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
非常感谢你的信任与提问L1、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该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从事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该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点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利息,可以作为企业财务费用直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B. 融资租赁按照什么缴纳增值税标准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9%。但对于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适用6%的税率。国家对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是国际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C. 融资性售后回租即征即退 实际税负怎么算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回租是承租人将其所拥有的物品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手里将该物品重新租回,此种租赁形式称为回租。采用这种租赁方式可使承租人迅速回收购买物品的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回租的对象多为已使用的旧物品。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继续执行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其税负计算与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的计算原理和实际征收过程是相符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继续执行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该文同时明确,这里的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这与此前有关文件的解释是一致的。
案例
甲公司是经商务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入一台设备,含税价234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运杂费、安装费等18.72万元,其中取得进项税额1.7万元。租赁期限24个月,租赁费含税价为280.8万元,每月收取租赁费11.7万元。
营业税政策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相关规定,甲公司可以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甲公司租赁期内应缴纳营业税为[280.8-(234+18.72)]×5%=1.4(万元)。“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03〕106号文件,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甲公司租赁期内应缴纳增值税(280.8-18.72)÷(1+17%)×17%-34=4.08(万元)。
分析
一般认为,绝大部分企业按照财税〔2003〕106号文件及此前相关文件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负不可能达到3%,也就无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待遇。如本案例,甲公司按照文件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负率为1.7%[4.08÷(280.8÷1.17)],远低于3%。而在营业税政策下,甲公司只需缴纳1.4万元的营业税,“营改增”后甲公司税负增加数倍而又不能申请退税,不符合“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精神。计算增值税税负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理解为出租方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租赁物本金及运杂费等费用后的余额,才是合理的规定。这样,甲公司该项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税负应为4.08÷[(280.8-234)÷(1+17%)-(18.72-1.7)]
=4.08÷22.98=17.7%,可就超过3%税负部分申请退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7万元[4.08-(17.7%-3%)×22.98],低于原来缴纳的营业税,体现了“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精神。
上述观点其实并不准确,根据财税〔2003〕106号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除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外,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并不能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租赁物本金。那么,应如何理解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税负的计算呢?要正确理解我国增值税的计税办法。在我国,纳税人除购进部分农产品实行实耗抵扣法外,采用的都是购入抵扣法。就本例而言,甲公司购进设备和支付运杂费等支付的进项税额是一次性抵减的,而租金的销项税额是每次收取时分次计提的,增值税税负也是分期计算的,并非按项目计算。假设不考虑其他业务,甲公司在该设备的租赁前期,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甲公司购进设备和支付运费时一次性抵减销项税额的金额是35.7万元,而其每期计提的销项税额为280.8÷(1+17%)÷24×17%=240÷24×17%=1.7(万元),直到第21期才正好将可抵减销项税额抵减完毕。第22期至24期每期实际缴纳增值税为1.7万元,税负率为17%[1.7÷(240÷24)],每期应退增值税1.4万元[(240÷24)×(17%-3%)],甲公司租赁期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1.7-1.4)×3=0.9(万元)。
D. 请教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超过3%时,即征即退的
增值税即征即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E. 融资性售后回租增值税有即征即退政策吗
可以.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方不能向出租方开具销售发票,业务中的出租方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具体为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且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适用于承租人,对于出租人属于缴纳“营改增”的租赁公司,还可以就收到的利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F. 融资租赁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吗
是的
营改增后不管是110号文还是37号文,尤其是37号文有这样两个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两条都提到“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如果以“扣字眼”的方式对税务进行征管的话,那么商务部下属机构授权审批融资租赁公司都要受到影响。
财税[2013]106号文政策中有规定。
参考:http://www.tax.sh.gov.cn/pub/SY/zcjd/jdxq/201312/t20131218_405548.html
G. 全面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即征即退3%怎么计算
本帖最后由 大唐天涯咫尺 于 2015-4-2 16:11 编辑
一、什么是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有形动产租赁分为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
直租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直租业务。
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二、有形动产租赁的退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四)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关于享受退税主体的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享受退税政策的主体有两类: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2)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融资租赁的计税依据
(1)直租业务: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售后回租业务: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H. 如何正确理解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税负
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从非试点地区购入一台设备。设备含税价234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运杂费、安装费等11.7万元。租赁期限24个月,租赁费含税价为280.8万元,每月收取租赁费11.7万元。
营业税政策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甲公司可以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甲公司租赁期内应缴纳营业税为:〔280.8-(234+11.7)〕×5%=35.1×5%=1.755(万元)。
“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包括融资租赁在内等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税服务,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3〕37号文件只保留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甲公司租赁期内应缴纳增值税为:(280.8-11.7)÷(1+17%)×17%-34=5.1(万元)。
争议观点:
有观点认为,绝大部分企业按照财税〔2012〕86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负不可能达到3%,也就无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待遇。如本案例中,甲公司按照财税〔2012〕86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负率2.1%〔5.1÷(280.8÷1.17)〕,远低于3%.而在营业税政策下,甲公司只需缴纳1.755万元的营业税,“营改增”后甲公司税负增加数倍而又不能申请退税,不符合“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精神,因此财税〔2012〕86号文件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此,财税〔2012〕86号文件中计算实际税负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该理解为出租方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租赁货物的购入价、运杂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这样,甲公司该项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税负应为5.1÷〔(280.8-234-11.7)÷(1+17%)〕=5.1÷30=17%,可就超过3%税负部分申请退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9万元〔5.1-(17%-3%)×30〕,低于原来缴纳的营业税,体现了“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精神。
笔者分析:
上述观点看似合理,其实并不恰当。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之前,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并非都能差额征税,其可以从销售额扣除的只能是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相关价款,而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相关价款是不允许扣除的;其次,即使是向非试点纳税人支付的相关价款,如果相关货物和劳务已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也是不能在销售额中再扣除的。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之后,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差额征税中列举的可扣除项目也不包括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有形动产成本。那么,我们究竟应如何理解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税负的计算?这里的关键是要正确理解我国增值税的计税办法。在我国,纳税人除购进部分农产品实行实耗抵扣法外,采用的都是购入抵扣法。就本例而言,甲公司购进设备和支付运费可抵减的销项税额是一次性抵减的,而租金的销项税额是每次收取时分次计提的,增值税税负也是分期计算的,并非按项目计算。假设不考虑其他业务,甲公司在该设备的租赁前期,并不需要交增值税。甲公司购进设备和支付运费时一次性抵减销项税额的金额是(234+11.7)÷(1+17%)×17%=35.7(万元),而其每期计提的销项税额为280.8÷(1+17%)÷24×17%=240÷24×17%=1.7(万元),直到第21期才正好将可抵减销项税额抵减完毕。第22期至24期每期实际缴纳增值税为1.7万元,税负率为17%〔1.7÷(240÷24)〕,每期应退增值税1.4万元〔(240÷24)×(17%-3%)〕,甲公司租赁期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1.7-1.4)×3=0.9(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财税〔2012〕86号文件对融资租赁企业增值税税负的规定是恰当的,其与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的计算原理和实际征收过程也是相符的。也正因为此,财税〔201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