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Ⅱ 如何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方面的内容
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完善自主决专策、融资渠道畅属通,职能转变到位、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
一是改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动力和活力。
二是完善体制,发挥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是创新融资机制,畅通项目融资渠道。
四是切实转变职能,提升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五是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Ⅲ 新常态下如何做好平台融资的实践与思考
(一)结合平台定位,明确转型发展方向
制定平台转型发展战略。融资平台要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客观分析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立足当前实际,着眼未来发展,制定过渡时期的发展战略,确定发展定位和使命愿景,明确一定时期的发展方向。
继续推进城市开发建设。一般来说,城市开发建设是各地平台的主业,也是核心竞争优势。在转型过渡期间,基于继续获得地方政府支持以及自身转型需要,平台首先要继续坚持城市开发建设的目标任务。一是继续做好当地政府交办的任务,取得政府层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为转型赢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在此期间,要培育形成可复制、模块化的城市开发建设能力,为“走出去”参与市场化竞争奠定基础。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把资产运营管理作为重要任务之一,科学高效运营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健全管理体系,拓宽经营思路,创新经营模式,不断提升国有资产运营管理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例如西城集团制定了2014-2018年五年发展战略,战略明确提出西城集团的发展定位为:以城市开发建设和资产运营管理为核心,培育发展优势产业,建设有实力、可持续的现代企业集团。
(二)规范资本运作,严格防范债务风险
投资决策科学审慎。平台要建立集中管控、分级审批、预算管理、阳光公开的预算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建立投资决策机制,在现有“三重一大”议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平台实际对投资方向、投资数额限定等进行明确规定。
融资渠道多元合规。要建立多元化、结构化的融资渠道,多措并举,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链安全。要把合规放在首位,建立专门的法务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对各类融资进行内部审计;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对融资运作进行外部审计。
政府债务安全可控。投融资平台要未雨绸缪,对未来一定阶段的到期债务科学制定还款计划,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同时,根据当地城市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债务情况,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及时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平台承担的公益性项目或业务,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明确资金来源。近几年西城集团在做好风险控制的前提下,积极推行了预算管理制度,在市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合理确定年度投融资规模,同时加强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重点进行了直接融资的有益探索,成功发行了企业债、中期票据、海外债等,初步建立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有力规避了各类金融风险。
(三)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构建经营“防火墙”。首先,进一步理顺和政府的关系,在新的发展阶段,要积极协调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等合规程序操作;其次,要尽快解决投融资平台在当地与其他国有企业等之间的互保问题,逐步斩断风险链条;最后,要合理确定平台内部的公司层阶,避免管理失控,引发连锁反应。
提升财务管控水平。投融资平台的本质即为投资融资,核心业务即为资本运作。财务管控水平总体要完成从“会计核算型”向“管理+服务+监督型”转变,力争建成“决策支持型”财务团队,为平台各项经营管理决策提供重要支撑。同时,建立科学完善的资金结算中心,必要时可组建成立财务公司。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在投融资平台本部层面,以资本结构为基础,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所属子公司经营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机制和会议制度,同时健全监事会体系和纪检工作体系,为平台发展筑起坚固防线,全面提升投融资平台的决策水平和执行效率;在所属子公司层面,以股权结构为基础,通过人力资源统管、高管人员派出、财务委派、定期审计、组织架构审核、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加强所属企业管控,有效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平台合法权益。例如济南西城集团结合自身实际,实行了以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子公司例会为主体的决策治理体系。党委会决策由谁干,董事会决策干什么,总经理办公会和子公司例会作为执行层确定怎么干。
(四)强化资产整合,奠定转型发展基础
加强与政府沟通协调。当前,平台公司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现有资产的确权划转,实现资产与资金的良性循环,必要时可通过资产证券化直接融资。
加强资产优化重组。各平台公司要明确专职单位将分散在各个板块的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和优化重组,提升整体运营效益。例如济南西城集团成立了企业管理部和资产运营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资产监管、完善确权手续,资产运营公司负责集团所有物业资产的运营管理。
提升资产经营收益。广泛借鉴资产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创新经营思路,在确保出租收益稳定提升的同时,大力发展相关领域的主力公司,孵化新兴产业,打造经营专业、模式多样、效益突出的综合性资产管理运营集团公司,努力在各自优势行业形成自主性品牌。
(五)完善约束机制,激发队伍整体活力
健全人力资源体系。要坚持“德为先,能为本”的用人理念,打造一支有理想、有担当、有作为的干部队伍。平台的员工队伍要实现由建设者向建设者和经营者兼具的总体转型,形成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职位结构合理,核心骨干队伍稳定,后备人才梯队充足的优势人力资源;改变不适应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传统行政人事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用人机制,在薪酬、绩效、培训、招聘等人力资源模块中构建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体系。
