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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甲方乙方丙方

发布时间:2022-01-21 13:46:25

信托合同应当 载明哪些事项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信托目的;(2)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4)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5)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6)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7)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8)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9)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10)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1)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12)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13)风险揭示;(14)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5)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② 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合同条款至少应写明哪些内容

家族信托本质上其实就是一个事务管理类的信托,在制定家族信托条款时,除了版一般性的条款之外,涉及权到事务管理方面的内容还需要注明的主要有:
1、具体事务内容,管理方式,量化标准以及时间因素等;
2、事务管理服务的人员或者团队,监督的主体、考核的标准,奖惩的安排等
3、涉及购买服务的,还需注明适用的场景、筛选的标准和费用的支付等
4、其他个性化的约定,比如个别需求的实现方式、对家族具体事务的参与程度等

③ 信托合同的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托人: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电话、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鉴于
甲、乙、丙三方为有效利用和管理资金,明确三方法律地位,经协商一致,达成此协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协议办理其信托贷款,保证按甲方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丙方发放贷款,丙方能否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合同正文
第一条 标的
1、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丙方提供本金数额万元(大写:)的贷款。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表:项目种类(1)固定资产(2)流动资金金额(大写)元(小写)元用途 利率每年 % 手续费率 每年 %期限年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上述事项已经甲方与丙方共同商定。
2、甲方保证该贷款资金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第二条 委托关系的确立
1、借款手续
在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30日内甲方在乙方开立“信托存款专户”,并将于年月日将贷款资金万元(大写:)一次存入专户。在甲方贷款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把信托贷款发放给丙方。甲丙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甲方委托乙方发放的贷款,不得超过信托存款资金总额。
2、还款来源
丙方承诺用其合法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3、还款义务
丙方应在合同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三方明确同意,经甲方同意,丙方有权提前还款。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同意丙方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后,及时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此外,三方同意甲方有权以向乙方和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丙方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按甲方通知要求提前还款。
第三条 收益分配
1、利息
乙方对甲方“信托存款专户”余额,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计息以实际资金到账日为准。信托贷款利息由乙方代甲方向丙方收取,按每年%计,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结息。乙方在收到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并通知甲方。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要求作相应调整时,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利率调整手续,由乙方填制《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通知丙方。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2、手续费
乙方发放信托贷款,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三方同意,乙方收取的手续费为信托贷款总额每年%,按季向丙方收取。如丙方不能支付,则由甲方支付。
第四条 担保条款
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丙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资格和抵押财产等由甲方审定,由甲方与丙方另签《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五条 信托贷款的管理
1、乙方按合同规定,定期向丙方寄发利息单、催收利息;在信托贷款到期前,乙方向丙方寄发催收贷款通知书;收到还款后,乙方应于当日将还款划入甲方账户,并通知甲方。
2、信托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时,经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催收,如需诉讼,乙方不承担相关费用。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丙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信托资产归属
信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存款,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时,应征得另外两方当事人同意,经三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信托存款专户”, 或超出“信托存款专户”总额要求发放信托贷款,乙方可拒绝发放信托贷款。
2、乙方未按本合同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信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有权提取部分或全部信托存款。
3、信托贷款的延期必须由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委托,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办理信托贷款展期手续。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同意丙方延期,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金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信托贷款,由此造成的贷款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存续期内,如丙方出现无力偿还贷款的重大情形,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
5、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应甲方要求,乙方有权催收贷款。逾期贷款是否加、罚利息由甲方决定,并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通知要求办理。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对与甲、乙、丙三方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2、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 (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 (盖章)
代表人:(签字)
丙方: (签字)

④ 信托合同的文本格式

??????????????财产信托基本协议
??????????????财产信托基本协议
??????????????-------- ???????????????????????????财托字第??号
协议单位:供货单位(简称甲方)____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
??乙方为____事需向甲方订购____货价____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__年__月__日签订了__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____元,信托期限为__年__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__‰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__‰,共计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__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甲方__(公章)???乙方__(公章)
??代表人__(签章)??代表人__(签章)
??丙方__(公章)???丁方__(公章)
??代表人__(签章)??代表人__(签章)
??签约日期:19__年__月__日
??附1:财产信托合同
??立合同人: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______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准备出售给______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二、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三、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四、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__元。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签章)
??丙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签章)
????签约日期:19__年__月__日
??附2:延期付款合同
立合同人:购货单位(简称乙方)
?????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__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______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__年__月。分__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
第一次偿还日期:19__年__月__日,金额__元。
第二次偿还日期:19__年__月__日,金额__元。
第三次偿还日期:19__年__月__日,金额__元。
第四次偿还日期:19__年__年__月,金额__元。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五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0%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联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签章)
??丙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签章)
??丁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签章)
(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⑤ 三个合伙人的合伙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的地位是否不同

1,A,B,C三方签订一个独立的合伙合同。
2,B,C,作为受托人,E,F,作为主要进入到一个单独的信托合同。
3,信托合同签订后的第一个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
4,该两份合约是相对独立的,相互之间的合同是没有法律约束力。

⑥ 信托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咨询及预约:如确定购买意向,需先按照 “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预约;

2、缴款: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资金转入信托公司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专户;3、签署信托合同:委托人交款后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一般一式2份或3份,委托人保留一份已盖章的合同)及相关文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九条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⑦ 请问房地产信托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怎样的

