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是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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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作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型方式和重要载体,慈善版法中权将“慈善信托”作为重点,专章列入。据了解,慈善信托具有独立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等特征,可以满足财富总量大、类型复杂、传承周期长的慈善信托委托人在风险隔离、利益分配、信息保密和连续稳定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对于鼓励社会力量尤其是先富阶层长期持续地参与慈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Ⅱ 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五十九条 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第六十二条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 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条 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第六十五条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六十六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第六十七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第六十九条 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第七十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第七十二条 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信托协会将促进公益信托配套法规早日出台。
对于“公益信托配套法规何时能够出台”这一广受关注的问题,中国信托协会研发部孙倩表示,有了《信托法》中原则性的指引,使得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公益信托的法规规章成为可能。信托理念的普及需要一定时间,所以国内公益信托的开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发展公益信托的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都比较成熟后,公益信托法律的出台就便日可待。
Ⅲ 在我国发展公益信托的意义
目前规定资金信托只能为自益信托,也就是说委托人与受益人相同;而公益信托属专于他益信托,也就属是受益人不是自己,是别人。公益信托的意义我觉得有几个方面:首先可以开创一种新型的公益资金管理模式,突破传统的**会的管理,信托机构作为公众形象金融机构,受到严格监管,十分估计自身形象,管理信息透明,比起**会来,或许安全的多:另一方面,公益信托对于以信托机构为主的机构而言,更是借此在他益信托领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与开拓,为真正意义的主流他益信托(比如西方惯用的遗嘱信托,如乔布斯)进行了预先准备。但其中的问题,除了法律环境有障碍以外,还有财产登记,税收等政策滞后的问题,此外,公益信托是极低盈利的业务,信托机构既没有动力配置专业的公益管理团队,也没有相应的经验。
Ⅳ 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区别
正确答案:错 解析:根据信托目的的性质不同,信托可以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根据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人,可以将私益信托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Ⅳ 余彭年的慈善贡献
1995年当选为深圳市人大代表。2003年11月24日,余彭年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一个隆重的签约仪式,这一天,他向外界承诺,要为西藏、内蒙、甘肃、湖南等九个省、自治区的贫困白内障患者提供免费治疗。
2003年,余彭年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一份慈善资产托管与监督合同,按照这份协议,银行将安全保管余彭年的慈善资产和监督慈善资产的使用。
“余彭年是美国《时代》周刊2007年评出的“全球14大慈善家”之一,与他同时上榜的中国人只有华人首富李嘉诚。而2006年至2010年,他更是连续五次蝉联胡润中国慈善榜榜首,几年来累计捐款62亿元,被誉为中国最慷慨的慈善家。
2010年4月22日,胡润研究院发布《2010胡润慈善榜》,这是胡润研究院连续第七年发布“胡润慈善榜”。余彭年慈善基金会的资产价值达到82亿元,成为中国第一个超十亿美金的民间慈善基金会。
88岁的余彭年宣布将其名下剩余的所有资产,共计32亿元,全部放入“余彭年慈善基金会”。基金会总价值已达82亿元(港币93亿元),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银行存款17亿元;第二部分是余彭年所拥有的香港及深圳物业,估值65亿元,其中深圳物业估值是50亿元,包括彭年酒店和大鹏湾别墅。余彭年的捐赠数额新增部分为其银行存款和香港物业价值,总计32亿元。
余彭年表示:“这是我最后一次捐赠。这些财产不会再用于投资,不继承、不变卖,只有一个用途就是慈善。”2008年胡润慈善榜已经将余彭年的深圳物业部分按照30亿元纳入他的个人慈善,因此其增值部分不予计入。至此,余彭年5年累计捐赠额共达62亿元,第五次蝉联中国最慷慨的慈善家。
