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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投融资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2-06 19:19:09

㈠ 投融资协会成立大会的议程,演讲稿,以及涉及的其他内容,谁可以提供一下

怎样写好演讲稿
一、了解对象,有的放矢 演讲稿是讲给人听的,因此,写演讲稿首先要了解听众对象: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文 化程度、职业状况如何;了解他们所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等等。否则,不看 对象,演讲稿写得再花功夫,说得再天花乱坠,听众也会感到索然无味,无动于衷,也就达 不到宣传、鼓动、教育和欣赏的目的。
二、观点鲜明,感情真挚 演讲稿观点鲜明,显示着演讲者对一种理性认识的肯定,显示着演讲者对客观事物见解 的透辟程度,能给人以可信性和可*感。演讲稿观点不鲜明,就缺乏说服力,就失去了演讲 的作用。 演讲稿还要有真挚的感情,才能打动人、感染人,有鼓动性。因此,它要求在表达上注 意感情色彩,把说理和抒情结合起来。既有冷静的分析,又有热情的鼓动;既有所怒,又有 所喜;既有所憎,又有所爱。当然这种深厚动人的感情不应是“挤”出来的,而要发自肺腑, 就像泉水喷涌而出。
三、行文变化,富有波澜 构成演讲稿波澜的要素很多,有内容,有安排,也有听众的心理特征和认识事物的规律。
如果能掌握听众的心理特征和认识事物的规律,恰当地选择材料,安排材料,也能使演讲在 听众心里激起波澜。换句话说,演讲稿要写得有波澜,主要不是*声调的高低,而是内容的有起有伏,有张有弛,有强调,有反复,有比较,有照应。
四、语言流畅,深刻风趣 要把演讲者在头脑里构思的一切都写出来或说出来,让人们看得见,听得到,就必须借 助语言这个交流思想的工具。因此,语言运用得好还是差,对写作演讲稿影响极大。要提高 演讲稿的质量,不能不在语言的运用上下一番功夫。 写作演讲稿在语言运用上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一)要口语化。“上口”、“入耳”这是对演讲语言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演讲的语言 要口语化。 演讲,说出来的是一连串声音,听众听到的也是一连串声音。听众能否听懂,要看演讲 者能否说得好,更要看演讲稿是否写得好。如果演讲稿不“上口”,那么演讲的内容再好, 也不能使听众“入耳”,完全听懂。如在一次公安部门的演讲会上,一个公安战士讲到他在 执行公务中被歹徒打瞎了一只眼睛,歹徒弹冠相庆说这下子他成了“独眼龙”,可是这位战 士伤愈之后又重返第一线工作了。讲到这里,他拍了一下讲台,大声说:“我‘独眼龙’又 回来了!”会场里的听众立即报以热烈的掌声。 演讲稿的“口语”,不是日常的口头语言的复制,而是经过加工提炼的口头语言,要逻 辑严密,语句通顺。由于演讲稿的语言是作者写出来的,受书面语言的束缚较大,因此,就 要冲破这种束缚,使演讲稿的语言口语化。为了做到这一点,写作演讲稿时,应把长句改成 短句,把倒装句必成正装句,把单音词换成双音词,把听不明白的文言词语、成语改换或删 去。演讲稿写完后,要念一念,听一听,看看是不是“上口”、“入耳”,如果不那么“上口”、 “入耳”,就需要进一步修改。
(二)要通俗易懂。演讲要让听众听懂。如果使用的语言讲出来谁也听不懂,那么这篇 演讲稿就失去了听众,因而也就失去了演讲的作用、意义和价值。为此,演讲稿的语言要力 求做到通俗易懂。列宁说过:“应当善于用简单明了、群众易懂的语言讲话,应当坚决抛弃 晦涩难懂的术语和外来的字眼,抛弃记得烂熟的、现成的但是群众还不懂的、还不熟悉的口 号、决定和结论”。(《社会民主党和选举协议》)鲁迅也说过:“为了大众力求易懂”。(《且介 亭杂文·论旧形式的采用》)
(三)要生动感人。好的演讲稿,语言一定要生动。如果只是思想内容好,而语言干巴 巴,那就算不上是一篇好的演讲稿。广为流传的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演讲,毛泽东的演 讲,鲁迅的演讲,闻一多的演讲,都是既有丰富深刻的思想内容,又有生动感人的语言。语 言大师老舍说得好:“我们的最好的思想,最深厚的感情,只能被最美妙的语言表达出来。 若是表达不出,谁能知道那思想与感情怎样好呢?”(《人物、语言及其他》)由此可见,要 写好演讲稿,只有语言的明白、通俗还不够,还要力求语言生动感人。 怎样使语言生动感人呢?一是用形象化的语言,运用比喻、比拟、夸张等手法增强语言 的形象色彩,把抽象化为具体,深奥讲得浅显,枯燥变成有趣。二是运用幽默、风趣的语言, 增强演讲稿的表现力。这样,既能深化主题,又能使演讲的气氛轻松和谐;既可调整演讲的 节奏,又可使听众消除疲劳。三是发挥语言音乐性的特点,注意声调的和谐和节奏的变化。
(四)要准确朴素。准确,是指演讲稿使用的语言能够确切地表现讲述的对象——事物 和道理,揭示它们的本质及其相互关系。作者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对表达的对象熟悉了 解,认识必须对头;其次,要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用词贴切,句子组织结构合理。朴 素,是指用普普通通的语言,明晰、通畅地表达演讲的思想内容,而不刻意在形式上追求词 藻的华丽。如果过分地追求文辞的华美,就会弄巧成拙,失去朴素美的感染力。
(五)要控制篇幅。演讲稿不宜过长,要适当控制时间。德国著名的演讲学家海茵兹·雷 德曼在《演讲内容的要素》一文中指出:“在一次演讲中不要期望得到太多。宁可只有一个 给人印象深刻的思想,也不要五十个证人前听后忘的思想。宁可牢牢地敲进一根钉子,也不 要松松地按上几十个一拨即出的图钉。”所以,演讲稿不在乎长,而在乎精。

㈡ 怎样成立投融资协会

挺好的一个想法,先把投资机构拉进去会比较好吧

㈢ 中国天使投资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中国天使投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发起单位]为有志参与天使投资活动设立的一个旨在提供培训、研讨、交流、联谊等活动的常设机构;是天使投资研究工作者、投资者、高级管理者与创业者沟通的桥梁和联系的纽带,同时也是会员之间进行交流联谊的平台。
第二条:协会宗旨为:倡导阳光天使投资,助推理性创新创业;搭建早期融资平台,实现项目和资本的共赢;改善创业环境,开辟新的财富增值途径;通过培育创新和企业家精神,为中华崛起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三条:协会职能为:通过天使投资知识专业培训、经验交流分享、创业项目辅导及投融资等,促使天使投资人与创业项目最终实现相互交流、共同学习、有效辅导、实际投资,从而实现创业者得到资金和经验的支持、投资者获得经济和荣誉的回报的根本目的。
第四条:协会主办单位是中国万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发起阶段的开办费用由主办及联办单位负责。
本协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Angel Invest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AIA。 第五条:协会实行管理委员会负责制,下设理事会和秘书处。
1、理事会是协会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2、理事会由政府公务员、成功企业家、资深投资人、高级职业经理人、业内专家学者及其它各界高净值个人等构成,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理事会委员职责:
(1)参与制定并审核协会发展目标、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
(2)指导并监督秘书处日常工作的开展;
(3)积极牵头组织并参与协会各项活动、提供各方面的资源支持;
(4)积极帮助协会开展宣传,提升协会的社会影响力;
(5)定期审核协会会员入会资格;
(6)承担其他促进协会发展的相关工作。
4、理事会设会长1名,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理事若干名。
5、会长及副会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经营有道,效益良好,在企业创新方面多有建树,在全省乃至全国享有盛誉;
(3)具有超前的经济意识、政治远见和社会洞察力,了解天使投资知识,并有天使投资实践经验;