强化目标约束。在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性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要根据平台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化经营要求,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制定自身考核方案。要积极参考平台各业务板块的市场化指标和占用母公司资源情况,合理制定发展目标。例如济南西城集团业务涵盖金融投资、城市开发建设、资产运营、健康、文化和旅游六大板块,由于各业务板块发展模式不一,西城集团主要参考各自板块市场平均利润率、各板块占用集团资金资源情况等确定的考核指标。
全面评价成效。结合平台公司机构设置,明确承担考核任务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考核方案进行业绩评价。平台公司要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发放、干部岗位调整等挂钩,真正发挥考核激励约束作用和导向作用,为平台转型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六)增强市场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管理实现制度化。要注意搞好制度设计,重点要着眼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要根据投融资平台实际确定合理的管理幅度和层次,用制度来管人管事管钱管权,让权力和决策在制度框架内阳光运作,以制度为抓手提升平台管理水平。
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投融资平台要根据自身的政府背景和市场化运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平台内部各项工作流程,明确职责权限和任务分工,做到确保责权利的统一。
经营决策实现科学化。主要是决策要科学,科学决策关键要树立科学的理念,明确科学的思路、制定科学的程序,要加强研究论证,加强民主协商。
(七)主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抢抓新型城镇化机遇。目前,新型城镇化及相关政策导向为城市的开发建设指明了目标方向,新型城镇化不再单纯追求规模与空间的扩张,要求平台要坚持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功能配套为着力点,打造生态、宜居、宜业、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片区。
抢抓国企改革机遇。随着新一轮国企改革大幕的拉开,在国家和地方政策的指引下,国企改革在产权层面、经营层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投融资平台应围绕国企改革方向,拓宽合作思路,扩大自主经营权,利用国有资本撬动社会资本,可考虑选择与知名上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大型商业管理运营公司等业务关联度高、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大企业集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逐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例如,在济南西客站片区,西城集团先后与恒大集团、中建八局、上海绿地、山东高速等实力企业组建了合作公司,直接参与土地二级开发和城市建设。
抢抓推进PPP运作模式机遇。顺应当前国家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面的形势,将积极参与PPP和企业自身的转型发展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从最初履行政府出资方职责、获取股权收益向作为社会资本方投资运营区域开发项目的角色过渡和转变。例如济南西城集团正在推进的西部会展中心总建筑面积55万平方米,是济南市规模最大的会展中心,已经纳入济南市首批PPP运作示范项目,同时也是济南西城集团的首个PPP运作项目。目前济南市政府已初步确定由济南西城集团作为社会资本方负责投资运营。通过深入沟通交流,取得政府大力支持,深度参与PPP运作,将使西城集团进一步提高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水平。
综上所述,近些年,各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城市开发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积累了不容忽视的风险和问题。在经济新常态下,平台公司面临中央监管措施不断加强和自身债务不断膨胀的双重压力,为保证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的发挥积极作用,平台一方面要加强业务模式创新,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一方面要充分抓住市场机遇,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转变思路观念,拓展外部市场,实现真正的转型发展。
Ⅳ 盐城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盐城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融资功能,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资金管理和信用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促进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各投融资主体、城南新区所属的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和市开发区所属的东方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各投融资主体),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等国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政府决定投资项目并且应由政府财政性质资金偿还的项目建设所筹措的资金。
第三条确定年度融资规模。年初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城市建设需要和政府偿还能力,按照适度负债的原则,确定市本级政府年度总体融资规模和各投融资主体的融资目标,同时确定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融资规模和项目。
第四条实行年度融资计划管理。年初各投融资主体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明确融资规模、方式、期限、成本、还贷计划和来源以及需要市财政局出具承诺的融资项目和金额。
第五条明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项目的报批程序。年初各投融资主体编制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明确融资项目和规模,经市政府会办审定后,由市政府一次性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条规范市财政局出具承诺手续程序。市财政局出具承诺的对象必须是市各投融资主体,融资项目原则上必须在经过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以内。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项目计划,逐笔帮助办理融资的相关手续。如果要变更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项目和规模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确定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融资项目范围。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项目必须是政府公益性项目。政府公益性项目,主要是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且以社会效益为主,无法建立或不能完全建立直接收益回报机制,依靠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城市水利和社会事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非公益性项目由各投融资主体自行和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第八条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融资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要在2年以上,每笔贷款金额原则上要在1亿元以上。短期融资项目由各投融资主体自行和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第九条落实各投融资主体的还贷责任。各投融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法人,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其贷款承担全部还贷责任。凡要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融资项目,各投融资主体要编制还贷计划、落实还贷来源,向市财政局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按期还本付息承诺,确保按期还本付息,防范财政风险。
