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财产权信托如何分类什么是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是指 委托人将现存资产或财产性权利,如房产、股权、信贷资产、中国信托网、路桥、工业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托给信托公司,再向投资者转让信托权益,属资产证券化 的衍生金融产品。其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本身。投资者购买财产信托产品时,由于信托财产可见,所以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益也真实可见,从而避免赖以产生信托收益的财产形成过程中的风险。
财产信托可以根据标的种类、管理职责进行分类。
1、以信托标的种类分类,财产信托可以分为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财产权信托等。
不动产信托是以土地及地面固定物为信托财产的信托,是以管理和出卖土地、房屋为标的物的信托。在不动产信托关系中,作为信托标的物的土地和房屋,不论是保管 目的、管理目的或处理目的,委托人均应把它们的产权在设立信托期间转移给信托公司。不动产信托是财产信托中最为复杂的一种业务。
动产信托是指接受的信托财产是动产的信托,它是不动产信托的对称。动产信托的目的是管理或处理这些财产,能够进行受托的种类包括: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机械 设备;贵金属。受托财产主要有铁路车辆、汽车、飞机、电子计算机、设备器械等。动产设备的信托是以设备的制造者及出售者作为委托人,委托人把动产设备的财 产权转移给信托公司(受托人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一定目的,对动产设备进行管理和处分,
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持有股票、国债、公司债等有价证券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运用的信托行为。有价证券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各类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信托可分为管理类有价证券信托和运用类有价证券信托两种。
财产权信托指各种财产权持有人以自己拥有的各类财产权设立的信托,包括应收账款信托、专利权信托、无形资产信托等。
2、以财产信托管理职责分类,可分为事物类财产信托和运用类财产信托。
管理类财产信托即通常业务实践中的事务管理类财产信托。通常是信托文件签署后,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承担事物管理责任,如收取信托财产分配的利息、红利,按 信托文件要求拍卖信托财产、出租信托财产,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划转资金等,并将信托财产状况及时负责地委托人、受托人披露信息。
运 用类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现存资产或财产性权利,如房产、股权、信贷资产、路桥、工业森林、加油站收益等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通过出售信托权利凭证或 签订投资合同向投资者转让信托权益,本质上属资产证券化的衍生金融产品。其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本身。投资者购买财产信托产品时,由于信托财产可见,所以信 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益也真实可见,从而避免赖以产生信托收益的财产形成过程中的风险。运用类财产信托中受托人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经济主体财产拥有量日渐提高,经济活动日趋专业化、复杂化、多样化,这为财产信托提供了丰厚的物质基础。信托作为一种特别的财产管理机制,其优势日益受到各界重视。财产信托是信托公司独有业务之一,具有极佳发展前景。
财产信托可实现满足委托人多种金融需求。财产信托的标的物广泛,可较好地满足委托人多种金融服务需求,提高了全社会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盘活沉淀财产,加快财产和资产周转,提高使用效能和效益。
❷ 财产信托是怎么回事
财产信托概念简介:
财产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财产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财产信托白话解释:
财产信托又称“相信委托”,是以资财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有财产的人为了自己的或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不能很好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交给所信任的人去进行管理或处理。受托财产权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信托产品一般分为两类:财产信托产品和资金信托产品。
财产信托权威定义:
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现存资产或财产性权利,如房产、股权、信贷资产、利得财富、路桥、工业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托给信托公司,再向投资者转让信托权益,属资产证券化的衍生金融产品。其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本身。投资者购买财产信托产品时,由于信托财产可见,所以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益也真实可见,从而避免赖以产生信托收益的财产形成过程中的风险。
财产信托的特点:
首先财产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信托者,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之目的、商事信托之目的,主要是实现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保值、增值,无法用货币进行衡量的权利内容则不能实现信托产品的此种目的,也就不能作为权利产品的信托财产。
其次委托人必须具有财产权的处分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必将伴随着权利的转移,这就要求委托人必须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利拥有完整处分权。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委托人必须合法拥有该财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无所有权也就无处分权。委托人不能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权设立信托。其二,该财产权必须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如退休金索取权、养老金索取权、抚恤金请求权等特殊性质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委托人不能任意处分,此类财产权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财产权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再次权利必须真实存在且特定化。
注意事项:
我国《信托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权利信托中,确定的财产权利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设立信托关系时财产权必须特定。
❸ 信托计划投资人是不是信托受益权人
【对于信托受益权的“债权”或“物权”属性问题,昨日文章的内容明显缺乏更多研究,笔者认为信托受益权应倾向于物权性质较多。特于此更正,以本文观点为笔者目前真实观点。】
金融创新是当今每日每时都在发生的常态,法律监管亦步亦趋紧随其后,从我国金融监管的历史步伐来看,现阶段的监管追赶速度可以说是有史以来最快。
近日投资金融届再掀起一股“收益权”拆分转让的浪潮,不满于年化10%左右的信托产品预期收益,信托计划受益人及业内各路英杰纷纷将目光投向更具发展前景的新课题——“收益权转让”融资,将实际投资期限长(信托2-3年)、流动性弱(可以转让但程序较生硬)的信托收益权拿来,拆分成“信托收益权”后进行再融资。
信托受益权作为我国法定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其转让虽然可以进行并受法律保护,但当要将其进行拆分并以其为基础进行再融资时,其中需要面对的法律障碍及风险就必须进行详实的考虑。
首先必须关注的是,将信托受益权进行分拆转让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限制。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进行了明确限制:“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从此规定可知,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向机构进行转让,如果某机构将其自身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欲向外转让,只有一种转让途径——向其他机构整体转让。自然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欲向外转让,有三种转让途径——(1)向机构拆分转让;(2)向机构整体转让;(3)向自然人整体转让。这些限制阻隔了一个最重要的监管重点防范现象——向自然人拆分转让!