(4)身体健康,精力旺盛,能够在业余时间领导协会的重大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6、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4)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协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1)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
(2)秘书处下辖3个(暂时虚设)部门,由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兼任各部长。
①会员发展和管理部:
负责制定会员发展规划,及审核会员入会资格,审核个人资料变更、会员资格登记及注销等管理工作。负责协会相关人才的吸纳、分类、使用和管理。
②宣传联络部:
负责中国天使投资协会形象设计;负责协会联络工作;负责协会出版物资料收集、编辑、出版、发行等。
③会员综合事务部:
负责协会有关报告会、研讨会等;负责协会财务收支及日常性事务工作;组织各项协会联谊等活动。
(3)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②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③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④负责全面、广泛地开展对外合作;
⑤负责协会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⑥负责日常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⑦负责协会会员招募、入会和退会等会员管理工作;
⑧负责协会宣传推广、形象设计等工作;
⑨处理理事会和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协会采用会员制。
凡从事或热衷于天使投资的人员(投资者、创业者、高级管理者、天使投资研究工作者等),认同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经协会资格审核后成为正式会员。
第七条:入会采用自主报名制和推荐入会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会员费。
普通会员和签约会员年费:1200元/年,贵宾会员年费:600元/年。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请参考会员权利
代表处的权利
(1)当一个县级市达到300位天使投资人,中国万通国际集团将直接到该地与政府进行协调,并与相关的商超(衣、食、住、行)及相关部门进行合作、控股或买断,让会员享受优惠服务和丰厚的利润回报。
(2)达标的代表处公司会给予该代表处相应的服务补贴。
(3)达标的代表处VIP会员将晋升为协会理事,享受协会理事待遇。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和活动守则
2.会员应向协会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
3.个人资料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协会会员发展和管理部,进行及时、详尽、准确的变更;
4.诚信、保守商业秘密
5.交纳相应的活动费用
6.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7.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不得对外散布有损协会形象的言论。
第十一条: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支持协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的赞助,以及协会组织培训、会议等活动收入。上述收入主要用于协会的日常工作开支。 第十二条:定期介绍国内外天使投资最新发展动态;
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有助于提高对天使投资认识的活动;
制定中国天使投资人协会发展计划,促进学者、投资者、高级管理者与创业者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沟通等。
具体包括:
1.定期举办“天使之约” 投融资沙龙。每三个月1期。为项目和资本搭建桥梁;
2.不定期举办“成功之旅”活动。组织会员参观成功企业和项目,促进行业间投资项目交流,分享项目投资经验;
3.定期举办“投资经验交流会”。每三个月1期。邀请创业者、投资者会员座谈和答疑,分享天使投资经验和参考资料;
4.不定期举办项目论坛、讲座及研讨会。对当前天使投资发展和国际天使投资运作的新课题进行研究探讨,寻找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
6.协会组织编辑、出版和发送协会内部刊物;
7.协会每年举行一次优秀项目投资案例、天使投资方面的评比,奖励优秀成果。
8.积极与国内外著名管理顾问公司、跨国企业、重大项目管理机构等单位加强联系,促进信息交流;
第十三条:协会为会员提供各种活动或其它安排时,将提前通过中国天使投资人协会网站(或博客)和内部刊物及其它方式发布相关消息,以便会员能及时获悉。
第十四条:协会在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同时,接受会员的建议和监督。

㈣ 浙江省河南商会的商会章程

浙江省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浙江省河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在浙的河南籍人士创办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1、提升豫商形象,维护商帮权益,整合多方资源,谋求更大发展;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发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相互交流合作,共同繁荣发展,实现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交流、拓展、引导、服务,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的原则,为浙江和河南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河坊街388号吴山酩楼大酒店526、52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1、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2、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3、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国际业务考察洽谈;
4、组织会员举办商贸展销洽谈会;
5、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
6、为浙江河南两省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7、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8、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包括:河南籍人士或河南企业在浙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承认本会章程;
2、遵守国家宪法、法规,无严重犯罪记录;
3、参加本会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和有关会议,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有关资料;
