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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融资政策

发布时间:2022-01-24 01:59:53

1. 人民币跨境支付是什么意思

人民币跨境支付是指有跨境贸易及零售支付需求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作为跨境支付的货币业务。

人民币跨境支付(CIPS)的主要功能包括连接境内、外直接参与者,处理人民币贸易类、投资类等跨境支付业务,满足跨境人民币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采用国际通行报文标准,支持传输包括中文、英语在内的报文信息;覆盖主要时区(亚、非、欧、美)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通用和专线两种接入方式,参与者可自行选择等。

2012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央行决定组织开发独立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简称CIPS)),进一步整合现有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渠道和资源,提高跨境清算效率,满足各主要时区的人民币业务发展需要,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各项政策的推出,跨境人民币业务不断增长,对支付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2011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超2万亿元,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量超1100亿元。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建设目标是保证安全、稳定、高效,支持各个方面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需求,包括人民币跨境贸易和投资的清算、境内金融市场的跨境货币资金清算以及人民币与其他币种的同步收付业务。

2.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在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此外,为满足实际要求,试点企业还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试点企业先由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然后由央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业内人士指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尤其是2005年汇改以来,人民币持续升值,给出口企业带来成本压力。而使用人民币结算,无疑将规避汇率风险,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办法》规定,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可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分别为港、澳地区人民币清算行。
按照规定,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境内代理银行还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按央行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具体的额度、期限等,由央行确定。

3.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4. 跨境融资新政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首先是加快了人民币产品创新、交易、定价、清算中心。还将产生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版项目下的开放,逐步权实现人民币可自由兑换;逐步取消外汇管制;给予企业“有限离岸”地位等变化。
其次银行可以提供包括离岸金融服务、供应链融资服务、国际贸易融资产品、跨境人民币融资、离在岸联动产品、保险和综合金融服务。
对于企业的实质意义是这些金融配套服务和产品也将能帮助实现资金调拨自由,运用多种方式解决园区内企业(这个将来酌情放大)在供应链不同时点上的融资需求、减免保证金开证、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境外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介入人民币资金,并由境内结算行代为资金监管
至于说会产生哪些新机遇目前还不明朗,因为具体细则还未出台,可以说涉及的行业都有机遇,就看将来具体细则出台后的力度了。目前个人看好离岸金融。
9月29日挂牌,10月份会出台具体政策!持续关注!
(通冉税务

5. 厦门启动对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呢

厦门对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今天启动。从即日起,台湾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可以向在厦门注册成立的企业或项目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

根据规定,在厦门注册的企业与台湾地区合作银行达成借款意向后,按照要求提供业务办理申请、借款用途承诺、备案表等材料交主办银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微博],人民银行根据厦门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投放额度等情况确定借款企业可借入的额度,企业就可正式与台湾地区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办理提款等后续事宜。

当天,台湾地区永丰银行、第一银行等7家银行,厦门地区工行、农行等9家银行,厦门地区厦门金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国贸(10.060, -0.08, -0.79%)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分别签订了首批12笔跨境人民币贷款合作意向。此次签约金额合计11.7亿元人民币,年利率在4%左右,比境内融资成本节约近两成。

6. 什么是跨境人民币贷款

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并通过深圳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结算,跨境贷款需满足的先决条件是指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
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进一步发展,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开发建设,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指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以下称借款企业)是指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借款企业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履行提供相应业务资料及备案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为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办理资金结算的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结算银行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履行相应审核责任。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深圳人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对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实施监督。
第二章贷款投向、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深圳人行根据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情况、前海建设发展需求和国内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前海企业获得香港人民币贷款实行余额管理。
第七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的用途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用于前海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按照贷款实际用途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
第九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确定,在贷款发放前向深圳人行备案。
第三章业务办理
第十条借款企业应在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前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深圳人行提交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借款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香港汇入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二条借款企业偿还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本息应凭贷款合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到境内结算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应通过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内代理行办理跨境支付结算。
第十四条借款企业及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第十五条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为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章业务监督
第十六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对借款企业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依据本办法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信息,以及通过该账户办理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第十八条境内企业因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需要,在香港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应在业务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深圳人行备案。
第十九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深圳人行依据本办法对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借款企业、境内结算银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深圳人行可以暂停其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人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跨境人民币信用证有什么开证要求以及受益人是否有地域限制

创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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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人民币的跨境使用,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人民银行自2009年起出台多项政策进行支持,监管环境有利跨境人民币信用证产品推广。同年,中国工商银行创行业先河,率先完成我国第一笔跨境人民币信用证业务。 [2]

产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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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占短期外债额度
当客户需要开立9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时,不再受到银行短期外债额度的限制。 [3]

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通过人民币结算,为客户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4]
若客户的交易对手需要收汇外币,银行可以提供人民币+外币信用证组合产品,并为客户在境外寻找最优的汇率购汇。

