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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2014

发布时间:2022-01-26 03:38:50

① 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需要尽调吗

没有严格的规定,但由于法律意见书有一点的专业性,需要运用很多法律术语来阐述,所以需要由法律专业人士来撰写,但不必一定是律师。只是通常人们一提到法律专业人士往往想到的就是律师而已。

② 短期融资券注册是什么意思

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是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的状况,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利于维护金融整体稳定,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行对象: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发行方式: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发行期限: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发行规模:企业发行的融资券将实行余额管理,即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投资风险:融资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短期融资券具有三大优势。 一是成本优势。根据目前债券收益率结构,1年期短期融资券与短期贷款利率相比,具有约2个百分点的成本优势。二是短期融资券灵活性较强。比如,采取备案制,发行手续相对简单,发行周期明显缩短;余额管理制则使发行人可根据市场利率、供求情况和自身融资需要、现金流特点,灵活决定产品的发行时机和产品期限结构;银行间市场聚集了市场上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等,它们资金规模大,有利于发行人在短期内完成融资。三是有利于建立市场信誉。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企业可在资本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为持续融资和进行长期债券融资以及股权融资打下信用基础。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的政策背景当前是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中国货币市场发展的重要机遇期。货币市场的发展对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防止广义货币供应量过快增长、维护金融整体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如何抓住重要机遇期,促进货币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关系金融整体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中国货币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发展不均衡的挑战。这包括两个方面的不均衡:一是货币市场各子市场发展不均衡。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市场规模相对较大,短期国债和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券存量相对较小,融资性商业本票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尚不存在。二是货币市场产品、参与者、中介机构和市场规则体系发展不均衡。货币市场各子市场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大多数根源于货币市场发展的不均衡,如果仅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局部性的改革措施,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有的时候甚至会带来新的问题。货币市场参与者、货币市场产品和货币市场运行规则,这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要素之间的矛盾运动是货币市场发展的原动力。货币市场的全面均衡发展表现为:参与者市场化程度提高、金融产品日益丰富、运行规则不断完善。但是,货币市场三要素的发展不可能“齐步走”,在特定的阶段,某方面要素的发展必然要快于其他要素,并且带动其他要素的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的发展现状表明,产品创新是推进我国金融市场整体发展的重要突破口。通过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带动市场规则体系完善,促使参与者市场化程度提高,是现阶段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发展政策。面向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目前,在银行间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的条件基本具备,面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是以货币市场发展促进金融整体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 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按照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理论,货币政策的传导既有通过银行信贷渠道的传导,也有通过市场利率变化的传导。目前,我国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决定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还主要是依靠信贷传导途径,货币政策传导受商业银行行为的影响很大。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水平,使其行为对货币政策操作产生正反馈效应,是加强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手段,但实现这种转变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目前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加强货币政策的市场传导效能,即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使企业融资更多地通过市场进行。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节货币市场资金供求来影响货币市场利率,从而直接影响企业融资成本及投资行为。在保持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机制不变的同时,增强市场传导机制的效能。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有利于维护金融整体稳定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比,具有市场透明度高、风险分散、有利于金融稳定的特点。债务人违约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当企业违约时,贷款由于透明度很低,难以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市场压力,企业风险直接转化为银行风险,不良贷款累积转化成金融体系的风险,最后需要由中央银行来处置。短期融资券与短期贷款相比,一是信息透明度高,发行过程及债券完全兑付前有严格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贯穿始终,违约事实也会公之于众,市场约束力较强,有利于减少约束不足导致道德风险的恶意违约,减少企业风险向银行风险转化的概率;二是风险分散,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众多,风险责任分散,加上短期融资券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发行人信用状况的变化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价格变化和债券在不同投资者间转手由较多的时间和较多投资者加以消化,降低了单一投资者的风险,减少了风险积聚并向系统风险转化的可能性,有利于金融稳定。