3、享有本会服务及本会提供各类展示平台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本会申请获得求助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信息资料及向两地政府的建议文章等。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会员管理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后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除名应通过理事会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后,在本会信息资料上予以通报。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从事非法活动经查实的;
3、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4、违反本会章程,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宜;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并通过理事会确认,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聘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名。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为聘用;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具有为本会服务与谋事的热情与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特邀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是执行、落实、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有关决定,研究本会重大事项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常务会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决定同期本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本社团法定人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本会开展与商会有关的其他重大活动;
5、制定并提交会员大会讨论本会发展的方针、目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聘用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认同后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协调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团体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对外界的联络工作;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2、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赞助与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对外借贷。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据国家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实行钱财分离,财务支出需经会长根据理事会财务规定签字,并接受理事会和政府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归本社团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经2009年9月1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㈤ 中国投资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投资协会(英文名称:The Invest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IAC,以下简称协会) 。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资本投资的各类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以及相关研究机构自愿参加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促进投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四条 主管部门与登记机关:协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协会坚持从实际出发、平等协商、协调服务的原则,依法与会员开展双向服务活动,并接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民政部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6层
邮编:10003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中国投资页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2.充分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投资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议。
3.随着政企分开和政府机关改革的推进,协会要逐步增强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投资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4.坚持共同需求的原则,围绕在实践中普遍遇到的重大问题,广泛开展投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探讨各类投资主体的定位、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科学决策与管理等,促进各类投资主体的健康发展。
5.促进多元投资主体格局的形成和资本市场的完善,推进投资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
6.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提供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7.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拓展投资渠道,协助做好招投标工作,提供市场预测、分析、促进经济合作。
8.组织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国内外专业培训和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9.积极促进中国投资业与国际接轨,与境外投资机构监理广泛的联系,加强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扩大对外投资,成为投资业的对外窗口。
10.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扩大对外宣传。
11.加强投资主体自律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
12.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并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单位会员中,国有投资主体是指由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以及少数地级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资产规模大、有一定影响力的国有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净资产、总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和具有一定影响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以及非国有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投资主体是指由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机构、跨国公司、投资基金、投资咨询顾问公司、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经营的机构和企业。
