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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民间融资规模

发布时间:2022-01-30 20:00:59

⑴ 社会融资规模下降说明什么

1.民间借贷的规范
2.小额公司,担保公司,P2P模式公司的大力发展
3.银行融资业务的规范
4.投资者预期回报的降低
从长期角度来说收益最大的是中小企业,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改善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为社会发展带来积极影响,打破国企独大局面。

⑵ 谁有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的数据啊或者是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监测的的民间借贷数据啊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网站、浙江省金融办网站上查询一下

⑶ 温州人民银行在哪发布民间借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民发[1991]21号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颁布日期:19910813 实施日期:1991081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⑷ 中国人民银行社会融资规模统计的具体构成有哪些

从指标抄构成看,省(市、自治区)社袭会融资规模=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保险公司赔偿+投资性房地产+其他。2012年央行建立了地区社会融资规模季度统计制度,目前汇总的地区社会融资规模与全国数据间的误差率一直稳定在0.2%左右,明显低于汇总的地区GDP数据与全国GDP的误差水平。

⑸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可以搞民间借贷吗

银行的工作人办理民间借贷业务是违法的,也是不允许的,因为人民银行是所有银行的监管单位,不能从事与借贷有关的业务。

⑹ 农村金融规模

对于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规模、分布和作用,学者们进行了一些调研和评估。在总量规模估计上,学者们的估计差异仍然较大;在分布和作用方面,学术界的分歧较小。总体看法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规模大、分布广、作用重要。

3.1 规模
我国农村都普遍存在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不同学者对其规模作了不同的估计。由于农村民间金融调查存在样本小、总体大的问题,学者迄今为止所作的统计推断并不一定可靠。有关农村民间金融的总量估算数据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指向性的。郭沛(2003)依据第三方调查数据计算了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在2002年为2001亿元-2750亿元之间。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年对全国20个省,82个市县,206个乡村、110家中小企业、1203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实地调查,对各地区地下金融规模、农村地下金融规模、中小企业非正规融资规模进行了基本判断,测算出2003年全国地下金融(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05亿元——8164亿元之间(李建军等,2004)。两者的推算在方法论上均有明显缺陷,但无疑是可贵的尝试。[10] 根据一些学者的不完全统计,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到1.4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唐仁健,2003;张宇哲,2004)。但这种计算依据并不清楚。

也有一些研究估算了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相对规模。IFAD(2001)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占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四倍以上,非正式信贷市场对农民的重要性远胜于正式信贷市场。

上述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的调查结果为,全国20个被调查省、区、市的地下金融规模平均指数为28.7,即全国“地下金融”的业务规模占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比重近三成。从不同区域角度看,西部7省区、东部8省区和中部5省区的地下金融规模指数分别为28.98、28.66和25.2。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调查结果虽然不能推算到全国或者东中西部地区的民间金融相对规模,但从中至少可以看到这些调查样本中的民间金融相对规模。

3.2 分布
我国全国农村各地普遍存在民间借贷。温铁军(2001a)组织调查了分布在东、中、西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41个村。[11]调查到借贷案例57起;放贷案例27起。对调查资料作统计处理后的发现是:除了有两个地方存在不计利息的民间借贷外,其余地区均有高利息民间借贷存在。如果按照调查地点计算,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12]

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在各地的形式有差别。比如江浙、福建、广东存在各种合会,东北存在“对缝”业务,陕西、山西存在各种 “基金”(席秀梅等、2004)。所谓“对缝”业务,是指利用银行借贷“转贷”出去谋取利差(杨爱新等,2004)。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截至2001年存在众多典当行、寄卖行采用“利滚利”方式高息放贷现象(周崇华,2001)。普遍根据江苏省盐城市金融学会课题组的最新调查(王大龙,2004),盐城市各县民间金融形式主要为四种: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不计息或者低息),“高利借贷”,企业内部集资,村级经济组织成为民间放贷的新主体。根据中国社科院《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金融创新研究》课题的研究,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的民间金融种类比较多,包括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不计息或者低息),亲友熟人之间、个人和单位(政府、学校、企业等)之间、单位之间的“高利借贷”,专门民间放贷人的借贷,银背,合会(标会等),地下钱庄,企业集资等。广东地区的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一种是无组织的零散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间借贷、企业间借贷及集资;另一种是有组织的民营金融,包括信息公司、互助金会、标会和当铺等。但广东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较少,基本上是属于圈子内借贷,借贷双方信息很对称(巫燕玲,2004)。

3.3 作用
无论是民间金融还是官方、半官方金融,其供给都是需要面向需求,其作用和效率首先视其在何等程度上反映偏好和满足需求而定。农村民间金融的效率和作用首先看其是否能够、在何等程度上反映民众的偏好、满足民众的金融需求。农户的有效信贷需求有以下几个特点(唐仁健,2003):(1)小规模、分散化;(2)多样性、复杂性; (3) 缺乏或较少抵押担保; (4)方便、及时;(5) 由于贷款量不大、季节性强,农户、小额贷款、对利率事实上并不太敏感。与此对应,金融供给者越是贴近农户,其与农户之间的信息对称性就越高,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就越大。可以说,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对分散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

从当前比较有权威性的调研看,随着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开展,正式金融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信贷服务涵盖广度虽然比以前有所改善,但是其服务的深度仍然是有限的。[13]