2014年14日,余彭年在深圳召开新闻发布会,他宣布将在未来的6-8年间拿出20亿元在国内20所高校设立奖学金办学,并捐赠14亿元为贫困地区开展免费白内障治疗手术。他表示,这一教育慈善项目将效仿香港和台湾地区的捐赠模式,希望受捐学校积极向教育部门申请相应的配对资金,如余彭年捐赠1亿元,教育部也配对给予1亿元作为专项奖学金。
此次余彭年首次进行大规模的教育领域捐赠。在新闻发布会上他表示,将在有生之年将自己所积累的财富都捐献出来,实现“裸捐”的承诺。
“计划是在6到8年时间内,遵守我的承诺把剩下的钱捐出去。”他说。据介绍,余彭年的资产都交由银行托管,儿子孙子都没法从里面拿到一分钱。
2015年5月2日,余彭年在深圳去世。5月5日,作为余彭年生前指定的余彭年信托权利人,彭亚凡、彭志兵、徐滨(余彭年慈善信托首席顾问)签署了一份声明,声明中称:“我们一定会百分之百按照余彭年先生逝世前的叮嘱,将其名下资产的所有权都转入余彭年信托,作为余彭年的家属和财产受益人一致同意放弃财产继承权,以完成余彭年生前所说的‘裸捐’承诺。” 2006年,“彭年光明行动”在中国17个省做了3万多例白内障手术,使3万多贫困白内障患者重见光明。2008年,“彭年光明行”以中国医疗车队形式前往蒙古、朝鲜、越南、老挝和柬埔寨等五国,为周边国家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2006年,黑龙江省政府给他颁发丁香—紫荆金质奖,吉林省慈善总会授予其“感动吉林慈善特殊贡献奖”,中国生产力学会、建设和谐社会与企业、社会责任论坛组委会授予其2006年度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贡献奖。在胡润2006中国慈善排行榜上,余彭年以捐资20亿排在首位。
2009年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评选中,余彭年荣获中国经济人物公益奖,是2位社会公益奖得者之一。 2013年7月,余彭年在接受华商韬略独家专访时表示:“我还有一个心愿,希望在有生之年能够挣够一百亿,捐够一百亿。”
Ⅵ 公益信托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益信托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五十九条 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Ⅶ 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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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益信托指以个人或法人团体自身的利益而举办的信托业务,这种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是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法人。受益人可能是本人,也可能是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他人。这里的衡量标准是看举办信托的目的,而不是以受益人是否是本人为标准。
私益信托是信托业务中的主要部分。人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目的通过信托业务为自身的利益服务。
公益信托是由个人或团体捐赠或募集的资金,用于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托。
信托收益可以作为慈善事业的费用,科学研究的基金,支付宗教目的的费用,发展医疗、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也可以用于救济孤寡、贫困、伤残等用途。这种信托由于非营利性质,其信托收益可免交或部分免交所得税。
Ⅷ 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
B
本题考查公益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权利的归属。根据《信托法》第72条的规定,公益信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正确答案为B。
Ⅸ 公益信托的特点
1、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3、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
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Ⅹ 公益信托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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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受益人须为全社会或社会中的不特定公众。
公益信托,严格而言,并不等同于英国信托法中的慈善信托。公益信托这一概念,在法律意义上包含了慈善信托和为了公共利益的信托述上各有侧重,外延上涵盖的范围有所差异,但对于公益信托的三个本质要件即:目的公益性、具有公共利益、以及目的排他性,是基本认同的。
公益信托除具有一般信托的要件外还具备三个特别条件,通过对这三个特别条件的分析,可以揭示什么是公益信托。
(1)目的公益性要件。虽然公益的范畴不断变化,两大法系所涵盖的公益分类也不尽相同,但公益信托须为公益目的而设立是必备的要件。
(2)公共利益要件。这是就公益信托的实施效果而言的。公益信托的实施客观上应使整个社会受益,否则将只能是一个目的良好的私益信托。判断信托是否具有公共利益,从实质层面主要考察信托目的有无明显的社会利益;从形式层面,则应考察受益人是否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谓受益人不特定,并不意味着委托人不能对受益人的条件(如人数或类别)作出限定。只要这种限定在事实上不会导致受益人被特定为确定的人即可。
(3)公益目的排他性要件。即信托的每一项目的都必须具有公益性质,信托必须完全彻底地是公益性的。因为如果信托的某项目的是非公益性的,就无法在信托财产中区分出哪些用于非慈善目的,从而使整个信托因为不确定性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