(四)个人会员是在投资研究和投资管理方面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专业委员会考察同意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该专业委员会和协会会员;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协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要求;
(四)完成协会和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五)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与投资业务由密切联系的领导同志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投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和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批准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和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实行总会、专业委员会两级组织体系。各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章程的总原则下,制定工作条例,参加协会活动,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上级主管单位按规定核拨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各种渠道筹集的协会发展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1年2月17日中国投资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㈥ 中国金融投资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金融投资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hina Financial Invest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金融投资、金融投资服务以及金融投资相关行业的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推动增强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金融投资强国而奋斗。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金融投资行业市场行情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金融投资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金融投资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金融投资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金融投资行业经济信息;跟踪了解国内外投资投资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投资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三)促进金融投资行业投资市场及延伸服务发展,推动行业国际化进程,规范企业投资市场行为,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金融投资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投资经济交流活动,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投资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交流会;
(八)按照会员的要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九)办好金融投资行业综合性刊物,开展咨询服务;
(十)参与项目及金融投资论证评价,经授权参与与流通领域资质审查;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金融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并报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该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请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4月20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㈦ 中国信息协会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的投融委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投融资委员会(英文全称:China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Commission,英文缩写:CIFC,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信息协会直属的投融资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指导下,由投融资信息服务专业领域的各类投资和融资主体(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以及相关投融资信息研究机构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投融资信息服务行业相关的各类投资和融资主体,发挥政府部门和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交流信息、促进合作,规划和发展我国的投融资信息化建设,从而不断加强和规范投融资行业信息内容的健康发展,为推动我国投融资信息化进程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法规、条例,接受中国信息协会、国家民政部等相关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的会址设立在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国宏大厦B座六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活动以组织多层面、多种形式的投融资信息交流和服务为主体,开展国内外投融资信息领域内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产品等各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展览展示、培训、学术研讨、技术合作、咨询服务等活动。本会将不断改进、调整业务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以适应投融资信息技术和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的需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团体会员:凡投融资信息领域的国有、民营、外资企业,以及事业、政府部门和应用投融资信息技术、具有一定数量相关技术队伍的单位,均
