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资租赁的利弊
1、融资租赁的利
(1)融资租赁除了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外,还具备融资期限长,还款方式灵活、压力小的特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所享有资金的期限可达3年,远远高于一般银行贷款期限。
(2)在还款方面,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分期还款,极大地减轻了短期资金压力,防止中小企业本身就比较脆弱的资金链发生断裂。
(3)融资租赁虽然以其门槛低、形式灵活等特点非常适合企业解决自身融资难题,但是它却不适用于所有的中小企业。
(4)融资租赁比较适合生产、加工型企业。特别是那些有良好销售渠道,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出现暂时困难或者需要及时购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
2、融资租赁的弊
(1)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若对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调查得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
(2)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3)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4)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1)融资租赁对出租人的影响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贰』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1、收取租金的权利
2、对承租人逾期交租时,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3、在租赁物的意外毁损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发生时,请求承租人按租赁物的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叁』 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为什么愿意做融资租赁而不是贷款,融资租赁对出租人有什么好处
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替承租人购买所需要的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区别与贷款的方式一是可以降低风险,在租期未满的情况下所有权是归出租人所有的;二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贷款用途有一个可控性;有效的控制贷款使用的用途;三是出租人相对承租人购买设备的价格会有优惠这是一笔收入,然后租金,还有到期后的所有权的转让也会有费用,所以相对于贷款风险低,利润高~这就是他最大的好处。
『肆』 融资租赁从出租人角度看,融资租赁的优点有哪些
站在出租人角度分析,融资租赁优点,带来的好处有以下几点:
1、保障款项的及时回收,便与资金预算编,简化财务核算程序;明确租赁期间的现金流量,利于资金安排。
2、以租促销,扩大产品销路和市场占有率;销售对于中小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成功销售i才能实现利润。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扩大租赁而不是一味地通过直接出卖来实现销售。这样做的好处是,大大地降低了购买的门槛,扩大了客户购买力
3、降低直接投资风险。
4、更侧重项目的未来收益。“融物”特征,决定了租赁的资金用途明确,承租人无法把款项移作他用,出租方更侧重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的考察,从而使一些负债率高,但拥有好的项目的承租企业也能获得设备融资。
5、简化产品销售环节,加速生产企业资金周转。
『伍』 新租赁准则对出租人的影响
法律分析: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基本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由于新租赁准则更新了对租赁定义、转租、合同合并和分拆等问题的指引,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承租人重新架构租赁安排,并进而影响出租人的业务模式及与承租人的商业谈判。新租赁新准则IFRS16对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均采用同样的会计处理方式,主要是针对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更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陆』 融资租赁对出租人有什么好处和风险
租金收益会高于一般市场投资收益,而且只做融资安排,不用管设备的保管和修理。
风险主要是承租人退租。
『柒』 融资租赁对于出租人,折旧算什么费用
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出租方不再计提折旧,承租方计提折旧。
因为融资租赁方式下,出租人将与固定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也随之转移给承租人。所以按照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视为承租方的一种资产,在会计业务处理中应将其作为企业的一项固定资产入账,当然就该由承租方提折旧,取得折旧抵税的好处。
承租方可计入的科目:生产成本 / 制造费用 / 管理费用
『捌』 租赁准则改革对出租人有什么影响
国际租赁准则改革的影响
尽管租赁准则修订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可以合理预计正式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租
赁准则将与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使用权模型保持一致。这一变革是
IASB
和
FASB
为应对各国学
者、专业组织、财务报告使用者长期以来对租赁会计的质疑和批评而提出的新策略,必将产
生重大的经济后果。
(一)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现行准则下租赁资产在融资租赁中列报在承租人报表,而在经营租赁中列报在出租人的
报表上,这种不统一的处理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修订后的修订准则中“两租合一”
的一体化会计处理模式对租赁业务中相应的资产和负债有了统一的规定,使得报表可比性增
加。
修订准则中“两租合一”的规定消除了表外融资,进而使得企业没有了租赁会计的选择
性。由表外融资带来的虚高的经营业绩将会成为过去时,企业也没有必要再通过精心设计租
赁合同来提高企业形象。“两租合一”避免了现行准则租赁会计处理中对财务信息相关性的
负面影响。
由于“两租合一”的新规定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企业提供给利益相关
者的财务报表会更体现其业务的经济实质,让以往被表外融资所隐藏的原本并不乐观的关键
财务指标能更好的展现给决策者,提高了财务报表的决策价值。
(二)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自上世纪
70
年代以来,租赁会计在美国还未曾经历过任何一次重大变革。虽然租赁曾
经被许多无力购买设备或房产的企业广泛应用,但目前的情况是,租赁业已经占据了资本投
资
1/3
以上的份额,因为租赁为广大企业处置陈旧资产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方式。
在修订准则下,经营租赁的承租人需要按照规定确认一项资产使用权资产并在报表上列
报。这种表内融资的会计处理使得资产负债率提高,资产回报率、权益保障倍数和净资产收
益率降低。
现行准则下经营租赁中的承租人的租金支出作为当期费用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修订准
则下,由于要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这种与融资租赁一样的资本化处理使得承租人企业要考
虑因资产的市场价值变动引起资产减值所带来的账面亏损以及资产的折旧费用。这会影响企
业的业绩表现,且以前的租金扣除减税效果将不会那么显著。除此之外,经营租赁按照实际
利率逐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前高后低,使得相应的利润水平前高后低。因此,修
订准则下企业的业绩将有一定程度的下滑,并且享受不到租金税前抵扣的税收效益。在修订
准则下,经营租赁的相应费用归入融资活动,而不是记入经营活动。
(三)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1.
企业的租赁决策——购买和租赁的权衡
由于技术革新的速度加快,设备等机器的陈旧过时风险大大增加,因此在现行准则下企
业常常利用短期的经营租赁来规避这种风险。但是在修订准则下,经营租赁承租人也要计入
一项使用权资产,并且承租人要承担与租赁资产有关的维修护理费用以及折旧费用。由此看
来,用租赁来代替购买将不再是优选,如果直接购买还能免去租赁负债和相关的财务费用。
2.
日常管理成本增加
由于修订准则提出经营租赁资本化,企业对经营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和核算流程都
要做较大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日常管理成本。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注重对租赁条款的理解、确认并计量经营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减值
测试。
3.
债务合同的有效性
由于准则修订后,企业的关键财务指标,诸如资产负债率,权益债务比率,净资产收益
率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这将会导致债务资金提供者重新审查企业的偿债能力,并因为
一些关键指标没有达到要求而取消其债务合同。债务合同存续的风险将对企业的融资渠道和
日常资金来源产生重大影响,进一步增加经营管理成本。
(四)对租赁业务监管的影响
现行准则严格区分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合同法》也规定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
种法律形式。在修订准则的“两租合一”的规定下,法律上区分的两种租赁需要做出适应性
调整。
在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必须事先经过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视同金融机
构,而从事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并没有准入要求。在修订准则的“两租合一”规定下,原来
从事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是否应该并入金融机构,并接受严格准入审批是我国监管机制面临
的一大挑战。
我国《税法》的营业税相关条款规定融资租赁业务按照租赁收入扣除相关实际成本的差
额方式计征营业税,而对于经营租赁需要按照租赁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但是在修订准则
“两租合一”的规定下,原来的经营租赁是否要按照融资租赁的差额计税方式计税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