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么解决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和汽车是由承租人自己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的损失。但是,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因汽车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车辆的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❷ 融资租赁的车辆到底归谁所有
确定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是解决该类法律纠纷的前提和基础。法院往往将车辆所有权的归属作为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如果法院认为车辆不归出租人所有,进而认定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则出租人主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请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或者请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等将失去依据。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为了鼓励交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为在汽车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现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为出租人的情况时,法院不宜直接做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成立的判定。公安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以及《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依据,即确认了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不宜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出租人应该如何证明自己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0]
执他字第25号),法院可以根据出租人出具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出租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机动车享有、使用、收益和承担责任。法院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
❸ 请问什么是汽车融资租赁
汽车融资租赁的定义:汽车融资租赁,是将汽车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一种新型购车方式,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购买客户指定的车辆,将车辆租给客户使用,客户按合同约定支付一定保证金后,按月支付租金,租赁合同到期后,由客户决定是否取得汽车所有权。
缓解需求和购买力之间的矛盾:汽车消费信贷和汽车融资租赁这两种分期付款的购车方式,将缓解潜在需求和消费者实际购买力之间的矛盾。
形式上的差别:
a.交易载体:融资租赁是以汽车为主的实物,消费信贷则是以货币为主。
b.租期内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是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消费信贷在商品交付或合同生效时商品所有权就被转移给购买方。
c.交易的结构:融资租赁是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消费信贷是买卖双方、买卖合同。
d.对象不同:融资租赁转移资产使用权,且不受出租人所持租赁资产限制;消费信贷则限于卖方所持有的资产。
e.筹资额度:融资租赁是100%融资;消费信贷一般相当于购车款的70%-80%。
融资租赁交易结构分析与基本模式:客户选择融资租赁方式有许多原因,根据了解,其占比为51%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解决因购置车辆出现资金短缺的矛盾。同时相对于早期的分期消费来说,融资租赁模式下,由于消费者率先获得的是车辆使用权,因此超低首付和丰富的购车选择,让“先用车、后得车”的汽车消费方式得以运行,也让汽车融资租赁逐渐成为市场消费主体。
三种购车模式的优劣势对比分析:
在汽车融资租赁领域一般的交易模式是:需要添置汽车的企业或个人(承租人)提出申请,由租赁公司(出租人)代其购进或租入所需汽车,然后再出租给企业(承租人)使用。企业(承租人)则按融资租赁合同定期支付租金至租赁期末,并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通常为支付象征性的名义货款)而最终完成设备所有权的转让(也可续租或退租)。
汽车融资租赁的客户:
1、 无法通过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条件的人。
2、 不想占用银行信贷额度的人。
3、 嫌其他购车方式手续麻烦的人。
4、 当前经济条件一般但想购车,又不想有太大经济压力的人。
5、 不愿意一次性支出太多的人。
6、 公司有交通补贴租车的人,车辆租满后可以过户到自己名下。
7、 不想将车辆纳入固定资产的企业,只取得车辆使用权,合理避税。
总结,如今购车需求呈年轻化态势,大众对分期购车认可度越来越高;对于 “无车一族”来说,用车需求和资金短缺的问题客观存在,而通过汽车融资租赁,实现租赁替代购买的灵活方式,正迎合了市场需求。
汽车融资租赁的产业意义:
作为汽车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手车市场的发展将带动整个汽车产业后市场业务的协同发展。成熟汽车市场的发展经验也显示,相较新车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体量更大。
在限迁、税收和临时产权等长期困扰二手车市场发展的问题被逐渐解决后,我国的二手车行业正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然而,目前国内二手车市场最大的痛点是缺少车源。仅靠私人出售,二手车市场的车源严重不饱和。在国外,主要的二手车源来自金融机构,如美国,2015年有近250万辆车从租赁合约中释放到二手车交易市场。
汽车融资租赁恰恰可以解决中国二手车市场的痛点:利用金融工具,让车辆快速进入二手车市场,批量制造优质二手车车源。
❹ 车辆融资租赁的所有权如何认定
车辆融资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归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期满的,车辆所有权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没有约定的,车辆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❺ 什么是汽车融资租赁