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必须是在投融资信息
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内人士,愿意参加、支持本会工作和活动,承认本会条例、缴纳会费。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具有相关的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按照本会章程缴纳会费;
(四) 由会长办公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条例和有关规定,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
(三) 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努力宣传本会,积极推荐新会员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一)企业单位会员的年度会费为 万元人民币;
(二)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会员的年度会费为 万元;
(三)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为 元人民币。
(四)本协会新入会的团体会员应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两周内交纳当年会费,以后的会费每年按期交纳。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一)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拒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会长办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以会长为的领导组织机构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长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电话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真诚信用、敬业、对本会忠诚;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 按本会章程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会长、秘书长。检查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
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㈧ 中国信息协会投融资信息专业委员会的投融委组织结构

投融委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为会长领导下的常设办公机构。本办公机构设置会长一名,驻会副会长4名,秘书长一名(副会长兼),驻会副秘书长二名,会长助理一名。根据目前工作开展的需要,设置以下9个部门:专家主席团办公室、办公室、财务部、会员部、投融资管理处、基金业务部、项目协调委员会、培训部、综合业务部。
1、专家主席团办公室
(1)负责投融委与政府、企业的沟通。
(2)塑造投融委专业化品牌形象。
(3)构建相应的沟通机制和社会人脉网络。
(4)建立健全专家主席团联席会议机制、联络机制、活动大事记机制、成员动态管理机制。
(5)建设和维护专家主席团成员数据库。
(6)负责投融委所有档案的管理。
2、办公室
(1)执行会长命令,按照会长意图发布工作指令。按照投融委章程规定和会长的意见,编制单位远景发展战略和近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重点和发展目标,下达各个部门任务指标,起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活动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各个层次的活动,执行会长指令,安排会长日常工作的行程,检查督办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沟通工作信息和情况,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提出纠正工作偏差的意见。
(2)各种文件的起草、签发流转、跟踪、发布,各种制度
的制定、执行、监督、落实。
(3)全部文字、电子、书籍等所有档案的管理。
(4)全部日常行政工作的管理。
(5)投融委所有资产的管理,包括办公硬件系统的维护、维修和管理,物品的采购、保管。
(6)人事工作的管理,包括招聘、调配、社保缴纳、薪酬、员工关系、调离等手续的办理和工作的落实。
(7)投融委的网站建设工作,包括网站优化、美化、数据整理、功能开发、按需求细致琢化、日常维护。
(8)进行平台管理。
3、网络信息部
(1)投融委的网站建设工作,包括网站优化、美化、数据整理、功能开发、按需求细致琢化、日常维护。
(2)进行平台管理。
(3)负责组织联络各类会议、论坛、会展、课题研究等。
(4)完成会长临时交办的任务。
(5)搜集与投融资相关的各种信息。
4、财务部
负责对协会整理会计预算核算管理、及合作公司经营过程实施财务监督、稽核、审计、检查、协调和指导的专职管理部门。
5、项目一部、项目二部
组织相关机构为企业或政府提供发行企业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短期融资券、发行中期票据、上市等服务,负责协调发行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为政府或企业融通资金。为企业提供各类信托、基金、贷款融资服务,负责协调发行人、信托公司、银行及相应的中介机构,为企业融通资金。分析国家投融资政策,撰写分析报告,为政府或企业进行投融资分析和规划,提供企业理财、兼并与收购等投融资相关咨询服务以及相关产品的研发。
6、项目协调委员会
开发项目资源,跟进项目进度,协调各项工作,做好前期后期各项工作。
7、会员部
按照投融委章程规定,开展会员工作。
8、基金业务部
结合国资委和地方政府,根据企业和项目的需要,开展基金融资业务。建设基金项目、合作客户、联席机构数据库。

㈨ 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文简称中国创投专委会)。英文名称:China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为CVCA)。
第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性质:中国创投专委会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成立,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合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中介和咨询服务机构、相关研究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等自愿参加的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社团组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创投专委会的业务指导部门。
第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宗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创业投资政策法规,研究创业投资领域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和企业自律管理,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创业投资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资本与项目之间联系交流合作的桥梁与纽带,推动中国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6层161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各类问题,为会员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二)制定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