建立偿债机制。对于市级各投融资主体通过融资实施的政府公益性项目,市财政根据财力增长情况,从2014年起要在预算内安排资金有计划地进行回购。
第十条各投融资主体要加强融资资金管理。对融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负责,对公益性融资项目要按照贷款项目计划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各投融资主体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偿债机制。要建立财务监督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和负债率,做到融资规模和资产相匹配;建立投融资主体内部偿债机制,在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同时,积极参与赢利性项目建设,努力实现公益性和赢利性项目合理匹配,降低财务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建立债务统计月度报告制度。月后5日内,各投融资主体应将上月融资情况、资金的运作情况、还贷情况、财务运行状况及土地抵押、出让情况及时报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加强对融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市审计局每年要依法对各融资主体投融资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偿债及风险防范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专题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国资委要加强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投融资平台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健康发展的办法。
第十四条各投融资主体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融资资金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Ⅳ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
(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
Ⅵ 如何完善投融资机制,推动企业所有制改革
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放宽放活社会投资。
科学界定并严格控制政府投资范围,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放宽放活社会投资,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将投资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放到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上,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
打通投融资渠道,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潜力,让更多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有效缓解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投融资体制改革要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财税、金融、国有企业等领域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
(6)投融资平台规范管理改革扩展阅读: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2、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3、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加快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进程,打破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
Ⅶ 如何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
几年复来,政府财政融资平台虽然制有所发展,但已经不能适应现行财政和金融政策,无法继续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筹集政府投资,政府财政融资平台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急需改造和完善。据《中国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模式与发展战略分析报告》建议,欠发达地区城投公司必须告别传统的发展愿景,回归到“市场经济”,才是各地政府及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根本。对县级平台而言,要进行资源整合,将政府资源、资本通过市场化模式,以“产业合营、区域合作”的思想,以实实在在的产业为基础,从政府性的投融资主体、投融资平台向市场化的产业发展运营平台转变。
Ⅷ 此次事业单位改革时间表的确定,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事业单位以后会被划为生产经营类而被作为企业推向市场吗
人社部将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年内出台,抓好配套单项法规制定工作。
此外,人社部将规范公开招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进人情况大检查;还将抓好岗位设置管理,研究事业单位职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实施办法。
尹成基介绍说,关于事业单位改革,已经发布了一个总体的指导意见,这项改革近几年来通过试点逐步地推进,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承担的职责来讲,主要有三项重点任务:
一是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人社部要制定专门的规定。
二是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人社部已经在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了绩效工资,下一步将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工作。
三是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这项工作国务院已经确定了五个试点的省份,这五个省开展了大量的测算研究工作。由于这项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其他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所以要考虑到其他改革的进展情况来适时启动这个试点。