调查数据显示,迄今为止,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组织信贷的依赖度较高,对农户和农村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满足程度较高,作用较为突出。根据何广文(1999)对浙江、江苏、河北、河南、陕西的21个县的365个农村家庭的问卷调查,这些农村家庭借款行为的60.96%是与民间放贷主体之间发生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对农户固定调查点进行的抽样调查,多数农户从银行和信用社得到贷款难度较大。2000年至2003年,农民每人每年从银行和信用社借入资金65元,通过民间借贷借入190 元,分别占借入资金总量的25%和75%(傅志寰,2004)。

民间金融的重要性为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31个省市自治区2万多农户的跟踪调查数据所证实(见表格2)。从1995-1999年,这些农户私人借款

表格 2 1995-1999年农户借贷资金来源构成

(单位:%)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银行、信用社贷款
24.23
25.42
23.94
20.65
24.43

合作基金会借款
5.52
3.45
2.91
3.42
3.47

私人借款
67.75
69.27
70.38
74.29
69.41

其他
2.50
1.86
2.78
1.64
2.68

资料来源:温铁军,2001a。

每年均占信贷资金来源的67.75%以上。同一系统的调查结果表明,1999年,农户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获得的贷款占农户贷款总数的69.41%,平均每户1008.56元,其中,有息借款491.87元,占48.77% (曹力群,2001a)。2000年,平均每个农户累计借入款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借贷,而且在私人借款中有息借贷的比重高达47.7%,其中大部分为高息借贷(曹力群,2001b)。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1995年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24.1%,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占5.5%,私人借款占67.9%,其他占2.5%(张信哲,2004)。

据江西省农调队对全省2450户农户的抽样调查,2003年有574户有借贷行为,占23.4%,其中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贷款的有120户, 占被调查农户的4.9%;从2001年至2003年,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的贷款仅占农户总借贷收入的13—23%左右,而民间贷款所占比重为76—86%(傅志寰,2004)。据安徽省农委从农村调查点了解的情况,2003年农民户均借款中,来自银行、信用社的占12.6%,来自民间借贷的占83.5%(傅志寰,2004)。根据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004年的调查,山东省50%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满足依赖于民间借贷,在流通领域这一比例则高达80%,而且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在10%以上(蒋飞,2004)。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中德农户金融需求研究课题组1999年的典型调查也同样印证了民间金融的重要性(何安耐、胡必亮主编,2000)。广东省东莞市雁田管理区(原雁田村)最初发展农村工业,其资本依靠其强大的宗族私人亲属关系借贷和引进资金。5个典型调查村,非正规金融活动均占有超过65%的比重,无论它们在何种经济发展水平(见表格3)。[14]

表格 3 五村庄农户借贷款来源的比例

(1997-1999年3年数据,%)

王涧村

屯瓦村

福星村

项东村

雁田

个人和民间借贷
65.2
65.6
80
81.3
73.33

国有商业银行
/
4.2
0
0
26.67

信用社
32.3
22.3
19.6
18.8

基金会
2.5
0
12.4

0

资料来源:何安耐、胡必亮主编,2000。

从总体上看,当前正式金融由于存在垄断化、商业化等倾向,只能提供有限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更难以满足日益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在这一情况下,民间金融在现阶段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⑺ 中国民间借贷和银行借贷统计数据哪里能找到

民间借贷是没办法查询到的,这里有一个报道,数据比较全面,包括官方对温州、鄂尔多斯等地方民间信贷的估算。这个算是管中窥豹吧。。
http://news.hexun.com/2011-11-09/135047330_1.html

银行借贷统计数据可以在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上看到 http://www.pbc.gov.cn/publish/diaochatongjisi/3557/index.html
另外,银监会还可以查询到相关的监管指标。可以做综合参考。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jsp/docView.jsp?docID=

希望能有帮助

⑻ 请教:民间借贷(规模、利率等)相关数据应该去哪找

这个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基层单位会对辖区内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典当行、担保公司等等)监测的 一般的话 像民间借贷比较出名的地方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比较好查,财经类的报道、文章里很常见,但是一般地区的数据比较难找 你要哪里的 或许我可以提供

⑼ 今后几年中国对待民间螎资会有哪些政策

网络文库

我国民间融资的问题及未来方向 共享文档
2012-05-31 8页 4.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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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融资的问题及未来方向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民间融资形成规模并不断扩大的原因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民间融资的对经济发展不利影响以及其存在的不容忽视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在温州建立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所进行的举措,从而得出了我国民间融资将会朝着阳光化、合规化的方向稳步发展的结论。

关键词:民间融资;问题;方向

民间融资有时会同民间金融互用,国外多将民间金融界定为“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中国人民银行将民间融资定义为: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的行为。民间融资作为资金资源的一种有效配置手段,在补充银行资金不足、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但这柄资本市场上的双刃剑,在资本运行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常常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全面了解和掌握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和特征,有效加强监管,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功能的逐步完善,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国内资金供需矛盾日益显现,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融资呈现多渠道、多元化发展趋势,日趋活跃,民间融资已成为地方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取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重要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不是正规金融,但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优势,如制度优势、信息优势、速度优势。民间借贷的这些独特优势,可以与正规金融形成互补,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了解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状况,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管理、和引导,对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健康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虽然民间融资的优势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现阶段我国民间融资出现的不少问题是值得关注的。我国民间融资发展极为迅速,08年以后更是发展势头迅猛,但是随着其快速的不合理发展,其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特别是在11年下半年,很多民间融资的资金链发生了严重的断裂。很多老板融资之后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

⑽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 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民间借贷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的规定。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项规定:

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10)人民银行民间融资规模扩展阅读: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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