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为何发行1.35万亿专项债券
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发行1.35万亿元专项债券是年初既定的计划,并非最近才确定的“刺激”措施。财政政策要在扩大内需和结构调整上发挥更大作用,专项债券在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上大有可为。
2018年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宏观政策取向。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18年经济发展目标,今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安排20.98万亿元,增长7.6%;安排财政赤字2.38万亿元,保持上年规模。另安排不列入赤字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35万亿元,比上年增加5500亿元。
由此可以看出,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发行1.35万亿元专项债券是年初既定的计划,并非最近才确定的“刺激”措施。当前,我国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向好态势。从1月份至7月份数据看,投资增长有所放缓,特别是短板领域投资明显不足,其中原因包括企业投资积极性不高、政府基础设施投资资金来源不足等。与此同时,上半年专项债券的发行进度较慢,因此有必要加快发行和使用进度,把积极财政政策落到实处。
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更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注重的是精准调控,并非“大水漫灌”。比如,在聚焦减税降费方面,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创新、稳定就业为重点,精准施策,提升效能。在支出方面,则是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民生的投入,强调发挥支出效益。具体到专项债券,体现为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以及精准扶贫、生态环保、棚户区改造等重点领域,优先用于在建项目平稳建设。
㈡ 政府专项债务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㈢ 2020年10月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及债务情况
【导读】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各方的配合,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对于经济也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我们也可以通过2020年10月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及债务情况,一窥中国经济发展的方向,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
一、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
(一)当月发行情况。
2020年10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4429亿元。其中,发行一般债券1590亿元,发行专项债券2839亿元;按用途划分,发行新增债券1899亿元,发行再融资债券2530亿元。
2020年10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期限13.5年,其中一般债券15.1年、专项债券12.6年。
2020年10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3.67%,其中一般债券3.70%、专项债券3.66%。
(二)1-10月发行情况。
2020年1-10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61218亿元。其中,发行一般债券21412亿元,发行专项债券39806亿元;按用途划分,发行新增债券44944亿元,发行再融资债券16274亿元。
2020年1-10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期限14.9年。其中,一般债券15年,专项债券14.8年。
2020年1-10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3.40%。其中,一般债券3.33%,专项债券3.43%。
(三)1-10月还本付息情况。
2020年1-10月,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偿还本金16242亿元。其中,10月当月到期偿还本金2177亿元。发行再融资债券偿还本金14197亿元、安排财政资金等偿还本金2045亿元。
2020年1-10月,地方政府债券支付利息6914亿元。其中,10月当月地方政府债券支付利息512亿元。
二、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情况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288074.3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42889.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45185.08亿元。
截至2020年10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58074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其中,一般债务128498亿元,专项债务129576亿元;政府债券256159亿元,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1915亿元。
截至2020年10月末,地方政府债券剩余平均年限6.9年,其中一般债券6.2年,专项债券7.5年;平均利率3.51%,其中一般债券3.51%,专项债券3.50%。
注:[①]部分数据小数位按四舍五入取整。
[②]年度执行中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地方统计数据。
[③]地方政府债券余额与上月相比存在变化,主要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下的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地方相应发行了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数据按照省级政府成功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之日统计。
关于2020年10月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及债务情况,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相应国家政策,及时了解国家经济发展状况。
㈣ 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区别
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盈利性,同时是否是为专门的项目做配套的资金。
债券一般按照地方政府的资金用途与偿还资金的来源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前者往往是政府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支出,后者一般是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支出。打个很明显的比方,那就是政府在做某项事情的时候一下子没钱了,那么可以发行一般债务,政府在开展高速公路项目的时候发现没钱了,这个时候可以发行专项债务项目专用。
专项债券一般是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这些债券往往都是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其他类型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这些类别。对于投资而言,这些债数目的多少会影响到房地产市场和基建领域,因而这也是我们要注意的。
【拓展资料】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
政府债券是政府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债。国债因其信誉好、利率优、风险小而又被称为"金边债券"。除了政府部门直接发行的债券外,有些国家把政府担保的债券也划归为政府债券体系,称为政府保证债券。这种债券由一些与政府有直接关系的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行,并由政府提供担保。
中国历史上发行的国债主要品种有国库券和国家债券,其中国库券自1981年后基本上每年都发行。主要对企业、个人等;国家债券曾经发行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债券、保值债券、基本建设债券,这些债券大多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基金等定向发行,部分也对个人投资者发行。向个人发行的国库券利率基本上根据银行利率制定,一般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1~2个百分点。在通货膨胀率较高时,国库券也采用保值办法。
㈤ 为何要发行专项债券
