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以应收账款合法质押融资
办理流程
(1)授信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申请资料、欲质押的商务合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情况介绍等;
(2)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审核授信申请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质,商务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出具的应收账款确认函等;
(3)银行根据相关材料进行业务审批;
(4)审批通过,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办理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
㈡ 应收账款能否多次质押有什么法律规定
尽管《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普遍承认应收账款多次质押的效力。
不过,法院承认多次质押的效力,并不意味着银行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在处理类似的顺位质押、分割质押作为担保方式时,银行更应该慎重。
一是在做授信尽调时,应核实拟质押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以及在先权利的范围。拟出质应收账款的权利状态,银行通常可以通过央行的应收账款登记系统进行查询。考虑到同一应收账款可能存在的不同表述,银行尽调人员应该对登记系统内同一出质人不同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条款进行比对审查,确保对在先质权人无遗漏。必要时,还应该向应收账款的义务方进行核实。如果存在在先质权人,银行应对在先质权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期限、数额、回款账户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如果出质人已经在在先质权人处开立了回款账户,那么在后的权利人极有可能面临虽然取得了质押权,但仍然无法实现优先受偿的窘境,这时候,就要考虑要求更换担保方式了。
二是应尽量取得在先质权人的同意。不论是顺位质押还是分割质押,由于登记在先的质权人可能通过书面合同限制了出质人处置应收账款的权利,出质人将应收账款顺位出质或分割出质的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对在先合同的违约,影响在后质权人的权利。而在分割质押时,由于金钱种类物的特性,实质上很难对同一笔应收账款严格区分,若多个质权人对同一应收账款主张权利时,各质权人如何实现质权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当应收账款实际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时,登记在后的质权人是处于第二顺位受偿还是其他方式清偿也难以确定。为了防范类似风险,在多次质押的情况下,登记在后的质权人最好取得登记在先质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与之就受偿原则达成一致。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建议谨慎接受应收账款分割质押。
㈢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有哪些程序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可以合理利用银行业务,现在银行贷款是有,但是少得可怜,而且要担保、要抵押,贷款门槛高,对中小企业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或望而止步,小企业几乎没法开展业务,而其它融资渠道又很有限。其实小企业每年都有欠款(应收账款)没有回收,周转资金不足,直接影响小企业的正常运营。
允许用应收账款质押对中小企业融资,是放宽了银行的贷款抵押范围,因此,用应收账款做抵押,扩大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或融资规模,可从银行取得贷款,补充中小企业周转资金,保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但应收账款的可回收度是银行将面对的风险。
㈣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费率一般在什么范围
应收账款融资抄业务的费用分为袭融资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一)融资费的利率
参照不同银行的授信业务品种利率规定执行。(如短贷利率: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5.60 年利率%,一般会根据风险调整上浮5%-10%不等)
(二)管理费的费率
根据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风险程度、管理成本等因素,核定管理费费率。收费标准应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约定,一般为额度的0.2-1.5%,在首笔融资款项发放时一次性收取。与卖方协商一致情况下管理费可以上浮,原则上不允许减免。
(三)其他费用
指在办理应收账款融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承兑费、征信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按实收取。
㈤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简介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应收账款融资方式的一种。是指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信贷限额条件下,采取随用随支的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短期借款的融资方式。
㈥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不是购销合同的终止日期,贷款期限应是该购销合同终止日期前所发出的货物及开出的发票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后3个月,买方超过购销合同日期的付款,可以做为应收账款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