,是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还是使用者付费,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立项、用地审批、环评等相关合规性文件也已上传。为了鼓励地方项目,有些入省库的,省财政也会列入预算,具体项目要结合看当地政策。
2、紧跟当前政策要求。最近期要求是《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该文件说了几个核心问题:一是什么样的PPP是规范的,6个条件:公共服务领域公益性项目,期限10年以上,按照物有所值+财政可承受;社会资本负责投资、融资、运营并承担风险,政府负责政策、法律风险;完全与产出绩效挂钩付费机制,不得降低考核标准,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资本金必须是自有;政府方签约主体是县级及以上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充分披露信息,主动接受监督;二是什么样的PPP是不规范的,5个条件,具体看该文件要求;三是政府付费的,财政支出责任占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费,污水、垃圾处理例外,(《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四是明确了一般预算支出责任的分母。分母明确是一般预算支出,不再从政府性基金收入、补贴中挤占或腾挪,超过7%的预警,超过10%不入库。各地财政局有个全口径债务监测系统,能够判断和识别是否达到该比例,可沟通拍个截屏印证。
(五)发行债券
债券的分类很多,这里指的是按有没有国家背书,分为利率债和信用债,前者指国债、金融债等,有国家背书,后者指城投债、产业债等,没有国家背书,产业债又分为企业债和公司债。目前政府融资平台发的最多的是企业债(城投债、含境外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ABN)等。后面几个品种在市场已经非常成熟,不再赘述。
1、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下发后,由发改委核准。14年9月26日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若干要求。对于城投类企业债,如果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超过8%,严格控制。14年10月发改委下发《企业债券审核新增注意事项》,提出了9大大类审核内容、23项重点审核事项,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区域内城投企业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债务负担的发债申请。“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合计超过净资产40%的企业,要重点关注;对企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及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金额合计超过净资产60%、政府有关部门违规调用资金或未履约付款等情况严重的企业,不予受理发债申请”。15年2月17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到,BT协议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均不得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遵循了14年43号文关于债务管理的一贯思路。
退出类的政府融资平台也可发境外债,按照发改委的规定,要是前备案登记、事后及时报送信息,主要依据是《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主要是针对一年期以上,有的地方已试点,省发改委可备案。16年央行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18年4月19日外管局:除有特殊规定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借用外债。目前地方城投在境外发债的节奏没有停止,集中于一年期以下,比如成都交通投资集团(退出类平台)、江苏省响水县灌江控股(不在平台名单,但经营范围实际是基础设施建设)等。
2、项目收益债(企业债券)。2015年7月发改委下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发行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特殊目的载体;用途是项目本身,不得置换资本金和项目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存续期内政府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0%;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存续期内财政补贴占全部收入超过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低于6%。还款来源上,财政补贴应逐年列入预算并经同级人大批准,条件成熟纳入中期财政规划。
3、四个专项债券指引(企业债券)。依据文件分别是《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委15年陆续发布。其中养老产业专项债券不受发债指标限制,不受“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超过8%,严格控制”的限制,募集资金也可用于地产企业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金额根据地产开发的可研出具专项意见;战略性新兴产业募集资金50%可用于偿还债务或补流等。
4、PPP项目专项债(企业债券)。17年4月发改委下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财办金[2017]730号),发行人是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募集资金用于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的,应符合《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来源于政府付费和财政补贴的项目收益应按规定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传统基础设施的PPP项目应纳入PPP项目库。募集资金的不超过50%可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但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的除外。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虑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的规模。全国首单PPP项目专项债“18美尚专项债01”已于18年11月成功发行,发行规模3亿元,7年期利率7.2%,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依据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3号令)。证监会审核实践中,被列入平台名单的不允许;退出类平台或涉及土地开发、政府项目代建的,所属政府收入和现金流不超过50%,后来实行了单50,取消了现金流占比指标。19年3月又放松了审核要求,属窗口指导,无正式通知:“对于到期债务6个月以内的债务,以借新还旧为目的发行的公司债,放开了50%的上限,不允许配套补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在负面清单,依据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指引》(交易商协会2018年5月11日修订发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定义沿用国发2010年19号文。
6、资产证券化。14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业协会下发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其中的附件有《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其中: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其中的PPP项目证券化,2016年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全国首单落在乌鲁木齐一家污水处理厂,总规模8.4亿元,使用者付费+绩效付费,特许经营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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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完全明白不用别人帮你解答呀
❻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省管企业
山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管企业23户:
1、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初创于1987年,是山东省重要的投融资主体和资产管理平台,受国资委委托管理山东省石油天然气开发总公司,2013年,全年实现信托报酬收入9.5亿元,同比增长34%;新增信托业务规模3669亿元,同比增长74%,截至2013年末,鲁信集团自有及受托管理资产规模3339亿元,全年固有业务实现利润总额14.64亿元,上市公司“鲁信创投”。
2、兖矿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生产原煤1.01亿吨,同比增加19.57%,成为全国第9个跨入亿吨俱乐部的煤炭生产企业,全年完成营业收入1200亿元,同比增加18.46%,煤炭产量、营业收入增幅居煤炭工业大型企业首位,实现利润总额20亿元,同比增盈74.95亿元,旗下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澳大利亚、香港、上海四地上市。
3、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冶金工业总公司合署,核心企业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生产钢2300万吨、铁2337万吨、钢材2262万吨,实现营业收入1167亿元,旗下上市公司“山东钢铁”。
4、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核心企业山东能源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013年实现原煤产量1.3亿吨,煤炭生产经营总量突破2亿吨,营业收入2275亿元,资产总额2300亿元,位列2014年世界500强第305位。