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有利于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协调发展短期融资券作为企业的主动负债工具,为企业进入货币市场融资提供了渠道。与一般企业相比,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完善、信息披露相对透明,具有成为短期融资券发行主体的优势。优质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能够有效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经营效益,还可以通过合格机构投资人市场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约束,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微观基础的素质,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在证券公司已被批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基础上,新兴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市场拓宽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为证券公司开展新业务,提高盈利能力创造了良好条件。短期融资券还为基金等新兴机构投资人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基金规模的扩大就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在银行间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丰富了货币市场工具,将改变直接债务融资市场中,长短期工具发展不协调的问题,改变政府债券市场与非政府债券市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综上所述,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有利于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协调发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属于人民银行部门规章,主要规定短期融资券管理的基本原则、监管框架、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核心规范、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主要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发行短期融资券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二是明确短期融资券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不对社会公众发行。三是规定短期融资券采取备案发行的方式。四是规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实行余额管理,期限实行上限管理,发行利率不受管制,短期融资券在中央结算公司无纸化集中登记托管。五是规定发行人应进行信用评级,应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应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六是明确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规范。短期融资券市场框架的设计如何体现市场化原则在促进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首要的问题是坚持市场化取向的原则,并将此原则贯穿在促进市场发展的各个环节。在市场准入方面,坚持弱化行政干预,市场能解决的问题一定要交给市场解决,把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的职责交给投资者,把信息揭示的职责交给专业评级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坚决让行政部门从对发行人的实质判断中摆脱出来。在发行方式上,坚持采用代销、包销、招标等市场化发行方式,发行利率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在市场发展进程方面,坚持市场发展必须遵循客观规律,注意循序渐进。《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在人民银行统一监督管理下的信息披露规则,明确规定了包括发行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重大事项临时公告、超比例投资公告、违约事实公告在内的整套信息披露制度,并逐一落实了监管责任、信息披露媒体和操作流程。信息披露行为在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之下,重要信息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同时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可以很便捷地获取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对于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停止发行人发行短期融资券、停止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中介业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多种处理措施。2002年以来,人民银行已经在部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中进行了统一信息披露规范的工作,取得了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经验。人民银行将严格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继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工作,改进信息披露内容要求,继续完善信息披露的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如何正确看待短期融资券的信用风险问题信用风险是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核心问题,必须正确看待和处理。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信用风险的客观性,要发展非政府债券市场,信用风险问题就不可回避。因此,不能期待短期融资券是一个没有信用风险的金融产品。如果信用评级机构已经给出了正确的标识、投资者有承受的能力和准备,发行时并不违反发行规则,那么出现部分短期融资券违约的风险就是正常的,是市场允许的。在直接融资方式下,这种风险是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情况下由众多投资者分担,而不是集中到银行体系,不透明,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 其次,信用风险应主要通过市场化手段由市场加以消化和解决。如果短期融资券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主要依靠管理层对发行人资质的严格审查来防范,就会抑制市场的发展。第三,引导不同性质投资者以不同方式应对信用风险。市场中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前者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后者在风险判断、风险承受能力上较弱。管理层在投资人市场准入上应区别对待,将信用风险的冲击减少到最小,先期只允许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短期融资券,对个人投资者鼓励其通过基金、集合理财产品等间接投资短期融资券市场。短期融资券对银行总体而言是“利空”,道理很明显,优质客户本来就是银行贷款发放最为信赖的对象,现在却有部分客户的融资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来解决了。一般而言,企业有一家基本开户行和多家普通开户行。通过担任主承销人,原来游走于合作边缘的普通开户行加深了与发行人的关系,乘机拓展业务范围,甚至有可能实现身份由次到主的转变。从本质上讲,短期融资券的推出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变现有的运作模式,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是以外部力量推动商业银行改革。而如果没有在短期贷款利率方面进一步改革的“内部力量”,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创新,金融创新也会面临诸多困难。

