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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融资平台安置房销售收入

发布时间:2022-01-22 18:35:05

A. 地方债和传统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模式有什么区别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般指地方政府投资设立的,由地方政府拨入资源,专为地方政府融入大量资金的国属有企业,大多以投资管理公司的形式出现,操作为平台公司融入资金,地方政府将资金拆出,用于地方建设,但从2009年起,国家开始限制地方政府平台公司融资,今年规定不得新增贷款,安居工程房建设除外。

B. 政府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一、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

二、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为:

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

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

三、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利用土地级差效应,获得土地出让金。

2、由企业进行建设经营政府授权的特别项目,到期转让给政府的BOT方式。

3、政府将业已建成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转让给企业,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企业再无偿转让给政府的TOT方式。

4、由企业建设经由政府授予的特别项目,财政给予补贴,到期转让给政府的BOST方式。

5、政府把具有商机的盈利项目和公益性非盈利性项目“捆绑”在一起,企业通过比较利益,进行自行开发和还款的项目。

6、由政府授权一些大型国有公司,对特别项目实施融资租赁。

四、非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运用资产动作手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的融资方式。具体表现为:

1、通过有关投资信托公司,采用集合信托方式向社会投资者筹资,获得的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对一些公用事业企业进行包装上市,由这些企业从资本市场筹资的方式。

3、政府出让部分公用事业股权而获得的用于该项目或其他项目的建设和改造资金。

(2)政府融资平台安置房销售收入扩展阅读:

政府融资的作用: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以较有效地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增长

一方面,政府利用其信用平台,提高政府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在竞争日趋激烈和贷款风险较大的背景下,银行也愿意贷款给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融资平台公司,以降低金融风险。

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长率之所以保持较高水平,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功不可没。由于中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产业要转型升级。

中、西部渴望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交通和城建的巨量资金投入,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产业转移,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均衡发展。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大加快了城镇化进程

投融资平台公司所筹集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就没有这些年来中国城市面貌的日新月异。

城镇化的大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长期坚实的基础,为工业化创造了需求源泉,也为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拓展了空间。

3、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促进了民生改善

依托投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筹集了大量的资金,其中的相当部分投入了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一部分资金投入了公立医院设施、教育基础设施、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还有一部分资金投入了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垃圾焚烧厂(填埋场)、水环境治理工程建设等。这些项目的建设和投入使用,有效地改善了民生,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

4、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还有利于拉动民间投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政府性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可以通过发行信托资金计划和公司债券、联合投资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充分发挥民间资本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的作用,实现短期政策调控与利用民间资本长期机制的较好结合。

C. 政府投融资平台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形成、现状及特点分析来看,政府投融资平台在促进地区建设和实行政企分开的新政策下的确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在很多方面还是有多的不足。
1、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各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偏高,由此带来的财务风险较大。经过分析各集团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经营状况,发现各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普遍偏高,多数都在70%以上。反映出的问题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力度不够,已有的资产远远不够偿还贷款资金,由于集团公司多是利用政府信用向银行借款筹集资金,若出现偿还问题,商业银行将很难追究责任。
由此带来的财务风险很大,集团公司虽然合理利用了财务杠杆带来的效应,但是其巨大的财务风险可能会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导致国有资产很难保值增值,同时也可能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2、对子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且有部分子公司所处市场波动较大,成本控制力度不够,无法持续盈利。从调查中发现十家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均未上市,且每个集团公司都有十个左右的子公司,管理幅度较大,资金链条很长,导致对子公司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
3、财务部的职责不是很明确。经调查发现,集团公司财务部的工作开展有一定的难度,对于具体的职责分工在整个集团公司不是很明确,在年终按绩效考核进行评价时,如果预算指标没有完成首当其冲的是财务部,由此给财务部带来的困扰,使得员工积极性有所下降。
4、预算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经调查发现,集团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其完成情况是基本上完成预算,超额完成预算的较少,另有没有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集团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实行预算管理,但是由于经验不足等各方面的原因,对于预算管理的实行和管理力度还不够,要想使预算管理做的更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D. 什么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的核心业务

融资平台是由当地政 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根据财政补贴或引入土地、股权等资产开设,具备政 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作用,并有着单独公司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含各种综合型投资公司及其专业性投资公司。融资平台平台关键业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治与开发、公共事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旧城改造(棚户区、保障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园区开发、综合以及其他。

