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资租赁业务的种类有哪些
种类:
(1)直接融资租赁
(2)经营性租赁
(3)出售回租
(4)转租回赁
(5)委托租赁
(6)分成租赁
融资答租赁是指: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2)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2. 可以将融资租赁公司分类为哪几种麻烦简要的说一下是根据什么分的!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二十八种模式一、 国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分为四大类2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2第二类:股权融资模式2第三类:内部融资和贸易融资模式2第四类:项目融资和政策融资模式2二、 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3(一) 第一种模式:国内银行贷款3(二) 第二种模式:国外银行贷款3(三) 第三种模式:发行债券融资3(四) 第四种模式:民间借贷融资3(五) 第五种模式:信用担保融资4(六) 第六种模式:金融租赁融资4三、 第二类——股权融资模式4(一)第七种模式:股权出让融资4(二)第八种模式:增资扩股融资5(三)第九种模式:产权交易融资5(四)第十种模式:杠杆收购融资5(五)第十一种模式:引进风险投资5(六)第十二种模式:投资银行投资6(七)第十三种模式:国内上市融资6(八)第十四种模式:境外上市融资7(九)第十五种模式:买壳上市融资7四、第三类——内部融资与贸易融资模式8(一)第十六种模式:留存结余融资8 (二)第十七种模式:资产管理融资8(三) 第十八种模式:票据贴现融资8(四)第十九种模式:资产典当融资9(五) 第二十种模式:商业信用融资9(六)第二十一种模式:国际贸易融资9(七) 第二十二种模式:补偿贸易融资9五、 第四类——项目融资和政策融资模式10(一) 第二十三种模式:项目包装融资10(二) 第二十四种模式:高新技术融资10(三) 第二十五种模式:BOT项目融资10(四)第二十六种模式:IFC国际投资10(五)第二十七种模式:专项资金投资11(六)第二十八种模式:产业政策投资11六、 结束语111、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选择运用112、 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组合运用113、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创新运用11一、国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分为四大类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 第一种模式:国内银行贷款 第二种模式:国外银行贷款 第三种模式:发行债券融资 第四种模式:民间借贷融资 第五种模式:信用担保融资 第六种模式:金融租赁融资 第二类:股权融资模式 第七种模式:股权出让融资 第八种模式:增资扩股融资 第九种模式:产权交易融资 第十种模式:杠杆收购融资 第十一种模式:风险投资融资 第十二种模式:投资银行融资 第十三种模式:国内上市融资 第十四种模式:境外上市融资 第十五种模式:买壳上市融资 第三类:内部融资和贸易融资模式 第十六种模式:留存盈余融资 第十七种模式:资产管理融资 第十八种模式:票据贴现融资 第十九种模式:资产典当融资 第二十种模式:商业信用融资 第二十一种模式:国际贸易融资 第二十二种模式:补偿贸易融资 第四类:项目融资和政策融资模式 第二十三种模式:项目包装融资 第二十四种模式:高新技术融资 第二十五种模式:BOT项目融资 第二十六种模式:I FC国际融资 第二十七种模式:专项资金融资 第二十八种模式:产业政策融资二、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一)第一种模式:国内银行贷款1、定义:国内银行贷款是指银行将一定额度的资金及以一定的利率贷放给资金需求者,并约定期限付利还本的一种经济行为。2、特点1)手续较为简单2)融资速度较快3)融资成本较底4)贷款利息进入企业成本5)按期付利、到期还本(二)第二种模式:国外银行贷款1、定义:国外银行贷款,是指为进行某一项目筹集资金,借款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外国银行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2、特点1)国外商业银行是非限制性贷款 不限贷款用途 不限贷款金额 不限贷款币种2)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较高 按国际金融市场平均利率计算 硬通货币利率低 软通货币利率高3)国外商业银行贷款看重贷款人的信誉 (三)第三种模式:发行债券融资1、定义:发行债券融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是企业按照法定的程序,直接向社会发行债券融资的一种融资模式。 2、种类及特点1)短期企业债券(期限1年以内)2)中期企业债券(期限1至5年)3)长期企业债券(期限5年以上)4)企业债券具有流通性、收益性、偿还性、安全性的特点(四)第四种模式:民间借贷融资1、定义:民间借贷融资是不通过金融机构而私下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是一种原始的直接信贷形式。2、民间借贷模式创新—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所谓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是由个人委托人提供资金,银行作为受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3、个人委托银行贷款的规定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商业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都可以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200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民生银行正式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五)第五种模式:信用担保融资1、定义:信用担保融资是介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以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融资模式。2、特点 1)使原借、贷两者关系变为借、贷、保三者关系2)信用担保分散银行贷款风险3)信用担保分解企业融资困难4)信用担保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5)成功的信用担保将实现企业、银行、担保机构“三赢”(六)第六种模式:金融租赁融资1、定义:金融租赁融资是以商品形式表现借贷资本运动的一种融资模式。2、特点1)由承租人指定承租物件,使用、维修、保养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2)金融租赁以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融资金额的时间计算租金。3)租赁物件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到合同结束时,根据合同协定可以转移给承租人。4)金融租赁最少需要承租方、出租方、供物方三方当事人。
3. 融资租赁公司名称核准时填写所属行业类别是金融业还是租赁业还是
融资租赁属于服务行业,所以归于租赁业比较合适。
4. 融资租赁的常见分类有哪些
