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能不能用通俗的语言说明一下,最好可以举个例子,谢谢
结婚前的你自己挣的钱叫婚前,婚后是你们夫妻离婚后各自挣的或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有是指你们还是夫妻关系,没领离婚证之前的所有财产。
㈡ 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
法律分析: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结婚之前还在结婚之后。如果财产权的取得在结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法律对于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正常的保护,但同时也会防止一方借婚前个人财产之名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㈢ 男子婚礼当天在女方家坠亡,为何新婚妻子能继承新郎183万婚前财产
因为他们在婚礼之前已经领证,按法律角度,就算是婚前财产,妻子也是有继承权的,所以她的确能够继承;但是辽宁锦州的这个事件当中,男子父母称男子的财产是他们转到男子名下,而女子则在丈夫尸骨未寒时就已经起诉财产,并且男子是在女方家坠亡,所以我的建议是查男子坠楼的原因。
总的来说,反正我是觉得这个男子的死没那么简单。
㈣ 长安信托的家族信托可以实现婚前财产隔离吗
是可以的,婚前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后续的投资收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你害怕离婚会被分割的问题,可以在长安信托设立家族信托,把自己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并在信托文件中约定于配偶无关,这样万一离婚,这部分的信托财产是不会被分割的。
㈤ 什么是婚前财产,什么是婚后财产 举些例子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若是财产的取得系在婚前,即便是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该财产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㈥ 信托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信托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的信托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㈦ 婚前财产信托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属于。婚前就买了的财产信托属于受益人自己。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资产。
㈧ 关于婚前财产问题
女方婚前个人买的财产,没有约定为夫妻共有的话,结婚后拆迁也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㈨ 结合案例谈个人信托业务的功能有哪些
个人信托抄业务的功能有财产管理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1、财产管理职能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
2、融通资金职能
融通资金功能是指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赋有调剂资金余缺之功能,并作为信用中介为一国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在融资对象上信托既融资又融物;在信用关系上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托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
3、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协调经济关系功能是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和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以有别于前二种功能形式。信托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而充当“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和经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