专项债券
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债券的一种,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和一般债券(普通债券)的区别是:前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
分类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最新部署
经国务院批准并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财政部于2020年4月底提前下达第三批2020年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额度1万亿元,各地已启动发行准备工作。加上前两批提前下达的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18480亿元,新增债券提前下达额度已达28480亿元。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专项债将在5月份迎来发行高峰,要力争5月底发行完毕。
2020年5月12日,广东成功发行专项债券712亿元,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民生服务等领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地方公共卫生和防疫体系建设等。
专项债券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简介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发行情况
2020年,截至3月31日,各地发行新增专项债券1.08万亿元,占新增额度84%;发行规模同比增长63%,预计约提前2.5个月完成既定发行任务。各地发行新增专项债券实际用于项目8255亿元,占发行额的77%。整体上发行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进一步提前,有利于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及早发挥作用,对冲疫情影响。
㈥ 国务院首次明确专项债不得涉房涉地:释放什么信号
9月4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下称“专项债”)。同时明确指出在加快发行使用地方专项债的同时,专项债不得涉房涉地。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可以视为努力摆脱“土地财政”的一个体现,而且对于地方棚改的影响比较大,
或致棚改再度收紧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的同时,对地方专项债的用途进行规范。国务院此次指出,根据地方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按规定提前下达明年专项债部分新增额度,确保明年初即可使用见效,并扩大使用范围,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同时,国务院也明确,专项债资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业内人士认为,国务院首次明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及房地产相关领域。这既是政府对“房住不炒”的进一步宣示,也可以视为努力摆脱“土地财政”的一个体现。
对于此前专项债的使用方向,国开证券的研究报告显示,土储、棚改、收费公路为专项债的三大使用方向。今年前5个月,地方政府专项债主要投向仍然在土储和棚改两个领域,两者合计规模占总规模比重超过90%;轨道交通和收费公路合计占比为5.9%。
关注房地产政策的克而瑞分析师杨科伟表示:“以前地方专项债多是用于土地储备和棚改,今后可能就不能涉及了,这样对于棚改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前几年棚改进程加速,现在棚改政策也正在收紧。此外,严防地方专项债进入房地产也可以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大量举债,城市无序摊大饼发展的局面。”
专注于研究公共政策的上海财经大学郑春荣教授解读称:“从文件本身来理解,政策还是连贯和清晰的。此次予以明确也是释放对于保障房和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要从严掌握的信号,尤其需要警惕‘打擦边球’的案例。”
而今后随着对专项债资金使用方向的管控,其使用方向将更多地转向民生领域。今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房地产融资继续严控?
在克而瑞信息集团董事长丁祖昱看来,国务院明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及房地产相关领域,反映出当下对房地产行业的资金流入把控依然严格。
事实上,从今年以来,不仅各地房地产调控政策从严,而且房地产金融管控政策更严,从央行到银保监会再到发改委,密集加强对房地产金融的风险把控,信托贷款融资、海外发债融资、银行贷款融资全面收紧。
从政策层面来看,7、8月不断有相关约束政策出台。7月,银保监会对部分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速过快、增量过大的信托公司进行了约谈警示,要求其控制业务增速。7月中旬,国家发改委要求外债资金仅限于境外市场的借新还旧。8月,银保监会继续发文称,将在32个城市开展银行房地产业务专项检查,重点选择房地产信贷规模较大或占比较高的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风险较为突出的机构、与融资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合作较多的机构、与交易火爆楼盘合作密切的机构等开展检查,目的是为坚持“房住不炒”,严厉查处各种将资金通过挪用、转道等方式流入房地产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8月底,银保监会又发布对部分地方中小银行机构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对中小银行违规为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进行了批评。
在融资渠道收紧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融资呈现“断崖式“下滑。同策研究院的统计数据显示,8月,40家典型房企融资金额大跌近6成,接近5月的最低点。其中,公司债融资大跌超8成,信托贷款融资大跌超6成。
“对于下半年的情况,整体资金环境可能还要放松,但房地产相关资金依然会严控,企业融资和个人贷款都不会随着大环境显著放松。”杨科伟预测。
㈦ 棚改专项债的作用是什么
棚改专项债的作用具体如下:
1、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更好地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
2、棚改专项债是国家专项债改革的创新,是贯彻落实国家预算法的重要举措。
特别是在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既可以有力强化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实现地方政府债务资金链条有效循环和自求平衡,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和风险,又对改善民生住房,稳定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7)发专项债后还能融资吗扩展阅读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㈧ 国家去杠杆以后为什么要发专项债
利率债方面,我们判断即使《通知》落地,相关专项债资金完全作为项目资本金使用,对于基建投资的影响仍然是托而不举,尽管对于经济下行和就业压力有一定缓冲作用,但基本面偏弱格局仍然对债市有利,不过在交易节奏上,需要把握通胀压力、货币政策的边际变化。城投债方面,平台融资短期内维持宽松态势,在城投转型和分化背景下,投资者可以重点关注交投、轨道、水投类平台企业,特别是承接重大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
㈨ 发改委的专项债属不属于政府债务
发改委,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发改委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等,其职能涵盖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区域经济发展、国内外市场状况,使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
㈩ 棚改专项债已经问世了吗
据报道,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这是继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后又一个全国性的“市政收益债”品种。
办法要求,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应当披露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评估信息、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分年投资计划、本金利息偿还安排等信息。棚改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专家表示,推出棚改专项债,一方面明确了偿债资金来源,有利于锁定专项债券风险范围;另一方面,也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防范财政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