直接租赁由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构成的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回租赁亦称"售后回租",指承租人将自有设备的所有权卖给出租人,并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直至重新取得租赁物件所有权的交易,系承租人获取流动资金的一种方式。转租赁出租人A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先以承租人的身份从出租人B(多为境外公司)处租进物件,再以出租人的身份转租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方式。转租人既不是出资方,也不是最终用户,其实际作用是"信用中介人"。联合租赁出租人有两个以上的融资租赁(如受融资能力、资产结构及分散风险等因素影响)。 特点: 牵头出租人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其他出租人依照《联合租赁协议书》给牵头出租人支付牵头费用;各出租人享受同样条件的权益,按出资比例分配租金;如出现风险,则按出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综合租赁是将融资租赁与某些贸易形式(如补偿贸易)结合起来的租赁形式,目前已越来越少。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高级形式,适用于金额巨大、使用期长的资本密集型物件的长期租赁(如民航飞机的租赁)。其大致框架是:物件款项的20-40%由出租人筹措,出租人享有物件的所有权;物件款项的60-80%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但需要出租人以租赁物件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同作为担保。
5. 租赁的基本分类包括哪些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如何划分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根据承租人(比如:xx实业)对供货人或出卖人(比如:某xxx生产线的厂家)的选择,从出卖人那里购买租赁物(比如:某xxx生产线),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融资租赁的租金大致相当于以租赁物的购置金额为基数,按市场利率计算的本息合计值。从实质上讲,融资租赁相当于分期付款购买。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对租赁物几乎都要留购。在留购之前,租赁物的所有权暂时是出租人的。留购的金额一般是象征意义的价格(比如100元)等,通过留购,出租人才能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一般都有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参与,至少由两个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和供货人之间的购买合同)构成,是一种融资和融物为一体的综合交易。购买合同的买方是出租人,但购买决策人是承租人。供货人根据购买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货。融资租赁是指: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或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不小于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90%以上的租赁。(注意:这是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本质不同的地方)
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它是指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保险、维修和其他专门性技术服务的一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不需要提高这个服务)。
经营租赁是:—项可撤消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不得随意撤销)。
6. 融资租赁的业务类型有哪些
种类袭:
(1)直接融资租赁
(2)经营性租赁
(3)出售回租
(4)转租赁
(5)委托租赁
(6)分成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2)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7.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8. 按审批机构不同划分,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类型
按审批机构的不同进行划分,我国目前存在三种类型融资租赁公司。
(1) 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继承原外经贸部)审批和 监管。
(2)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继承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
(3) 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
9. 融资租赁的分类
简单融资租赁
简单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回租融资租赁
回租租赁是指设备的所有者先将设备按市场价格卖给出租人,然后又以租赁的方式租回原来设备的一种方式。回租租赁的优点在于:一是承租人既拥有原来设备的使用权,又能获得一笔资金;二是由于所有权不归承租人,租赁期满后根据需要决定续租还是停租,从而提高承租人对市场的应变能力;三是回租租赁后,使用权没有改变,承租人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对设备很熟悉,可以节省时间和培训费用。设备所有者可将出售设备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其他投资,把资金用活,而少部分用于缴纳租金。回租租赁业务主要用于已使用过的设备。
杠杆融资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委托融资租赁
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电子商务租赁即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
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又称委托购买融资租赁。
项目融资租赁
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其他还包括返还式租赁,又称售后租回融资租赁;融资转租赁,又称转融资租赁等。
经营性租赁
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
国际融资转租赁
租赁公司若从其他租赁公司融资租入的租赁物件,再转租给下一个承租人,这种业务方式叫融资转租赁,一般在国际间进行。此时业务做法同简单融资租赁无太大区别。出租方从其他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业务过程,由于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依据购货合同确定融资金额,在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运行方面始终与最终承租人没直接的联系。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做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做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转租赁的另一功能就是解决跨境租赁的法律和操作程序问题。 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没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融通资金的方式。需要融入资金的单位与融出资金单位双方通过直接协议后进行货币资金的转移。直接融资的形式有:买卖有价证券,预付定金和赊销商品,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借贷等。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
间接融资
间接融资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货币资金的单位通过存款的形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