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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贷款财务指标要求

发布时间:2022-02-04 09:54:01

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非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

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

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

(1)融资租赁公司贷款财务指标要求扩展阅读: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

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② 融资租赁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什么区别

融资租赁相比银行贷款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优势: 1)融资额度。银行贷款受国家宏观调控及央行信贷政策的影响较大;而融资租赁的融资额度依客户资质条件和设备价值决定,额度范围较大; 2)融资期限。银行一般以一年期以下流动资金贷款为主;融资租赁最长可为3年; 3)还款方式。银行还本方式较为单一;融资租赁可提供灵活的分期付款方案; 4)担保方式。银行一般要求不动产抵押或经审核的第三方担保;融资租赁主要依客户资质条件灵活决定,一般用购买的机床抵押。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③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哪些

1、直接融资租赁

中租根据承租企业的选择,向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所有。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2、售后回租

承租企业将其拥有的设备出售给中租,再以融资租赁方式从中租租入该设备。中租在法律上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但实质上设备的风险和报酬由承租企业承担。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3、厂商租赁

厂商租赁是设备制造厂商与中租结成战略合作伙伴,以融资租赁方式为购买其产品的客户进行融资,并进行后续设备资产管理的一种业务模式。

适用于设备制造厂商。

4、杠杆租赁

由中租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的租赁方式。中租通过成立一家项目公司,通过投入租赁物购置款项的部分金额,即以此作为财务杠杆,为租赁项目取得全部资金。

适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5、联合租赁

中租与国内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共同作为联合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企业。

合作伙伴一般为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或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

6、委托租赁

中租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租赁方式。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

此模式可实现与投资机构、优势企业进行租赁投资合作。

7、转租赁

转租赁是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中租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承租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

(3)融资租赁公司贷款财务指标要求扩展阅读

申办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④ 银行贷款涉及到的财务指标

银行贷款涉及的相关财务指标及报表要求

(一)、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报表编制财务指标的注意事项

向银行贷款企业要把握好的14个财务指标:

(1)财务结构:

1、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必须大于100%(房地产企业可大于80%);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年末贷款余额/净资产*100%,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也称净资产负债率。

2、资产负债率必须小于70%,最好低于55%;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X100%。

(2)偿债能力:

3、流动比率在150%~200%较好;流动比率=流动资产额/流动负债*100%。

4、速动比率在100%左右较好,对中小企业适当放宽,也应大于80%;速动比率=速动资产额/流动负债*100%;速动资产=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它流动资产。

5、担保比例小于0.5为好。

6、现金比率大于30%。现金比率=(现金+现金等价物)/流动负债。

(3)现金流量:

7、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应为正值,其销售收入现金回笼应在85~95%以上。

8、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支付采购商品,劳务的现金支付率应在85~95%以上。

(4)经营能力:

9、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小于8%,说明该企业的主业正处于成长期,如果该比率低于5%,说明该产品将进入生命末期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10、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应大于六次。一般讲企业应收账款周转速度越高,企业应收账款平均收款期越短,资金回笼的速度也就越快。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应收账款年末初余额)/2=营业收入*2/(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应收账款年末初余额)。

11、存货周转速度中小企业应大于五次。存货周转速度越快,存货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周转速度(次数)=营业成本/平均存货余额,其中存货平均余额=(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5)经营效益:

12、营业利润率应大于8%,当然指标值越大,表明企业综合获利能力越强。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商品销售额)×100% =(销售收入-销货成本-管理费-销售费)/销售收入×100%。

13、净资产收益率中小企业应大于 5%。一般情况下,该指标值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回报越高,股东们收益水平也就越高。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净利率×权益乘数=营业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其中营业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总资产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平均资产总额;权益乘数=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1-资产负债率)。

14、利息保障倍数应大于400%

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 / 利息费用=(利润总额+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

(二)银行对财务会计报表审核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财务会计报表审核方法包括对财务会计报表的形式审核、报表相互之间勾稽关系审核、重要会计科目审核和异常情况审核等。对于合并财务会计报表除进行上述审核外,还应该要求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本部(母公司)和占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比重较大的子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进行审查。

(1)、财务会计报表的形式审核。

1、审计报告的形式审核。

①标题是否为“审计报告”;

②收件人是否正确;

③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及盖章;

④是否已注明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⑤是否签署了报告日期;

⑥是否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

⑦是否已核对审计报告的骑缝章无误;

⑧是否为标准的年度审计报告;

⑨报告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2、审计报告结论审核

① 无保留意见;

②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③保留意见;

④无法表示意见;

⑤否定意见。

3、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审核。

① 受过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罚;

② 受过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③ 受过财政税务审计等公安机关处罚;