5、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着省委、省政府驻香港联系公司职责,是山东省国资委确定的煤化工、医药和投融资及资本运营发展平台,下属华鲁恒升、新华制药、鲁抗医药三家上市公司,2013年营业收入140亿元,总资产230亿元,净资产100亿元。
6、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是山东省省属国有大型骨干企业,黄金产量、资源储备、经济效益、科技水平及人才优势均居全国黄金行业前列,拥有黄金、有色金属、地产和金融四大板块,2013年营业收入621.21亿元,资产总额670.20亿元。
7、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山东省商业厅,拥有“银座股份”、“鲁商置业”两家上市公司,2013年实现销售收入745亿元,实现利税35.4亿元,资产总额464亿元。
8、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由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年经营收入450亿元,资产3000亿元(加上市值部分达3200亿元),居全省企业和全国同行业第一位,下属上市公司“山东高速”、“山东路桥”。
9、山东机场有限公司,控股济南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底,资产总计27.89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40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01亿元。
10、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总公司,2012年营业收入56.26亿元,资产总额46.8亿元,利润总额1.21亿元,旗下上市公司“中通客车”。
11、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资产总额940亿元,现有5家上市公司,分别为:潍柴动力,潍柴重机,亚星客车、山推股份和德国凯傲集团公司。潍柴大功率高速发动机、山推推土机、法士特重型变速器产销量均为全球第一位,2011年,集团实现销售收入1225亿元,实现利润总额86亿元,成为我国装备制造业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并在全球拥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集团之一。
12、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省的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批发经营业务,2013年,实现销售收入45.06亿元,利润总额2.35亿元,资产总额43.44亿元。
13、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在深圳经济特区对外开放的基地和窗口,截至2010年底,资产总计3.83亿元,年营业收入1.19亿元,利润总额0.01亿元。
14、上海齐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为直接参与上海浦东开发建设、负责筹建齐鲁大厦而设立的窗口单位,截至2010年底,资产总计6.26亿元,全营业收入5.55亿元,利润总额0.12亿元。
15、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大型专业运输集团,主营交通运输业、旅游服务业,截至2012年末,集团资产总额达到17.86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3.21亿元,利润总额4100万元。
16、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2年末,集团资产总额达到12.44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6.47亿元,利润总额4000万元。
17、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法人,是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化运作,具有政策性与商业性双重属性,截止2013年底,公司资产总额373.95亿元,净资产126.95亿元,2013年度营业额总收入156.65亿元,净利润9.11亿元。控股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受省国资委委托管理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山东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1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是全国大型综合类券商,在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设有224家证券营业部、27家分公司,公司服务客户400万,管理客户资产7000亿,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40.87亿元,利润总额5.82亿元。
19、山东海洋投资有限公司,是山东省实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战略的核心投融资平台,核心企业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山东省16家国有大型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3亿元人民币,在全国设有7个分公司。
21、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资本规模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中位居前列,截至2012年末,集团资产总额达到113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64亿元,利润总额2.46亿元。
22、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为正厅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行政上挂靠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和省财政厅授权,管理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2014年人均创净利过百万。
2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由全省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组成,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行使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的正厅级金融机构,截至2014年4月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12006亿元,成为省内首家存款超万亿元的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7998亿元,存、贷款余额均稳居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首位。提供全省80%以上的农户贷款和近40%的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余额、增加额连续9年居全省金融机构和全国同行业第一位。2013年各项收入和利润分别达到860亿元和172亿元,分别是改革之初的9倍和172倍,经营效益连创新高。
省国资委党委管理党组织关系或领导班子企业:
山东省粮油集团总公司(总资产12亿元)、山东省石油天然气开发总公司、山东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经济发展总公司、凯远集团公司、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等。
❼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和山东高速有什么关系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和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都有国家参与。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06月30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徐春福,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建设、收费等。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是由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大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主业涵盖交通基础设施及智慧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与配套土地的综合开发,物流及相关配套服务,金融资产投资与管理。
(7)山东省级政府融资平台扩展阅读: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高速公路、桥梁、铁路、港口等建设、管理、维护、经营、开发、收费;高速公路、桥梁、铁路沿线的综合开发、经营;土木工程及通信工程的设计、咨询、科研、施工及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
建筑材料销售;机电设备租赁;广告、房地产、旅游及其他第三产业的经营与开发。资产规模居全省企业和全国同行业第一位,经营领域相继涉及全国22个省、海外106个国家和地区,连续十余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网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的详细内容
一、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认识
1.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地位和作用。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增强了经济运行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缺失、行业监管缺位,民间融资基本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其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其利率较高,有的已明显超出当地实体经济赢利水平和借款方实际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实体经济风险;其交易隐敝、高趋利性的特点也易诱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干扰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社会和谐稳定。
