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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资产座谈

发布时间:2022-02-01 13:51:10

1. 金融资产包括哪些

金融资产是实物资产的对称,是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企业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回型金融资产,贷款和答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持有到期投资。个人的金融资产包括:个人存款、股票、债券、基金、证券集合理财、银行理财产品、第三方存款保证金、保险、黄金、信托等。

2. 多选题:关于金融资产投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解:答案BC
1.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三类金融资产之间,也不得随意重分类。
3.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重分类。
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3. 谁知道高级人民法院不良资产会议记录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相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
二、关于案件的受理
会议认为,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受让人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让人在对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追索诉讼中,主张追加原国有银行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纪要》发布前已经终审或者根据《纪要》做出终审的,当事人根据《纪要》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二)债权人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
(三)债权人向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
(四)《纪要》发布前,受让人与国有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优先购买权人或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
(五)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
(六)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不良债权而引发受让人向森工企业主张债权的(具体详见《天然林资源保护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申请表》名录);
(七)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不能提供相应担保或者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三、关于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
会议认为,不良债权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应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债权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转让主债权的约定,对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转让没有约束力。
四、关于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
会议认为,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
按照确定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上述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购买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在公告确定的拍卖、招标日之前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和条件参加竞拍、竞标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纪要》发布之前已经完成不良债权转让,上述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主张优先购买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
会议认为,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两案合并审理。国有企业债务人在二审期间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且做出一审裁判后再行审理。
国有企业债务人提出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对于受让人的债权系直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如果受让人的债权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其他受让人后,因该受让人再次转让或多次转让而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该转让人以及后手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六、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
会议认为,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
(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
(三)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
(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五)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人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
(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
(十)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十一)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

4. 关于金融资产的

你做错了!
卖掉时的分录是错的!
应该是:
借:银行存款 33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4
投资收益 24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354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4

补充,那5.5和5元之间的30万,不是投资收益,只是公允价值变动而已。如果非要把他写出来,就应该是这样的: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 (之前减少了54,现在回转了30,所以,整体下降了24)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 (之前减少了54,。。。)

接着以上分录,卖的时候就是:
借:银行存款 33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4
投资收益 24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354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4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变动不会计提减值的,所以,虽然以公允价值计量,但最后卖的时候,成本是原始成本,和卖价(银存)的差额就是投资收益(赚钱在贷方,赔钱在借方),公允价值变动的两个科目要摊为0,全部就看投资收益了。

5. 金融资产确认标准的探讨

金融资产确认标准

中国金融资产主要分为:流通中现金、金融机构存款、金融机构贷款、有价证券(债券、股票等)。表1列出了1978、1986、1991、1995年中国主要金融资产分布情况(见表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资产由单一的银行资产向市场化、多元化方向发展。1981-1995年累计发行国债4794.39亿元,国家投资债和投资公司债共313.98亿元,金融机构债1182.97亿元,企业债1738.3亿元,股票(A股面值)119.56亿元,大额存单1796.28亿元(中国证监会,1995)。这些金融工具的出现为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中国金融资产的大部分仍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占金融资产总量的比例1978年为93%,1986年为87%,1991年为84%,1995年为83%。这一比例改革开放以来虽呈下降趋势,但90年代以来下降缓慢,说明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不尽人意。中国金融资产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78年的94%上升到1995年的221%,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中金融深化(货币化)的过程。80年代这一比重上升较快,进入90年代上升速度慢了下来。

中国的储蓄主体在改革中也发生了变化,由以前的政府和国营企业变为现在的老百姓。据世界银行专家估计,中国改革前政府积累占总积累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1978年国内储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5%,其中居民储蓄占1.2%,政府储蓄占15.4%,企业储蓄占18.9%。也就是说,1978年社会总储蓄的96.7%来自政府和国营企业。1978年末,中国居民储蓄余额只有210.6亿元,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5.9%,占当年社会存款总额的16.2%。

改革前,国家是储蓄主体,也是投资主体,因而不需要金融中介。国有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来自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主要作为流动资金。银行的贷款也主要来自政府和国有企事业的存款。1978年,企事业存款和财政存款之和为1089.9亿元,占银行存款总额的83.8%。

1995年底中国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5.4万亿,其中近3万亿是居民储蓄。储蓄者和投资者分离了,最大的储蓄者是老百姓,最大的投资者是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了。国家通过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控制,用老百姓的钱投资建设国有企业。因此,国营企业的真正所有者,可以说是在国家银行里存款的老百姓。

宏观的金融资产结构必然反映到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上来。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是中国企业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来获得资金。从1986年开始发行企业债,到1995年,共发行企业债1738.3亿元。1995年末,股票市值(A股)约4500亿,其中只有1/3上市流通的个人股。国家股大多是靠过去已有的投入和土地价值折算的,实际现金投入不多。法人股和个人股的发行可以使企业筹到现金,但能够被批准发行股票的企业实在是太少了。这样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所能筹到的资金十分有限,大多数企业只能靠银行贷款。

在主要金融资产之外,还有其他金融资产,比如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和股份合作制中的股份等。这些金融资产,都有一定意义上的所有权、参与权和处理权,并以此获得收益。但目前民间借贷、民间集资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化。

中国金融资产结构可以概括为:储蓄主体在改革开放中由政府变为老百姓;国家政府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逐年下降,由1978年的31%下降到1995年的10.8%;1985年起,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渠道狭窄;其他不动产市场刚刚起步。这就使老百姓把绝大部分积蓄存在银行里,银行把大部分资金贷给国有企业,成为国有企业长期投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造成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比率不断升高。

6. 关于金融资产的问题

你好,我来给你回答:

在金融资产的里面,特别是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会涉及到你所说的四个概念的。我简单的给你解释一下:

账面余额:就是资产账户中账面上实际反映的余额,也就是一个总分类科目其所记载的余额。如交易性资产金融资产总账的余额。(也就是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两个明细科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余额之和。借贷方不同应相抵)

账面价值:就是在账面余额的基础上扣减该资产科目的抵减科目后的价值,这个价值是计算得来的,而不能在账上直接找到的。即,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为100万元,而其抵减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方有余额为20,那么这时,这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就等于100-20=80万元了。

公允价值:是一个近几年才出现在我国的会计制度中的,属于一个新概念。其实质,就是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市场上某类资产的公认价值,行业内人士能普遍认同和接受的价值。如10年前一辆摩托车市场上卖1万元左右,但是现在只需要用4000多元就可以很方便的买到,10年前的1万元,就是公允价值,现在的4000元,也是公允价值,都是大家认可与接受的价格。

摊余成本:其实质,就是账面余额,只是期实用的角度与方式不同,只是要将账面中记载的但不是真实的账面部分的价值,通过一定的合理的方式摊销出去,最终使得摊余成本完全趋同真实价值。

如果,我的简单解释,你还没有完全看明白,你可以到我的网络空间中,去看我的相关文章,都有详细的解析和例子。
我的空间:http://hi..com/326776095

也可以,就具体问题,通过“hi”向我提问!!!

祝你学习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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