④ 是否曾贷款行提供过虚假审计报告;

⑤ 有过其他不良记录。

4、会计报表及附注的形式审核。

①报表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②报表编制单位是否盖章;

③报表是否有编制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④资产负债表是否为账户式;

⑤利润表是否为多步式。

5、验资报告的形式审核。

① 标题是否为“验资报告”;

② 收件人是否正确;

③ 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

④ 是否已注明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⑤ 是否签署了报告日期。

6、合并会计报表的形式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① 是否为汇总会计报表;

② 了解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并审核其合规性;

③资产负债表是否有合并价差及少数股东权益科目;

④损益表是否有少数股东权益科目。

(2)、财务会计报表间勾稽关系的审核。

主要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四者之间科目对应关系的审核。

1、企业“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中的“实际投入资金”、“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之间勾稽关系审核(除外商投资企业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实收资本”等于“实际投入资金”并可能小于“注册资本”外,一般情况下上述三者之间应相等,如果存在差异应向企业了解原因,并作说明)。

2、“资产负债表”中的“期末未分配利润”和“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勾稽关系通过以下公式进行审核:

期末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期末未分配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或提取的职工奖励工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或利润归还投资)-应付股东股利或转作资本部分

如通过上述公式进行测算的“期末未分配利润”数据与会计报表实际数据不符,应要求企业解释并作出说明。

3、“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同“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部分科目勾稽关系通过以下公式审核: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X1×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17%)+X2х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13%)+(1-X1-X2)×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其他业务利润+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应收票据(期初-期末)+预收账款(期初-期末)+其他应收款(期初-期末)+营业外收入×20%-当期坏账核销额+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

其中,X1、X2分别为当期商品销售中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13%的商品的占比。因上述公式中涉及数据需要分析填列,审核中可能会出现一定误差,用上述公式测算出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数据同会计报表的“现金流量表”中的实际数据在20%以内可以认定为勾稽关系相符。

4、“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部分科目勾稽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进行审核: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净利润+当年计提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待摊费用(期初-期末)+预提费用(期初-期末)+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存货(期初-期末)+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应收票据(期初-期末)+预收账款(期初-期末)+其他应收款(期初-期末)+应付账款(期初-期末)+应付票据(期初-期末)+应付福利费(期初-期末)+应付工资(期初-期末)+未交税金(期初-期末)+其他应付款(期初-期末)+其他应交款(期初-期末)+预付账款(期初-期末)-(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80%

因上述公式中涉及现金流量数据、存货需要分析填列,审核中可能会出现一定误差,根据重要性原则,经上述公式测算出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数据同会计报表的“现金流量表”中的实际数据误差在20%以内可以认定为勾稽关系相符。否则,要做具体分析。

5、“现金流量表”附表中“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同“资产负债表 ”部分科目勾稽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公式审核: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期初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

因上述公式中涉及数据需要分析填列,审核中可能会出现一定误差,根据重要性原则,经上述公式测算出的“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数据同会计报表的“现金流量表”中的实际数据误差在20%以内可以认定为勾稽关系相符。否则,要做具体分析。

6、“现金流量表”附表中“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加(减:减少)”同“资产负债表”部分科目勾稽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公式审核: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期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期初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期初预付账款-期末预付账款)

因上述公式中涉及数据需要分析填列,审核中可能会出现一定误差,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判断,经上述公式测算出的“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数据同会计报表的“现金流量表”中的实际数据误差在20%以内可以认定为勾稽关系相符。否则,要做具体分析。

(3)、重要会计科目的审核。

1、审核要点:

①资产类科目应审查其是否实际存在、所有权的归属以及计价是否合理;

②负债类科目应审查其金额是否正确、负债到期日以及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负债事项;

③权益类科目应审查其来源的合理性、确认的合法性、计价准确性;

④收入、成本和费用类科目应审查其确认的合法性、是否当期发生以及收入成本费用相互之间是否配比。

2、审核细则

①根据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确定重点科目并审核。审计报告的意见有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其他情况,如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不为无保留意见,要求对解释段的意见作详细分析,并根据解释段中所提事项的真实性确定其对评级的影响。

②根据金额确定重点科目并审核。重点科目分为必查科目和条件审核科目。必查科目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在企业资产中通常占有较大份额的科目,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条件审核科目是指当有关科目达到一定数额比例时才予以审核,包括短期投资、待摊费用、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审核要点是从银行的角度出发,核实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准确反映企业真实偿债能力。

A、应收账款的审核。主要审查企业是否存在较大数额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较大数额且已判定不能回收的应收账款而未核销;是否由于经营效益下降导致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而数额增加;是否存在收款期大于一年的大额应收账款,是否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虚列应收账款以虚增销售收入现象;是否为了刺激销售,降低信用政策标准,导致应收账款大额增加;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问题。