其次,对于信托受益权本身的法律性质尚处于不清晰状态,各界对信托受益权的物权属性及债权属性还有争论,观点不能统一。因此,对于现实中已经存在的“信托收益权”这个概念,就更加容易混淆。说其“打法律概念的擦边球”是比较恰当的,究竟能否从信托受益权的概念中再剥离出信托收益权,实在是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但我们认为,“信托收益权”或就仅是“收益权”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一种为金融产品创新而创设的词汇,其无法突破我国现阶段的法律逻辑,既不能将其称为物权,亦不属于债权,目前为止,尚无哪一部法律法规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定义和规范,而处于这一“灰色”地带的创新概念正如火如荼的蓬勃发展,在事实上推进着我国金融领域的繁荣,只是这种繁荣到底能否持续,能持续多久,或者,能否推动我国金融法制的进一步规范,都是我们努力去解的难题。
目前金融市场上比较常见的信托受益权再融资方式有这样几大类,其中出现的最新状态就是将信托受益权转化为“信托收益权”后进行再融资,且融资对象没有条件限制,没有规范约束,变相将受严格监管的信托受益权持有条件转换为了面向普通民众的无条件持有。
一、 P2P平台借款人以其信托受益权进行质押融资
P2P平台公司是目前最活跃的微金融成员,虽然在单笔融资标的上可以算“微”,但在平台年融资总体额度上却实实在在是高大上。为了增强平台的获客能力和资金流动性,平台创意性的将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融资手段进行操作,当然,P2P平台实际操作的质押物(抵押物)远不止信托受益权,其他包括银行汇票、仓单等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质押、抵押的物品,P2P平台均创设性的拿来进行了债权的增信。在实际操作中,平台上的借款人即信托受益人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在受托人处(信托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将信托受益权质押予P2P平台,作为向平台上投资人(出借人)的借款担保。P2P平台则将平台投资人的资金通过提供居间服务的方式实现资金向借款人出借的目的。
二、将“信托收益权”从信托受益权中剥离,再进行分拆转让
这一操作方式是目前最常见也最受大家争论的方式,各类金融和类金融机构都在尝试,P2P平台更是其中最热心此创新模式的实体。那么到底什么是“收益权”,法律没有界定,而这种“收益权”与地方政府平台项目中路桥收费所指的未来“收益权”自然不是一个概念。在无法明确“收益权”是哪一种具体权利的前提下,这种权利转让的根基必会受到不可忽视的质疑。用“信托收益权”代替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在形式上规避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于转让和分拆转让的限制,但实质上不能不说是违背了监管出发点的行为,实际上是否可以严格的归结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呢?也未可知。如果我们将其行为的本质倒推回监管原则的层面,其不合法合规性自然表露无遗。实践中存在的交易模式包括直接转让或通过P2P平台等机构分拆向普通公众进行转让(普通公众包括自然人和机构)。
“信托收益权”在从“信托受益权”中通过协议等方式成功分离出来后,再进行分拆转让似乎已不用受监管规则的约束,形式上逃避了监管的细则,事实上以现在的监管条文进行审核也的确难以界定其行为的违法性。法无禁止即自由是否适用于这个范畴?该用何种分析辩证的目光发现其中的基本矛盾并解决之?