E. 政府融资平台可以作为信贷主体吗

2012年底,国家有关部委连续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和《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和具体要求,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促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合规经营及银行贷款风险防控。新规规定:一是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及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有效规范了地方政府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注资行为,有助于真实反映和提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实力和担保能力。二是地方各级政府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各级土地储备机构成为土地储备唯一合规主体,强化了土地储备行为的统一管理,有效防控了同一地域多方办理土地储备的风险。

从影响方面看,一是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规定,必然要提高政府注入土地的难度、注入成本,进而使得融资平台公司现金流覆盖的难度剧增。二是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贷、项目土地出让收入返还为还款来源的项目,形成了准入禁止。今后注入土地的转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项目,必须要考虑土地取得的合规性、土地转让限制条件、土地增值税上缴等因素,除了取得的成本增加外,由一级市场变为二级、三级市场,市场风险把控的难度更大。三是注入土地为抵押品的,确定土地抵押担保值时必须要考虑补交土地出让收入的因素,无疑将会增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提高抵押品的难度,同时也会增加相应的融资成本。如何处理好新规贯彻执行与信贷风险防控,笔者认为应密切关注政府融资6个方面的问题。

一、承贷主体问题

依据162号文件土地储备贷款借款人须纳入国土部门的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借款人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储备土地),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据了解,2012年底前国土部已下发第一批名录,重庆市共4家,很多区县未列其中。建议政府迅速重新组建该县土地储备中心“进圈入围”。同时新增土地储备规模控制和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的相关具体制度正在制定中,建议区县政府不等不靠,及时启动相关项目论证并确定主办银行先行开展评估以抢占先机。鉴于463号文件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公司承贷项目建设内容中不得包含土地储备建设内容(即征地拆迁补偿、土地报批等与土地收储相关投资),项目还款来源不得为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两个限制条件,其过去“包罗万象”的职能及还款来源渠道不复存在。建议政府尽快调整思路,将融资平台公司由“全能型”向“术业有专攻型”转变,以农民集中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农村土地整治(主要为储备土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将地方政府的逐年回购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的公路项目为重点授权1-2家融资平台公司实施,突出重点,确保影响全局的重大项目的平稳有序推进。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问题

新规之前,存有将政府办公楼等及未按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的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以壮大“资产实力”及未缴土地款等问题。以某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为例,某年某月末总资产175207万元,其中:货币资金307万元,应收账款128万元,其他应收款5937万元,存货139650万元,系国资划拨作为出资和资本公积的土地500余亩,固定资产29185万元,总负债4760万元。按表面资产负债率仅为2.7%,但若剔除未缴任何费用注入的土地500余亩价值139650万元及固定资产中的行政审批大楼等23幢政府办公楼价值29165万元外,实际资产仅为6392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74.5%,明显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建议政府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并整合,本着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实事求是、不打擦边球等原则,真正做大盘强1-2家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三、区域准入控制问题

根据银监会和相关银行的要求,实行“三率一额度”区域准入控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理解不同计算结果不一致等问题,具体表现为:在计算政府负债时,有的以财政表列负债数据(存在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未纳入或部分纳入),有的又将财政报表未列入负债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全额或部分纳入政府负债等,导致各类监管部门的质疑。建议各级政府,特别是财政部门及各家金融机构建立起统一的计算标准并由上一级定期公布制度,即财政部与各家银行联合公布各省的“三率一额度”;省分行或直辖市分行联合财政部门公布各区县的“三率一额度”,防止人为操作或信息不对称而将应进入负债的不列入,导致过度授信。

四、分年还款计划落实的问题

以某县为例,据统计,以2012年为基点,未来3年需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含信托)分别为91464万元、126676万元、109580万元,尚未考虑利息及新增债务支付。按本级财政收入15%的速度增长,未来3年需偿还债务分别占本级财政收入的31.8%、38.3%和28.8%。即该县要将1/3的本级财政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偿债压力较大。建议政银企三方,提前一个年度对下一年应偿还的债务做到统筹安排,在政府的主持下,签订《四方协议》(政府、财政、银行、企业),落实还款来源,明确时间和金额,共同履行各自职责,确保贷款本息按期收回。