(三)代表行业利益,向政府提出各类政策法律咨询建议;
(四)举办各类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
(五)作为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对外交流的平台与窗口,联系境外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与创业投资机构;
(六)收集整理创业投资行业相关信息,定期发布创业投资报告,出版发行创业投资专业刊物,创办创业投资专业网站,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七)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
(八)政府交办和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是中国投资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
(三)单位会员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投资主体和活跃在创业投资领域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研究机构;
(四)个人会员是在上述单位会员及创业投资科研、教学、媒体等机构中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基本情况材料;
(二)经考察通过后,提交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中国创投专委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国创投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执行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创投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支持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工作,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并提供中国创投专委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中国创投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中国创投专委会所需相关信息;
(七)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创投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的行为,经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一、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一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
(三)审议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理事会
第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是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创投专委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担任理事的条件:
(一)具有1年以上(含1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
(二)经营业绩良好,在所在省市区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积极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创投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中国创投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担任常务理事条件:
(一)具有2年以上(含2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
(二)经营业绩较为突出,在中国创业投资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积极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报经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投融资业务,在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创投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第三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联席会长的权益与副会长相同,从业界最具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副会长中产生,联席会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事关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与政策问题;
(二)代表中国创投专委会出席国际、国内有关活动;
(三)就中国创投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宜提出建议或报告。
第三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薪酬及奖励;
(四)处理其他交办事务。
第三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创业投资相关管理部门的政府官员为名誉会长或特邀常务理事。
第三十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根据发展及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请国内外金融、投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业的知名专家、学者为高级顾问。
第三十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处理中国创投专委会相关法律事务。
五、会长联席会
第三十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会长联席会。会长联席会由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组成。
第三十七条联席会长从副会长中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一届。会长联席会讨论决定中国创投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宜。
第三十八条会长联席会议由三名以上联席会长联名提议,由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六、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秘书处,为中国创投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协会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专业化和国际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中国投资协会授权中国创投专委会独立管理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财务。
第四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中国投资协会核拨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开支包括:
(一)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经费;
(二)专家顾问咨询费;
(三)编辑、印刷有关资料、刊物的经费;
(四)秘书处办公经费及其他经费开支;
(五)其他正当开支。
第四十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投资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部门征求意见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
第五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前,须经中国投资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创投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中国投资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㈩ 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英文为:China-AfricaEntrepreneur Invest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由中国企业家与海外企业家、投资企业联合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机构。是以国家“非洲战略”为依托,整合企业资源,促进中非合作,创造互利双赢,实现共同发展的服务性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爱国、创新、尊重、多赢。 第四条 主要工作
一、通过互联网、数据库等先进技术手段,宣传国家(省市)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的经济政策、介绍非洲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投资政策;为中国企业去非洲和非洲企业来中国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开展经贸活动等提供信息咨询。
二、组织会员到非洲国家进行商务考察,接待非洲及有关国际方面的来访团组,沟通和拓展中非之间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渠道。
三、通过举办相关论坛、座谈、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为会员提供互相学习、交流经验的机会,提高会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为中国和非洲的企业提供投资项目合作的商业平台,帮助企业实现再创辉煌的宏愿。
五、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要求,协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多种形式的高端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了解、友谊和合作。协助解决会员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七、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海外投资企业的委托事项。
八、建立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制度》,记入其诚信信息管理档案,依照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会员和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设:荣誉会长6人,顾问若干,会长1人,秘书长1人,常务副会长6名,副会长6名,下设:专业委员会50个、驻外分会、代表处54个。
第六条 协会权力机构:由协会会长、秘书长,部分(常务)副会长和专业委员会会长、驻外分会会长、代表处主任、会员等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秘书处。 第七条 依法注册的工商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承认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参加,经协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会长办公会审查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秘书处发给相应的会员证书。
五、会员信息进入协会网站链接。
第九条 会员级别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会长/驻外分会会长/驻外代表处主任、理事单位、VIP会员、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视级别享受培训、讲座、学习、考察、项目投资等各项活动的服务(详细权益见第六条)。
三、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四、有自由退出协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承认本协会《章程》及《会员等级管理制度及权益制度》。
二、不参与驻在国政治。
三、接受协会领导,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各种活动,协助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自觉学习非洲国家法律和民俗民风,努力适应当地环境。
七、向本协会反映会员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证明。
八、参加协会活动要携带本协会会员证。
九、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相关证件及所有资料文件。
第十二条 会员分级权益
按照会员级别顺序享受会员权益。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会员共分为:
一、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常务副会长(人数6名)
1.授予“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常务副会长”资格并颁发聘书。
2.授予入会企业“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常务副会长单位”证书、铜牌。
3.免费提供企业咨询诊断,资深教授走进企业,内训3次。
4.结交相应人脉资源。
5.享受协会所属企业全线产品金牌会员待遇。
6.参加协会活动高级轿车独家接送及贵宾式服务。
7.优先获得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项目信息。
8.以贵宾身份免费享受协会提供的论坛及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9.企业有权优先冠名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年会及大型论坛。
10.协会常务副会长可接受独家专访,并刊登在《中非投资》杂志;优先选登封面人物;在《中非投资》杂志上每期免费刊登2P企业广告。
11.免费赠送《中非投资》相关杂志。
12.企业有权优先优惠享受协会提供的战略合作服务、顾问服务。
13.每年免费享受1人次协会组织的非洲项目考察。
14.免费双人5天越南VIP贵宾项目考察及观光交流。
15.每年可根据企业需要为其免费组织一次协会会员企业家到其企业考察,促进合作对接。
16.免费享受协会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中的专项服务(需向第三方支付的直接成本自理):投融资服务、上市服务、营销服务、税务服务、法律服务、品牌服务、子女留学、旅游咨询等。
17.免费将会员企业的定制产品及服务推介给其它会员。
18.收录入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官方网站会员风采栏目。