③ 证券发行与承销每章的重点

2012《证券发行与承销》重点记忆

第一章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起源于:19世纪投资银行业狭义:承销、并购、融资的财务顾问

1933年,美国通过《证券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1864年,《国民银行法》:禁止国民银行从事证券承销与销售当时银行业主要特点:承销、分销为主要业务,混业经营,公司债券为投资热点证券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债和次级债(可能考判断)

“脱媒现象”:证券公司业开办存款,抢了银行的负债业务承销业务原始凭证保存:7年

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变化表现为: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发行定价三方面

1999.11《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每年必考),名称上不提银行,而提金融服务,意味着要涵盖银行业和非银行业的全部金融活动。意味着20世纪影响全球各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终结,标志着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进入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2010,7月《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核准制:政府主导(我国);注册制:市场主导

1998年以前,我国股票监管制度采取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是把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

自办发行特点:面值不统一,发行对象为内部职工或地方公众,没承销商(不包括电子化这个选项)

网下发行方式:有限量,无限量,全额预缴,储蓄存款网上发行方式:上网竞价,上网定价

1998年,中国《证券法》出台2004.2.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

2006.9.19《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1993.8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005.5.2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是银行间的,不是公众)

2005.10.9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11.3亿和10亿人民币债券。

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股(含B),可转债,国债,企业债的承销与保荐;

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从事:股(含B),可转债的承销

发行人要聘请保荐人的情况:股票首发,新股,可转债,就是卖股票的时候

经营单项业务承销与保荐:注册资本1亿,经营承销与保荐+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注册资本5亿

对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核准45工作日,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核准20工作日

保荐机构资格:1.注册资本1亿,净资本5000万;2.治理和内控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3.业务部门规程健全,有料;4.从业人员不少于35,3年保荐业务人员不少于20;5.保荐资格人不少于4;6.3年无行政处罚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超过40家,记帐式:不超过60家(甲类不超过20家)-记帐才分甲乙两类。成员资格有效期3年

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参加招标竞价,承销记帐式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全国银行间…承销记帐式的:商、信(用社)、保、证

可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可申请记帐式…的:境内…、信托、保、证

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除基本条件外其它条件:1.注册资本3亿以上或总资产100亿以上存款金融机构;2.营业网点40以上

申请记帐式:注册资本3亿以上或总资产100亿以上存款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8亿以上的非存款金融机构记帐式甲类要排名前25

记帐式资格审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征求银监、保监,提交财政部;凭证式审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征求银监,提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净资本2000,5000,1亿,2亿,各种比例:100%,40%,8%,20%,100%沪深企业债券上市都是上市推荐人制度

证券承销计提风险准备:包销额的10%,5%,2%(股,债,政府债)财务风险监管指标:综合类净资本不低于2亿,证券公司不低于其对外负债80%

保荐期限:首发:剩余+2会计年度,增发或可转债:剩余+1会计年度保荐期间两个阶段:尽职推荐、持续督导

“双保”: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业务检查:已承销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40%,是否跟踪,是否存在兑付风险。(必考)

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具体内容:1.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和责任管理制度;2.科学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3.风险责任制;内核工作规则与程序(多选)

证券公司投资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质量控制与投资银行业务运作应适当分离,客户回访应主要有投资银行风险质量(控制)部门完成。(判断)

证券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一般来说,净资本小于净资产(判断)

证券公司不当行为处罚:程度深的36个月,浅的12个月

核准制与行政审批制比较,特点:1.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2.企业自行选择发行股票规模;3.发行审核上(强制性,合规性);4.股票发行定价上,向机构询价(多选)

非现场检查:年报、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附注、自查内容现场检查:机构制度人员、业务

现场检查中内容:合规性、正常性、安全性(没有“即时性”)(判断)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募集设立=特定对象募集+公开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原则;证券公司要证监会批。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1.发起人2-200半数有住所;2.注册资本500W,发起设立首次出资20%,其余2年(投资公司5年);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少于总股35%

3.合法;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5.公司名称;6.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实物(货币不低于30%)、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多项),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财产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6个月,不得用于从事经营,不得转让。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股份发行: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记名股票要记载:1.股东姓名;2.股份数;3.股票编号;4.日期(多选)

创立大会召开:募集设立,发起人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应有总数过半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哪些人不能做发起人:工会、国家拨款大学(民办可以)(多选)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对其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判断)

发起人资格:自然人、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属于国家限制的,所占注册资本不超25%,.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发起人)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条件:1.出资额缴足,2.完成原审批项目,3.开始缴税

发起人义务:连带责任、不得资金抽逃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和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必考)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过1/2通过;章程修改经出席股东大会过2/3通过;普通决议:出席1/2,特殊决议:出席2/3;资本的增加减少:出席2/3;监事会决议:(没有强调出席)1/2;董事会会议举行:1/2;董事会决议:全体1/2,一人一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出席2/3;独董行使职权:全体1/2(必考)

公司为公司股东(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要经股东大会决议,出席1/2通过;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能表决。

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的差异:1.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不同:有限1-50股东,不公开募集,股份2以上股东,2-200发起人;2.转让难易;3.股权证明形式不同;4.治理结构简化程度:有限1董1-2监,股份董、监、股东大会、经理都要有,5.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股份要在股东大会年会20日前置备,公开发行的要公告

有限和股份的变更要求:1.符合《公司法》;2.公司变更前的债券、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3.有限变股份,折合的实收资本中欧那个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我国目前遵循的是法定资本制原则,不仅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资本总额,还要求在设立登记前认购或募足完毕);2.资本维持原则(努力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动态);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总额不得变动:静态)(区分好不变和维持)