上面所述的交易模式无疑突破了一直以来备受限制的“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要求,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现实市场需要,这从业界的热情和实践规模愈演愈烈即可见一斑。但,从法理基础的分析中,我们认为这种操作方式很难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
从监管根源上说,监管之所以不允许将信托受益权进行分拆再向自然人转让,是因为信托产品本身存在较大的风险性,其设立、投向等无一不折射出“投资”性质,而投资必然面对风险,投资收益愈可观,风险愈高。这与银行存款等普通民众最熟悉和理解的借贷关系不在同一个风险级别中,自然不能允许将此种高风险金融产品向普通大众化整为零的进行发售,否则一旦投资难以兑付,必然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因此,凡可以承担高风险的投资人才是有资格获得此类高收益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受众,这个受众圈子也从普通大众的广义范畴中浓缩为监管规范中要求的“合格投资人”,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监管部门将此类金融产品限制在“合格投资人”的范畴之内,即,控制风险。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和分拆的的规定,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以及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都对信托受益权的持有明确了鲜明的范围和条件。
因此从本质上说,目前存在的各种通过化整为零的操作方法将融资渠道直接打通到社会普通大众,信托受益权这类按照监管原则必须由具备相当资产及风险承受力的合格投资者才能持有的权益最终被拆分转让给众多自然人,而这些自然人没有任何资金和风险承受力的限制,由此很有可能产生不可预估的连锁风险。虽然各类转让的具体方式与形式均不尽相同,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些新式交易模式与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事实上直接触及了银监会针对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同时,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准确划分投资人群,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对象,切实承担售卖责任。”也可以说明,我国金融监管重点的监控对象既是金融产品销售形式,更是由此可能导致的诸多社会风险。“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对象”是所有金融从业者都要遵守的原则。
“信托收益权”能否单独拆分进行转让存在较大争议。从信托受益权中拆分出的“信托收益权”的权利属性模糊不清,难以判断其为“债权”还是“物权”,投资人受让该“权利”存在较大风险。如果将“信托收益权”的概念分别匹配为债权和物权进行分析探讨,则又会发现其在实际发售流转过程中有许多环节还无法按照现有的法律要求进行权利的确认和落实,导致行为目的和行为手段最终无法一致,产生的风险仍要投资人买单。
我们倾向于信托受益权为物权范畴,但是这只是基于法理的推理,在我国实际立法体系中,这一推理尚难以成立。将信托受益权定性为物权,主要基于信托受益人的权利不但可以排除其他所有人的侵犯,且如权利不论因何等原因辗转遗失,权利人均可以向受托人追及,又因于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受托人自身的财产状况不能对信托受益人的信托财产造成任何影响,更使得其物权的特点比较突出。且最重要的一点是,信托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一物二权的法理是英美法系国家在运用信托制度中普遍认可的。
但是,如果将信托受益权定性为物权,则信托受托人同时亦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信托公司)是信托物形式上的所有权人,但其无信托受益权,而信托受益权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是实质上的所有权人,信托财产出现问题其均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追及,结果是在同一个信托物上,出现了两个物权,这对于我国的法学本源来说是不能理解和接受的状态。但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奉行的是双重所有权制度,即一物二权。这个观点上的冲突也在事实上的境内外信托业务中有了更多体现,国内法学人士对英美法系中信托一物二权理论衍生出的各类信托制度难以清晰认识和理解,出现了各种无法调和的现实矛盾。这种法律基础的分歧可能是我国引入信托制度以来始终无法将信托运用得如英美法系国家那种娴熟程度的原因。至少直至目前,信托(非商事信托)到底在我国应该如何发展仍然是一个重大课题。近两年市场上已出现“家族信托”的概念和实际操作,但从公开披露出的信息来分析,虽然“家族信托”在名称上已经向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本源靠近,但其实际操作手法目前来看仍是我国商事信托的一种翻版。
我国信托法不认可信托受益权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追及权、优先权等物上权利,受益人难以获得信托财产的物权救济。由此更不用说由信托受益权分离出来的“信托收益权”了,其法律定位更加扑朔迷离。那么如果我们联想力更加丰富一些,将“信托收益权”视为债权,则只从我国法律法规对债权的一些程序性要求上即可看出,信托受益权(信托收益权)也不能简单的被归纳进债权的范畴。债权在转让时将涉及债权转让通知及履行变更手续等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则该债权(信托收益权)转让在无通知的前提下不会对信托公司发生效力,事实上P2P平台等机构将获得的信托受益权拆分为“信托收益权”后再向普通公众售卖的过程中,其没有去信托公司处进行通知登记等程序,信托公司最后仍是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则最终“信托收益权”持有人的权益获得将更加未知和波折。事实上,到底信托受益权能够被界定为何种权益,如前所述,目前还没有定论。