B、存货的审核。核实存货的主要组成;是否存在少列、多列存货现象,核实存货的真实存在;核实说明存货收入、发出计价方法及其一贯性,是否存在多计存货,少计成本的现象;存货是否大量积压变质,而未提取足额的跌价准备;核实是否由于该企业经营效益下降,存货销不出去导致存货数额较大;通过对存货的审核了解企业的生产销售能力;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C、固定资产审核。主要核实说明企业固定资产的组成,并确认固定资产划分是否准确、产权是否归企业所有,是否存在将经营租赁固定资产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现象;核实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真实公允,是否及时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审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期限是否合法合理并遵守一贯性原则,是否存在少提折旧、不提折旧现象;审查是否存在已经过时报废、不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列入账中;是否存在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事项,若有,就其事项要求作具体说明;是否存在接受捐赠、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若有,要求作具体说明;是否存在期间费用固化现象;以及其他需要核实说明的事项。

D、主营业务收入审核。审核是否存在通过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虚增销售收入现象;销售收入确认时是否同时满足已将销售商品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失去对已出售商品的控制权、有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计量四个条件;是否存在通过销售退回、折让随意调节利润现象;是否存在信用标准降低导致销售收入增加现象;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情况。

E、如果企业其他应收款/流动资产总额≥10%,则应审核其他应收款。要求核实说明该企业其他应收款的主要项目,以证实是否存在抽逃投资、错列现象,同时要对其他应收款的回收性进行审核说明。一般情况下,其他应收款具体项目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备用金,存出保证金,预付账款转入等。

F、如果企业近两年财务数据都满足待摊费用/流动资产≥10%,则应审核待摊费用。主要核实该企业待摊费用的组成,是否存在把递延费用计入待摊费用现象或者待摊费用未及时摊销计入当期成本和费用。一般情况下,待摊费用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等。

G、如果企业长期待摊费用/(总资产-流动资产)≥10%,则要求审核长期待摊费用。要求说明该企业长期待摊费用的组成,核实其摊销期限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期间费用长期化等现象。一般情况下,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以及筹建期发生费用支出等。

H、如果企业无形资产/(总资产-流动资产)≥20%,则要求审核无形资产,主要核实说明该企业无形资产的组成及其真实存在;核实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是否提取足额减值准备;是否虚列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无形资产评估增值,若有,要求作具体说明。

I、如果连续两年在建工程/固定资产≥40%,要求审核在建工程,主要核实说明该企业在建工程的主要项目及金额,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已投入使用而未转入固定资产的现象;是否存在已经停工的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期间费用长期化现象,利息资本化是否合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J、当资本公积/净资产≥10%或者期初资本公积不等于期末资本公积,应审核资本公积,主要审核资本公积增加减少的原因。资本公积增加的途径包括资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折算差额;资本公积减少的主要原因有原评估增值再评估减值、减资、转增资本等。

K、当期初实收资本不等于期末实收资本时,应审核实收资本科目,主要核实说明企业实收资本增加的真实存在性,是否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逃投资现象。

L、如果短期投资/流动资产≥15%或者长期投资/总资产≥10%或者投资收益/(|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10%,应同时审核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投资收益科目,主要审核说明短期投资的具体内容,并确认其真实存在性,计价是否准确,是否提取足额减值准备;是否存在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现象。通过现金流量表投资活动栏分析企业该期间内是否有短期投资买卖行为;审核说明企业长期投资核算的方法,成本法核算的长期投资是否在当期分派股利。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被投资企业是否真实产生相应比例的利润。长期债权的利息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准确;根据对前两项的审核说明投资收益产生的真实性。

M、 如果营业外收入/(|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10%,应审核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要求审查说明营业外收入的来源,以核实是否存在虚增利润现象,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4)、财务报表异常情况审核,指对财务报表数据所反映的财务状况超过了正常情况下的置信区间或者表明财务状况恶化等的异常情况进行到审核。

财务状况异常包括静态、动态两个方面。静态财务状况异常是指比率极端优秀,动态财务状况异常包括比率突然好转、利润表变化异常、销售购买循环异常。当企业财务报表出现比率极端优秀、比率突然好转、利润表异常变化异常时,应予以充分关注,并核实其真实性和可信性。当企业发生销售购买循环异常时,应重视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化情况。

1、比率极端优秀。当企业某指标优于同行业该指标的优秀值时,且同时满足|该指标值/该企业所处行业优秀值-1|>40%,则认为该企业该指标异常。具体考察的指标包括流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增长率。