股份的特点: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转让性(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25%。所持股份自上市起1年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除外情况:1.减少注册资本(10日注销);2.合并(6个月注销);3.奖励员工(不超股份总额5%:单选)4.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公司债券与一般公司债对比,特点:1.公司债券是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形成的债券债务关系;2.可转让(一般的不可);3.债券方式表现(一般的是债权文书);4.同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偿还期是一样的(一般的可以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三会+一个经理累计投票权:1股有与应选董事或监视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权利:1.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利益分配;2.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3.查阅公司章程;4.剩余财产分配…8个(多选,基本都有)

控股股东:1.出资额占总额50%或持有股份占总额50%;2.表决权可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2.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股东大会职权:决定权和审批权:1.决定计划;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监,报酬;3.审议董事会报告;4.审议监事会报告;5.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6.审议利润、亏损方案;7.增资、减资决议;8.发行债权决议;9.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决议;10.修改章程;11.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12.审议3%以上表决权股东提案

股东大会其它职权:1.审议批准担保事项:a.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达到或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b.公司对外担保超总资产30%后的;c.为资产负债率超70%担保;d.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e.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2.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总资产30%(2/3通过)

董事会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3.决定计划;4.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5.制定利润、亏损方案;6.制定增资、减资方案;7.制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方案;8.决定内部机构设置;9.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薪酬;10.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监事会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监督董事、高管;3.纠正董事、高管;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对股东会会议提案;6.诉讼董事、高管;7.调查异常经营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监事会和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补充召集权和补充主持权(多选)

经理职权:1.主持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计划;3.拟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除董事会决定的以外).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判断)

独立董事职权:1.确认重大关联交易;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单独或者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发行无记名30日前公告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日起把股票交存公司

股东大会每年一次年会,应当在上一年度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即最迟6.30董事会每年至少2次,10日前通知监事会6个月至少1次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2个月内召开):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规定2/3;2.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4.董事会提;5.监事会提决议撤销:60日内请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会临时会议情形(10日内召开):1.1/10以上表决权股东;2.1/3董事或者监事会

董事:成员5-19,每届不超3年,可连任;职权:董事会表决权、报酬请求权、签名权;义务:忠实、勤勉

监事: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1/3,任期3年,可连任;职权:监事会表决权、报酬请求权、签字权、列席董事会提出咨询或建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独立董事:条件:5年法律、经济或其它经验;独立性要求不得担任的情况:1公司任职人员直亲,2.持股1%或前十名人员或直亲,3.持股5%或前5单位的人员或直亲等等;持股1%股东可以提出独董候选人;证监会15日审核独董;连任不超6年;连续3次不亲自出席的撤;独董辞职报告等有人补缺才生效;独董行使职权:全体1/2同意;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董要占1/2;独董开展工作的条件:1.知情权(上市公司提供资料,要保存5年),2.工作条件,3.有关人员配合,4.相关费用上市公司给,5.津贴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高管是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多选)

财务会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向(证监会和证交所)年报;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交所)半年报;股东大会年会20日前置备。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判断)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判断)

公积金:提利润的10%,达到注册资本50%不用提,公积金转资本,留存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2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判断)

合并:吸收(A+B=B)、新设(A+B=C),新公司承继债权债务分立:新设(A=A+B)、派生(A=B+C)

解散:持有10%全体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解散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

清算顺序:费用、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税,偿债,剩余财产分配

减少资本、合并、分立的公告:10日通知债权人,30日公告,接到通知的30日内,未接的45日内有权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必考)

清算组通知:10日通知债权人,60日公告,接通知30,未接45

第三章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1.确立法人财产权,2.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3.筹集资金

上市公司形成来源:1.历史遗留,2.94年公司法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3.06年公司法之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满3年可申请上市,不满3年若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且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的可申请上市),4有限变股份(发股上市),5.国有大中型重组后募集设立后上市。

《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要求:1.股票已公开发行,2.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证交所规定不少于5000万),3.公开发行股份达股份总数25%,股本总额超4亿,公开发行股份比例10%以上,4.3年不违法

拟上市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要跟经营业务走,可以给关联方或第三方使用,但要签合同。(判断必考)

公司治理规范独立性要求:资产独立:(发行上市公司应有独立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应保证有(较长)的租赁期间限和(确定)的取费方式。(判断)),人员独立(高管不能在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及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独立报税,不得为控股股东或下属企业或其它关联企业担保)

同业竞争避免措施:1.收购、委托经营将相竞争业务集中;2.相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3.放弃;4.竞争方签法律书面承诺