从目前可获知的各方面现状来看,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再融资模式虽然在市场上掀起了一系列热潮,但其在合法合规性方面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风险。如果我们可以在市场的基础上继续推动法制的发展,最终融合出一套新的监管法规甚至产生新的立法,即保障了社会大多数实体的资金基本安全,避免大范围社会风险的发生,也没有遏制金融创新的步伐,令我国金融界舞台上演更多利国利民的精彩,则民众之大幸,各界之福祉。
❹ 惠州信托珍木居家具有限公司河南岸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惠州信托珍木居家具有限公司河南岸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07月1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销售家具等。
法定代表人:邓和昌
成立时间:2012-07-13
工商注册号:44130000019058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惠州市河南岸10号小区南山花园1栋1层75号商铺1-2层局部
❺ 财产信托包含哪些类型,分个人和公司吗比如企业年金的托管算在财产信托业务里面的吗
指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财产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基本信息编辑
财产
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3什么叫财产信托编辑
白话解释
信托又称“相信委托”,它是以资财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有财产的人为了自己的或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不能很好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交给所信任的人去进行管理或处理。受托财产权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信托产品一般分为两类:财产信托产品和资金信托产品。
权威定义
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现存资产或财产性权利,如房产、股权、信贷资产、利得财富、路桥、工业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托给信托公司,再向投资者转让信托权益,属资产证券化的衍生金融产品。其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本身。投资者购买财产信托产品时,由于信托财产可见,所以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益也真实可见,从而避免赖以产生信托收益的财产形成过程中的风险。[1]
❻ 方正东亚信托的信托产品分成哪几类
贷款信托
方正东亚信托按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用于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信托贷款本息的一项信托业务。借助方正东亚信托在企业资信调研和项目管理方面的优势,可充分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主要有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经营贷款信托等。
股权投资信托
方正东亚信托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股权,并代委托人行使股东职权。方正东亚信托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权益投资信托
方正东亚信托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够带来收益的各类财产权益的资金信托品种,这些权益包括公司股权收益权、路桥收费权、污水处理收益权等。
债权(应收账款)转让信托
方正东亚信托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投向企业的应收账款等债权,到期后债务人向方正东亚信托偿还债务本息,方正东亚信托以此向受益人分配收益的信托产品。
融资租赁信托
方正东亚信托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用于向厂商或经销商购买机械、设备等,出租给承租方使用,以承租方缴付的租金,支付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的信托产品。通过融资租赁信托,可以解决大型机械设备使用方的一次性购买的大额资金需求。
证券投资信托
方正东亚信托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代替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通过专业团队管理、优先劣后结构化安排,提高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信托期满后将投资收益和本金分配给受益人的产品。证券投资类信托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二级市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阳光私募”。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
方正东亚信托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用于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产品具有期限长、风险大、收益高的特征。
房地产投资信托
方正东亚信托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集中投资于可带来收入的房地产项目,例如购物中心、写字楼、酒店及服务式公寓等,使中小投资者能够分享大额物业长期增值的收益。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具有较高的、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等等,仅供参考!
❼ 600106的概况和前景
600106重庆路桥,公司参股8.48%的重庆市商业银行日前已改名重庆银行,预计今年准备在A股市场上市,有望产生巨额的增值收益,想象空间极大!