2.科学把握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民间融资不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不能扰乱宏观调控大局、不能扰乱社会稳定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法律和社会效益,立足于服务中小微型企业、“三农”和居民融资需求,以改革创新精神解决民间融资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方式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负面影响,促进我省民间融资有序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民间投融资的合理引导
3.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探索开展民间资本投资服务,畅通民间投资渠道。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进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领域,进入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合法途径集聚民间资本,参与省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吸引更多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方式流入实体经济。
4.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业发展。适应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不断转化的需求,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合作社、典当行等机构数量,并鼓励已设立的机构增资扩股,增强对民间资本的吸纳能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组设立,引导民间资本更多进入地方金融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适合民间资金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5.进一步拓宽各类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强化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的职责,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实施差异化的货币信贷和金融监管政策,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积极引导中小微型企业通过利用银行表外业务融资,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融资,引进股权投资、实施股权转让、利用融资租赁工具融资;推动中小微型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科技型小企业到创业板融资。多措并举,缓解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
三、着力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6.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民间融资交易必须守住三条底线,一是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是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三是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在民间融资交易中,提倡和鼓励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资金往来主要从银行转账,减少现金交易和口头约定;提倡和鼓励民间融资实施公证、担保、抵押、质押等手段,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降低违约风险。
7.严厉打击和防范民间融资中违规违法行为。对以欺骗手段或者以高利率为诱惑,吸收单位和他人资金从事放贷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对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其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行为,严厉打击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要强化对投资类机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企业的监管,防止其借用各种名义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放贷等行为。对民间融资活动中有关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选择东营市、临沂市和省级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县(市)及民间融资活跃、积极承担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市、区),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尝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平台,开展民间融资登记备案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科学评估试点风险的基础上,适时适度扩大试点区域。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负责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制定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具体办法,积极探索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实现形式。鼓励民间融资组织在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后进行登记备案,在接受有效监管下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鼓励民间融资主体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尤其是借款规模和次数达到一定程度的借款方进行登记备案。对登记备案的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交易行为,重点予以保护和扶助。
四、加强民间融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9.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当地民间融资管理负总责,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各项具体工作。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民间融资管理和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创新,全力支持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同时,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切实负起对从事民间融资相关业务机构的监督责任。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政府主管部门要指导建立民间融资组织协会,充分发挥其自律功能,强化对民间融资组织的约束,促进其合规经营。
10.加强协调配合。省金融办要充分发挥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牵头做好民间融资管理和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并及时总结完善。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民间融资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做好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民间融资资金流向,分析民间融资对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及时提示风险。银监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领域,严禁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民间资本投向的引导工作,畅通民间投资渠道。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民间融资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保护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
11.强化风险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加强民间融资风险管理摆上重要位置,做好各方面工作。建立科学的民间融资监测机制,监测民间融资总体规模、地区分布、期限结构、资金流向、利率水平和还款情况等,为社会融资总量统计、加强民间融资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开展民间融资活动调查和风险排查,对风险隐患或违法案件依法妥善处置。制定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做到一旦事件发生,反应迅速,应对有力,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风险教育,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加强对各种形式民间融资业务宣传、广告的管理,防止借其他名义开展非法融资活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