中介机构一般以财务顾问(或者说具有改组或主承销经验的证券公司)为牵头召集人。

清产核资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清产核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组织和监督检查产权界定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股权界定分为:改组设立+新设成立

国有股:国家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投资形成)+国有法人股(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形成)

国有企业改组的股权界定: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高于原企业50%是国家股,低于50%的是国有法人股(必考)

国有资产折股: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股本由依法确定的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必考)

固有资产折股要求:1.不得低估作价持股;2.折股比例=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低于65%;3.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不低于折股倍数;4.净资产未全部折股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得转负债;5.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等于净资产。

土地评估:A极机构处置方式:1.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2.缴纳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3.缴租;4.授权经营。

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方式:1.完全划分非经营和经营,非经营留在原企业或组建新的第三产业;2.完全分离非经营和经营,非经营变卖、拍卖、赠与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特许经营权、开采权

企业整体改组时,无形资产产权全部转移到上市公司。

商标权处置原则:1.改制的:商标权跟经营业务或主要产品进入股份公司;2.定向募集的:要规范;3.拟上市公司应在获准发行前将商标处置相关手续办理完毕;4.商标权以外的参照商标权。

资产评估目的:公正评估价值,保证所有者权益;范围: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及负债(多选);基本原则:所有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都要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

2002.1.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9.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可以不对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况:1.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或下属之间的合并、资产置换和无偿划转。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程序:1.逐级上报初审,初审同意后自基准日起8个月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9个月备案);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20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备案)。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有效期1年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成新率越大,被评估资产价值越大。(判断)

会计报表审计程序:计划阶段、实施审计阶段、审计完成阶段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

期后事项:截止日至审计报告日,审计报告日至报表公告日(多选)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进行法律审查时应该独立地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不需要和会计什么的结论一致)。(判断)

第四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公司融资按资金来源不同:内部和外部;按中介的作用不同:直接和间接;按不同产权关系:股权和债务;按期限:长期和短期

内部融资特点:自主性、有限性、低成本性、低风险性外部融资特点:高效率、高成本、高风险

股权融资特点:财务风险小、成本高、可能引起企业控制权变动债务融资特点:财务风险大、成本低(利息抵税)、不会产生对企业控制权问题

融资成本:投资者角度:融资成本是要求得到补偿的资本报酬率,融资者角度:融资成本是为获得资金必须支付的最低价格。

1952美国大卫.杜兰特提出净收入理论、净经营收入理论、传统折中理论(必考)

当企业以100%的债权进行融资,企业市场价值会达到最大。(判断)

净经营收入理论假定:债务融资成本和企业融资总成本不变

现代资本结构理论是以MM定理(1958Modigliani和miller)提出为标志。

MM无公司税模型又被称为(资本结构无关论),假设条件:1.企业经营风险可以用EBIT(息税前利润)衡量;2.现在和将来的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的EBIT估计完全相同;3.没有交易成本;4.所有债务都是无风险的;5.投资者预期EBIT固定不变,即企业增长率为0。基本思想: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和综合资本成本无关。结论:无税情况下,企业的货币资本结构不会影响企业的价值和资本成本。

MM公司税模型结论:负债会因为利息的抵税作用而增加企业价值,对投资者来说,也意味着更多的可分配经营收入。

米勒模型与MM的区别:考虑了个人所得税

破产成本模型解决的问题:既考虑负债带来税收抵免收益,又考虑负债带来各种风险和额外费用,并对他们进行适当平和那个来稳定企业价值。

代理成本模型:詹森、麦克林提出;外部股东代理成本(股东和经理层)、债权的代理成本(债权人和股东)

外部筹资:普通股筹资、债权筹资、优先股筹资、可转债筹资、认股权证筹资内部筹资:折旧、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

普通股筹资优点:1.没有固定利息负担;2.看涨期权,执行可获得较高预期收益;3.没有固定到期日;4.增加公平年公司权益资本。

普通股筹资缺点:1.分散控制权、2.筹资成本高;3.发行费用高;4.新老股东具有相同剩余索取权,会稀释老股东的每股收益。

债券筹资优点:1.筹资成本低;2.风险低;3.抵税;4.发行费用低;5.看跌期权,只承担有限责任;6杠杆作用

债券筹资缺点:1.固定到期日,要定期付息;2.财务杠杆上升,成本也会上升;3.通常要抵押和担保

优先股优点:1.属权益资本,通常没到期日;2.一般没投票权,不会威胁普通股股东的剩余控制权;3.股息固定,杠杆作用

优先股缺点:1.成本比债券高;2.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

可转换证券优点:1.出售看涨期权可降低筹资成本;2.有利于未来资本结构的调整。缺点:1.成本高于普通股或优先股;2.执行期权会稀释每股收益和剩余控制权;3.业绩不佳则可能导致股权或债权筹资成本增加。