❽ 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企业历程
2012年8月
公司荣获第六届“诚信托·卓越公司奖”,由《上海证券报》社主办的“第五届诚信托”颁奖暨2012中国信托业峰会在上海举行,重庆信托以突出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成长性荣获综合类大奖“诚信托·卓越公司奖”
2012年8月
重庆市国资委按照财政部公布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和《2011年度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依据我公司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相关财务指标,对我公司进行绩效评价。我公司绩效评价结果为A级优等
2012年6月
公司获重庆市国资委授予的“国企新闻奖 优秀奖”
2012年4月
公司获重庆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独立企业纳税50强”
2012年1月
公司获市国资委授予的“国企贡献奖”
2011年8月
公司参加《证券时报》第四届“中国优秀信托公司”评选,被评为“中国最具区域影响力信托公司”
2011年8月
公司向中华思源扶贫基金会捐赠2121.41万元
2011年7月
公司向绿化长江重庆行动定向捐赠100万元(共计捐款400万元)
2011年6月
公司参加《上海证券报》第五届“诚信托”评选,获“诚信托·卓越公司奖”
2011年5月
公司对口帮扶酉阳县板桥村整村脱贫,支付帮扶资金150万元
2011年4月
重庆信托被重庆市政府评为“2010年度重庆市独立企业纳税50强”
2011年4月
公司首席执行官翁振杰获国务院批准,享受2010年政府特殊津贴
2011年2月
公司和信托业务二部同时荣获2010年重庆市“国企贡献奖”
2011年1月
公司向重庆市政府捐赠危旧房改造项目全部信托报酬累计达3000多万元
2010年12月
公司成功完成第三次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加到24.3873亿元,资本规模居全国第二
2010年6月
公司荣获全国“最具区域影响力信托公司”和“最具影响力品牌”2项荣誉
2009年12月
公司首席执行官翁振杰荣获“2009年振兴重庆争光贡献奖”
2009年11月
公司被评为“重庆市文明单位”
2009年10月
何玉柏董事长被评为“重庆市劳动模范”
2009年10月
公司成功发起成立全国最大公益信托“金色盾牌 重庆人民警察英烈救助基金公益信托”,首期募集规模1.07亿元
2009年9月
公司综合排名跃居全国信托公司第五位、西部第一位
2009年5月
翁振杰首席执行官主持的08年度招标课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交易模式及退出机制研究》荣获二等奖
2009年2月
公司荣获重庆市2008年“国企贡献奖”
2009年1月
公司荣获重庆市2008年“金融贡献一等奖”
2008年12月
公司不良资产率降为0,并连续两年税后利润突破5亿元
2008年12月
公司荣获2008全国金融企业慈善榜“信托业突出贡献奖”
2008年12月
重庆路桥公司投资建设的嘉华大桥工程荣获2008年度国家最高荣誉“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
2008年11月
公司为危旧房改造筹集的50亿元资金正式交付,市政府黄奇帆常务副市长出席交付仪式并作重要讲话
2008年8月
重庆路桥投资建设的嘉华大桥工程,荣获“2008年度重庆市市政工程金杯奖”
2008年6月
公司“渝信网下新股配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获全国“最佳信托产品”奖
2008年5月
公司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款100万元
2008年2月
公司被评为“重庆市金融贡献一等奖”
2008年2月
重庆三峡银行举行授牌庆典,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授牌
2008年1月
公司迁入较场口“重庆信托大楼”办公
2007年12月
公司累计管理信托资产385.22亿元,累计为客户创造收益21.98亿元,全年实现净利润5.09亿元
2007年12月
公司不良资产率接近于0,净资产收益率达29.65%
2007年12月
公司成功重组万州商业银行(后更名为重庆三峡银行)
2007年10月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公司获批新的金融牌照并正式更名为“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07年7月
公司综合排名位列《2006年中国信托投资公司排名榜》第9名
2007年6月
公司荣获由上海证券报主办的“诚信托-2006中国最佳信托公司评选”的“最具发展潜力奖”
2007年4月
公司被评为“重庆市贡献突出的国有企业”
2007年1月初
公司提前成功兑付14.588亿元的渝涪高速股权信托
2006年12月
公司累计管理信托资产164.8亿元,全年实现利润1.61亿元
2006年8月
公司发行的“龙湖·西城天街资金信托计划”荣获证券时报首届优秀信托公司“最佳房地产信托计划奖”
2005年12月
公司彻底还清历史遗留债务,不良资产率降至4.5%
2005年12月
公司控股的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开业
2005年10月
公司控股的重庆路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持有限售股1.858亿股,持股比例59.9%
2004年12月
公司成功增资到16.3373亿元,资本金规模位于全国信托行业前列、西部第一
2003年11月
公司以58.5亿元收购渝涪高速公路,持有重庆渝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70%的股份。并成功推出“渝涪高速公路股权信托”项目,创全国同类产品发行规模之最。
2003年10月
公司控股企业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2亿元,成为重庆市商业银行第二大股东
2003年9月
公司主发起的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
2002年7月
在全国首批推出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教育信托”项目
2002年2月
公司改制重组为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0.3373亿元,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1999年5月7日
公司发起设立“西南证券有限公司”,持股33.03%
1998年9月3日
公司控股“重庆路桥”,持有重庆路桥70.97%的股权
1984年10月4日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35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