19.该公司在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官方网站播放企业参加协会公开活动视频。
二、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副会长(人数6名)
1.授予“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副会长”资格并颁发聘书。
2.授予入会企业“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副会长单位”证书、铜牌。
3.免费提供企业咨询诊断,资深教授走进企业,内训2次。
4. 结交相应人脉资源。
5.享受协会所属企业全线产品金牌会员待遇。
6.参加协会活动高级轿车独家接送及贵宾式服务。
7.优先获得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项目信息。
8.以贵宾身份免费享受协会提供的论坛及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9.企业优先冠名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年会及大型论坛。
10.协会副会长可接受独家专访,并刊登在《中非投资》杂志;可选登封面人物;在《中非投资》杂志上每期免费刊登1P企业广告。
11.免费赠送《中非投资》相关杂志。
12.企业优先优惠享受协会提供的战略合作服务、顾问服务。
13.免费4人5天越南VIP贵宾项目考察及观光交流。
14.每年可根据企业需要为其免费组织一次协会会员企业家到其企业考察,促进合作对接。
15.免费享受协会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中的专项服务(需向第三方支付的直接成本自理):投融资服务、上市服务、营销服务、税务服务、法律服务、品牌服务、子女留学、旅游咨询等。
16.免费将会员企业的定制产品及服务推介给其它会员。
17.收录入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官方网站会员风采栏目。
18.在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官方网站播放企业参加协会公开活动视频。
三、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专业委员会会长、驻外分会会长/驻外代表处主任(人数不限,除已经有分会外)
1.授予“专业委员会会长、驻外分会会长/驻外代表处主任”资格并颁发聘书。
2.免费提供企业咨询诊断,资深教授走进企业,内训1次。。
3. 结交相应人脉资源。
4.享受协会所属企业全线产品金牌会员待遇。
5.参加协会活动高级轿车独家接送及贵宾式服务。
6.可安排国内会员和驻外分会会长及所在国政府组织进行沟通。
7.优先获得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项目信息。
8.以贵宾身份免费享受协会提供的论坛及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9.企业有权冠名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年会及大型论坛。
10.协会专业委员会会长、驻外分会会长/驻外代表处主任可接受独家专访,并刊登在《中非投资》杂志;可选登封面人物;在《中非投资》杂志上每期免费刊登1P企业广告。
11.免费赠送《中非投资》相关杂志。
12.企业有权优惠享受协会提供的战略合作服务、顾问服务。
13.免费双人5天越南VIP贵宾项目考察及观光交流。
14.每年可根据企业需要为其免费组织协会会员企业家到其企业考察,促进合作对接。
15.免费享受协会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中的专项服务(需向第三方支付的直接成本自理):投融资服务、上市服务、营销服务、税务服务、法律服务、品牌服务、子女留学、旅游咨询等。
16.收录入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官方网站会员风采栏目。
17.在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官方网站播放企业参加协会公开活动视频。
四、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理事单位(人数不限)
1.授予“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理事”资格并颁发证书。
2. 结交相应人脉资源。
3.享受协会所属企业全线产品金牌会员待遇
4.参加协会活动高级轿车独家接送及贵宾式服务。
5.优先获得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项目信息。
6.免费享受协会提供的企业高端论坛服务。
7.企业有权冠名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年会及大型论坛。
8.理事单位可接受独家专访,并刊登在《中非投资》杂志;可选登封面人物。
9.免费赠送《中非投资》相关杂志。
10.企业有权享受协会提供的战略合作服务、顾问服务。
11.免费双人5天越南VIP贵宾项目考察及观光交流。
12.免费享受协会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中的专项服务(需向第三方支付的直接成本自理):投融资服务、上市服务、营销服务、税务服务、法律服务、品牌服务、子女留学、旅游咨询等。
13.收录入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官方网站会员风采栏目。
五、VIP会员(人数不限)
1.颁发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VIP会员证书。
2.获得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项目信息。
3.免费赠送《中非投资》相关杂志,并刊登信息。
4.企业有权享受协会提供的战略合作服务、顾问服务。
5.免费享受协会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中的专项服务(需向第三方支付的直接成本自理):投融资服务、上市服务、营销服务、税务服务、法律服务、品牌服务、子女留学、旅游咨询等。
6. 结交相应人脉资源。
7.为企业提供卓越团队课程三次。
8.收录入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官方网站会员风采栏目。
六、会员(人数不限)
1.颁发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会员证书。
2.免费赠送《中非投资》相关杂志,并刊登信息。
3.结交相应人脉资源。
4.收录入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官方网站会员风采栏目。
第十三条 会员要与协会保持密切联系,如出现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秘书处。
第十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和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驻在国的政治。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无犯罪和不良记录,为人正直、诚信。
三、企业创始人、董事长、CEO/总裁、总经理或合伙人。
四、企业系独立法人企业,成立三年以上,且上一年营业收入须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类企业资金募集总体规模须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具备境外投资能力。
五、精通企业管理和商务运作, 有一定的市场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六、所属企业在加入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认可并践行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章程。
八、按时足额缴纳中非企业家投资协会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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