认股权证优点:降低筹资成本;缺点:稀释股权

留存收益筹资优点:1.成本低;2.不回稀释每股收益和控制权;3.税收好处。缺点:1.分配股利的比例长会受到某些股东的限制;2.支付过少,不利于吸引股利偏好者;3.支付过少,可能会影响到今后的外部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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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第七条 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八条 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融资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近三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 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十三条 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
第十四条 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发行融资券的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四)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八)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关于支付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十)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
第十七条 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每期融资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将当期融资券的相关发行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应在融资券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融资券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发行融资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在完成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当期融资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实际发行利率、期限等发行情况。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汇总发行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融资券的发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每期融资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三条 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第二十四条 融资券的结算应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按期兑付融资券本息,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变更兑付日期。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和付息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将兑付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代理兑付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代理兑付机构应及时足额向融资券投资人划付资金。
发行人未按期向指定的资金账户足额划付兑付资金,代理兑付机构应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及时向投资人公告发行人的违约事实。
第二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融资券兑付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券兑付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 发行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券存续期间按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
同业拆借中心应将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电子版妥善保存,并向融资券投资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在融资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融资券投资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开披露。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四)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五)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该企业继续发行融资券,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发行人披露虚假信息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主承销商未履行督促协助企业披露信息义务的,暂停其承销业务。
第三十四条 承销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停止该承销机构从事融资券业务。
第三十五条 为融资券的发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其将不能再为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个交易日,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人持有融资券的数量超过该期融资券总托管量30%的投资人名单和持有比例。
第三十七条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融资券交易的日常监测,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融资券结算的日常监测。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发现异常交易和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融资券交易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它有关规定。
融资券交易参与者违反本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发行短期融资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⑤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

1、具有稳定复的偿债资金来制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2、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3、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4、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6、其他软条件。

(5)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2014扩展阅读:

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个渠道,其中内源融资主要是指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协助企业融资即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部分,主要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协助企业融资两类方式。

直接协助企业融资是指企业进行的首次上市募集资金(IPO)、配股和增发等股权协助企业融资活动,所以也称为股权融资;间接融资是指企业资金来自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债权融资活动,所以也称为债务融资。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部协助企业融资已经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部协助企业融资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方式。外部协助企业融资又可分为债务协助企业融资和股权协助企业融资。

⑥ 容资券定义

人民银行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是我国融资方式的重大突破,是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对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防止广义货币供应量过快增长、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维护金融整体稳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1

5月26日,华能国际、振华港机、国航股份、五矿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5家企业,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交备案材料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成功发行了7只短期融资券,总面额共109亿元。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分别担任了7只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农业银行、中信证券等8家金融机构参加了承销团。

7只短期融资券分布在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四个期限品种,经过此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期限结构初步确定,其中一年期短期融资券的参考收益率为2.92%。与同期限贷款利率相比,本次发行为发行人节约财务成本超过2.66亿元,支持了优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首批发行短期融资券的5家企业的行业背景符合当前宏观调控的形势,贯彻了中央“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政策要求,支持相关行业优势企业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竞争能力,有利于缓解“煤电油运”和原材料行业的瓶颈制约。2

从以上的报道可以看出,从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5月24日公布并实施《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到5月26日华能国际等五家企业成功发行7只共109亿元面额的融资券,中间只是仅仅的3天时间,无论是从发行速度还是机构投资者的认购热情,市场的反应可以说是十分热烈,而且从我国企业的融资现状考虑,会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这样的一种融资方式,发行融资券的愿望很高。作为央行推出的一种新的企业融资方式,它有很广阔的前景,那么我们有必要对企业短期融资券进行法律上的分析。