五、自身造血功能不足的问题

仍以某县为例,2012年全口径财政收入61.8亿元,上级转移支付收入就占近60%,税收收入6.4亿元仅占财政支出53.9亿元的1.2%,当地对上级补助收入依赖较重,自身造血功能不足,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是土地出让收入)占本级财政收入的53.2%,说明“土地财政”的基本面未得以根本改变。而上级转移支付收入多以“专款专用,不被挪用”为前提,县级调控余地较小,无法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受政府委托作为承贷主体实施的相关项目有效对接、直补到位,不仅使政府减少了组织归还银行本息的固定来源渠道,一定程度上也造成资金闲置。建议上级政府按专项资金与专项项目相衔接,适度赋予区县政府的调节余地,允许捆绑综合运用,既可用作项目资本金,也可作为归还贷款本息使用。同时,土地资源终究是有限的,努力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全力提高税收收入比重才是根本出路。

六、土地收入实现问题

新规出台之前,因各家银行大多项目均是以土地出让收入返还为还本付息来源。新规出台之后,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融资平台公司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这样至少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原以土地出让收入返还为项目还本付息来源如何处理;二是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注入的土地在未来转(出)让时市场因素(由原来的一级变为二级市场)影响现金流计算的难度相对增大,银行将更加严格和审慎。同时,目前财政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储备土地拟出让时一般由政府社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而非政府规范性融资平台公司所能掌控,出让金缴纳进入社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定账户进入国库后再予以返还。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因信息不对称,土地何时出让、是否出让、出让金额银行难以及时掌握;二是土地出让收入返还不及时或被挪作他用,银行完全处于被动境地;三是土地不能按原计划实现出(转)让,影响第一还款来源的有效性。

对此,笔者建议。一是实行“新老划断”,对原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土地出让收入返还为还本付息来源项目及授予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土地储备职能由政府出面对相关银行予以明确。原公司具备土地储备职能,其储备的土地仍然合法有效;原项目融资还款来源为公司项目土地整治后(配套)可供出让的亩土地出让收入返还,将全额归集到公司在你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上,若出让计划未实现,政府将筹措其他资金用于偿还你行本项目贷款本息仍然执行。同时,按照“盯住土地,卖地还款”的要求,政府、财政、银行、企业四方要对其土地出让收入返还方式、土地出让收入返还时限、金额等进行明确,防止不及时返还土地出让收入给企业或挪作他用而造成银行贷款本息不能按时收回。二是面对新规的推行,既不能“视而不见”,违规操作,也不能“畏手畏脚”,一变卡死,要本着“务实、规范、有为、有效”的原则,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专业土地储备机构的1+1合作模式,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实现政府资源和信贷资源的有机结合,良性互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F. 政府融资平台两a是什么意思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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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政府融资平台回购安置房能用国内信用证支付吗

现在还国内信用证。

H. 政府安置房,但要开发商出资.关健开发商没钱,这个项目这么融资

安置房是政府的项目,可以请求政府或者政府下面的担保公司,城投等担保平台提供担保,到银行进行项目贷款。一般当地的银行都会认政府的担保。而且你这个事安置房,通过率很高。
或者拿着你和政府签订的协议,到银行去谈,以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来贷款。

I. 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要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市县人民政府逐年回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要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同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机制。各地要及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建设廉租住房,提高实物配租比例。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二)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房价较高的城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三)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国有林区、垦区和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企业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棚户区改造要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抓紧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逐步扩大中央补助地区范围,加大地方政府补助力度。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资金和质量监管。
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增加政府投入。中央继续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加大省级政府统筹力度,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三)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大信贷支持。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且经总行评估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借款人和当地政府要确保按期还贷,防范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布局,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同时,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贯彻省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农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和通风,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具体轮候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强使用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四)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等。省级人民政府要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实,注意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不搞“一刀切”。“十二五”时期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目标任务,按需申报,自下而上,编制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度。要尽快明确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投资计划、用地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到项目,尽早开展前期工作,以便落实资金和土地,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顺利实施。市县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
(三)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地区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要严格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监管。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J. 棚户区改造 国务院43号文件。棚户的改造由地方政府还是中央,国务院来做43号文件有这样的规定吗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2008年至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但也要看到,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这些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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