2、比率突然好转。当企业某指标本期所在行业标准值中的区间-指标上期所在行业标准值中的区间≥2,则认为该指标的变化异常。区间的确定原则为:低于极差值为区间1,较低值至极差值为区间2,较差值至平均值为区间3,平均值至良好值为区间4,良好值至优秀值为区间5,高于优秀值为区间6。具体考察的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增长率。

3、利润表异常变化

①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配比。当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与销售成本增长率存在如下变化,则认为异常:

销售收入呈正增长、销售成本呈负增长;

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同向负增长,且销售收入增长率/销售成本增长率<80%;

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同向正增长,且销售收入增长率/销售成本增长率>120%。

②销售收入与营业费用的配比。当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与营业费用增长率存在如下变化,则认为异常:

销售收入呈正增长、营业费用呈负增长;

销售收入、营业费用同向负增长,且销售收入增长率/营业费用增长率<80%;

销售收入、营业费用同向正增长,且销售收入增长率/营业费用增长率>120%。

③销售收入与管理费用的配比。当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与管理费用增长率存在如下变化,则认为异常:

销售收入呈正增长、管理费用呈负增长;

销售收入、管理费用同向负增长,且销售收入增长率/管理费用增长率<80%;

销售收入、管理费用同向正增长,且销售收入增长率/管理费用增长率>120%。

4、销售购买循环异常乐淘优惠券/

①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的配比。当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与应收账款增长率存在如下变化时,则认为异常:

销售收入负增长、应收账款正增长,且销售收入增长率<-3%、应收账款增长率>3%;

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同向正增长,且销售收入增长率/应收账款增长率<80%;

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同向负增长,且销售收入增长率/应收账款增长率>120%。

②销售成本和应付账款的配比。当企业当年销售成本增长率与应付账款增长率存在如下变化时,则认为异常:

销售成本正增长、应付账款负增长,且销售成本增长率>3%、应付账款增长率<-3%;

销售成本、应付账款同向负增长,且销售成本增长率/应付账款增长率<80%;

销售成本、应付账款同向正增长率,且销售成本增长率/应付账款增长率>120%。

③销售收入与存货的配比。当企业销售收入与存货存在如下变化时,则认为异常:

销售收入负增长、存货正增长,且销售收入增长率<-3%、存货增长率>3%;

销售收入、存货同向正增长率,且销售收入增长率/存货增长率<80%;

销售收入、存货同向负增长率,且销售收入增长率/存货增长率>120%。

(三)、银行对需用贷款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管理要求

1、报表收集

首次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业一般应提供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月份的月度财务报告,其他企业应按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年度和月度(或季度)财务报告。

①年度财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意见、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其中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可合并为“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②月度或季度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③对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集团本部(母公司)应同时提供个别会计报表及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两者缺一不可。提供合并报表的企业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完整披露合并范围、合并政策及合并报表编制方法。

④对新成立企业或实收资本在本期发生显著变化的企业,还应要求其提供验资报告及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

2、查验财务资料是否规范有效。

①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并装订成册(封面至少应注明企业名称以及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分别签名或加盖私章。 麦包包优惠券 /相关签章应与企业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一致)。

②报表的名称和格式必须规范[相关会计报表的名称应分别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或合并为“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不得使用其他名称。

年度、半年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现金流量表可只反映当年或当期数),月度利润表至少应反映当月数、本年累计数]。

③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名称必须规范,应分别为“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上述报告中必须有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评估师的签名,并同时盖有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的公章。

④一般提供财务资料的正本。

⑤ 注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都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融资租赁公司贷款财务指标要求扩展阅读: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八条、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三)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四)同业拆借业务;

(五)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第十条、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报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

⑥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⑦ 什么是融资租赁贷款

  1. 融资租赁贷款是:

    指由于有的行业融资租赁公司不可以涉足,因此在交易结构中加上银行一环,融资租赁公司将钱打给银行,银行再以贷款形式向客户一次或多次放款,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还租金。

  2. 融资租赁:

    (1)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

    (2)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⑧ 融资租赁与贷款哪个财务负担轻些

1、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融资,贵公司就是购买设备,建议采用融资租赁。贷款就是直接融资,需要占用公司的银行信用额度。
2、融资租赁有可能有利率上浮,但折算下来的融资成本不比银行贷款多
3、融资租赁还款方式灵活(可不等额还款),遇到财务困难时可与融资租赁公司协商还款方式(如延长还款期限,连续几个月少还等)
4、融资租赁不需要实际抵押或担保,只重视你的还款能力
5、融资租赁还有售后回租、转租赁及回购业务,具有较强的退出机制
6、财务处理上也有优势(可查阅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强烈建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支持融资租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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