首先,还是简略地分析一下允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现实意义: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经明确指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改变债券融资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丰富债券市场品种,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这为公司债券市场的下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这是因为我国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决定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还主要是依靠信贷传导途径,货币政策传导受商业银行行为的影响很大,这就使得央行的货币政策的传导到发挥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要经过一个很长的过程,中间有一个时滞,而且由于银行各种“经济人”的利己性选择,可能最终使货币政策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无形中放大了潜在的金融风险。我国融资现实的情况是,根据央行2004年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在目前中国的融资结构中,银行贷款所占比重为82.9%,国债为10.8%,企业债为1.1%和股票为5.2%,3这一融资结构对于目前处于改革关键时刻的银行业是相当不利的,最终有可能将风险传递到对整个经济的影响上。而同时,截至2004年底,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已达5354家,其中商业银行231家,信用社665家,证券公司95家,保险机构63家,基金361只,一般企事业机构2755家,一个开放的、具有较大规模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市场已经形成。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框架和登记托管结算体系,以及运行平稳的发行、交易和结算系统,这为发展公司债券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2004年,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地发行了次级债券,铁路建设债券进入流通,这些非国家信用等级债券的引入,不仅丰富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品种,也为公司债券大规模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作了有益的尝试。在这种情况下,在银行间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的条件基本具备,面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是以货币市场发展促进金融整体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使企业融资更多地通过市场进行。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节货币市场资金供求来影响货币市场利率,从而直接影响企业融资成本及投资行为。在保持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机制不变的同时,增强市场传导机制的效能。

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法律分析:

(一)短期融资券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5月23日《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短期融资券是企业债券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本法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对比央行给出的短期融资券的定义: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有两处的不同:依据的法律程序和发行的市场不同,短期融资券依据的是“本法”即《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而公司债券的则是“法定程序”,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发行的市场不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市场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则没有具体规定发行市场。那么可不可以这样认为:短期融资券是公司债券的一种?我不能给出一个绝对是还是不是的答案,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看二者的区别:

1 对发行主体的公司资格的要求不同:短期融资券只要求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上要求发债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也就是说理论上讲发行短期融资券没有有最低净资产额的要求。

2 对余额管理的要求不同:待偿还短期容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公司债券的要求是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可以这样理解,发行短期融资券不受公司累计债券总额的影响。

3 内部批准程序不同:《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股东大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第一百六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指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定。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发行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发行融资券并不需要股东大会的同意,也可以这样说融资券应该不是公司债券,因为如果融资券是债券则应该由股东大会同意。

4 外部审批程序不同:短期融资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备案制,即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将要求的相关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融资券的最高余额,实行的是备案制。而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实行的是审批制。二者的审定机关不同,核定的程序不同。

5 期限和交易市场不同: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为不超过365天,企业债券则没有这一强制性规定,实际操作中发行企业债券的期限很少有小于一年的。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从性质上讲属于“公募”(public replacement);企业债券可以公募也可以私募(private replacement),交易在依法设立的债券交易场所进行,目前基本是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进行。

6 上市交易的条件和审核程序不同: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必须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才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上市交易;而短期融资券的上市交易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短期融资券和企业债券存在一定的差别,特别从发行的内部批准和内部审批程序的不同,因为企业的董事会并没有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权利,人民银行也没有批准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权利,而发行短期融资券只需要企业内部的董事会批准,外部是经过人民银行备案,可以得出短期融资券不是企业债券。

那么短期融资券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有价证券呢?笔者认为是一种无担保、标准化,可交易的短期贷款契约。企业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记载有发行人名称、面额、期限、利率、开始/终止日期等要素的短期融资券构成向市场投资者的贷款要约,投资者予以认购,构成对这种要约的承诺,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成立贷款契约。

(二) 短期融资券的相关合同关系

1 承销合同关系:中国人民银行2005.5.23日《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不的自行销售融资券,也既是说企业发行融资券必须和承销机构签定承销协议,由承销机构帮助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融资券。第三条规定:本规程所称融资券承销业务,是指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代销企业发行融资券的行为。第九条:承销机构承销融资券应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协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承销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销机构承销短期融资券的方式有:代销、余额包销和全额包销三种方式。采用不同的承销方式,承销机构和发行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有细微的差别。包销是指承销商对证券的全部或部分负有购买义务的承销。全额包销是指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全部购买证券,然后再向投资者发售。而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只负责对售后剩余的证券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在代销中,承销商只负责帮助发行人在市场上销售有价证券,并把销售款项存入指定账号或在承销结束时转入发行人账号,并要求发行人给付成承销佣金,承销人不承担发行风险。在余额包销和中全额包销中,承销人承销人购买全部或部分有价证券,将证券发行款项或购买有价证券的价款给付于发行人,并承担发行风险。