全球比价的低成本融资
若客户需要融资,跨国银行可依托遍布全球的境外机构及经营网络,寻找最优的融资利率,提供优质的内外联动服务。 [4]

组合产品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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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双币信用证、双币双期信用证等组合产品,在结算的同时可帮助客户获取更多收益。

申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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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商提交开证申请书、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开证行审查无误开出信用证;
(三)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四)出口商备货出运并向议付行或寄单行交单;
(五)议付行或寄单行向开证行寄单索偿;
(六)开证行付款/承兑/拒付;
(七)进口商付款赎单。

客户使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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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符合国家及相关银行有关规定;
(二)须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开证金额与付款期限符合正常的贸易需求,禁止开立无贸易背景的融资性跟单信用证;
(三)对于办理服务贸易项下的进口开证业务、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有关的进口开证业务、转口贸易、深加工结转和异地开证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相关凭证和材料;
(四)代理进口方式下的开证业务,应审核开证申请人的代理进口权,并要求其提交代理进口协议。对无代理进口权的企业,不得为其办理代理进口方式下的开证业务;
(五)进口信用证项下付汇行为需经外管局事先备案的,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交《进口付汇备案表》。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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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时,进口企业以人民币全额保证金质押,银行为企业开具人民币远期信用证。产品到期后,发放人民币保证金用于支付境外货款。企业可以在不占用授信额度的同时,通过远期信用证延迟支付从而获取了境内利息收益。与美元信用证相比,人民币信用证不仅节省了企业购汇成本,而且90天以上人民币信用证不受银行短期外债指标规模限制。因此,跨境人民币信用证备受银行和企业青睐。2011年1-8月,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中信用证结算的占比已经达到29.8%,大大高于2010年全年17.3%的水平。随着人民币对美元的持续升值和国内融资成本的上升,涉外企业利用远期信用证融资的动机将更强烈,而远期信用证在支付前不占用银行的资金。因此,只要交易对方愿意接受,今后人民币信用证的占比必将进一步提高。
操作方式为:境内企业出口收取外汇,将结汇人民币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存定期,或以部分人民币存款加境内银行授信额度为质押。通过银行开具进口远期人民币信用证,境外交易方(多为境内企业的关联公司)凭境内行开具的远期人民币信用证为质押向境外银行融通等值外汇,用于支付下批次进口货款。境外交易方同时办理同期限等值NDF远期购汇用于偿还境外银行到期外汇贷款。企业通过境内人民币存款与境外外汇贷款利率差、即期结汇与远期汇率差及人民币升值预期套取利益。

8. 何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

楼主你是不是写论文,不要研究太深了.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属于企业集团内部的经营性融资活动。跨国企业集团总部可以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主办企业。

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人民银行近期推出的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跨境人民币政策创新,根据新政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外资跨国集团企业可办理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的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

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
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款及净额轧差结算。对企业来说获得了多项政策改革红利,一是打通了境内和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流通渠道,为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市场、统筹资金、提高财务运行效率提供了有力工具。二是通过人民币资金归集和跨境集中收付,为跨国集团企业总部对成员单位的资金统筹管理和业务集约化处理提供了重要手段;此外,净额结算可极大减少企业实际跨境收付款的办理笔数,大大降低了业务办理费用成本。三是大大促进和便利了企业开展人民币跨境使用,充分享受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带来的政策红利。

9. 人民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中的"融资状态"有哪几种

即在额度范围内允许自贸区内企业银行从境外借如本外币资金,中外资企业借入境内资本如何进行境外投

10. 人民币跨境贸易的意义

国务院常务会议2009 年4 月8 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 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此举标志着人民币结算将从此前的小额边境贸易走向市场规模巨大的一般贸易,人民币作为国际结算货币,正式开始在国际贸易中执行计价和结算的货币职能,有力地推动了人民币迈向国际化的步伐。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政策背景

早在上世纪90 年代,我国与有关邻国就已开始在边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迄今为止,我国已与越南、蒙古、老挝、尼泊尔、俄罗斯、吉尔吉斯、朝鲜和哈萨克斯坦八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签署了有关边境贸易本币结算的协定。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我国进出口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并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人民币结算迫切需要从边境贸易扩展到一般贸易。同时,随着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的快速发展,两地之间以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的需求也日益强烈。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结算货币,美元和欧元汇率都经历了剧烈波动。在此背景下,我国进出口企业普遍希望使用币值相对稳定的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从而规避使用美元和欧元进行计价结算的汇率风险。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现实意义

第一,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加快推动人民币成为国际市场交易的计价结算货币进程,提升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中的购买力,最终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

第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助于推动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关系的发展,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

第三,人民币参与国际结算,可以用人民币替代部分外汇收支,有助于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减少国家宏观调控压力。

第四,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使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消除企业汇兑成本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费用,有助于企业财务核算清晰化,加快企业资金运转速度,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第五,人民币参与国际结算,给银行的国际业务带来新的市场需求,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加快国内金融业走向国际化的步伐。