汽车融资租赁的说法在上个世纪就已经出现,只是受限于彼时金融征信和汽车产业的先天性不足,一直停留在概念阶段。如今蓬勃发展的汽车融资租赁,也可以说是“以租代购”,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缓解有车一族的资金压力,被视为分期购车的未来趋势。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在拉动社会投资、加速技术进步、促进消费增长、完善金融市场及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在国际上已发展成为仅次于资本市场、银行信贷的第三大融资方式。
汽车融资租赁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其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汽车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这也是常规融资租赁的最基本的形式。融资租赁的法律交易结构包含“一个标的物、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一个标的物
融资租赁的一个标的物——汽车。其法律定义是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获得的是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概括为使用权。
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交易的两个合同是指:“标的物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签署“买卖合同”交易是取得租赁物的一种主要形式。“买卖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实物资产即“租赁物”(动产或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对象是租赁物的“三项权能”即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统称为“使用权”。这里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可以简称“租赁合同”。
三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一般是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
融资租赁优势
汽车金融租赁区别于传统的金融贷款购车。它是把车租给顾客,这时候汽车的所有权归汽车金融公司。等到租期满了,汽车的所有权归顾客。这种以“租”代“售”汽车金融租赁的优势在于:
打包租赁方式,降低购车门槛
汽车金融租赁将裸车款、购置税、牌照费用、保险、其他税费全部作为分期付款对象,客户只需支付规定的首付比例,以及相应的服务费,即可取得车辆的使用权。这种方式降低客户购车初期支付的负担,使客户可以将更多资金用于投资理财。租金是一种费用,为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报销车贴的凭证,也可以作为企业做账的依据。
融资流程
选车——融资申请——审批通过——提车
在审批环节上,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申请人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对申请人征信进行查询,根据资料确定是否放款。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退回资料。租赁公司在评审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严格保密,切实保护承租人权益。双方还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直租
1、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2、租赁公司与承租人选定的车型签订《汽车购销合同》,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和服务费等。
3、供应商按《汽车购销合同》要求提供承租人所需的汽车,交付给承租人。
4、承租人验收汽车,租赁公司支付给供应商车款,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汽车由承租人使用。
回租
1、承租人提供回租汽车发票原件,租赁公司对回租汽车所有权、使用状况、价值、是否抵押等情况进行审核。
2、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回租汽车转让协议》,承租人将回租汽车所有权转让给我公司,并按《融资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和服务费,租赁公司将汽车款支付给承租人。
❻ 什么叫汽车融资租赁,怎么融资
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专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属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
通俗来说,是一种新型的大额分期购车方式。
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最初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
大约1984年,中国已经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第5年,计划经济的体制并没有完全改变。尽管有个体经济的出现,但绝大多数企业还处于“国有”阶段,国家的经济实力还没走出百废待兴的局面,租赁行业还没有法律、法规,中国的经济刚进入第一轮高潮。当时汽车的总体使用情况偏向于极少数的高层领导。局级干部用的是“上海牌”轿车,部级干部用的是“红旗牌”轿车。企业拥有汽车还受到数量和相应级别限制。
那时租赁公司刚成立不久,到底开展那方面的租赁业务也不太明确。此时国家的政策也逐渐开始允许进口汽车。于是租赁公司就涉及汽车融资租赁层面,当时全国只有10家允许进口汽车的企业,就有2家是融资租赁公司。
他们依靠各种途径,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口汽车后高价、短期“租”给企业。这就是最早期的汽车租赁服务。当然随着中国汽车金融的发展。出现了"以租代售"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体的汽车金融模式。
❼ 汽车租赁以租代购是否违法
法律分析:汽车租赁以租代购不违法。汽车融资租赁不是购车贷款,销售平台从中赚取卖车的利润、服务费及息差等,并拥有汽车的所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因此,在汽车系由用户自主选择的情况下,如汽车存在瑕疵,用户不可以主张减免租金。消费者要特别留意相关违约风险,要注意各平台操作模式的区别,衡量自身消费习惯,选择与自身情况相匹配的购车模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❽ 汽车租赁如何解决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是: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有关机关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