《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中还规定了承销机构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如向发行人调阅与发行有关的尚未公开的法律文书和文件,对发行人的不规范行为要求整改的权利等,和督促发行人进行信用评级、对其发行辅导、核实相关材料信息披露及代理投资者追偿的义务。

发行人承担给付承销机构发行佣金,并在发行结束时接受承销机构尚未销售完毕的有价证券(代销时)。

2 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合同关系:前文已经说明,短期融资券是一种标准化的贷款合同,所以他们之间受贷款合同基本原则的约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有按约定得到贷款的权利和按期还息、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投资者有按期交付发行人相应款项的义务和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权利。《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按期兑付融资券本息,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变更兑付日期。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在融资券本息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和付息事项。

由于短期融资券是一种标准化、可交易的不记名有价证券,与贷款合同相比,在债券人转让其债权时并不需要履行告知债务人的义务。待融资券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只须对持券人进行偿付。实际上,由于短期融资券是在企业间发行、上市和交易,并由中央结算登记公司予以登记结算,在融资券期限届满时,发行人将兑付资金足额划入代理兑付机构的帐户,由代理兑付机构对持券人进行兑付。

(三)短期融资券发行、上市、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短期融资券只能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发行,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活动。而且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发行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的文件包括企业发行融资券的备案报告、企业董事会同意文件、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融资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文件、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审计意见、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有关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用以支付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承销协议,其中发行企业董事会及其董事、法定代表人对备案报告、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和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因虚假陈述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因为无论把短期融资券看做标准化的贷款合同还是像有人认为的企业债券,虚假陈述都会构成合同欺诈或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呢?1997年上半年,股票市场过热,大量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股票市场,其中交易所的债券回购成为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重要形式之一。1997年6月,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要求商业银行全部退出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在交易所托管的国债全部转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时规定各商业银行可使用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和政策性金融债等自营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回购和现券交易,这标志着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大宗批发交易的场外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正式启动。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能。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场管理办法和规定,对市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拟订市场发展规划和推动市场产品创新等。

中国人民银行是融资券发行的备案机关,而且同时有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机关,第六条:规定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也就是说企业融资券的交易流通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又是融资券交易流通的主管机关。发行人在其融资券发行完成并且债券、债务关系登记完毕的次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进行流通,而不必如《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规定的债券申请上市交易必须符合的条件和应提交有关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才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根据《短期融资券交易规程》的规定,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为短期融资券交易提供报价、交易和信息服务,这些活动同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

(四) 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现人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披露信息的内容包括融资券存续期间公司企业的财务信息,可能影响融资券投资者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对重大事项的判断标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给出可六项标准:

(一) 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发行人发生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四)发行人作出减资a、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五) 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承销机构应按规定督促协助企业披露有关信息;为融资券的发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尽到谨慎勤勉义务,保证所出具的文件含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分不同的情形,给予相应的处理:停止该企业继续发行融资券,警告,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有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按照相应的处罚、处分。承销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停止该承销机构从事融资券业务。为融资券的发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其将不能再为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⑦ 请问短融律师工作报告

现在备案的就是法律意见书了。律师工作报告不要求备案了。

⑧ 新加坡基金会的法律意见书怎么出具

楼主你好!
新加坡出具法律意见书首先要注册一家新加坡基金会,提供新加坡基金会注册纸证书、注册纸、章程包括项目白皮书。
新加坡法律意见书包含哪些内容:

1、白皮书合规:证明从事的项目是符合新加坡条例的;防止MAS(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调查;上交易所时需要用到;
2、token非证券化证明:证明所从事项目是非证券化的、目前有因涉及证券化的被MAS关停。做好后到MAS报备,防止MAS的调查。
3、私募销售条款合规:证明在上交易所之前所从事的私募和销售是合规的;
4、公募条款合规:相当于上交易所之后对广大投资者所做的一个承诺,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⑨ 平安银行是否有 短期融资券承销资格

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是指由我行作为主承销商,协助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详情请联系您的客户经理咨询。
应答时间:2020-06-3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⑩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有什么程序呢

所谓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权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发行企业的债项评级原则上应达到A-1,对企业性质、发行规模均不设门槛限制;
2、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3、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须按要求持续披露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并按交易商协会的要求进行其他信息的披露。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程序:
1、企业确定发行项目的主承销商;
2、主承销商企业提交发行材料准备清单;
3、主承销商组织各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尽职调查、组织注册材料的编写工作;
4、企业与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
5、主承销商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包括短期融资券发行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在内的全套注册文件;
6、交易商协会核查,企业获得注册,并择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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