根据一般的信托规则及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一般享有监督受托人以及在特定情形下改变信托方式及解任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享有取得报酬权以及按照信托合同管理或处理信托财产的权利,负有谨慎管理、分别管理、亲自管理、接受检查等义务;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这些都是关于信托的一般规定,对于房地产信托,各国大都会对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特别规定。如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在信托法中明确界定受托人的权利范围。日本法律则要求不动产信托的受托人有事前调查的义务;在信托期间,信托机构将负责完成代缴土地税、房产税及一切与房地产有关的附加税、代管房地产的维护和维修等工作。我国现今还没有专门规范房地产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相应规定也非常少,仅在《信托法》中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此外,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在借鉴国外信托立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在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第一,我国《信托法》仅在第二十五条中承认受托人有管理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过于笼统。在房地产信托中应效仿英美法系在信托法中具体界定该权利的范围,因为房地产信托受托人的管理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将直接关系信托目的的实现。具体来说,作为受托人的管理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应包括以下几项:(1) 委托人在信托条款中授予受托人的权利,即“明示权利”,除非该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 委托人在信托条款中未明确授予,也未明确禁止,为了实现信托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即“默示权利”;(3) 信托法规定的受托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4)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受托人有权请求委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双方有争议的,由法院决定。 第二,我国《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了受托人有谨慎管理、分别管理、亲自管理、接受检查的义务,但作为房地产信托的受托人则除了应履行以上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1) 受托人应负有事前审查作为信托财产的房地产的义务,包括对房地产登记的审查,对房地产的实地考察等等。因为这样能保证作为信托财产的房地产在质量上和权利上都无瑕疵;也能更好地为房地产的登记奠定基础。(2) 受托人应负有维修、保养作为信托财产的房地产的义务,费用从其与委托人的约定。未约定的,由受托人承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于作为信托财产的房地产的维修、保养费用的承担应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但该规定未对未约定的情况加以规范,这不利于信托财产的维修和保养。在信托合同对维修和保养费用未约定的,应由受托人承担。因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享有报酬取得权,而该报酬主要是管理费,所以受托人当然有义务维修、保养作为信托财产的房地产并承担该费用。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信托财产在整个信托过程中都实际处于受托人的控制范围内,所以作为信托财产管理人的受托人也更便于对信托财产进行维修,保养。(3) 如作为信托财产的房地产上已有保险,受托人有义务督促委托人必须在名义上将收取保费人改为受托人。因为当房地产作为信托财产被信托出去后,该项财产就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如果收取保费人仍为委托人的话,一旦发生理赔,该款就直接回到了委托人处。这变相地违背了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独立的规定,违背了信托目的的实现,将直接导致受托人对受益人的履行不能,导致整个信托法律关系的破坏。所以,为了保证信托法律关系的稳定、有效,受托人有义务督促委托人必须在名义上将收取保费人改为受托人,委托人也必须履行更改收取保费人的义务。 第三,我国《信托法》中未明确规定房地产成为信托财产后的税费的负担者。对此应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约定,未约定的,由受益人承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于作为信托财产的房地产的税费的承担应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但该规定对未约定的情况未作规范,笔者认为在未约定时应由信托财产承担,具体表现为由受益人承担,但应以受益人得到的信托利益为限。因为信托利益是指在信托期间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处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源自信托财产的一切利益,包括信托财产本身。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之规定,房地产税应该属于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在实际操作中,就表现为由受益人承担,但应以其得到的信托利益为限,因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不能未经同意为受益人设定义务。基于上述理由,在房地产作为信托财产后的税费负担首先应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约定,无约定的,由受益人承担,但以其得到的信托利益为限。事实上,即使双方约定该费用由受托人承担,也是指的以信托财产承担,而不是由受托人自己承担。因为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虽然名义上是作为信托财产的房地产的所有人,实际上受托人除了依信托合同享有取得报酬权外并不能从该房地产中取得其它利益,具体见我国《信托法》第二十六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之规定。所以,根据民法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受托人不能从作为信托财产的房地产中取得利益,自然也就不应负担该信托财产上的税费。(感谢朋友卢晓亮的回答!)

⑧ 信托关系的信托关系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合同法》抄396条规定:凡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即为委托合同。合同形式不过是设立信托的一种方式,但信托并不等同于合同,更不能等同于委任合同。
双方有本质的区别:
一方面,信托根植于英美法上衡平法和普通法两分的传统,信托的设立必然涉及到财产的转移,而委托合同并不产生财产的转移效果。通常认为,信托是一种起源于英国中世纪财产法体系的财产转移和管理方式,是一种财产转移及管理手段,或者说是一种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设计。在一个典型的信托关系里,通常有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三者。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要求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的管理和使用该信托财产。委托人一般在信托设立后即退出信托关系,整个信托关系仅剩下受益人与受托人。而委托合同并不如此。
另一方面,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委托合同,究其实质更应该是代理合同。

⑨ 信托与代理(合同)的关系

两者相同之处:
1)两者产生的基础相同,都属于信任关系;
2)产生的根据相内同,都须经过委托;
3)是容否有偿相同,都可以是有偿,亦可无偿。

两者不同之处:
1)设立的法律事实不同:信托可因契约、遗嘱或其他法律事实而设立;代理一般因契约而设立。
2)所有权和利益分离不同: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代理的财产则不发生所有权与利益的分离。
3)名义使用不同:信托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财产;代理则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4)权限范围不同:信托除信托文件和法律的限制外,受托人享有处理信托事务必需的一切权限;代理中代理人只能在本人的特别授权范围内活动。
5)权利归属和责任承担不同:信托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受托人,由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代理中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的权利义务均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终止事由不同:信托一经成立,除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撤销权外,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废止或撤销信托,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不影响信托的存续;代理的成立和存续有赖于当事人的意思和继续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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