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面临的问题

(一)国际贸易的计价结算币种选择权缺失,人民币结算规模受阻

一国货币要作为商品交易的计价结算币种进入国际市场并被市场参与者广泛接受,则要求该国货币的币值长期保持稳定或略有升值,真正体现货币的财富储存职能。人民币从2005 年7 月汇率制度改革到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直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而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人民币币值仍基本保持稳定。目前中国的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地位和世界第一的外汇储备,为我国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提供了坚实可靠的经济实力和货币保障。与国际贸易中的传统结算货币美元和欧元汇率表现相比较而言,人民币的币值稳定特征,为其成为国际市场交易的计价结算币种提供了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但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在国际市场分工中的弱势地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民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使用规模。国际市场的参与者出于规避汇率风险和保持货币购买力的利益需要,都希望能以其本国货币或世界货币进行计价结算。而中国经济虽经过三十多年成效显著的改革开放,得以高速发展并成为世界制造工厂,但其产业结构仍处于国际市场产业链的中下游,缺乏国际市场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在此背景下,国际市场交易的计价结算币种选择权也更多掌握在外国企业手中,人民币参与国际结算的规模受到很大限制,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中的购买力也无法显著提升,严重阻碍了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page]

(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未市场化,人民币衍生品定价权受到挑战

从外汇市场交易来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加快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同时也对我国人民币衍生品定价权提出巨大挑战。目前我国实行资本管制,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不完善,利率平价理论所描述的利率、汇率和资本流动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准确地与现实情况相一致。具体表现在,国内持有净外汇头寸的私人机构面临着汇率波动风险,需要在外汇市场上进行远期抵补交易来套期保值。但由于我国资本项下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还未实现,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在期限、风险、流动性、税收特征等方面相区别的债券品种不齐全,远期汇价无法依据利率平价关系进行合理定价。

目前,国内人民币衍生品市场和境外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交易(NDF)市场同时并存,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也已正式推出人民币期货和期权产品,人民币衍生品定价权的归属将取决于人民币衍生品定价标准的合理性。由于我国实行资本管制,利率市场化并未实现,国内人民币衍生品市场无法合理地将利率平价关系作为人民币衍生品定价标准。这样就导致国内人民币衍生品市场缺乏价格竞争优势,各类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市场需求转向离岸人民币市场,极大地制约了国内人民币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对我国人民币衍生品定价权形成巨大挑战。

(三)人民币跨境清算制度未健全,人民币清算系统有待完善

人民币参与国际结算,必然对现有的人民币清算系统和制度安排提出更高的要求。与美元的联邦电子资金转账系统(FEDWIRE)和清算所同业支付清算系统(CHIPS)相比, 我国的人民币清算系统和制度安排在清算规则、清算行准入、清算账户开立、清算时间、清算效率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和健全,为满足人民币高效便捷跨境清算的需求提供良好平台和制度保障。

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银行业务产品的需求

在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策之后,国内银行新的业务产品市场需求巨大,可以有效提高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降低银行收益来源对存贷款利差的依赖程度,有利于促进国内银行业的业务盈利模式转型。

(一)国际结算业务需求

目前,进出口企业进行传统的跨境贸易外币结算需由境内银行通过境外外币账户行与境外银行进行贸易项下资金清算。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使结算模式改变为由境外银行通过境内人民币账户行与境内银行进行贸易项下资金清算。

结算模式的改变带来的业务需求主要是大量的境外银行寻求适合其人民币资金清算的境内账户行,使境内账户行获得相当规模的人民币资金存款,同时大幅增加人民币资金结算量,并由此带来可观的结算手续费收入。另外,境内银行也将为境外同业提供人民币资金理财业务以增加境外同业人民币资金的收益,并获得理财产品的中间业务收入。

(二)贸易融资业务需求

目前,在传统的跨境贸易外币结算基础上,银行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相当规模的外币融资。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使原有的外币融资转变为人民币融资,从而推动进出口企业对人民币资金的融资需求大幅增加。

具体而言,境内银行将在传统的贸易融资业务基础上增加新的融资业务品种,如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人民币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为境外银行提供人民币代付和福费廷转让业务。

人民币作为境内银行的本位币,境内银行具有丰富的人民币资金融资渠道,资金成本将优于境外银行,同业间利差的存在客观上形成了通过同业合作开展人民币代付和福费廷转让实现双赢的业务需求。

(三)人民币衍生产品交易需求

进出口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一方面境内企业可以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不具备对货币型衍生产品的需求,但另一方面境外企业面临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对人民币衍生产品的需求巨大。为此,境内银行将为境外机构持有的人民币资金头寸提供人民币衍生产品业务,以满足其套期保值的避险需求。人民币衍生产品的推广将使境内银行获得丰厚的人民币汇兑及手续费收入。另外,境内银行通过提供结构性人民币资产组合产品在满足企业投资理财业务需求的同时,也为自身带来中间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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